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平原则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改革建议
2017-04-06史陈方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稳定增长,呈上升趋势,然而人们的收入在上涨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均衡的现象,居民收入差距悬殊。现如今,贫富差距已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当今社会由于各种原因,使其调节力度不够。仅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我国主要实行分类税制,因此目前仅能调节收入来源较易控制的“显性”高收入者,而更多的“隐形”高收入者并没有承担与其收入相当的税收责任。使得现行个税沦为“工薪税”,在收入分配中严重缺失公平,无法进行公平分配,导致收入差距日益悬殊。因此,应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模式,借鉴国内外做法和经验,在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同时,加强个税征管,运用一系列政策、手段,加强信息化管理。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加快经济可持续发展进程。
[关键词]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改革
[DOI]1013939/jcnkizgsc201650118
作为我国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个人所得税近年来频频出现调节不力的问题,甚至出现“逆调节”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税制无法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发展,不能有力地促进公平分配,然而税制改革较为困难,所以,我国可以针对本就薄弱的征管环节进行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纳税编码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推广个人非现金结算制度,重点管理高收入者,通过进行税收信息网络化管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促进国民收入公平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加快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
1建立综合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征收和综合申报相结合,分类征收、源泉扣缴是基础,逐渐引入综合申报制度,将高收入人群作为重点监控的对象,降低中低收入纳税人税收负担。在过程中逐步完善和改进信息技术条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纳税编码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推广个人非现金结算制度,重点管理高收入者,通过进行税收信息网络化管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综合项目中包括所得性质相同的收入、易受监控的收入、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以及可扣除费用的所得实施综合征收。而分类项目主要包括所得性质不同的收入、难以监控的收入和无须扣除费用的所得等。
2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纳税编码制度
由于信息不完整,税务机关无法全面了解居民的个人收入,所以,个人所得税的逆向调节往往以不同程度存在。解决的办法,就是在政策的制定上充分考虑征管上的困难。一是要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适时提高起征点。确定扣除范围时,要考虑是否会影响纳税人支出消费状况,还要考虑纳税人的生活情况,更要考虑不同家庭状况的变化。还应结合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规定赡养、医疗、失业等可以税前扣除,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二是针对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主,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结合。三是要强化对高收入者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处罚。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每个符合纳税要求的公民都有唯一且固定不变的纳税编码,可与个人身份证号码一致,并存入档案进行全国联网统一管理。税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个人的经济往来状况,明确个人的收入情况,能够防止避税。世界各国的成功事例表明,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是税收征管规范化和有效监控税源的重要手段。在我国,除了在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等涉税事务中强制纳税人使用其纳税编码外,还要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规定个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必须登记个人的纳税编码。税务机关将通过计算机网络把各个部门和银行、邮局、企业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集中处理,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进行有效的征收管理工作。
3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财产是个人收入的一种转化形式,通过财产可以直观地反映个人的收入情况,个人除了货币资产外,还有其他房地产及汽车等的固定资产。加快建立、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尤其针对领导干部和高收入人群,以便了解个人财产来源是否合法合理。如此,税务机关可以加强税源控制,有效监控个人财产的变动、异常。通过实行个人的财产实名登记,税务机关可以全面了解个人财产情况,并据此推算其财产积累期间各年收入的水平,从而加强税收征管,避免发生偷逃税款现象。对于纳税人从境外获得的收入,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纳税人的收入证明及境外纳税资料,以便更好地监控税源。个人财产的情况要做好登记存档,并在全国联网,以便各地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随时随地查看相关的资料。这样税务机关可以重点监控个人的高额财产,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使偷逃税款无处遁形。
4推广个人非现金结算制度
现今,人们传统现金支付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银行要积极改进现金管理方式,普及非现金支付方式。一是强制经济来往数额较大的居民使用信用卡等,缩小现金的交易范围和交易量;二是加强现金管理力度,除规定以外的款项,一律不许使用现金,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的非现金结算方式完成支付和交易;同时加大现金检查力度,一旦发现有违反现金管理规章制度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立即严惩,处以重罚,有效加强现金管理。
5重点管理高收入者
目前我国高收入者的标准是年收入12万元,并明确规定了9类高收入人群、10个高收入行业作为日常的重点管理。这种划分标准有失偏颇,我国现在广泛存在个人收入非货币化、非显性化。因此,除了收入标准以外,可以借鉴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做法,监控高收入纳税人的收支情况。根据我国国情,可以规定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必须登记个人财产,建立个人收入档案,进行重点监控:一是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除经济适用房外)的纳税人;二是拥有购买价格15万元以上家庭汽车(货车除外)的纳税人;三是一次性购买价值超过3万元的高档消费品(金银首饰等)的纳税人;四是单次个人境外旅游费用超过2万元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发生这些支出的同时,售卖单位要进行登记,纳税人需要证明用于购买房地产、轿车等消费品的资金来源,并且提交在过去几年中的缴税证明。同时,税务部门要注意了解这些高收入者的收入从何而来以及具体数目,收入的分配状况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建档管理,实行重点监控。
6建立税收信息网络化管理
建设税收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加大税收信息的集中、共享,强化网络化、信息化发展。税务机关应借助信息化工具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建档存档、入库保管等工作,全方位监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过程,分析所受政策影响及税源变化情况。税务机关还应建立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与金融支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传递,形成完备的个人所得信息采集和交叉稽核系統,建立严密的税源监控网络。
参考文献:
[1]刘维对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改革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6(18)
[2]董春诗,同玉洁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中国市场,2016(6)
[作者简介]史陈方(1995—),男,铜陵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2013级税收学专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