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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记者的社会角色研究

2017-04-06李亚沛赵曦

新闻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制角色扮演权利

李亚沛+赵曦

【内容提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制记者扮演着一定的社会角色。法制记者只有正确理解自身角色,履行角色权利和义务,满足社会和人民对这一角色的期望,才能成功地完成角色扮演。但是法制记者的角色扮演并不总是顺利的,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角色不清、角色冲突等问题,从而造成角色失败。

【关键词】 法制记者 社会角色

一、法制记者的角色权利和义务

根据角色理论的观点,每个人都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一定的社会角色,角色扮演者会根据场景等客观因素,及自身对角色的理解等主观因素来进行“表演”。

法制记者是媒体记者中细分出来的一类群体,他们专注于法律新闻的报道和追踪,本文所研究的法制记者既包括法律媒体从业的记者,也包括综合类媒体中专门从事法律新闻报道的记者。研究社会角色,就要先从其基础要素:角色权利和角色义务来进行考察。

1.法制记者所享有的角色权利

新闻报道采访的权利。采访权,是记者从事新闻工作的基本权利。在采访权的保障下,法制记者可以进行新闻信息的选择和采集,加工和发布。监督的权利。法制记者接触申诉机构比较多,舆论监督权对于法制记者尤为重要。

2.法制记者所应遵守的角色义务

法制记者在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不能损害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能违背新闻真实性和客观性原则,做有偿新闻,进行虚假宣传报道;不能突破职业道德底线,用新闻敲诈等手段非法敛财。义务和权利相生相伴,享受权利的同时就必须遵守义务的约束。法制记者享有采访权,就必须使用正当手段来采集新闻;享有新闻报道和监督权,就必须真实客观地进行报道;享受人身保障权,就必须不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法制记者所应扮演的社会角色

法制记者的社会角色扮演过程要经过角色期待、角色领悟,并最终完成角色定位和实践。

1. 社会对法制记者的角色期待

角色期待作为一种社会意识,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角色塑造力量。从专业知识上,人们期待法制记者能够精通法律条文,是专家型记者。专家型法制记者可以给人们带来最新、最权威的一手法律信息,是人们通过媒体了解法律资讯、进行法制学习的重要通道和载体。从职业能力上,人们期待法制记者能够担负起舆论监督的重要职责,敢于为民发声,解决群众最迫切的法律诉求,能及时反映并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从道德规范上,人们期待法制记者能够做到秉持公正,坚守职业道德。新闻媒体作为具有公信力的社会机构,记者在其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2. 法制记者的角色领悟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让人们对于法律正义的未来充满期待,法制记者所应扮演的社会角色是法治社会对于这一群体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职业内涵使然。法制记者对于角色的领悟,会受到文化背景、家庭背景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领悟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对角色的认知和定位。

(1) 法制记者是新闻事实和真相的传播者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自媒体的兴起,许多谣言和未经证实的信息常常在社交平台上传播,这就需要法制记者做到秉持客观态度,深入调查和公正报道。社会舆论作为一股无形而又强大的力量,有时理性客观,有时却可能呈现出偏激状态,对社会产生负面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在法治领域,涉法舆论的负面作用更有可能干扰案件审判和法律判决。作为法制记者,要坚持正确的方向,善于通过议题设置和新闻评论来引导群众。

(2) 法制记者是法律正义的守望者

在法律系统的内部审查监督之外,大众监督和媒体监督是约束公权力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补充。法律正义离不开工作在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也离不开媒体记者的监督。法制记者能够深入法律机关内部,掌握更多更全面的案件信息,但在守望法律正义的路上,也是路途艰险,被打击报复,甚至身陷囹圄。守望法律正义,是出于对法律的敬畏和对人民的负责。呼格吉勒圖案能够沉冤得雪离不开新华社记者汤计的努力,2005年汤计发表了第一篇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内参文章,此后几年时间里,他一直坚持不懈推动此案再审。

三、法制记者面临的角色问题

1.角色不清

角色不清是角色扮演者对于角色认识不明确、不清晰。新闻媒体是大众传播工具,其自身并不具有行政和法律裁决的权利,媒体记者如果以舆论监督之名,以审判者自居,就超过了角色界限。

在恶魔张君案的报道中,有个别报道把张君作为“该杀”“早就该枪毙”的罪犯来报道,抢在法院判决之先,对张君的量刑作了太多的渲染①。这种先入为主的“媒体审判”违背了媒体的角色功能定位,对司法审判造成了不必要的干扰。法制记者不应借助媒体权威和平台影响力来干扰法律运行,而应按照法律程序,客观报道案件进展,宣扬法治精神。

2.角色冲突

角色冲突指的是角色与外部,或不同角色内部之间产生的矛盾。如一名在读博士,同时是已婚妻子和孩子的母亲,当妻子或孩子的角色要求必须占据她的上课时间时,就产生了角色冲突。

(1)开放性角色与规定性角色的冲突

法制记者生活在社会现实中,尤其是在中国社会讲究人际关系,有着浓厚的人情传统。与规定性角色相比,开放性角色没有非常明确的权利义务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因此,开放性角色的内容一旦无限延伸,就会干扰规定性角色的权利义务履行。基于法制记者的工作平台和社会背景,常常会遇到一些干扰司法公正的情况,出于角色亲密或金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就构成了与规定性角色的冲突。

(2)功利性角色与表现性角色的冲突

功利性角色以实际利益为追求目标,表现性角色则更加注重社会责任。在社会生活和组织架构中,有些角色身份要求个人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义务感而不能只看到功利性报酬。比如法官、医生、记者等都是表现性角色,这些角色是不能以单纯追求外部经济利益为出发点的。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活动的直接目的往往是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但与商人不同,法制记者决不能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放弃表现性角色。2014年,前央视法制记者赵基成就因涉嫌诈骗罪受审。他曾冒充央视网络中心主任等身份,声称能够帮人办理子女入学等,先后从18位事主手中骗取财产850余万元。这是典型的法制记者追求功利性角色,追求经济利益而与表现性角色冲突的案例,法制记者担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必然会造成道德失范,甚至走上知法犯法的道路。

综上所述,成功的角色扮演,取决于法制记者对角色权利与义务的正确理解和认真履行,取决对角色期待的接受和实践,以及角色领悟能力。只有做到这些,法制记者才能完成社会的角色扮演,担负起传播新闻事实、引导社会舆论、守望法律正义的社会职责。相反,如果法制记者在角色扮演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就会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调的现象,造成角色失败。

注释:

①魏永征.不要搞新闻审判[J].新闻采编,2001(4)

作者简介:李亚沛,内蒙古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赵曦,内蒙古日报社记者

编辑:白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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