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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2017-04-06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9期
关键词:法制法规市场经济

(甘肃电大农垦河西分校 甘肃 张掖 734000)

论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胥岩

(甘肃电大农垦河西分校甘肃张掖734000)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原则和特性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的反映,其根本目的就是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因此,无论是国家为政府行政活动提供的基本规范和程序,还是政府行政立法,其内容都必须正确地反映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法治;市场经济;关系

一、强化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政府法制,概括地说,就是关于政府的法律和制度,具体而言,从政府所管理国家事务的内容看,政府法制是宪法规定的政府职权的制度化、法律化;从政府对法律手段的具体运用看,政府法制包括着政府行政立法、执法、参与司法活动以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等方面;从法律关系看,政府法制主要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是政府在行使国家公共权力和管理国家事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内容的各种法律关系。由此看来,政府法制的内涵极为丰富,凡宪法和法律规定应该由政府管理的事务,凡政府依法应该规定和处理的关系以及依法可以和应运用的法律手段,都是政府法制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涉及到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诸多方面,必然地引起政府管理方式的变化;而越来越多的、错综复杂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更加迫切地要求有健全的法制。因此,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政府法制。政府法制是整个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内在地需要法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和政府职能范围内,政府法制保证政府应拥有不可动摇的绝对权威,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政府法制建设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要通过制定法律,为政府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基本的规范是指构成政府法制中带有总则性、支柱性或法典性的法律,包括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职能和活动范围;政府行政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活动中职、责、权的关系;政府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的内容和适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行政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政府行政法体系中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的各自特点、任务、分工与相互关系;政府执法的内容、手段和范围;政府司法的内容、范围和准则;政府法制监督的体系、特点、手段和原则,等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现代法治原则,使政府行政行为于法有据,依法行政,前提就是国家权力机关要通过制定法律,为政府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这是强化政府法制建设的基本工程。

第二,重视政府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国家事务管理的立法。政府行政立法,就是指政府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是政府行使立法权的结果,属于广义"法"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确立了我国中央、地方间的多级立法体制。为了全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目前政府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予以解决。

1.关于法制的统一性与特殊性问题。处理好行政立法中统一性与特殊性问题,是强化政府法制建设的首要工程,随着行政立法地位的日益提高,政府部门通过立法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也日益强烈,致使各个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并没有呈现出主要从"全局利益"出发考虑的特征,而是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的代言人出现,从追求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的最大化角度去选择对其最有利的立法方案,并往往利用这种行政立法来确定和保护其自身的行政权力和垄断利益,因而不惜抵触宪法、法律和中央行政法规,造成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模糊,上下级法律规范冲突多、地区封锁、部门封锁等各自为政的情形出现。

2.中央和地方立法的关系。我国立法体制由单一立法体制向多级立法体制的转变,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其意义十分重大。

3.政府行政立法权限问题。权限是与职能密切相关联的。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是专门的立法机关,是国家法律最主要的制定者。政府行政机关则主要是通过执法来贯彻实施法律,并从行政执法、履行国家事务管理职能的角度供给法律;同时,通过行使行政立法权、委任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范。但是,现行许多新的行政法规、规章是在没有宪法依据的情况下制定的,出现了政府行政法规在市场经济管理中泛化的现象。政府行政法规的泛化,实质是强调了行政法规在市场经济管理中涉及领域广、干预力度大,政府进入了它不应介入的领域,行政法规事实上成为了"计划"的翻版。这种泛化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宪法有关国家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委任立法权的具体权限范围不清。

第三,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重视政府法制监督。首先,实行政治与经济的二元化,割断权力与金钱的关系。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告诉我们,执法权力与政府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直接联系,政府利益的最大化是通过追求权力的最大化而实现。因此,在行政法规泛化,强调加强政府依法对市场秩序管理这一背景条件下,改善和加强行政执法举措中应加倍注意的一点,就是要努力防止政府执法将追求自身的利益与执法权力发生关系,采取诸如禁止政府执法部门经商办企业,执法机关不得下设带有收费性质的各种事业单位,实行执法活动罚款决定与收受罚款机构分离、权力与金钱分离等措施。

其次,切实贯彻依法行政原则,严格约束政府执法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作为现代行政的核心原则,表明了政府的职权由法律而产生,政府必须依法律进行管理,由法律支配,其行为负法律责任。

第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制度。行政处罚是我国特有的执法手段。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对应该制止和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存在着处罚设定权和处罚主体混乱的现象,不管哪一级行政机关,也不管有无处罚的权力,都纷纷作出处罚,这直接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甚至滋长了腐败之风。面对这一状况,完善行政处罚,可采取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采用行政刑罚的做法,将涉及公民、法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为转化为行政刑罚,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这样做,既可增强制裁力度,达到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目的,又可通过完备的司法程序保护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就是要把各种形式的监督与追究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政治责任和行政违宪责任直接联系起来,就是通过追究政府责任的强制性,达到实现行政法治和人民民主权利的目的。离开了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法制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监督无力,也就无所谓责任政治。大量事实说明,掌握权力却不受责任追究,是导致领导干部犯错误的根源。那种认为自己权力大、地位高,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不受任何责任追究的思想,是腐朽的封建特权思想,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政治相违背的。推行执法责任制,就是将依法治国的方略变成实际行动,切实保障在党的领导下,使宪法和法律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具体运用和有效实施。

[1]参见1993年10月9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2]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

[3]李步云:《关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专家建议稿)的若干问题》。

胥岩(1982-),2007年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毕业,高校助教,现在甘肃电大农垦河西分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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