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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分析与治理对策

2017-04-08洪盛远洪建军

山西建筑 2017年12期
关键词:投标人法律法规投标

洪盛远 洪建军

(1.西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2.空军工程设计研究局成都设计室,四川 成都 610041)



·招标投标·

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分析与治理对策

洪盛远1洪建军2

(1.西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2.空军工程设计研究局成都设计室,四川 成都 610041)

简述了建筑工程中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分析了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产生原因,并从完善法规体系、加大惩罚力度、加强诚信教育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有利于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标人,弄虚作假,监管机制,诚信教育

0 引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尽管如此,投标人弄虚作假问题时有发生,并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带来巨大隐患,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机构、招标管理机关对此深恶痛绝。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投标人弄虚作假这一恶行,是保证招投标“三公”原则的重要课题,也是招投标从业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1 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投标人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编造虚假材料以及不负责任的承诺等方式,骗取投标中标资格的行为。在招投标实践中,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使用他人名义投标。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的行为均属于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2)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建设工程合同等材料。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财务状况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故意隐瞒投标人受到的行政处罚、违约及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或者虚构了实际并不存在的业绩,或者通过涂改、伪造相关材料以满足招标要求或取得高评分。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是考核投标人资格能力的常用指标。投标人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构成弄虚作假。

4)违规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中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GB 50319—2013建筑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但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5)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印鉴、签名参加投标。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也即假造实际从未获取过的许可证件或者篡改已获取的许可证件的许可范围、等级或有效期限等以欺瞒招标人。

6)不负责任的承诺。不负责任的承诺是指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或者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降低机械设备配置标准等失信行为。

2 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原因分析

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存在,原因如下:

1)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从现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来看,法规体系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企业信用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标后监督管理、工程担保制度等管理制度还不健全,有关招投标监督的法律法规滞后或不适应。特别是随着招投标行业的蓬勃发展和新情况的不断涌现,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更加突出。

2)制约和惩治手段不够强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不严、监督乏力,不能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及时有效的打击。目前法律法规虽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处罚力度不大、手段不多、罚金数额较小,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客观上助长了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招标人、招投标管理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无法方便快捷地获得必要的企业信息,使弄虚作假者有机可乘。

3)投标人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缺乏正确的法规教育、诚信教育和价值评价体系,就会导致个别投标人不依法参与招投标。由于制度和机制的约束不力,使失信者得不到强有力的制裁和惩罚,诚实守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好处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投标人不讲信用、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法制意识、诚信意识淡薄是导致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4)招标文件编制不完善、不合理。招标人脱离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资质、业绩条件设置太高或在业绩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高额评分时,投标人为获得投标或者中标机会,被迫在资格、业绩等方面弄虚作假。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缺少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防范条款,就会让一些不法投标人有恃无恐,导致投标人弄虚作假。

5)评标中忽视对投标人弄虚作假的审查。由于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审查内容繁多,不仅需要对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授权书、企业和建造师(项目经理)业绩等各种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还要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和资格等进行审查。在审核条件受限、评标时间有限的情况下,招标人、监督人员及评委忽视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审查或把关不严,致使弄虚作假的投标人蒙混过关。

3 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治理对策

3.1 完善法规强化监管,形成不能弄虚作假的防范机制

1)完善相关法规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严密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压缩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运作空间,有效减少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鉴于目前我国招投标立法落后于实际需要的客观情况,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立法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科学规范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建立招投标工作的事后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针对弄虚作假问题,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以解决当前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行为认定难、处罚难和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2)完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把好诚信投标第一关。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弄虚作假行为的治本之策。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将投标单位资质、企业人员社保缴纳信息、人员职业资格信息、业绩信息、主要审计财务指标、信誉、不良记录信息及在建工程信息等全面录入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一站式企业信息查询功能,方便监督部门、招标人、清标人员和评标专家查询,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成为打击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力工具。

3)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实行全过程监管。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全过程监管,是有效防范投标人弄虚作假的重要举措。

a.强化标前预防。实行投标人网上报名制度,利用网上自动审查功能,使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无法通过审查,从源头上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实行招标文件审查制度,通过审查,完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防范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仅为处罚违约行为提供依据,还起到提醒和约束投标人的作用;实行招标文件审查制度,合理设置投标人条件,防止因投标条件要求过高,导致投标人弄虚作假;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投标人向招标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诚信风险自担书面承诺,如果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处理;实行标前考察制度,招标人组织人员在评标前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业绩、信誉、诉讼等基本情况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实行往来资金基本账户出入制度,有效遏制借用资质投标行为;强化信息公开制度,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事项在招标行业网、公共信息网上公布,创造网络监督与行政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督体系。

b.注重标中审查。发挥招标人或监督部门人员作用,在开标前,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社会保险综合查询平台、红盾查询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查验投标人的各种资质证明、社保证明等资料,严把资质核查关。发挥评委作用,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重点审查项目部人员社保缴纳情况、企业业绩等证明材料,同时对标前考察报告、网上查询结果及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时)进行对比、分析,对于存疑的内容,采用澄清、说明或提交原件的方法进行详细审查。

c.抓好标后监管。实行押证施工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行中标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原件押证制度,工程不完工,不退回证件;执行中标公示期实地考察制度,对中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在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属实,项目班子成员有无在建工程等;实行施工合同履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中标人信用记录。一旦发现中标人有违约问题,一律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3.2 加大查处惩罚力度,形成不敢弄虚作假的惩戒机制

1)加大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健全查办机构,加强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查办责任,实施全员参与,形成查处合力。实施标前资质资格考察、标中全面核查、标后履约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查办,加大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大数据,提高查处效率,保障查处的及时性和正确性。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执法能力。通过对投标人弄虚作假典型案件的深入剖析和公示,交流查处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经验教训,梳理总结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类型,研究探讨行之有效的查处程序与方法,做到查处一起案件,培养一批人员,完善一套制度。

2)加大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惩处有力才能预防有效,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做到发现一起、惩治一起、曝光一起,保持打击高压态势,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使投标人不敢以身试法。建立招投标全过程监管机制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和查询系统。加强对投标人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理论和法律使用研究,探讨“不退投标保证金”、以“诈骗罪”起诉投标人弄虚作假的可能性。严格执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让心存侥幸者付出成本和代价,既达到让投标人因严厉处罚而不敢违的目的,也达到让投标人因得不偿失而不愿违的效果。

3)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招投标投诉处理是法律赋予招投标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能,是招投标监管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招投标监管机构要明确和细化投诉的受理条件,建立统一管理、运作高效、查处有力、公开透明的投诉处理机制,将监督管理部门的受理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对招投标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3.3 加强法规和诚信教育,形成不想弄虚作假的自律机制

1)深化法律法规和从业道德教育。在严厉查处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同时,要更加注重从提高投标人法律法规和诚信意识上进行预防。要坚持把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与加强制度建设相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和诚信教育,深入剖析投标人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提高投标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形成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氛围,形成长效机制,实现从严格执法、惩戒警示态势下的“不敢为”向管根本、管长远的“不能为、不想为”转变。

2)实行诚信奖惩办法。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建立招投标诚信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建设市场诚信环境,共同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有失信行为的投标企业、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提高其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在招标投标、企业评优、资质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或一定形式的嘉奖,让守信者受益,使信用环境不断得到优化。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投标人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

4 结语

治理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规划、协同配合、共同努力。要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诚信体系为基础、提高投标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为先导、强化全过程监管和加大惩处力度为突破口,逐步形成不能弄虚作假的防范机制、不敢弄虚作假的惩戒机制、不想弄虚作假的自律机制,才能有效遏制投标人弄虚作假问题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2] 本 泉.对治理投标人类似业绩弄虚作假的对策与建议[J].招标与投标,2013(3):202-203.

[3] 叶碧芳.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招标,2016(47):116-117.

The falsification behavior analysis and treatment countermeasures of bidders

Hong Shengyuan1Hong Jianjun2

(1.Civil Engineering School, Xihua University, Chengdu 610039, China;2.Chengdu Design Office, Air Force Engineering Design Research Institute, Chengdu 610041, China)

This paper described the main expression form of bidders falsification behavior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alyzed the causes of bidders falsification behavior, from perfecting the legal system, increasing the punishment intensity, strengthening the integrity education and other aspects,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conducive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bidding market.

bidder, falsification, supervision mechanism, honesty education

1009-6825(2017)12-0227-03

2017-02-12

洪盛远(1990- ),男,在读硕士; 洪建军(1962- ),男,高级工程师

TU723.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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