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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组织助力农业服务体系创新对策浅析

2017-04-06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9期
关键词:服务体系助力政府

(沈阳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00)

农村社会组织助力农业服务体系创新对策浅析

张雪

(沈阳大学辽宁沈阳110000)

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相关服务,对促进新型农业服务体系的发展起着非常直接和重要的作用。但在政府介入干预过多、社会资本参与不足、薄弱的技术人才基础及落后观念的影响下,使参与农业服务体系创新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公益性不足、融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弱、专业化程度较低等问题一直存在。我们应从建立健全农村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政府购买、引入公益创投、设立农村社区基金,大力发展三类农村社会组织,注重人才培养等方面入手,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助力农业服务体系创新。

农村社会组织;农业服务体系;创新

一、农村社会组织助力农业服务体系创新的现实需要

当前我国的农业服务体系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为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服务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形成的服务网络。农业社会组织创新是农业创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1]农村社会组织是指相关涉农主体成立的,为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组织,对促进农业新型体系的发展起着非常直接和重要的作用。[2]

建设现代农业,大力促进农业服务体系创新在当前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进一步指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积极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农业服务体系创新,不仅成为学界和政界的基本共识,而且己成为农村社区发展中的普遍事实。

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助力农业服务体系创新,是使广大农民享受全面、细致、高效、优质服务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经营的现实需要。

二、农村社会组织助力农业服务体系创新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政府介入干预过多,参与农业服务体系创新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公益性不足

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村社会组织的成立以及运行带有明显的政府介入痕迹,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也是在基层政府的引导下组建的,带有较浓行政色彩。政府通过对社会组织的财政资助,决定着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走向。政府管理事无巨细,使农村社会组织成为政府的下级部门,遏制了组织活力的发挥,使其自主性不足。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个别社会组织过度市场化,以经济利益作为组织发展的最重要导向,弱化了社会组织的公益性。

(二)社会资本参与不足,参与农业服务体系创新社会组织的融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县乡基层政府受自身财力所限,各地政府投入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差别较大。即使政府对社会组织有较多的财政资助,但这些资助也主要流向登记注册、发展较好的少数社会组织,那些没有登记注册、发展情况一般的多数社会组织则往往只能自生自灭。因此农村社会组织创办之初只能依靠创办者的投入和社会融资,同时在农村经济相对落后、政府购买不足和农村信贷发展不足的情况下,相关农村社会组织缺乏举办动力,融资能力较弱。同时由于涉农业务利润率低,生产周期性长等原因,使农村社会组织的风险控制能力整体较弱。

(三)观念落后技术人才基础薄弱,参与农业服务体系创新社会组织的专业化程度较低

受传统分散经营习惯影响,农民对社会合作或集中经营持怀疑态度,职业农民体制发展缓慢。同时农村地区配套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不健全,农村社会组织盈利能力较弱,不能为工作人员提供较好的职业发展预期,使其对人才的吸引力较低,使参与农业服务体系创新社会组织中技术人才基础薄弱。这些都制约农村社会组织在服务能力、服务范围、服务效率方面的扩展和提升,使参与农业服务体系创新社会组织呈现专业化程度较低的情况。

三、农村社会组织助力农业服务体系创新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社会组织助力农业服务体系创新提供制度保证

制度环境的好坏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建立健全农村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农村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农业服务体系创新在制度上的重要体现。我国社会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关于社会组织的一系列法规在民政登记备案,但迄今没有形成一部规范、保障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门法律。同时农村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困境表现尤为突出。[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保障农村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才能为农业服务体系创新引进多元主体,激活农村经济。

(二)推动政府购买、引入公益创投、设立农村社区基金,为农村社会组织助力农业服务体系创新提供多渠道资金保证

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来源,是其健康发展,积极参与农业服务体系创新建设的有力保证。一是政府购买在农村社会组织建设的步伐。县乡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对农村社会组织的专项支持资金,尽量减少专项资金的拨付环节。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税收、低价或无偿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等措施向社会组织提供资源支持。二是引入公益创投,强化农村社会组织在公益创投领域关注度,吸引社会资源的倾斜。三是设立农村社区发展基金,发挥本地农村社会组织的中介作用,连接农户、社会、政府,多方共同努力多渠道募集资金解决本地问题。

(三)大力发展三类农村社会组织,为农村社会组织助力农业服务体系创新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大力发展科技服务型、经济服务型、生产互助型三类农村社会组织,使其能在农业服务体系创新起到典型示范作用。在科技服务型农村社会组织建设中,加强其与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合作,促进农业教育、促进农业推广与服务的合作,促进农业应用性研究,创新农业服务体系中农业服务推广的模式。应鼓励多种性质的农业服务组织和机构发展,发挥非营利组织等“第三部门”在经济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中提供福利性服务的特点,保证农业服务体系创新中对弱势群体和地区的关照。大力发展生产互助服务型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到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生产环节。

(四)注重人才培养,为农村社会组织助力农业服务体系创新提供人才保证

加强农村社会组织的人才培养,是确保“有人服务”和“服好务”的关键。一方面要提高现有农村社会组织成员的专业素养,提高其参与农业服务体系创新的能力;二是倡导职业农民的培育,积极吸纳农村社区精英参与农村社会组织,发挥其示范效应;另外,努力提高农村社会组织待遇,吸引和鼓励社区内外社会组织共同助力本地农业服务体系创新。

[1]史焱文,李二玲,李小建.农业创新系统研究脉络及启示[J].经济地理.2014年3月

[2]李宏伟、屈锡华、王红波.农村社会组织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中的作用及制约因素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5 年(3)

[3]孙迪亮.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供给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研究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7(4)

2017年度沈阳市社科联课题: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践路径研究。(项目编号:SYSK2017-18-06)

2017年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课题:沈阳市创新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项目编号:17-232-5-16)

2016年辽宁省社科基金课题:促进辽宁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财税体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L16BJY026)

张雪(1979.2-),沈阳大学社会工作,专业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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