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绿色法庭与环境正义之间—评《印度环境正义:国家绿色法庭》
2017-04-11王树义周迪
■文/王树义周迪
在绿色法庭与环境正义之间—评《印度环境正义:国家绿色法庭》
Between green tribunal and environmental justice
■文/王树义1,2周迪1
2009年,美国丹佛大学普林教授夫妇发表第一篇环境法院调查研究报告时,全球仅有350个左右专门环境审判机构。这个数字在2016年已变化为原来的三倍,其中有558个来自中国。如果说中国依靠庞大的环境法庭的数量和惊人的增速在这一全球趋势中独占鳌头的话,那么,同样作为发展中人口大国的印度,则凭借2010年通过的《国家绿色法庭法案》(以下称《法案》)和以此为根据建立的国家绿色法庭,成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潮流中又一耀眼的新星。2011至2015年间,印度国家绿色法庭的案件量实现了快速增长,截至2015年9月30日,它作出的记录在案的判决多达1130份。对于一个新成立的环境法庭而言,五年是一个回顾过去和展望未来的很好节点。正是在这一节点上,吉檀迦利·那因·吉尔博士(Gitanjali Nain Gill)的《印度环境正义——国家绿色法庭》一书问世。
吉尔博士目前在英国诺桑比亚大学法学院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在过去的五六年间,她奔波于国家绿色法庭的五个法庭(德里、蒲那、博帕尔、金奈、加尔各答)之间,跟踪案件,并对法官、书记员、律师和当事人进行访问,最终在1130份法庭判决和110多次访问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本书的写作。
全书的开篇以全球视野探讨环境正义,并由司法如何促进正义的实现引向专门环境法院和审判机构的建立问题。第二章客观阐述了印度国家环境正义的实现及国家绿色法庭的诞生。国家绿色法庭在印度的最终建立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尽管印度《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相关的《宪法》条款却为印度的环境正义的实现以及公民基本环境权利的取得和实现提供了可能。
第三章对《法案》的核心内容进行了解析。第四章则结合判例,对国家绿色法庭如何运用国际环境法的重要原则进行了分析。第五章——“科学与法律”是全书的亮点。作者创造性地将“认识共同体理论”和“知识利用理论”运用到对技术专家在环境法院决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的解释,从理论的高度识别并分析了环境法庭中科学与法律的互动问题。
对国家绿色法庭1130个判例的深度数据检视出现在第六章。作者对国家绿色法庭存续5年间的案件,从时间和空间的分布、不同案由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原被告与不同案由之间的关系等作了细致的分析,并最终将清晰明了的柱状图和结论呈现给读者。
本书的最后一章对国家绿色法庭的成功和面临的挑战作了总结:一是,国家绿色法庭的自有权力(suo moto powers)将如何回应关于环境司法过于能动的批评?二是,如何处理国家绿色法庭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以不致使政府对国家绿色法庭的敌意持续造成财政、人员等方面的困境?
在设立专门环境审判机构这股全球浪潮的背景下,无论是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典型代表,还是就国家绿色法庭本身的独特性而言,《印度环境正义——国家绿色法庭》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中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走的是一条以专门环境审判机构的建立促进包括环境审判制度在内的诉讼机制形成的道路。这有别于印度在大量的公益诉讼实践的基础之上,以回应制度需求作为最初动力进而建立专门审判机构的做法。近几年,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若干相关司法解释或其他司法文件,引导环境司法专门的规范化发展。从而形成一个机构建立“自下而上”,而制度构建“自上而下”的格局。印度的情形则是从国家层面的立法和审判机构的建立着手,突破现有司法体系进而实现环境司法的专门化。
中印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路径对比十分有趣。在中国这样一个单一制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是在首个地方环保法庭建立7年之后才最终成立的。时至今日,中国还未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环境法庭法或环境诉讼法。而在联邦制的印度,从上世纪80年代起便一直坚持“统一指挥,一致行动”的“全国一盘棋”的思路。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现象的对比观察,为我们总结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路径规律提供事实基础和思路启示。
其一,如何明确法律、科学、公众在环境审判中的互动关系?将技术专家纳入法庭的审判决策程序是国家绿色法庭最典型的特征之一。在书的第五章,作者对技术专家在法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现有机制进行了研究。她从理论上为技术专家遴选的严格程序和法官与技术专家的合议沟通机制提供了正当性解释,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技术专家在法院决策程序中的工具性、战略性和象征性作用。国家绿色法庭还运用了一种“利益相关人咨询审判程序”,充分吸纳公众通过对环境问题的切身感知而产生的意见和建议。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技术专家和公众都不可避免地“分担”了法官的审判权力。然而,如何处理法律、科学和公众这三者的关系?我们或可从本书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论研究中获得一定的启示。
其二,环境能动司法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边界。印度国家绿色法庭享有的自有权力被作者称为授权性立法未明确规定的充满争议的“灰色地带”。环境司法的能动性已经在实践中蔓延,并被很多专家视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特征和优势之一。法官不再仅仅是法律和规则的消极适用者,而成为规则的制定者,或至少具有积极反哺和影响立法的倾向。尤其在程序性规则、救济方式、纠正行政行为、执行等方面,它都正在挑战立法、行政与司法的边界。在印度,国家绿色法庭的高调姿态遭到政府部门,特别是环保部以及高等法院的抵制。环境司法能动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它的边界在哪儿?本书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在最后一章中,作者把自有权力的出现归为在专门化道路上“开疆拓土”、“划定边界”的必然表现。借由国家绿色法庭在行使自有权力方面表现出来的强硬姿态及其导致的问题后果,本书引发我们对环境能动司法在现阶段的发展程度及其边界控制问题的审视。
其三,如何进一步开展对环境司法的研究?中国的环境司法现在进入到一个什么阶段,接下来路该怎么走?这是随着各地争相建立环保法庭以来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在关注的问题。
《印度环境正义——国家绿色法庭》一书,研究基础包括大量的判例和访谈,思考的范围从印度环境司法的历史渊源、到环境审判过程适用的基本原则,到环境诉讼的核心问题,再到到环境司法的定位等,是一项“精细化的”、“实质意义上的”研究。中国环境司法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大规模的专门审判机构的建立已告一段落,而统一的审判原则和规则体系没有建立,关键性的诉讼制度,例如管辖范围、起诉资格、专家、救济、执行等尚未统一。这就导致了环境司法的碎片化,阻碍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也引起了对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否保障环境正义的质疑。
无论是审判机构的专门化还是审判理论、审判制度的专门化,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环境正义的实现。对于中国而言,专门环境法院和专门环境审判机构与环境正义之间,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中国已成为世界环境司法专门化潮流的一份子。不久的将来,肯定也会有环境司法的中国经验呈献给世界。最后,无论是环境司法的实务者还是研究者,都可以从这部全面而有深度的《印度环境司法——国家绿色法庭》一书中受到启发,在构建环境司法中国经验的路上持续探索。
作者单位:1、武汉大学法学院
2、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