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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与民众舆论冲突的原因与对策

2017-04-10耿姗姗

决策探索 2017年6期
关键词:媒体民意法律意识

耿姗姗

【摘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拥有审判权。同时,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法院适用法律是一项具有专业性与约束性的活动,而民众舆论是在道德风俗的长久影响下自发形成的内心感受。随着大众社会参与度的提升,二者在实践中常常引发矛盾,甚至产生争议与冲突。本文分析了法律实践与民众观点的异同、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我们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执法公信力、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疏导民情,产生现实影响力。

【关键词】司法;民意;媒体;法律意识

一、法律适用与民意舆论冲突的表现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拓展,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民主意识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大众通过各种渠道更加便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监督公权力的运用,这无疑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大表现。在我国法治虽已上升为国家的治理理念,但尚未成为社会的共同信仰,必然会出现法规与民意的差异性,甚至引发法律适用与民意舆论之间的冲突。除了前几年众所周知的许霆案、药家鑫案、刘涌案等,近年发生的“大学生捕鸟案”也掀起了一阵舆论狂潮。2014年7月,河南某校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他将小鸟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并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出。数日后,二人又掏了4只鸟,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捕。后经认定,此鸟是國家二级保护动物。闫啸天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写:“经查,闫啸天在侦查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啸天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贠某某(买燕隼的人)供述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其罪。”依照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认定标准是“隼类(所有种)”10只以上。实际上,闫某涉案16只燕隼、1只凤头鹰的情节无疑属于特别严重,10年已属从轻处罚了。从罪刑法定角度看,判决并无不当之处。可网上热议纷纷,有激动的网友指责判案法官枉法,应该被撤职。并认为大学生是祖国的栋梁,为了16只鸟断送了其未来实在太过残忍,甚至喊出了“人不如鸟”的口号。

凡此种种,均表明了民主与法制是既对立而又统一的关系,如何在实践中尽量减少其碰撞与摩擦,促使其尽快在磨合中实现交融、合体,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

二、法律适用与民意舆论冲突的原因

(一)部分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

虽然民众有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但自身的法律知识结构仍较为欠缺。例如,伤害稀有保护动物被不少人认为是“小事”,就是几只鸟而已。但他们却不懂得,稀有保护动物是人类共同的珍贵资源,不严加保护,将会使该物种彻底灭绝甚至影响生态平衡,是人类无法估量的损失。网上还有声音说,为何贪腐千百万的贪官也只不过坐十来年牢,大学生捕鸟却获如此重刑,太不人性化。显然,民众感性认知上对两种主体截然不同,忽视了犯罪性质本身不同。单就犯罪金额进行对比“喊冤”,也暴露了法律知识的盲点。

(二)媒体舆论的错误引导

首先,部分媒体为了阅读量,运用“叙述技巧”迷惑大众。民意的判断是以报纸网络等媒体所提供的信息为基础,结合自身认知对事实情况所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民众自由发表意见的途径增加,对于部分案件也有着自己的独到见解。但令人堪忧的是,现在存在着“有心人”的渲染,“标题党”现象屡见不鲜,网络似乎成了一个宣泄的火山口。其次,部分媒体刻意迎合读者,常做一些脱离法律的道德化评判。虽然道德与法律大致协调,但不能忽视法治社会的制度体系,去盲目强调不稳定不统一的道德体系。

(三)专业性司法裁判较难认知

在现代社会,由于受社会分工和知识专门化的影响,司法裁判逐渐呈现出裁判主体的精英化和裁判过程的程序化与理性化趋势,司法规则系统内部的自我逻辑演绎已经独立于作为法律初始来源的生活世界的逻辑,无论是作为职业行话的法言法语,还是司法职业群体独特的思维方式、推理技巧及解释方法,都开始与生活世界的行事方式和价值观念相脱离, 呈现出所谓“抽离化”的面相。因此,司法人员根据证据和法律专业知识对事实所作出的裁判,难免会与民意事实的认定有所不同,甚至一般民众无法理解法官的判决,进而形成民意与司法的碰撞。

(四)司法公信力的程度不高

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通过长期司法活动在大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正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一方面,是部分公众盲目追求“绝对正义”。人人都希望法官明察秋毫,但法官不是神仙,只能根据有限证据来评定,实现“相对正义”。所以,若当事人忽视了有限认识的客观现实,一旦法官审判结果与自身预期不一致,如判刑轻了,便认为相对方是“有背景”从而迁怒于法官,对其投诉辱骂甚至人身攻击。另一方面,是有些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可能没有贯彻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宗旨。

三、处理法律实践与民意舆论冲突的对策建议

(一)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观念

民意本身带有很强的主观意识色彩,习惯于匆忙捍卫自己的观点而不是去深思对方是否说得有理。但民意也是可引导的,大部分民意的出发点是善意的,是为了捍卫正义。懂法才可守法,才能正确地表达心中正义。政府应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丰富法治文化产品,把法治元素融入群众公共文化生活;媒体应采取多样化方式,图文并茂地传播法律知识;学校也应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课程。只有让广大民众知法懂法,才能为法律实践扫清路障。

(二)着力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感,提升报道的客观真实性

法治中国一定要将舆论宣传纳入法制轨道。作为媒体应“百花齐放”、各有特色,但绝不可以肆意隐瞒或是胡编乱造。媒体的根本追求是弘扬社会正义而非谋求“点击率”。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强化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始终注重正确导向,因为导向正确是人民之福,导向错误是社会之祸。尤其是对司法案件的报道,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更应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切实把握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与司法程序公开、维护司法独立和民众舆论自由的界限。

(三)努力缩小适用法律与民众认知的距离,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

首先,司法工作人员要做到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理解。这就要求撰寫判决书时必须将“法律言语”逆向翻译成为群众语言,转换成通俗易懂、形象贴切的群众语言和平常思维,尽可能让老百姓听得清、看得懂。其次,要切实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素质,提高其依法审判的能力。

(四)进一步增强司法透明度,确立法律公信力

司法的权威在于公正。因此,要建立司法和民众互动的平台,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减少司法神秘感,增进司法公开公正。法院固然要有威严,但是只有把司法权的运行尽可能置于“阳光”之下,才能让法院行为获取公众最大限度的支持。

(五)弥补法律缺失,增进法律的可操作性

首先,我国法律的规则与审判的理念主要是从西方移植而来,缺少传统积淀。就全体社会成员而言,接受“程序正义”的理论仍需要一段时间。现实角度上看,有些按照严格程序的最终裁决未必与每个人心中合情合理的标准一致,这就不符合中国人追求实体正义的心理特征,自然难以被公众认同。其次,我国法律在某些领域仍存在“空白”,难以“依法审判”。再次,法律或自相矛盾或过于抽象,使判决缺乏公众认同的社会基础。最后,立法技术的有限性让部分规定不尽合理,自然引发民众争论。

(六)提供多元民意沟通途径,让大众切实参与到司法过程

首先,在立法环节吸收民意。除了要向社会公布草案外,还应做到更广范围的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吸收民意。我国坚持立法做到科学民主,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减少民众舆论与审判结果的纷争。其次,在审判环节切实发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后,要理智看待并正确处理法律与舆论的冲突,树立“舆论监督”,而不是“舆论审判”的观念。我们应充分尊重民意,但绝不盲从、更不能让民意凌驾于法律之上。同时,执法者严格依法执法,绝对不是僵化与死板。但要注意使用自由裁量权的限度,不能因此而陷入“擅断”,动摇法律基本权威。中国正在走向现代化与法治化,司法与民意更应在社会发展中实现良性互动、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闫啸天等三

名被告人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情况通报.

[2]【英】安东尼·吉登斯.自反性现代化——

现代社会秋序中的政治、传统与美学.周宪,许钧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3]林爱,韦中铭.确保审判不受传媒

干扰的法律思考.

[4]李晓东.《裁判文书的法言法语与人

文情怀》,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09月26日.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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