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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村规民约建设探析

2017-04-11李晓丹张国民

关键词:乡土文化村规民约建设

李晓丹++张国民

摘 要:新时期村规民约建设,对创新乡村治理方式、传承乡村文化、促进乡风文明建设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村规民约建设存在的问题有制定的主体和程序、内容和形式不规范、实施中执行措施不得力、监督机制欠缺等,其问题的主要成因为乡土文化的制约、社会变迁的冲击以及观念转变的影响等。推进村规民约建设重要的在于因村制宜,形成共识;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政府主导,加强监督。

关键词:村规民约;乡土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3-0057-03

村规民约承载着沉甸甸的乡土记忆,是中国村落传统文化、乡风文明、集体道德和现实生活的真实投影,在基层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就须高度重视与大力推进村规民约建设。

一、新时期村规民约建设的重大意义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实现自治的有效载体,是創新乡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新时期以来,农村的生活方式在变,对农村的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村规民约主要具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功能,能够对新时期的村庄治理产生重要作用。村庄发展的推进将主要靠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来完成[1]。一方面,村规民约能化解村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针对农村的耕地用水、选举、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环境卫生、邻里关系等制订相应的村规民约,可以及时解决这些问题,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村规民约能节约管理成本,调节干群关系。村规民约是村民自己参与制定的,村民会自觉遵守,干部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去执行,村民和干部真正地成为了一个共同体,大大地减少了彼此的矛盾,这样也就节省了大量的管理成本。

村规民约作为乡村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传承乡村文化的重要途径。村规民约源于乡土社会,历史悠久,乡村文化也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2]。任何一种文化都是要靠思想传承的,思想是要靠语言传承的,语言是靠文字传承的。村规民约是由村民自行设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讨论协商,集思广益,在最后形成文字时具有了约束力。实际上,村规民约的制定就是语言、文字、思想、文化的传承过程。农村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在人们心里根深蒂固,地位极高,是一辈又一辈人传承下来的。村规民约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要让它发挥应有的作用,以此让我国农村真正成为“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之地”。

村规民约作为乡村移风易俗的有效手段,是乡风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农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封建迷信、伤风败俗、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参加非法宗教组织等问题,还有一些借助生子、乔迁、入学、祝寿等大办宴席,以此来看面子、讲排场。这些风俗对农村的乡风文明建设极为不利,因此移风易俗势在必行。通过村规民约建设,促进移风易俗,使得农村传统的礼尚往来回归“本质”,使人们认识到办事并不是为了面子,为了钱,而是一种亲情的交流。农村是乡土性的,如果这些礼尚往来异化为份子钱时,亲情随之被弃置,人情就会淡薄,不利于农村的发展。由此而言,在新时期大力推进村规民约建设,让村规民约植入鲜活基因,摒弃一些不良习俗,对构建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乡村,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二、新时期村规民约建设存在的问题

新时期村规民约建设尽管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和成效,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制定方面的问题

主要是制定主体和程序不规范。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村规民约制定的主体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也就是说村规民约在真正意义上是由村民自己制定出来的,要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愿。而在现实实践中,不少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不规范,无章可循。其中,有的是村委会制定的,有的是上级政府制定的,有的人们根本不知道,还有的千篇一律,十几年如一。此外,有的村在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完全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只是“走走过场”,对于已经“民主制定”的村规民约进行宣读[3]。比如,村规民约贴在墙上,老百姓过脑不过心。而很多村干部也只是为了完成任务而为,大多数缺乏为人民解决实际问题的精神,缺乏服务大众的意识,只关心权为己所系,不重视利为民所图。这样导致村民对待村规民约缺乏积极的情感,认为村规民约有没有对他们而言都是一样的,因此他们不会自觉遵守,也不会去积极监督。村规民约成了一纸空文,没有实际的意义。这样制定的村规民约,有利于政府对村民的管理,但是容易使村民产生压迫感、约束感,他们不会自愿去遵守,村规民约也失去了应该发挥的作用。

(二)内容方面的问题

首先表现在内容笼统,不完备。在具体实践中,多数村规民约中要求村民配合的内容较多,多数要求村民服从管理,却很少体现村民自治性,从而失去了村规民约的本质特点。其次是要求多,落实少。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行为规范,是具体的,有很强的实践性。而在现实生活中,涉及范围广,但都只是蜻蜓点水。最后表现在内容违法,处罚措施过多,尤其以经济处罚为主。有的村庄为达到目的,甚至将村规民约与人们切实利益绑在一起,出台一些不合理政策,如不执行村规民约就不让人们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合医等优惠。这些规定,侵犯了村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不仅违法,而且违反了村民自治的要求。

(三)实施方面的问题

1.执行措施不得力。服务于农村基层的干部普遍学历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常识与专业知识的积累,在行政手段的执行过程中,习惯于用传统的方式方法解决问题。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惯于将罚款项目所得私有化,容易使得村民产生抵抗情绪,从而引致违反村规民约的事件屡屡发生。另一方面,村干部缺乏身体力行的执法素养,并且在执法过程中有失公平,纵容亲属违法乱纪,却苛刻于民。

2.监督机制欠缺。实施监督是村规民约得以真正执行的有力保证。在现实中,缺乏全面的监督制度。虽然有的村规民约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议事会等村民组织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但是较为空泛,没有具体的制度内容。还有一些执行机构本身也是监督机构,这样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不合理状况,使监督权形同虚设。

三、新时期村規民约建设问题的成因

(一)乡土文化的制约

费孝通先生曾说,中国是乡土性的[4]。村规民约在我国农村有强大的生命力,很多村规民约直接就是来源于民间的风俗、习惯,说到底,它是一种基于社会道德之上的秩序规范和社会契约。而在传统文化中,以宗族为核心的血缘关系、宗法制度是极其稳定和牢靠的。在熟人村落社会中,人们不能不考虑“脸”“面子”,这种文化意识对村民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新时期村规民约建设要想得到极大的推进和有效的遵守,其乡土文化的巨大制约力是不可想象的。

(二)社会变迁的冲击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信息时代到来,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居民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逐步向都市化转变;另一方面,乡土社会逐步过渡到市民社会。具体表现在:从事非农业人口增多,生活方式都市化,大众传媒普及化,人们思想现代化。这些变化,使得现在的村民之间的关系普遍不如以前那么融洽,而造成村民间关系不融洽的原因正是我们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不断的追求物质的利益,忽视人们的感情需求,这样道德的底线就降低了。因此,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导致农民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转变,那么,村规民约也必然会随着变化,一些负面效应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观念转变的影响

新时期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急剧扩张,村民的大量进城,使得人们对于农村的感情逐渐变淡,村规民约制定了什么,他们也不想理会,只想打工赚钱,村内精英人才的流失也让村规民约的建设质量受阻。“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村干部的威信对于执法过程的顺利实施大有裨益。如今,有的村干部也不再是过去那种“父母官”,时刻为人们着想,而是只为自己私利,村规民约成了维护他们自己利益的工具,这些思想都严重阻碍了村规民约的建设进程和执行效果。

四、新时期村规民约建设的路径选择

村规民约建设既是一个制度规范构建的过程,也是一个思想洗礼的过程。

(一)因村制宜,形成共识

村规民约是依照村民意愿,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抓基层打基础、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要让村规民约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必须制定出村委和村民共同认可、人们易于接受的村规民约。也就是说,形成共识与接地气是村规民约建设的前提。要对村规民约进行量化和细化,主要特点是因“村”制宜,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便于操作,不能损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能自说自话,自弹自唱,不能仅靠干部一言堂,而要全体村民集思广益,把法律涵盖不了的地方都纳入村规民约里来,让村规民约在建设美丽乡村的过程中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引导村民,积极参与

村民是村规民约建设的主体。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实际上就是村民围绕着如何处理公事的规则,开始展开相互的协商和讨论的过程,这一过程容易激发出村民一种强烈的参与感和主人翁的精神,这种精神是很有必要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村庄里的每个人、每个家庭都依据规则来生活,依据规则来办事,这样的村庄肯定是一个和谐安定的社区,由自己制定的规则来管理自己,村民从内心很愿意去遵守。而如果违背了自己制定的基本规则,就会违反做人的基本道德。也就是说话不算数,不仅会受到自己道德谴责,还会被别人看不起。所以一部真正由村民依据自己的意愿和意志制定出来的村规民约就会产生一种真正的内在的道德自律感。而若是一部由外在的压力强压下来的,村民就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种对抗意识,或是消极的不服从,甚至有的村民会对这些村规民约产生一种反抗性的行为,这样就会激发干群矛盾,激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因此制定一部真正由村民参与和认可的村规民约对村民自己是有利的,对政府也是有利的,这样不仅能节省大量的管理成本,政府也有更多的时间为村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三)政府主导,加强监督

政府对于村规民约的制定以及实施起着主导作用。政府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思想素质,转变观念,加强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正确的看待中国的乡土文化。运用村民活动中心这个平台,积极举办一些增强农民素质、文化素养等方面的活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导人们的思想及行为。让村规民约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是要内化于心。对于一些触犯村规民约的行为,不能施以简单粗暴的文件式管理,如重经济处罚,轻守约教育。我们应该采取柔风细雨般的政策宣传,以说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将道德这支无形的手和法律这支有形的手结合起来。但是善治需要引导,同样也需要约束。也就是说,任何村规民约,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僭越法律,因此需要对村规民约建设进行监督。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对政府而言,乡镇政府不但要严格实行对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也要严格实行对村规民约的监督检查;对村民委员会而言,要保证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公开透明化,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要积极发挥对村规民约的监督功能,并及时对村规民约的违法违规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此外,对于个体群众而言,不仅要自觉参与、遵守和执行村规民约,也要对村规民约的执行予以监督,形成人人参与、全民监督的氛围,使村规民约在农村这块广大的土地上更加枝繁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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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杰,吕盼.新时期我国村规民约的完善[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03):299.

〔2〕李黄钊.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要在发挥先进文化基本功能上狠下功夫[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普教版),2014,9(489):7.

〔3〕龚聂.论我国乡村治理中的村规民约[D].广西民族大学,2014.

〔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0.

〔5〕韦少雄.村民自治中国家法与民间规则的互动探究.长春大学学报,2013,(9).

(责任编辑 姜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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