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僧官制度
2017-04-07王建国
摘要:明代僧官制度是朱元璋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僧官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系统。僧官在管理佛教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僧司衙门配合礼部做好全国的佛教管理工作。明代僧官制度与世俗官僚制度相适应,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
关键词:明代;僧官制度;佛教
明代中央和地方各有一套完整的僧官制度。它们在处理大明帝国的佛教事务,秉承明代君王的统治思想方面有着重要意义。明代僧官制度初创于明太祖时期,由于朱元璋对佛教有比较深刻的认识,认为佛教可以“阴翊王度”、“暗助王纲”,因此成为他对待佛教以及制定相关佛教政策的出发点[1]。明代僧官制度也发展并成熟于洪武时期。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开展了对明代僧官制度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本文在国内学者各种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研究的一些成果,通过对明代僧官制度进行细致分析,希望大略可梳理出当时僧官制度的基本脉络及其特征。
一、中央及地方的僧官制度
明代中央管理佛教事务的机构为僧录司,它设立于洪武十五年。此前的机构称为善世院,“洪武元年立善世、玄教二院,四年革。五年给僧道度牒。十一年建神乐观于郊祀坛西,设提点、知观”,“十五年始置僧录司、道录司”[2]。不过,《罪惟录》帝纪卷一不是说“四年革”,而是在洪武十五年夏四月“置在京僧录、道录二司,罢二院”[3],这里的二院即指洪武元年设立的善世、玄教二院。善世院设立在南京天界寺,当时设置的僧官有统领、副统领、赞教、纪化等,具体职责由于资料缺乏,大概是取缔非法僧侣、任免名山大寺的住持[4]。那么,善世院何时撤销,僧录司到底何时设立的呢?
《明史·职官志》外,《明实录》洪武四年十二月亦记载“革僧道善世玄教二院”。《明实录》洪武十四年革除善世院、上述《罪惟录》洪武十五年“罢二院”等,依日本学者龙池清的解释,从洪武四年至十五年期间,虽然佛教事务基本由礼部接管,但其间已经出现了僧录司制度的部分环节,如《苏平仲文集》卷六《报恩光孝天宁禅寺大佛殿记》所载“(洪武)五年诏郡县咸立僧司以纠其徒、佛法之见尊奉、至此振古未所闻也”;洪武十一年御制授了达德瑄溥洽僧录司谕“迩来僧录司首僧缺员,召见任者命询问其人,各首僧承命而还”,在洪武五年、十一年都出现了关于僧司的记载,只不过到了十五年才正式确定了“僧录司”,这样洪武十五年僧录司的设置也不会显得突兀,关于《大明会典》卷一百四、《稽古略续集》洪武五年“僧录道录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处“五”字当为“二十五”,疑为缺略“二十”所致。[5]明太祖为其打下的江山精心设立了一套僧官制度。在开国初期,仿照元朝立“善世院”,统管天下僧尼。洪武十五年设置的僧录司,包括善世二员,封掌大印,“凡有施行诸山,须要众僧官圆坐署押,眼同用印,但有一员不到,不许辙用”[6],同时监督僧众坐禅,并参悟公案,管领教门各类事务;阐教二员,督促修行的人坐禅;讲经二员,接纳各方施主,发明经教;觉义二员,检查约束各山僧人行为不入清规戒律者,绳之以法。僧录司的驻寺,最初在南京天界寺,后来迁于天禧寺;永乐迁都北京后,开始设于大兴隆寺,后设于大隆善寺,仁宗时曾设于庆寿寺,此后僧录司街门屡有变更,嘉靖十四年定于大隆善寺,此后不复变更。[7]迁都后,南京僧录司依然存在,但是在规模及影响上则大为削弱,“僧录司额设左觉义一员,右觉义三员,往时各住一寺,近经咨北,左觉义专住僧录司,右觉义三员分住灵谷、天界、报恩三大寺”[8],驻寺须征求北方同意,由此可见佛教管理亦随政治实体的北移有所过渡;南京僧录司名额,至成化年间只有十名,再经嘉靖裁革,至万历年间僧录司只有四名僧官而已。
僧录司在明初并非独立的机构,而是直属于礼部。在各种僧务的管理方面,礼部所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它规定了僧录司各种僧官的职掌,明确了僧录司相应的办事规程。僧录司有向礼部祠祭司负责的义务。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僧录司受制于礼部,有利于统治者领导、管理佛教事务。
同时,明代各地方州县均设有相应的僧官机构。府有僧纲司,设正副都纲各一员。州有僧正司,设僧正一员。各县有僧会司,设僧会一员。僧司衙门设置在地方寺院中,地方志中有详尽记载,如《正德松江府志》卷十一,上海县“僧会司在积善寺”[9]。这些僧司负责管理各自的僧务事宜。
明代十三布政司一百四十多府,均有僧司之设,僧司网络遍布全国每一个角落,甚至僧纲司制度推行到了西宁、遵义等藏传佛教地区[10]。这显示出明代统治者,通过利用僧司这一统治群众的工具,将其治理佛教的意图传递至全国各地,以此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
二、僧官、住持的选任
明代佛教事務繁杂,处理日常各种问题,若无僧官的管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在选任僧官方面比较慎重。明代僧官选拔的基本准则:一要通经典,二要戒行端洁。相当于从能力和品行两个方面考察。具体由礼部考选,由吏部任命。僧录司僧官的设置情况,在《金陵梵刹志》有较为详细的记载,但是地方僧司,如府之僧纲司的都纲、州之僧正司的僧正、县之僧会司的僧会,缺乏史料记载。然而明初对待佛教,基本上采取“礼遇高僧”的怀柔政策[11],因此随着僧司之设置,高僧被任命为僧官或住持。通过住持的选任,亦可大略看出明代僧官的选任概况。
明代僧司街门设置在大寺中,僧官也在大寺中负责各项事务。洪武二十一年(1388)的谕旨说明了僧官选拔的基本条件,“灵谷、天界、能仁、鸡鸣等寺,系京刹大寺,今后缺大住持,务要丛林中选举有德行僧人考试,各通本教,方许著他住持,毋得滥用”[12]。同时,利用考试经典的办法,不仅有利于选拔熟谙经典的僧官,也有利于阻止农民和匠籍为僧。明代中期以后,土地不断集中,农民丧失土地,大量流入释道。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赋役来源,为了保证剥削,统治者规定“精通本教经典”,方许给予度牒。从洪武、永乐、宣德到正统、景泰等历代皇帝,都严申考试经典方准为僧,否则“不通者,杖为民”[13]。
对于寺庙住持的选拔工作,由僧录司负责。基本程序如下:地方僧司推举候选人,经礼部祠祭司、各科道官和僧录司三方考试,通过者由僧司题礼部任命,“各处寺观住持,从本处僧道衙门举保有戒行、老成、谙通经典者,申送本管衙门转申僧道录司考试,中式具申礼部奏闻”。[14]
明代佛教寺院在朝廷的干预下,划分为禅、讲、教三类,设立僧司及僧官也依禅讲教划分,“僧寺之设,历代分为三等,曰禅、曰讲、曰教。其禅不立文字,必见性者方是本宗;讲者务明诸经旨义;教者演佛利济之法,清一切现造之业,涤死者宿作之愆,以训后人”。[15]洪武二十七年,“清教录”颁布,“禅者问以禅理,讲者问以讲诸经要义,瑜伽教僧试以瑜伽法事,果能精通,方给度牒”。[16]对僧童亦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正统十一年(1446)六月,给赐贵州会诵《心经》并《法华经》,及能作瑜伽法事者土僧童四十九名度牒;正统十四年(1449)四月,“行童令背《法华》等经并诸品经咒……番僧审通坛场十个,方许申送礼部,覆试中式,然后具奏请给”。[17]可见对僧童的考试内容,无外乎《心经》、《法华经》及瑜伽显密法事仪式、诸真言密咒等。
终明一朝,这一选拔僧官、住持的程序,未有大变动。但随着年代久远,明代的祖制在每位帝王那里也悄悄地发生变化,譬如中央僧官设置上在朱元璋时期出现“额外缺”,这为后代皇帝恩宠汉僧、番僧开了先例。
三、僧官的主要职能
明代以礼部祠祭司总揽宗教政令大纲,凡僧道试经给牒、僧籍名册的编制、各级僧官的选补、寺院名额之颁赐,全部由祠祭司执掌。设置僧司,主要是统筹全局和处理具体的宗教事务。
(一)僧录司僧官的职责
在处理僧教事务方面,僧录司八个主要僧官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左右善世掌管官印,平时由左善世保管,由右善世加封。官印用于任命住持、考试童行。为了严格控制官印,防止僧官弄虚作假,任命住持、考试童行时,须要众僧圆坐署押,眼同用印,但有一员不到不许辄用。同时,左善世负责京城寺院的经业教习。
左右阐教协助左善世监督僧众,并负责佛经的刊刻印刷。
左右讲经负责讲解经义,回答疑难,并负责接风外国僧侣及各方施主。
左右觉义负责僧纪戒律的监督,处理犯戒僧尼。僧尼违犯戒律,僧官可自行处分,如洪武二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谕,“但有不守戒律的僧人,发他天界能仁寺工役”。[18]当僧尼犯下奸盗、斗殴、诉讼涉及世俗军吏民户时,才许官府会同僧司审理。[19]
(二)控制僧人数量
明代佛教的发展总体趋于衰落,影响并不突出,但佛教僧员众多,因此控制僧人数量成为僧官的重要任务。明代對僧人数量的限制,由礼部、僧录司、地方僧司相互配合,礼部主管、僧录司负责、地方僧官具体执行。
措施之一是发放度牒。度牒是封建国家承认并确定合乎条件出家者为僧的资格和身份证明。善世院管理佛教期间,或许并没有采取度牒之措施,在取消了善世院后未设立僧录司之前,通过颁发度牒管理僧人,“(洪武)五年,给僧道度牒”;此后沿用旧例,“(洪武)二十四年,清理释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给牒。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20]。明代度僧不仅有年限规定,还附带有性别、年龄规定,如洪武朝规定年不满四十的妇女不许出家;又规定(男子)二十以上不许落发为僧,[21]此后屡有变动,但目的不外乎限制僧人数量。
措施之二是编制僧籍簿册。明代通过僧官系统对佛教教团实行严格的控制,其重要手段之一即编制僧籍簿册。“(洪武)二十五年闰十二月,百福寺隐匿囚徒为僧,诏僧录司造周知册,颁天下”[22]。所编簿册注册每个僧人的籍贯住处、排行年龄、姓名性别、做童行的时间、出家寺院及剃度年月、度牒编号,还要附注父兄及受业师父的名字,然后按县(僧会)、州(僧正)、府(僧纲)依次汇编,再由僧录司汇总上报礼部,由礼部颁行天下寺院周知。有游方僧人到寺,即取册对验,遇有讹诈,立即拿勘。诸寺院也专设簿册,写明寺院所驻州县、始建年代、启建人及现有僧众、住持等。还要注明寺宇僧舍数与常住寺产数。通过这些方式,将教团牢牢掌握于手中。[23]
(三)地方僧官的职能
明代地方僧官体制与当时的行政体制相适应,府、州、县各自设立僧司。从留存下来的方志资料中,可见僧纲司是明代地方僧官体系的主体,全国各地普遍推行,几乎无府不置僧司。
地方僧司的重要任务是配合礼部、僧录司做好僧籍的编制和周知板册的制定,控制僧人数量。府州县僧司从僧录司领取勘置文册,写明某僧姓名年甲,某布政司某府某州某县籍,某年某寺观出家,受业某师,先为行童几载,至某年某施主披剃簪戴,某年给受度牒。如遇未度僧道,本僧司衙门可具名申解僧纲司,转申僧录司考试,通经典者由礼部颁给。[24]
地方僧司的其他职责,重点是阐扬教法、检束僧人。对于违犯戒律的僧人,可以自行处分。“在京在外僧道衙门专一检束僧道,务要恪守戒律,阐扬教法。如有违犯清规、不守戒律及自相争讼者,听从究治。有司不许干预。若犯奸盗非为,但与军民相涉,在京申礼部酌审,情重者送问。在外即听有司断理”。[25]
四、明代僧官制度的特点
明代政治的特点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断强化,与此相适应,僧官制度亦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反映了鲜明的时代特点。
(一)僧官制度世俗化
明代僧官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均设立了与行政体制相适应的僧官体系,具备世俗官僚机构的特征,体现了朱元璋加强集权的要求。僧官管理权集中于礼部祠祭司、总枢僧录司,下辖各司,形成一个系统健全、结构完整的体系。僧录司各僧官集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能于一身,地方僧官逐级向上级负责。
明代僧官可领薪俸并有明确的品阶。明初,有过短暂的僧官不给俸的时期。《明史·职官志》记载“僧凡三等……设官不给俸,隶礼部”。洪武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僧道录司衙门全依宋制,官不支俸”[26]。但到了洪武二十五年,由于重新定制百官品阶秩禄,僧录司各官依品给俸,左右善世正六品,月给米十石;左右阐教从六品,月给米八石;左右讲经正八品,月给米六石五斗;左右觉义从八品,月给米六石。僧纲司都纲从九品,月给米五石;副都纲、僧正、僧会不给俸。[27]对品阶的规定与此前历代相比是突出的变化,明朝僧官机构更加衙门化,僧职也更官吏化。
在仪仗、服饰方面,明代礼制六至九品流内官,僧录司官车饰皂缦;洪武二十六年,僧官可张伞盖,仅许用青表素里;服饰颜色有严格规定,“禅僧茶褐常服,青条玉色袈裟;讲僧玉色常服,绿条浅红常袈裟;教僧皂色常服,黑条浅红袈裟。僧官皆如之。”[28]
(二)僧官制度稳中有变
明朝历代遵守祖制,但又各有新规出现。洪武十五年确立了完备的僧官体系后,历经各代,基本没有多大变化,这与明代遵循祖制关联甚大。然而,明代僧官制度并非从一而终,其细微变化亦很多。
僧官设置上的“额外缺”及职能权限的变化。设置僧录司之初,共有善世、阐教、讲经、觉义四种名号,八名僧官,然而僧司成立才月余,朱元璋命礼部加派僧行果为额外左阐教,僧如锦为额外右觉义,于能仁寺设就供道场。[29]此“额外缺”先例一开,后代援引此例效仿者不乏其人,如永乐初年设左觉义一员,后设额外右觉义三名。[30]僧录司成立之初,考试行童由其负责;然而不仅即改为礼部祠祭司。宣德元年(1426),宣宗命科道官员审查度牒过多不辨真伪的缘由,令翰林学士、礼科给事中参与会同僧录司、祠祭司主要经业考试,由此僧司的度牒发放,度牒填发、经业考试都在变化,主导权有所丧失。
度僧年限及年龄的变化。据《太祖实录》洪武十七年规定“三年一次出给度牒”,《金陵梵刹志》为四年。永乐元年重申三年一度,但永乐十六年又规定,儿童出家“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录、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31]。此后变更照旧,天顺二年(1458)五月,英宗下令“每十年一次开度”;弘治元年(1488)正月,“将十年一度之例停止,待数额不足之日,所在官司照额起送给度”。度僧年龄方面,洪武二十年(1388)规定年满二十以上“不许落发为僧”,至二十七年规定不许收儿童为僧。[32]永樂十六年(1418)成祖定制,儿童出家限十四以上、二十以下。[33]景泰二年(1451)规定,年三十以上曾有过犯者不给度牒;天顺年间规定年十五以下方许出家。
度牒人数和方式的变化。洪武六年(1374)八月度僧九万六千余人[34],而礼部尚书赵瑁的一番话,却给出了度僧的另一个数据,“自设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尼已二万九百五十四人”[35]。明代祖制,认为“僧道,府不过四十名;州不过三十名,县不过二十名”。但度僧人数,基本处于无节制状态。弘治时,尚书马文升奏文:“今天下一百四十七府,二百七十七州,一千一百四十五县,共额设僧三万七千九十余名。成化十二年,度僧十一万;二十二年,度僧二十万;以前各年所度僧道不下二十余万;共该五十余万”。[36]度牒方式,在洪武五年(1373)取消了前代计僧鬻牒的做法,将免费发放度牒定为“祖制”,此制沿续到景泰二年(1415)。当年,为解决军饷,令行童运米到边地以换取度牒。成化间,不仅大量鬻牒,而且地域上向全国散布。至嘉靖十八年(1539),行童皆纳银给牒,由此鬻牒成为主要给度途径。
【注释】
[1][11]周齐.试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J].世界宗教研究,1998(03):43-62.
[2][12][明]释幻轮.释氏稽古略续集》卷2.
[3][22][清]查继佐.罪惟录[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38.
[4][5][6][日]龙池清.明代の僧官[J].支那仏教史学,1941(04):35+38.
[7]释明復.中国僧官制度研究[J].台北:明文书局,1981:79.
[8][14][15][16][18][19][24][25][26][30][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52《各寺僧规条例》、卷2《钦录集》.
[9][明]陈威.《正德松江府志》卷11.
[10][29]谢重光、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239+252+244.
[13][21][27][28][32]《明太祖实录》卷231洪武27年、卷86洪武6年、卷222洪武25年、卷150洪武15年、卷231洪武27年.
[17]《明英宗实录》卷142、卷177.
[20][清]张廷玉.明史》卷74《职官志》.
[23]方广锠.中华文化通志·佛教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19.
[31]《明太宗实录》卷205.
[33][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七[M].北京:中华书局,1981:135.
[34][36][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三十九[M].北京:中华书局,1956:694+696.
[35][清]顾炎武.日知录之余[M].长沙:黄汝成集释.岳麓书社,1994:1227.
作者简介:王建国,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