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事诉讼立案调解的现状分析及制度构想

2017-04-06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9期
关键词:调解员立案法官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民事诉讼立案调解的现状分析及制度构想

杨晓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立案调解制度是我国调解制度的一项创新。立案调解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快速解决纠纷,而且还有效地提高了审判的效率和质量。但在当前立案调解只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务中的积极探索,并无统一的法律规定,致使立案调解制度在理解和运用中产生了一些混乱。本文旨在通过清楚地界定出立案调解制度的概念,并对其目前运行现状进行考察,对我国的立案调解制度的设立从原则开始,到程序的启动、终结等方面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希望我国的立案调解制度得到完善。

民事诉讼立案调解;现状考察;制度完善

一、民事诉讼立案调解的概念界定

(一)立案调解制度与诉前调解制度。诉前调解制度是指法院对于还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所进行的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了,纠纷就以调解的方式结束;如果调解不成功,则法院需要按正常程序走,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

(二)立案调解制度与庭前调解制度。庭前调解制度从字面上理解为法庭审理前的调解。即在法院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在审判员收到被告所提交的答辩状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分析,正式开庭前进行的调解。

把立案调解制度分别与诉前调解制度和庭前调解制度比较,我们能够得出立案调解制度是指对于一些已经立案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还未移送到审判庭之前,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由法院的调解员参与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化解纠纷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民事诉讼立案调解制度的现状考察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立案调解制度运作原则的缺位。运作原则是每项制度的支撑,每项制度的运行都少不了设置相应的运作原则,立案调解制度也一样。立案调解制度相对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有其新颖和特殊的地方,但是目前该制度的运行原则还是大调解制度的一般运行原则。

(2)立案调解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不一致。由于我国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做法也不同,在实践中由各个法院自由把握,这将会导致相同的案件在不同地区法院以不同诉讼程序对待,得到完全不同的审理结果。

(3)立案调解制度设计还没有形成规范系统的体系,缺少程序性规定。我国的法律中明确提出立案调解制度也只是对立案调解制度的期限和主持调解的人员做了笼统的规定,对于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置以及运作的程序方面等均为做出规定。

(二)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1)调解员调解能力有限,调解水平不够高。立案调解时间很短,最长也就20天,调解员最迟也要在这20天内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这就要求调解员不仅要有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还得懂得立案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而目前我国的基层法院立案庭的工作量又大又复杂,而且参与调解的人员也是参差不齐,他们的专业知识不敢确定够不够,但他们的调解经验是少之又少,这与立案调解法官的高要求还尚有一段距离。

(2)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结案率,监督机制不完善。对于那些群体性案件、涉诉涉访案件,由于其社会影响力较大,法院一般都很谨慎,所以在实践中法官为了减轻职责,追求快捷、高效地解决纠纷,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这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严重的损害,也背离了民事诉讼立案调解制度建立的初衷,而现行的立案调解制度又缺乏程序来严格监督和限制法官。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案调解制度的构想

(一)构建民事诉讼立案调解制度的运作原则。1、自愿、合法原则。民诉第九条规定了立案调解“自愿、合法”原则,该原则是民事诉讼调解的基础。首先,调解必须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法官不能为了一些目的而强制调解,其次,调解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的过程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快捷高效和程序有限原则。设立立案调解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一些简单民事案件。迅速、科学、简便地解决纠纷,乃是该制度的价值所在。既然要保证调解的速度,该制度就应坚持程序有限性原则,程序有限原则要求时间和次数上有所限制。3、调审分离和信息保密原则。要想实现调审分离就应借鉴美国的调解制度,遵循信息保密原则,将所有调解材料密封后再移送至业务庭。这样,避免了承办该民事案件的审判法官受到影响,能够保持中立。

(二)设计民事诉讼立案调解制度的程序

1、民事诉讼立案调解制度的启动。民事诉讼立案调解制度的启动还是遵循自愿的基本原则。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由立案庭审查起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分流。不属于立案调解范围的案件排期进入审判庭。

2、民事诉讼立案调解制度的运行。首先是人员配备,立案调解机构可以设立个法院外调解人员资料库,把当地的退休法官、律师、仲裁员、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人员都收录到调解工作中来;其次是立案调解制度的时限和审级。我认为可以把立案调解的时限统一规定为20天,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需报请立案庭庭长可以延长7天。立案调解只用于一审的民事和商事案件,二审、再审则不适用立案调解。

3、 民事诉讼立案调解的终结。在整个调解过程中,立案调解的法官应该做好调解笔录,调解完毕之后,由双方当事人和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字,按手印。假如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笔录与判决是同等的效力,一方当事人后悔,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调解期限里达成一致,立案调解终结,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自动进入诉讼程序,由排期法官排期开庭审理。

(三)完善与立案调解制度相关的制度

1、 规范调解员制度。目前我国法院的调解员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针对有的法院书记员、法警都参与调解的现象,应该规定参与调解只限退休法官、仲裁员、律师、高校法学教师和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专员,这样既能保证有深厚法学知识的功底,还不缺乏调解经验。还有调解员应当予以定期的职业培训,提高调解能力。

2、立案调解监督机制。针对目前法院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结案率的问题,我们应该建立立案调解监督机制。首先将民事调解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调解人员在立案调解过程中是否公正,案件调解后当事人是否满意,协议内容是否合法。设立调解的司法救济程序,将民事调解书和和解协议纳入受监督范围。

3、针对恶意诉讼的惩罚机制。对于恶意诉讼,只有通过法律规定来弥补这种不足。所以我们要建立惩罚机制,规定恶意诉讼一但被发现,诉讼标的额小于等于1000元的,处1000元的罚金,大于1000元的,在1000元的基础上再罚诉讼标的额的50%。相信这样会大大减少恶意串通的情况。

结束语

立案调解制度的弊端不少,但是立案调解制度的价值也不容忽视。它符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在解决我国当前司法困境等方面也起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立案调解制度算是才刚刚起步,各方面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理论方面指导的缺乏,目前,我们应该在总结当前立案调解制度运行经验的前提下,取长补短,建立属于我国合理有效的法院立案调解制度,让立案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其优势。

[1]陈鹏.立案调解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2]闫庆霞.中日诉讼外调解制度比较[J].暨南学报,2009,(4).

[3]曹萍.论民事立案调解机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

杨晓(1993-),女,汉族,山西人,研究生,上海海事大学,诉讼法学。

)

猜你喜欢

调解员立案法官
化身“人民调解员”的立法人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专职调解员有了自己的家
坚守团场的老调解员——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全国最受欢迎人民调解员孙光杰
老百姓的“帮大哥”——追记“人民满意调解员”高瑞奎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从高粱双反立案调查说起
立案
“先调查,后立案”为何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