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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闹”事行为的原因分析

2017-04-06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9期
关键词:聚众机制法律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聚众“闹”事行为的原因分析

商雅岚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聚众“闹”事行为,是指一定数量的群体基于某种目的,在特定的环境下实施的影响正常生活、学习秩序,阻碍交通,影响生产经营的一种非程序性、非理性行为。该行为的形成大致有三种原因,历史原因表现为中国传统“闹”文化以及“闹”大的历史惯性,“闹”文化在中国由来已久,四大名著中《西游记》、《水浒传》都或多或少的可以看到“闹”文化的身影,现实原因表现为维稳政治下的选择性性执法以及超额利益的谋取,在维稳政策下,“闹”大的结果往往是双方协商,“闹者”恰恰抓住政府软肋,将事态扩大,给政府造成压力,趁势开出高额的补偿要求,心理原因表现为法不责众心理、破窗效应心理以及聚众造势心理。据此,笔者建议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由“维稳政治”向“法治中国”转型。树立法律信仰,形成良好风尚。

聚众“闹”事;法文化;法律信仰

近年来,我国多地发生群众性聚众“闹”事现象,除此前闹的沸沸扬扬的“医闹”外,“房闹”“学闹”“路闹”层出不穷,更有甚者,因裁员而集体在企业门前抗议,因欠薪而在政府门口示威,极端者则“闹丧”。显然,中国人似乎一直以来奉信“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在此种文化氛围影响下,群众性聚众“闹”事行为屡禁不止,不仅无法使事情得以合理解决,反而带来一系列危害:在生活工作方面,这一行为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给公民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在社会影响方面,这一行为激化了社会矛盾;浪费社会公共资源,有悖于依法治国战略,法治国家的建设等等。

就目前社会上的一些聚众“闹”事行为来看,大致有如下三类:第一类,以“闹”维权,即闹事者权利确被侵犯,但不通过法律等正规途径解决,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试图以“闹”取胜。第二类,有组织、有策划的聚众“闹”事行为。此类行为无论在主观恶性、社会影响以及复杂程度来说,都与前者不同,前者为自发的,没有组织、领导,其目的是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非理性下的一时激愤。而后者则恶意制造群体性聚众“闹”事的混乱状态,施加舆论压力,其目的大多是谋取超额利益或法外利益。第三类,聚众寻衅滋事,严重危害社会。该类行为已为我国《刑法》所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对他人进行随意殴打,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聚众“闹”事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中国传统“闹”文化。“闹”文化在中国由来已久。我国不少文学经典都对其有所描述,例如,《水浒传》中也曾写道:“话说当时薛霸双手举起棍来,望林冲脑袋上便劈下来。说时迟,那时快,薛霸的棍恰举起来,只见松树背后雷鸣也似一声,那条铁禅杖飞将来,把这水火棍一隔,丢去九霄云外。跳出一个胖大和尚来,喝道:洒家在林子里听你多时!两个公人看那和尚时,穿一领皂布直裰,跨一口戒刀,提起禅杖,轮起来打两个公人。林冲方才闪开眼看时,认得是鲁智深。”除小说戏剧中宣扬“闹”文化,以“闹”来挑战权威,维护正义外,每逢重大节日,广大人民群众也通过“闹”来表达节日的祥和与喜悦,如“闹新春”、“闹元宵”。

如果翻看清朝的一些书,会发现历史惊人的相似,两个人的事情会变成五十几个人的喊冤,吸引上层的关注,在上层的关注下修复协商机制。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长久以来,中国民众遭遇利益争端、社会不公时,几乎本能地立刻想到求助于“单位”、“政府”、找“清官”。同时,每一次以“领导批示”方式解决了问题,哪怕对问题是依法进行处理的,人们也往往将功劳记在“清官”身上。长期存在的上访、信访制度就体现了这种权力至上、官本位思想的影响。由人治传统进一步产生的是权力信仰,体现为对权力的遵从与信任,相对的法律往往处于被忽视或后置的地位。

(二)维稳政治下的选择性执法。由于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政府权力体系中可分配的资源也受到限制,所以纠纷发生时,许多地方政府会有选择性执法的行为,其标准多数情况下可以参照以上级部门的政绩考核标准。因此,许多地方政府提出“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闹者”恰恰就看准了政府害怕把事情闹大的软肋,利用维稳机制缺陷滥用基本权利,通过组织众人聚集的方式达到扩大事态的效果,以一种缺乏理性和合法性的方式不断地挑战着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底线。无论闹大还是维稳,其本质上都是对规则的摒弃,恰恰说明了当今社会规则的缺位和破损。遗憾的是,聚众“闹”事的结果更多的是协商而不是规则的重建。

(三)超额利益的谋取。相比之下,选择“闹”的方式在成本上则要低廉许多,既无需花费高额的律师费,也无需经过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通过媒体报道迅速获得社会和政府的关注,使问题可以很快得到解决。其二:如上文所述,在维稳政策下,“闹”大的结果往往是双方协商,“闹者”恰恰抓住政府软肋,将事态扩大,给政府造成压力,趁势开出高额的补偿要求,政府出于政绩的考虑,不想事态扩大,大多会同意“闹者”或合理或不合理的要求。因此,较之通过正常渠道,“闹”大维权得到更多的利益。

(四)“破窗效应”心理。“破窗效应”(Broken Windows Theory),这一著名理论首次出现是在1982年3月,由威尔逊和凯林提出,美国《大西洋月刊》杂志《 “破窗”——警察与邻里安全》的文章一经刊登,即得到广泛关注,直到现在也是学界热议的理论,很多问题都会涉及该理论。“破窗效应”理论认为如果对社会中的不良现象置之不理,就会不自觉的被社会群体所效仿,以致其变得更加严重。反思我国聚众“闹”事行为,正是因为存在通过聚众“闹”事解决矛盾的先例这一“破窗”,其他群众见此方法成本低、见效快,随即纷纷效仿,形成影响,久而久之,通过聚众“闹”事解决问题这一方法在民间流传开来。

二、规制群体性聚众“闹”事行为思考与建议

(一)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聚众“闹”事行为之所以产生,其根本原因就在在急剧变化的当今社会,社会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增长。鉴于不同的矛盾、纠纷各有其特点,不可能构建出一个相同的问题解决模式,从而一劳永逸。因此,我们应量体裁衣,在认真分析、研究各个社会矛盾特点的基础上,提倡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如行政解决机制、司法解决机制以及民间解决机制。

(二)由“维稳政治”向“法治中国”转型。由维稳政治下的行政垄断模式转为法治中国下的社会多元共同治理模式。在维稳政治下,国家治理大多被行政机关所垄断,其内部实行领导负责制,在此种机制下,易导致领导者决策失误等问题,且缺乏民主性。在强调民主与法治的今天,我们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让更多的社会力量、人民群众参与进来,形成以行政为主体,社会多元因素积极参与的共同治理模式,实现国家治理的根本转型。

(三)树立法律信仰,形成良好风尚。世界知名法学家伯尔曼曾在《法律与宗教》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需要的国家治理方法。只有在全社会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公民对法律心存敬畏,无论是在权利收到侵犯时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选择法律途径,这一理性的、程序的方式,从公民内心深处,铲除聚众“闹”事的土壤。

商雅岚(1993-),女,汉族,山西人,学术硕士在读,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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