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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演化博弈的地方政府行为对新能源产业技术突破助推效应研究

2017-04-08陈聪

成长·读写月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光伏产业

陈聪

【摘 要】针对我国光伏产业发展总体情况以及产业链技术发展现状,基于多主体参与递阶式技术突破模式,立足协同机制构建问题,分析了光伏企业、地方政府和学研机构在光伏产业技术突破中的竞合关系,构建演化博弈模型;在模型求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典型情形分析演化稳定策略的走向和收敛趋势。

【关键词】新能源产业;光伏产业;博弈关系

一、光伏产业技术突破中地方政府与光伏企业的演化博弈关系分析

地方政府与光伏企业围绕光伏产业技术突破展开的博弈,合作与竞争并存。当前,由于巨大的环境和资源等压力,光伏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我国的发展备受重视,各个地方的政府都想率先发展本地光伏产业,一些利好与产业发展的政策会随着光伏产业的发展而产生巨大的溢出效应。因此,地方政府在一定层面上希望本地光伏企业不断致力于技术突破。而对于光伏企业来说,实现企业核心技术突破不可避免地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从这一层面上来说,光伏企业具备和地方政府合作的动机。

地方政府与光伏企业围绕技术突破展开的竞争也十分普遍,为此展开的博弈也十分复杂。从理性人和当前的政绩考评来说,短期内产生巨大的政绩效应是地方政府最为青睐的,而光伏产业技术突破由于诸多原因仍需时日,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的“默认性期待”,地方政府希望光伏企业在辖区内创造更多的税收和吸纳就业,而这两点在不进行技术突破的情况下短期内均能得到满足。对于光伏企业而言,因为光伏产品使用需要一定的年限才能看出好坏,而一些地方项目的上马,产品不合格等造成政府政绩下降的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因此政府也希望企业有所突破,很多企业长达十几年的项目在获得好几任政府班子的支持后仍然在打擦边球,因此,光伏企业如果不能从理性人的角度真正潜心产业技术研发的话,我国光伏产业技术突破仍会止步不前。

二、地方政府与光伏企业围绕产业技术突破的演化博弈研究

1.损益变量的选取与设定

地方政府:S1为上级政府为支持地方政府开展技术研發给予的直接资金投入等固定类财政收益。S2为上级政府为支持地方政府开展技术突破而给予的间接政策支持和专项资金等,如产业园区的用地规划审批、税收减免等非固定类财政收益,此类收益在企业选择技术突破后获得。G1为短期内当地光伏企业的发展带动经济发展而获得的政绩奖励等短期政绩收益。G2为中长期内当地光伏企业转型升级后带动经济发展而获得的政绩奖励等中长期政绩收益。C1为地方政府给予光伏企业扶持性资金投入。C2为地方政府激励光伏企业自主创新,进行核心技术突破的激励性投入。

光伏企业:A1为光伏企业日常经营获得的固定收益。A2为发展光伏企业从地方政府处获得的扶持性财政补贴。A3为光伏企业进行核心技术突破获得的激励性财政补贴。B1为光伏企业通过技术突破获得的产业增值收益,B1=?棕B0,不确定性因素为?棕(恶性竞争、市场需求变化等情况发生导致失败),B0为产业增值收益的理想最大值。?棕?缀(0,1)。C3为光伏企业进行技术突破投入的成本,C3=?姿C0,?姿为技术创新深度?姿?缀(0,1),C0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最大投入。C4为光伏企业正常生产,不进行技术突破产生的机会损失。

2.支付函数的构建

当地方政府和光伏企业均选择合作策略。地方政府和光伏企业专注于长期收益,获取更多的产业增值收益是双方的动力,地方政府的收益为:S1+S2+G2-C1-C2,光伏企业的收益为:A1+A2+A3+B1-C3。

当地方政府选择合作策略,光伏企业选择不合作策略时。地方政府一厢情愿般的对企业技术突破进行投入,而光伏企业技术突破动力不足,选择维持现有的技术现状,其中,光伏企业可能获得双向收益,不但获得了政府的支持,而且无须进行投入。此时,地方政府的收益为:S1+G1-C1-C2,光伏企业获得收益为:A1+A2+A3-C4。

当地方政府选择不合作策略,光伏企业选择合作策略时。光伏企业对于技术突破是积极的的,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在政策上的支持难以到位,所以光伏企业可谓是“吃力不讨好”。此时,地方政府的收益为:S1+G1-C1,光伏企业的收益为:A1+A2-C3-C4。

当地方政府和光伏企业均选择不合作策略时。各自都处于投入最小化的模式。此时,地方政府的收益为:S1+G1-C1,光伏企业的收益为:A1+A2-C4。

双方的收益支付矩阵如下表所示:

3.政策建议

首先,在产业链环节的进入上,鼓励企业按照市场需求选择。无论是地方政府的直接扶持还是上级政府的间接鼓励,种种类型的财政补贴只会让光伏企业在环节进入上左思右想,畏首畏尾,一方面担心自己进入的环节得不到更多的补贴,另一方面担心进入环节的后续发展,如地方政府的人才政策、科研投入等均会影响企业的自主选择,地方政府应当放开以财政补贴为定向指导的做法,让企业在市场的指导下自由进入产业链的各个环节。

其次,以财政补贴作为产业干预手段同样会对光伏加工制造企业的相关产业产生消极影响。光伏产业的发展除了制造光伏产品的加工企业,还需要与之配套的相关产业,如智力支持企业、装备制造企业、销售型企业等。政府对于直接的加工企业扶持力度过大,将会使与光伏产业发展配套的相关企业渐渐殒灭。因此,政府应当减少对于光伏产品加工制造的企业补贴,让与之相关的企业在市场的培育下成长。

本文项目:本研究由江苏大学工业中心大学生创新实践基金资助。

参考文献:

[1]罗思平,于永达.技术转移、“海归”与企业技术创新——基于中国光伏产业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12.

[2]柳卸林,高伟,吕萍,程鹏.从光伏产业看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模式[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2.

[3]包海波,余杨.光伏产业发展模式研究:以浙江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

[4]耿亚新,周新生.太阳能光伏产业的理论及发展路径[J].中国软科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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