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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4-07

山东水利 2017年11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河长河道

张 荻

(济南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14)

济南地势南高北低,南部为泰山北麓,中部为低山丘陵区,北部为平原区。济南河流众多,大小河道上千条,流域面积超过100 km2的河道有24条。按流域可划分为黄河、海河、小清河三大水系。除过境大型河流黄河直属黄委管理外,海河流域的徒骇河、德惠新河及小清河均为大型省级河道,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属于黄河支流有平阴县的浪溪河、玉带河、汇河,长清区的南大沙河、北大沙河、清水沟,市区西郊的玉符河,人工开挖分洪至黄河的腊山分洪道。小清河是省级管理的大型河道,济南境内长70.5 km,流域面积2 792 km2,境内有主要支流28条,源头位于济南西郊睦里闸,横穿济南城区,是济南城区唯一的排洪排水河道。城区内支流众多,除工商河及东西泺河等城市排水及泉水河道外,其余支流均属季节性山洪河道,其特点是坡陡流急,洪水暴涨暴落,极易造成水患灾害,对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性较大。济南河道点多面广,客观上增大了河道管理工作的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河道管理工作中的现实难度日益突出。尤其是城乡水务一体化的实施从体制上实现了城区内河道、城区外河道的统一管理,如何整合优化河道管理机构,行使河道管理职能成为当前在河道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 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河道管理机构不健全

市级河道经市政府批准先后成立了小清河管理处、腊山分洪道管理处、玉符河管理处,市级河道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城区内河道除小清河外,河道管理均由市河道排管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到哪一条河道则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其它县(区)的河道均由属地统一管理,也缺少具体的河道管理机构。

1.2 河道主管机构职责发生重大变化

2017年上半年,实现全市城乡水务一体化,济南市河道管理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内河河道管理的行政机关是市水利局,城区河道管理行政机关是市建委和公用事业局,水务一体化的实现使原来的水利工作提升为大水务,河道管理职责范围职能权限相应扩大。如何整合和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实现河道管理的科学管理化是当前水务管理工作所面临的最重要的也是最迫切的课题之一。

1.3 河道污染和堵塞严重

有些不法生产企业、加工作坊和环保意识差的市民,随意向河道内偷排污水,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积作物秸秆等,至使河道垃圾成堆,河道脏、乱、差现象进一步加重。城区有的河道污水横流臭气熏天,黑臭水体既污染周边环境又污染了地下水,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周边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更有不良渣土车司机非法向河道大量倾倒建筑垃圾,导致河道堵塞严重,危及河道行洪,危害沿河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1.4 对河道工程设施破坏现象时有发生

涉河建设项目以及人为损坏河道工程、设施以及景观等现象越来越严重,违犯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程序,由于原河道办法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缺少可操作性,导致违法事件的查处被动,工作无法开展。

1.5 非法建设项目侵占河道,影响防洪安全

基层乡镇村领导和个别不法房地产开发商为追求利益相互勾结,进行商业开发、住宅别墅及加工储藏等乱搭乱建、侵占河道的乱象时有发生;在河道岸边开发建设农家乐等餐饮娱乐项目,随意向河道内排放生活污水和倾倒生活垃圾,污染了河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河道防洪安全隐患。这些乱象严重影响了河道的正常管理,对河道的依法管理造成严重冲击。

1.6 河道管理范围不明确,影响河道管理职责履行

有些基层沿河群众,占用滩地和护岸地进行农业生产和养殖等非法活动,导致河道行洪功能缩小、危及防汛安全,由于济南市未对河道进行确权划界,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不明确,导致河道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查处力度不够,执法工作开展困难,这种情形严重削弱了河道管理机构职责的履行。

1.7 河道管理立法亟待完善

《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政府规章)自1997年7月1日实施至今,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河道管理的现实需要,急需制订新的《济南市河道管理条例》来整合各种资源,确定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使河道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济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 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的对策

2.1 全面实行河长制

全面实行河长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市、县(区)、乡镇(办事处)三级河长体系,各河道所在市、县(区)、乡镇(办事处)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党政领导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2.2 依法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

主要内容一是依法确定河道主管机构的职责权限;二是明确赋予政府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权限;三是依法设立具体河道管理机构,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和职能;四是建立和完善日常工作管理机制和各部门协调机制;五是依法落实管理经费,将河道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3 切实解决河道确权划界问题

目前,济南市各级河道尚无确权划界,水行政主管机构执法主体权限不明确,相应河道管理机构执法难度加大,河道统一管理执行力度较小,致使河道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制止。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被动,非法建设项目查处处罚难度加大。再加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存在争议,当地群众与在河道内的滩涂地进行耕种等生产活动,与河争地、与堤争地、设障阻水及非法采砂等行为屡见不鲜。另外,有的地方政府无视企业对一些河道进行旅游开发建设,造成水质污染和环境破坏等。

鉴于以上出现的问题,为保证河道管理部门有效管护河道,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河道确权划界工作已经势在必行。

2.4 依法做好河道管理与保护

河道管理机构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保护河道工程设施和水环境为目标,严格管理严格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破坏河道工程设施,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非法活动。对从事非法活动的责任人,河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道管理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事关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百姓安居乐业的综合性民生工程,要实现全市“堤固、水清、岸绿、景美”的河道管理目标,必须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在建设法制国家和社会的今天,只有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职责开展河道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严格执法,才能切实做好河道管理。

2.5 涉河建设项目依法审批和监管

河道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涉河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审批和监管,涉河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项目核准、备案前,将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保护规划、岸线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2.6 加强入河排水口审查审批

经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水口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入河水质必须达标排放。

2.7 加强水质监测,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协同环保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划要求,定期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应当对河道不同辖区段水质进行监测,对上下游河道水质监测校对,对上游河道管理辖区内排放水质不达标或对下游管理辖区造成污染的,上游河道所在县 (区)必须给与毗邻下游河道所在的县(区)必要的经济补偿。

2.8 河道治理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实施

河道治理应当以河道保护利用规划为依据,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提高河道的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等综合能力。

河道治理应当注重生态修复,将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综合采取水系连通、堤防绿化、水土保持、湿地保护、排污通道和排污口整治等治理措施。城市规划区的河道治理工程,应当与城市景观、休闲娱乐、历史人文等功能相结合。

2.9 认真做好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河道管理机构应完善各项河道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河道卫生保洁、河道稽查巡查、河道水质监测、河道安全检查等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实行绩效评价考核,严格奖惩,强化考核问责。

2.10 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建立河道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在河道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流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3 结语

河道作为基础设施和不可替代的环境资源,在改善和保障民生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高标准的河道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河道的防汛排涝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充分发挥河道生态调节功能,改善民生环境,加快宜居城市建设步伐;有利于发挥历史文化功能发展旅游业,带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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