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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运用隐性采访

2017-04-10冯革文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6年24期
关键词:教学

冯革文

摘要:隐性采访是一把双刃剑,搞好了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效应。搞不好就有可能触犯法律。新闻记者要有清醒的法律意识,良好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隐性采访要始终把握好政治导向,坚持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有利于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并有效地加以运用,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充分发挥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作用。

关键词:教学;隐性采访;新闻侵权

G212.1;D922.1

在新闻采访中,隐性采访作为一种鲜活的采访方式,其捕捉新闻的真实性、新鲜性是公开采访所无法比拟的,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新闻记者所广泛运用。然而,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隐性采访如果在采访活动中应用不当,将会引起新闻侵权和法律问题。在新闻采访教学中,涉及到隐性采访的篇章通常较少,因此,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理解隐性采访,从业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更好地运用其为新闻报道服务,是至关重要的。

一、 隐性采访的基本知识

所谓隐性采访,又称为秘密采访或暗访。是指新闻工作者在特殊情况下,在未被采访对象感知的前提下,为获取新闻真实情况,运用摄像机、录音机或照相机等工具,秘密地采取新闻事实而使用的一种特殊的采访方法。具有不同于公开采访的明显特点:

(1)隐性采访是记者带有主观故意的行为,这与不期而遇的目击性新闻有所不同,后者是无意的,随机的。

(2) 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是在被采访对象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3)隐性采访只是在特殊情況下使用,针对正在进行的,危害大多数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4)隐性采访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新闻源,获取的新闻事实一般是真实可信的,比较有新闻价值的。

隐性采访的优点:

(1)隐性采访是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因其具有不公开性,采访到的情景会给观众一种强烈的真实感和新鲜感。

(2)隐性采访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访方式,突破显性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能够更加准确、真实地采访新闻事实,报到新闻信息,向受众展示出实实在在,而且有内涵的新闻。这样的新闻往往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可视性”和“可听性”,因而深受公众欢迎。

(3)在报纸、广播、电视、杂志性报刊和网络媒体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利用隐性采访手段,可以使新闻媒体获得“独家新闻”,最大限度地提供客观性、公开性的新闻事实,迅速的抓住生动有利的新闻事件,产生强大的舆论效应,提高媒体的知名度、战斗力和竞争力,赢得受众亲睐。

(4)隐性采访可以帮助记者深入社会生活的第一线,获得这是可贵的第一手材料。

二、 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

(一)新闻自由。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新闻自由既是公民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自由。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公民,新闻工作者是新闻自由权利的具体实施者,新闻媒体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新闻工作者采访权作为新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就保障了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了解,发掘的权利。因此隐性采访作为显性采访的一种重要补充,理应属于新闻工作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的采访权利和采访方式。

(二)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给新闻工作者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三)舆论监督权。舆论监督,是运用新闻媒介,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证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力量对偏离和违背社会正常运行规则的行为依法实施新闻批评,促使他们沿着法制和社会共同准则的轨道行动的一种社会行为。隐性采访方式更容易接触事件的本质,使新闻事件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隐性采访是新闻媒介满足人民更好地行使舆论监督所必须采取的获得信息和材料的一种手段。

三、隐性采访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区分公开场合和私人领地

公开场合是指向公众开放的空间,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城市街道、广场、公园、商店、车站、机场等。在这些场所,除了法律规定禁止拍照,摄像或录音外,任何人在公共场所的声音,形象都不享有隐私权。

(二)区分公众人物和普通百姓

公众人物,是公众所普遍知晓的人物,如著名的政治家、科学家、影视明星和各行各业的典范人物等。

相对于普通百姓,公众人物所享有的隐私权的范围相对较窄,他们所牺牲的“隐私权”只是其所从事的工作相关联的部分而不是全部。而作为普通民众,虽然没有任何法律之外的特权,但凡是宪法所赋予他们的权利,任何人均无权侵犯。因此,在进行隐性采访时要特别注意公民的相关权利。

(三)区分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

一般来说,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隐蔽性。对于违法行为的揭露采取隐性采访的方式更安全,更真实和更具说服力。而对于合法行为的采访应限定在公共场合。

(四)防止隐性采访导致新闻侵权

隐性采访其特殊的运作方式和社会效果,对新闻记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在隐性采访报道过程中,极易与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发生冲突而引起纠纷,使新闻记者作为采访报道权利的拥有者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从事隐性采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在道德范畴内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隐性采访报道工作。在隐性采访过程中最常见的几种侵权行为有: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泄露国家机密;侵犯商业秘密;侵害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等。因此处理好隐性采访与法律,新闻侵权的关系,对于搞好新闻报道工作有积极的意义。

四、正确认识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虽然是捕捉鲜活,真实的素材,获取新闻事实的有力手段,但是绝不可以随意滥用。所以要求新闻记者要有良好的个人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在采访中要认清自己所处的位置,不能随心所欲,以审慎的态度有条件,有限度地使用。

隐性采访的目的不是为了吸引观众,提高收视率,制造轰动效应,也不是为了哗众取宠,耸人听闻,更不是为了搜集证据抓人把柄。而是为了真实反映问题,通过批评监督,解决问题。

隐性采访报道,必须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把握好政治导向,必须有利于社会大局,有利于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隐性采访的选题,必须从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等方面加以权衡。

参考文献:

[1]魏永征 《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0(7)

[2]杨立新、王利命 《人格权与新闻侵权》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3]张西明 《新闻侵权与诉讼》人民日报出版社 2014

[4]王军 《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 电视研究 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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