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态转型的道路选择(上)
2017-04-06骆世明
农业生态转型的道路选择(上)
一、农业的生态转型及生态农业的概念
生态农业是一种积极采用生态友好方法,全面发挥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方式。
“生态友好方法”是指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效法自然的农业模式与技术体系,生态农业反对无视自然、对抗自然、破坏自然的行为方式。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生态系统能够为人类利益提供的各种产品与服务的功能。这些产品与服务包括:提供物质产品,调节生态环境,影响精神文化,维护全球环境稳定。
不同国家对农业生态转型有不同的称谓:多功能农业,环境友好型农业,环境保全型农业,基于资源环境的最佳农业实践。强调不同内容的称谓:循环农业,低碳农业,农业清洁生产,气候智慧型农业,有机农业,自然农业。
二、我国农业生态转型已经上路
(一)2015年4月10日农业部印发了《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工作目标明确指出力争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一控”,即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确保农业灌溉用水量保持在3720亿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两减”,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三基本”,即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确保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
(二)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意见》坚持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建立在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受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治理农业污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以及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产业。
(三)2015年5月20日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多部委印发《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在指导思想指出要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产能为本、保育优先、创新驱动、依法治理、惠及民生、保障安全的指导方针,加快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生态保育型农业,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从依靠拼资源消耗、拼农资投入、拼生态环境的粗放经营,尽快转到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益的集约经营上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持续增收,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四化同步”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四)2015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
该文件中指出要推动农业发展由数量增长为主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上来,由主要依靠物质要素投入转到依靠科技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由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可持续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大力推广轮作和间作套作,鼓励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积极发展草食畜牧业,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实施化肥和农药零增长行动,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五)2015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2)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3)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4)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5)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7)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8)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未完待续)
(骆世明华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