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治”和“法治”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2017-04-11刘务勇杨
刘务勇杨 静
(1.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党建研究所 甘肃 兰州 730070;2.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治”和“法治”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刘务勇1杨 静2
(1.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党建研究所 甘肃 兰州 730070;2.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新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创新和完善。法治和德治作为两种互补的调节人类社会的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道德是内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在中国传统的治国思想中,都蕴含着礼法合治的理念,要借鉴和吸收古代“法治”和“德治”传统思想中的有益因素。德治和法治二者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启示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必须坚持德法并举,不可偏废。
德治思想 法治思想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治和德治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根本手段,德治重在教化和引导,法治重在规范和强制。中国传统文化有着丰富的德治思想与法治思想,强调“德治”是主流,但也并不排斥“法治”,而且更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上确立起“德治”与“法治”并行的政治结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传统德治思想
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由来已久,在中国历史上,“德主刑辅”“以民为本”长期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基本的治国方略。自夏至周逐步形成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礼治思想,到春秋战国时期传统的德治思想进一步发展。儒家经典之一的《大学》提出了“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后致知,致知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大学·致知)个人的道德修养是治国平天下的基础和中心环节,治国平天下是修身的终极目的。在儒家看来,政治与道德总是联系在一起,道德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根本,统治者一方面以德修己,另一方面又以德安人。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综合来讲,大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政以德
“为政以德”是儒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针。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认为“德”是治理国家的要领,是取得民心民力,实现治国安邦的根本。首先为政者要以修身为基础,以道德的要求来治理国家,如果统治者自身有高尚的道德情操,百姓自然会归附。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孟子在政治上主张施仁政,他从仁政的观念出发,提出了统治者应具备的标准,“是以唯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孟子·离娄上)认为统治者的仁与不仁是至关重要的,他们的行为是天下的表率,他们的行为对于百姓是最有力的感召。其次,实行“仁政”,用仁爱之心对待百姓、治理国家。孟子认为,仁政是治国的基本原则,君王能否以道德来治理国家是决定一个国家成败得失的关键。“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国之所以废兴存之者亦然。天下不仁,不保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稷;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士庶人不仁,不保四体。”(孟子·离娄上)与孔子的“仁者,爱人”、“克己复礼为仁”相比,孟子更强调人的道德自觉,主张把仁爱之心推广于整个社会,“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
(二)民为邦本
中国传统德治思想大力提倡民本观,强调以民为本,以民为重。《尚书·五子之歌》指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意思是民众是国家的根基,政权得失、社稷安危存亡政权得失取决于民心的向背。孔子指出,“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本”,他认为治理国家要取信于民,仁爱百姓。孟子主张君主应该与民同乐。“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孟子·梁惠王下)他还推出一个得民心者得天下的逻辑,“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矣,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孟子·离娄上)失天下在于失民心,得天下在于得民心,因而孟子在君主、民众、国家三者的关系问题上提出“民贵君轻”的思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将民众置于国家和君主之上。荀子认为君臣关系犹如舟与水的关系,他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反映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一种彼此依存的关系。唐太宗李世民在贞观年代以隋亡为鉴,提出一套完整的治国安民思想改善民生,与民休息。德治的核心在于理顺民心,国以民为本,君以安民为务,治国应该以爱民、重民、富民为基本方略。
(三)任人唯贤
中国古代的政治,实质上是一种人治,圣明的君主治理天下,历来重视人才问题。孔子认为,统治者要治理好一个国家,首要的问题是能否选拔任用那些德才兼备的人担任国家重任。仲弓向孔子请教如何管理国家政事,孔子回答说:“先有司,赦小人,举贤才。”可见他对人才的重视。关于贤才的标准,孔子认为应该是“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既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并且要有一技之长。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尊贤”是治国之本,荀子在发现和使用人才问题上提出了“德才兼备”这一选人用人的原则,他说“无德不贵,无能不官”。墨子指出选用人才为政治国应该是“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墨子·尚贤中)对官吏的选拔和任用应该任贤选能,这是德治的关键环节。王符提出一个重要命题:“国以贤兴”,只有切实做到尚贤使能,才能政治清明,国家长治久安。
(四)德主刑辅
传统德治思想在强调道德教化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刑罚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首先,强调先教后刑,重视教化的作用。《论语·为政》载孔子的话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治之经,礼与刑”,孔子虽然并不否认刑罚之于治理国家的有效性,但却使百姓没有羞耻心,用道德礼教去引导感化百姓,则人们就能知错改正,自觉遵守社会规范。韩愈的“德礼在先而辅以政刑”,清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首先应要以德化民,“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其次,以德去刑,通过道德教化防止和消灭犯罪。孟子认为人性善,只要通过教化使人们保持“四心”,人就可以永远不为恶,才能达到理想之治。
二、中国传统法治思想
在我国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法家是法治思想最初的萌芽,在治国理政方面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如商鞅侧重于“法”,强调法律和规章制度是治理国家的基础,慎到偏重于“势”,即君主必须实行独裁专制,必须重视国家政权与威势;申不害侧重于“术”,即掌握控制政权、推行法令的谋略与手段。无论是“势”还是“术”都需要在“法”的前提下进行,只有将三者相成相辅的关系下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一)以法为本
法家强调法律是治国的根本,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商鞅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商君书·定分)关于法律的具体作用有三个:一是法律能够定分,“名分已定”即确定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分界;二是法能够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商君书·说民)即法律可以约束民众的违法行为;三是法律是使国家富强的保证,“立爵而民羞之,设刑而民乐之”(商君书·算地)。在法律的驱使下,民众不得不趋于田亩,国家也就必定富强。韩非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认为“法”是治国之本,是富国强兵的支柱,要实行“法治”必须坚持“以法为本”,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全体臣民的行为规范,是制止社会动乱的有力工具,也是惩办犯罪行为的唯一准绳。
(二)法随时变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认为社会历史是不断变革的,不断进步的,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立法也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要求,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的历史观是彻底的进化论,他把人类社会历史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不同的阶段,“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每一时代的政治特点主要取决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历史和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一切法律和制度也应随历史的发展而不断作出调整。得出结论:“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商鞅充分地认识到,现实社会的出路不在于法古,而在于变法更礼。韩非提出了“时移而治不易者乱”的观点,认为“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韩非子·五蠹)所以政治措施必须跟上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法律应当顺时而变,做到“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
(三)法前平等
法家反对传统不平等的礼治,明确提出了“刑无等级”的平等法治观。商鞅认为法律是公正无私的,严格依法办事是专制国家达于治的根本保证。他指出:“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于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所谓“刑无等级”就是除君主以外,任何人依法定刑,这无疑是对贵族特权是一个很好的威慑。
韩非主张“法不阿贵”,他指出:“法之所加,知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臣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可以看出,法家以“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来冲破等级特权,所有人应当平等,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
(四)明法论思想
法家认为,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要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商鞅指出:“古之明君,错法而民无邪,举事而材自练,赏刑而兵强。此三者,治之本也,夫错法而民无邪者,法明而民利之也。”(商君书·错法)使“天下吏民无不知法”,从而使臣民都成为知法遵法者。公布法律是为了使民众能够“所知避就”,民众了解法律也就自然懂得了如何不犯法,如何免于刑戮,这样另一方面民众了解法律,也便于监督法律。韩非主张要使法律“布之于百姓”,“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也”。法家还主张“以法为教”,官吏和人民必须学习法律,加强普法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明法论思想对今天的法律建设也有借鉴意义。
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既有差别互补性又有根本目的的一致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量作后盾,强制民众规范自己的行为,但这种强制手段只能解决“不敢”的问题,无法解决“不想”的问题,难以触及人的心灵,法律的确定性和普遍性必然排斥特殊性,并不能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凭借公序良俗以及社会舆论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这种道德属于软约束,没有强制性,对人们的行为缺乏约束力。法律和道德的局限性决定了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形成合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在我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互动的思想早已产生,中国古代思想家关于德与法的论述中,尽管存在主次之分,却并无有无之分。周代统治者一方面意识到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一方面重视道德感化的作用,形成“敬德保民”原则下的“明行慎罚”。春秋时期,儒家主张治国重在“德治”,但也并不忽视刑法,强调两者密不可分,孔子提出“宽猛相济”的思想,孟子主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子主张治国要“隆礼重法”都蕴含了“德法合治”礼法并重的思想。时至汉代,董仲舒将“德主刑辅”思想得以完善,他在《春秋繁露》中提到:“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唐宋时期,“德主刑辅”的趋势更加明显,一个突出成就就是制定了一部成文法《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立法依据,将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以法律的强制力予以推行。此后宋元明清各朝均一直延续德法合治的治国之道。从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并举”的历史实践表明,法律不可能取代道德,理想的法治也离不开道德的支持和辅助,法治和德治是一种相互交融互动的状态。
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开始之际,就明确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成为我党治国的基本方略。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初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法治的实现需要培育丰厚的道德土壤,如果没有道德的规约和引领,法治就会成为“专制”。法律只有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合乎德行才能被人们所信奉、所遵守。法律社会每个人所守的法应该是良法,而判断是否是良法,一定要有道德的纬度。
三、法治和德治结合并举的启示
(一)坚持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建设的支撑作用
1.将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
首先,科学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要科学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在立法过程中“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体现人民意志、符合宪法精神、得到人民拥护。”[1]因而,在立法过程当中应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保证最大限度地吸收民智,体现民意,每一项立法都应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反映民众意志,从而使公众形成对法律文本的认同,获得人民拥护。其次,要严格执法。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决定》强调,执法既要严格规范,又要公正文明,执法的不公正会导致群众的不信赖。行政机关要转变消极执政的观念,加大监督力度,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权力行使,绝不允许任何人以言代法、贪赃枉法。文明执法则强调执法要人性化,要维护和尊重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最后,公正司法。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在司法过程中应该将客观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机械地拘泥于法律文本,而应该将具体法律文本与习惯民俗等结合起来,努力让公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在文化传承中涵养法治精神
现代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内容丰富,包括民主、善治、人权、公正等精神,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其精华部分也是源远流长。传统文化与法治精神在许多方面还是存在同构的,现代法治思想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普遍性等思想在传统文化中都有表述。民本思想是儒家法律文化中一直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提醒统治者人民是国家的根本,对国家的兴亡起着决定作用。黄宗羲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他认为作为君主应当兴公利,重视百姓的利益,把“天下之民”的意愿和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依据,尽管这种民本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有异曲同工之妙。商鞅主张“刑无等级”,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韩非主张“法”的公开性,“尚贤”、“尊法”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极为深广。传统文化中崇尚道德教化,重视守法精神,推崇德治精神都是中华法律文化的精髓,值得我们去借鉴和学习。因此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同时,应该保护自己民族的优点并将其转化和创新,从而推进现代化法治建设。
(二)坚持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1.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法制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尚未普遍贯彻落实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201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制度是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制度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一环,充分发挥制度、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的抽象价值观念转化为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学生规范、行业规范等具体的规章制度,将其贯彻落实于日常的生活、工作、学习中,将价值观念转化为政策,使其更富权威性和强制力,从而更利于践行。
2.道德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与矛盾,应发挥法律的强制性作用
道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取得巨大进步,但同时也遭到了严重的挑战和弱化,道德底线失约、道德功能弱化、道德失范等问题突出,如诚信的缺失,食品安全问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失德行为屡有发生,可以说这类问题已经损害了人们的根本利益。对于道德范围内出现的突出问题与矛盾,法律不能袖手旁观。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首先,加大立法力度,明确规定针对失德败德行为的惩戒办法。道德是约束人的行为准则,光用道德约束,还不能完全杜绝违法行为,必须要用制度、措施来管理,要制定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弘扬社会价值观的有关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通过公正严明的奖惩机制约束各自的行为。其次,构建完备的执法保障体系,加大严格执法力度,特别是依法严厉打击对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三)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关键作用
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加强个人法治修养
中国古代思想家们主张由“贤人”治国,这对于我们也是具有借鉴意义,习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既是组织者,又是引领者。各级干部能否真正成为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模范,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方略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首先,廉洁从政。“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领导干部要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一心为公,执政为民,始终谨记宗旨,诚心诚意服务为民。其次,廉洁用权。正确的权力观意味着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领导干部自觉强化敬畏意识,对权力保持警惕之心和对党纪国法保持敬畏之心,正确对待权力,不损害群众利益,不破坏社会秩序,坚决防止出现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现象。最后,廉洁修身。领导干部要自觉提升道德修养,做廉洁修身的表率。2014年1月20日,习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会暨第二批动员会上指出:“对共产党员人来说,理想信念是精神之‘钙’。精神上缺了‘钙’,就会得‘软骨病’,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变质,经济上的贪婪,道德上的堕落,生活上的腐化。‘四风’问题归根到底就是理想信念出现动摇所致。”[2]党员干部应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
2.要作弘扬法治精神的表率
首先,要树立法治思维。习总书记指出:“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作为我国推进法治工作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具体实践者要增强法治观念,强化法治意识,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养成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的习惯,自觉根据法治思维和逻辑处理问题、谋划工作,注重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治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其次,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典范。要做尊法的典范,要自觉增强对法治的认同,发自内心地崇尚法治,努力使自己成为法律坚定信仰者,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做学法的典范,领导干部要更加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知识和党内法规,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要做守法的典范,要带头遵纪守法,践行法治精神,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用权,维护法治秩序。要做用法的典范,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不仅是政治责任,也是法律责任,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将法律法规作为行为的标尺,严格根据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绝不能为所欲为。
法律和道德是治国安邦的圭臬和准绳,道德不能取代法律,法律也不能取代道德,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密不可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贯彻和落实好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相结合这一重要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发展,国家长治久安。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25.
D616
A
1007-9106(2017)011-0013-05
刘务勇,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党建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政治学和党的建设问题研究;杨静,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原理与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