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017-04-06柳伟华
柳伟华
[摘要]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绝对基数大、失能老年人不断增多、生活质量下降、护理费用不断上涨,亟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文章通过分析国外相关国家的经验,以期对我国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有所启示。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析;启示
[DOI]1013939/jcnkizgsc201650189
1引言
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22亿,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数量也在大幅增长,其中失能和半失能人数超过4000万,需要被长期照料、看护。失能老年人的护理问题,既关系到老年人的生命尊严和生活质量,又关系到传统文化传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国家和全社会高度重视。由于家庭结构小型化,人口流动和妇女就业比例扩大,通过家庭成员抚养来解决失能老人护理的传统方式已经难以为继。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城乡老年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老年空巢家庭甚至达到70%。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老年,老年空巢家庭将进一步增多。“四二一”家庭模式的普遍化使得中年人要承担照顾老年和幼年儿女的双重责任,压力巨大。因而,通过构建护理保险制度来应对“未富先老”的挑战就显得越发重要。本文通过分析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以期对我国在探索试点阶段有所启示。
2长期护理保险概述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安养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1]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存在模式。
3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31美国
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为商业保险模式,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任何年龄段的人都可以自愿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但以老年人为主,且健康状况差的人一般不能投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方(除医院急病治疗部分外)因接受各种个人护理服务而发生的护理费用,都可以得到保险赔偿。保险费率是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标准计算的,按照均衡保费的方式收取。对于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保费分别有老年医疗辅助计划(Medicare)和低收入家庭医疗补助计划的支持(Medicaid),[2]减轻了消费者的个人负担。投保人可以个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也可以单位团体购买,即由雇主为雇员购买。保险项目包括护理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家庭护理,鼓励居家护理,给予选择在家庭的环境下接受护理服务的被保险者更多的福利。同時可以使被护理的老年人得到更好的精神慰藉,减轻被护理者家属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有利于节省社会护理服务资源以及提高护理机构的利用效率。但保险项目规定了给付期和每天的最高支付限额,并且通常有一个几十天的等待期。保险金的给付以现金给付为主,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执行“通货膨胀保护”条款;此外,辅以“管理式看护”给付,避免道德风险。总体来说,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面向高收入人群,低收入人群虽有低收入家庭医疗补助计划,但还是难以承受商业护理保险,所以,其覆盖面较窄。
32德国
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是先有立法后有制度实施。1994年颁布了《护理保险法》,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此后在实施过程中,于2007年10月出台《护理保险结构性继续发展法》,[3]进一步完善护理保险制度。保险模式采取“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强制参加保险,同时要求购买商业保险的人至少参加一项护理保险,使得近90%的德国人口被德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计划覆盖,同时,有约9%的人购买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体现了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广覆盖性。
其保费采取的固定保费制,与收入无关,给付方式为现收现付制,提供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的给付,不以被保险人的需求为导向,是事先规定好的。保费根据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保费的缴纳和给付的形式,体现了社会互助原则和人性化原则,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制度内互济原则,具有鲜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保险项目包括家庭护理和住院护理,其中,家庭护理分为家庭自配人员护理、护理机构上门护理和两者兼有三种形式,[3]且住院护理的申请标准较为苛刻;另,护理服务分等级,分为中度护理、重度护理和最重度护理,不同级别的护理,护理员与患者比不同,以保障被护理者享受到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33日本
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用的社会保险模式,亦是先有保险法再配套相关制度实施。于1997年12月通过《护理保险法》,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4]
被保险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第二类为40岁到64岁的中老年人;保费的收取也不同,第一类人的保费与收入有关,1年的金额高于18万日元,直接从相应的支付年金中扣除;低于18万日元的,根据市町村发出的缴费通知书各自以转账等方式向市町村有关部门缴纳。第二类人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护理保险费。
保险给付主要是实物给付,即为被保险者直接提供护理服务,“保险金”给付为辅。其护理服务的内容十分广泛,分为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两大类,包括医生、看护人员上门进行访问护理;接送老人去日间护理设施或保健设施进行康复训练;以及出借轮椅、特殊床等福利用具等三大部分。对保险给付的申请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且每半年要重新接受一次专家认定。
被保险人在享受护理服务即实物给付的同时,还要再支付10%的护理服务费用,另外90%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公费和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负担,各占50%;其中,公费负担部分由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分别按2∶1∶1的比例共同承担,[5]减轻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压力;这种费用负担机制充分体现了社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4启示
41保险模式
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笔者认为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可以采取“职工、居民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为主、商业护理保险为辅”的模式。其中,“职工、居民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模式按照国家“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强制实施,商业护理保险自愿参加。
411人口老龄化的速度、绝对基数大决定其必要性
我国是在“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社会背景下步入老年社会的,老龄人口呈现高龄化、独居化的特点,面临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绝对基数大,失独、失能老人不断增加的困难,这使得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老年人迅速增加。而社会竞争的压力、家庭结构的变化又使得传统家庭护理功能逐渐削弱,护理费用逐年上涨,亟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分散风险。故建议采取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护理保险费,退休职工从退休金中扣取相应的护理保险费,以解决需要长期护理保险的护理费用及费用逐年递增的问题,体现了保险的大数法则和社会互济原则。
412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现有的模式设计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涉及养老和医疗等保险领域,是一种交叉的保险制度,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是建立在人口老龄化和经济高度发达基础上的。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各地不均衡,城乡、地区差异较大,老年护理需求的复杂,决定了护理保险的内容和形式应具多样性,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职工、居民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基本的护理服务,对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民保险意识强、护理需求较大的被保险人,商业保险灵活的保单设计能更好地满足这一要求,且可以借鉴美国商业护理保险模式的成功经验。
42筹资方式
对“职工、居民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形式的长期护理保险,建议根据调查和数据测算,采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费用机制。费用征集形式与医疗保险相同,职工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一定比例征集;居民按一定数额缴纳护理保险费,政府、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商业护理保险根据不同年龄的疾病风险进行精算,制定适宜的保费。
43保险责任和给付方式
根据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保险责任可界定为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所产生的护理服務及其费用。
目前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均采用固定金额的现金给付方式(如定额包干),既不考虑实际护理费用的发生额,也不允许被保险人选择提供护理服务,这种“一刀切”的给付方式,不仅使产品的技术含量大打折扣,也抑制了投保人的有效需求。事实上,实际发生额给付方式,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而直接提供护理服务可以节约总体护理费用开支,缓解资金筹集的困难。所以,建议给付方式为对产生的护理服务费用进行现金补偿;设立居家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医疗机构护理三种类型,供参保人选择;规定起付金额、最高支付金额和分担比例,以增加参保人的费用节约意识,降低道德风险。另外,患者的失能程度决定着护理服务的强度、时间和花费。建议设立失能等级鉴定和护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针对不同护理类型,在不同身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照料要求和待遇,即制定差别化的待遇报销政策,同时鼓励居家护理,在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商业护理保险在设计给付时,增加通货膨胀保护条款。
44加快护理保险立法
德国、日本均为先有护理保险立法再有制度实施,美国是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逐步形成护理保险法,对制度不断加以完善。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不例外,要在现行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建立《护理保险法》,以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运营和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利益。我国2006年出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长期护理保险与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并列为健康保险的四大险种,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将护理保险作为独立险种进行界定。但这是以商业保险的形式进行界定,不包含笔者建议实施的“职工、居民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险模式。
45加强护理机构、护理人员的培训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大量的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护理人员或者要具备专业的护理知识,或者要具备基本的护理水平,目前的护理机构、护理人员远不能满足护理保险市场的需求。应鼓励社会资本建立护理机构,由劳动技能培训部门进行护理机构、护理人员的培训,以满足市场需求。这一举措亦将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和拓展护理从业人员就业渠道,有利于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参考文献:
[1]荆涛长期护理保险研究——中国未来极富竞争力的险种[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10
[2]韦公远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J].保险天地,2006(7):48
[3]丁纯,瞿黔超德国护理保险体制综述:历史成因、运作特点以及改革方案[J].德国研究,2008,3(23):47
[4]仝利民日本护理保险制度及其对上海的启示[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12
[5]日本厚生劳动省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EB/OL].(2002-07-01)http://wwwmhlwgojp/English/topics/elderlycar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