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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抛物砸伤,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7-04-10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11期
关键词:右臂电瓶车抛物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抛物砸伤,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今年年初,某公司职工韦某骑电瓶车下班途中,被街边房屋内抛物砸伤右臂。3月,韦某因单位不愿按工伤待遇处理,向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其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

栏目主持:方和 电话:028-62376126

争议焦点:职工骑电瓶车上下班途中被不明物体砸伤,其受伤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职工韦某认为,自己下班途中被街边房屋内抛物砸伤右臂,其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某公司则认为,韦某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其受伤性质不应认定为因工负伤。

认定结论:韦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以韦某下班途中被不明抛物砸伤为由,决定其受伤性质不予认定为工伤。韦某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维持了该认定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居住地至用人单位的合理时间和路段)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职工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些非交通事故的意外伤害(如不明物体砸伤、树木倾倒砸伤等),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范围,其受伤性质不得认定为工伤。

对本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查认为,一是韦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双方无异议;二是韦某当天骑电瓶车下班途中,被街边房屋抛物砸伤右臂的客观事实清楚;三是韦某右臂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因此,韦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受伤性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法院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决定是合适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此案属民事伤害范畴,韦某可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主张伤害获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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