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鲁伯克学说视域下的法律全球化成因分析
2017-04-11李晟
李晟
摘 要:全球性法律问题是世界范围内制约人类发展的共同问题,突出表现为全球贫困、不平等等人权问题和资源利用不合理、生态恶化等环境问题。为应对全球性社会问题,需要建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对话机制,制定全球规模的法律。全球性问题的法律制定目前多以不具备直接拘束力的“软法”形式出现,未来将会通过国际合作实现“软法”条约化、国内法化或者习惯法化。
关键词: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全球法律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3-0016-03
一、法律全球化发展历程概述
(一)全球化
全球化(Globalization)最早用以形容20世紀80年代国际经济领域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商品、服务、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各个生产要素在逐渐形成的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逐渐广泛扩散。法国历史学家布罗代尔指出,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虽然已经表现出某种全球化的迹象”,但是,“全球化作为显著的时代特征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有人提出全球化的概念。全球化是人类活动范围、空间范围和组织形式的扩大,是从地方到国家再到世界范围的综合性发展,不仅体现在经济全球化领域,也表现在公共事务全球化、人权全球化、环境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等方面[1]。
(二)法律全球化
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的出现,其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影响上都有了很大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具备跟法律相当的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就相对削弱了国家的权威。法律全球化是市民社会的各个部门中独立于主权国家而创制出许多去中心化的“私政府”法律过程。它一方面表现为跨国公司或非政府组织所制定的行业标准、职业性规则、劳工保护规则和组织管理规则,如Lex Moratoria等,另一方面表现为国际商事习惯法中的合同、法律规则和仲裁制度。全球化进程深刻影响着全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全球整合度的提高,某些具体领域的法律出现了全球化趋势。一方面,主权国家通过批准和加入国际公约而成为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在适用国际法的同时也产生了国内法的趋同,例如劳动法的全球化、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等。另一方面,区域性国际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以共同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主动调整国内法以实现区域法律的趋同化,例如欧盟法等。
二、特鲁伯克学说关于法律全球化的论述
法律全球化是全球社会各种力量共同推动的结果。主权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除此以外,影响法律全球化的因素还有很多,不仅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还包括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或者超国家组织以及跨国公司,甚至是包括个人,这些主体对法律全球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特鲁伯克为首的4位美国麦迪逊大学学者将法律全球化的出现归结如下:
1.变化中的生产方式:经济全球化使得生产分工更加细化,新的专门化分工逐渐形成,以及全球工厂的出现,使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易于分散在世界上许多地方,从而有助于新的国际分工的出现。
2.金融市场的连接:全球连接的资本市场促进了穿越国境投资的自由流动,资本可以在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实现流动。
3.跨国公司日益提高的重要性:大型跨国公司现在已能在全世界开展生产和其他活动,加强了他们的交易权力,提高了他们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性。
4.国际贸易日益提高的重要性和地区贸易集团的增加:促进自由贸易的国际规则对国内规章的许多方面都有影响。
5.结构改革和私有化:前苏联、东欧国家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强调市场体制和法律结构在经济中的作用,认为应当减少国家的直接干预。
6.经济关系中新自由主义概念的主导地位。
7.民主化、人权保护以及法治的复兴:国际上更加关注政治自由、控制专横政府、维护个人权利以及加强司法。
8.推动人权和民主的超国家、泛国家人物的出现。
三、法律全球化的基础及其成因分析
任何法律制度的出现都是经济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这些基础要素发生改变的时候,法律制度也会与以往不同。现阶段,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受人的意识控制,随着全球化的实现,法律全球化也逐渐形成,为了解法律全球化,就要先了解促使其形成的要素。
(一)自然法思想与世界主义奠定理论依据
自然法思想强调世间万物都有其理性的规则与秩序,自然界中如此,社会生活中依然如此,民族和民族之间,人和人之间都有其固有的秩序。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提出了人类共同的天性推动产生人人平等“世界城邦”的概念;近代启蒙学家将自然理性与社会契约紧密相连,卢梭、孟德斯鸠发展了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格老秀斯、普芬道夫用“所有国家间”(between all states)通行的“民族法”(law of nations)构建一种“伟大的国家社会”(great society of states)。康德提出民族联盟(league of nations)和“世界主义法律”,他在《永久和平论》中主张只有当国家是内在地根据“共和”原则而组织起来的时候,只有当他们从外部来看是为了保持和平而以自愿结盟的形式组织起来的时候,并且只有当他们不仅尊重自己公民的人权也尊重外国人的人权的时候,真正的世界和平才有可能。
(二)现代科技的发展给予技术支持
现代科技,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技术快速发展,为全球物质和信息的交流提供了便捷手段,缩小了不同地域人群的时空距离,整个世界成为“地球村”。国际范围内信息的快速互动和交流,不仅让法律资源贡献成为可能,更推动了不同法律体系的交流与融合。同时,现代科技以“云计算”的水平处理海量法律信息,简化和同化不同地域法律的提供方式,加快了法律创制的更新与完善。科技的高度发展强化了对同一规范的需求、促使人们对全球统一规范的认可,并为全球性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技术保障[2]。同时,随着可续而技术的发展,带动了社会财富的流动,使得私人资本由国际资本转向主力,由于科学技术属于相对独立的商品,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流动,而科学技术在各个国家的应用并不能脱离法律约束,这样就促进了法律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科技创新不受国界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法律全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经济全球化提供社会基础
经济全球化是指国家之间进行的商品、资本、劳务、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的流通和流动。世界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催生了世界工厂,实现了国际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发展。随着外贸的增加,国家之间政策选择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这种分歧单纯依靠政府间双边关系来解决是不够的,而通过多边参与制定一致的游戏规则,则可以更加有效地处理国际性的经济法律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国际贸易数量与规模逐渐扩大,他们之间的交易不再属于成品贸易,更多的是投资与信息传递,这样一来就加大了国与国之间的依赖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为实现共同发展,就需要有相同的法律規章制度做约束。尤其是针对传统自然资源优势竞争的问题上,为促进两国友好发展,减少冲突,贸易交易两国会主动借鉴国际相关规则,吸收相关国家经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法律全球化的实现。通过对现有国际法的研究可以发现,管辖与冲突规范问题不再受到制约,需要从协调冲突等方面入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法律全球化提供了可能。
(四)政治民主化贡献制度保障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南欧、非洲、拉美、前苏联和东欧以及东南亚的广大地区实现了政治民主化。今天世界上已有超过60%的人口生活在民主政治之下[3]。公平选举等政治权利和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公民权利受到广泛保护。在第一代人权理论基础上,植根于福利国家的劳动权、受教育权已经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政治民主化打破了专制体制下以政治权威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越来越多的人加大了对人权的关注,让世界各国法律在民主、自由和人权保障等共同语境下获得统一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也在这种情况下逐渐发展起来,并成为一种趋势,可见政治民主化已经成为促使法律全球化形成要素。
(五)国际组织发挥主体作用
一般而言,两个以上的国家和政府或者人民、民间团体通过订立某种特定形式的协议来达成特定的目标,被称为国际组织。这种国际间订立的协议和国际组织的形成,是法律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政府间国际组织基于成员国政府间条约而建立,但通过规约、决议判例和国际法文件行使造法或者准造法职能,典型代表为联合国、国际法院等。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在其活动领域创立规则和秩序并形成各国遵守的国家制度,典型代表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超国家组织是主权国家让渡部分主权形成的联合体,典型代表为欧盟。
(六)人类共同利益产生强劲动力
人类社会拥有着共同的自然资源,海洋资源开发、南极资源保护和月球资源利用等问题需要适用人类共同的法律进行解决;人类社会同时面临着共同的发展问题,法治与民主化、人权保护、跨国违法犯罪活动和国际互联网发展促使国际社会进一步加强合作。国际社会应当协调各国行动,通过一致协议来构建共同的全球治理结构,以法律全球化的扩展发挥全球公共管理的作用,为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建立可持续的良性机制。
(七)市场经济的影响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体制逐渐发生改变,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各种削减福利政策的影响下,使得市场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起来,强化了市场主导作用,促进了法律全球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具有自由、开放等特点,要求国家少参与其中,提倡市场机制,现阶段,市场经济已经占据主导地位,成为世界经济主要模式,在它的带动下法律必然会发生改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呈现全球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外,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金融业也逐渐发展起来,尤其是大型金融机构的发展,经常会通过全球扩张、技术等方式扩大当前规模,并通过这种方式尽可能的缩减管理成本,实现经济效益,这样不仅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还有利于技术研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金融全球化发展增添了动力,进而促进了金融法律全球化。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给法律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
法律全球化实质上就是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法律进行有机整合,使得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这并不意味着全球同时实用相同的法律,而是在共同法律原则基础上整合为一个规范等级体系。在这个规范等级体系下,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国家法和非国家法之间都存在着一种复杂的联系,彼此相互作用,只要其中一种法律发生变动,其他法律体系也就会相应发生变化[4]。而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法律一体化的出现,势必会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一些全球性法律,集中表现为在全球层面,以联合国为依托所确立的各种公约、宪章,例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等;在区域层面,以区域一体化组织为依托所确立的各种公约、宪章,例如《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等。
全球化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不以人的个人意志而转移的。经济全球化奠定了法律全球化的基础,而法律全球化又反过来进一步规范经济全球化,两者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经济市场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全球范围内的合作进一步密切,资源实现了更优化的配置,世界经济逐渐协同发展。整体性的利益需要得到保障,使得其迫切的需要通用的法律去调整和规范复杂的经济关系。法律全球化是全球法律走向统一的过程。法律的全球化可以解决和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保障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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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文显.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全球化的法律分析.科学出版社,2008.1.
〔2〕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学研究,2000,(6).
〔3〕刘军宁.虚拟访谈:亨廷顿视野中的中国转型.南风窗,2009,(2).
〔4〕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法学,1999,(11):10.
(责任编辑 姜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