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视角下的孙中山法治思想解读
2017-04-05郑颖慧
郑颖慧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民族主义视角下的孙中山法治思想解读
郑颖慧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民族主义视角具体限定在孙中山提出的民族独立和民族自强两大基本主张,其间分别蕴含民族主体和民族自觉的基本原则。民族主体诉求和民族自觉意识彼此融通又各有侧重。孙中山民族主义在其“三民主义”理论体系的首要地位必然决定并影响其法治思想的形成路径、发展程度及基本特征。从民族主义的特定视角解读孙中山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贯彻民族主体原则的“五权宪政”法治模式创新;二是坚持民族自觉原则的本土法治理论重构。可以说,孙中山法治思想是民族主义统领下的理论学说,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当前法治中国建设应以史为鉴,以彰显民族性为先导,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孙中山;民族主义;法治思想;重构
引言:民族主义视角内涵界定
何谓民族主义?美国学者伯恩斯曾定义为:“民族主义一般被界说为一种以民族意识为基础的纲领或理想。”[1]这说明民族主义是围绕民族生存发展的意识形态,民族主义在民族概念基础上而形成。民族概念17世纪末由英国萌发,此后随着一系列资产阶级国家在欧美成立,于19世纪初确立起来,即“人类自然地划分为不同的民族,这些民族由于某些可以证实的特性而能被人认识,政府的唯一合法形式是民族自治政府”[2]。可见,“民族”概念具有两个基本内涵:民族独具自身特性、独立政府合法形式。继之,1836年《英国牛津词典》正式收录“民族主义”一词,主要代表重视民族感情、强调民族利益的思想观念。20世纪初,各国民族运动高涨,民族主义受到广泛重视,形成了系统的理论观念。它主要包括:第一,主张民族独立自主,这是民族主义的核心要义。“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承认民族国家是政治组织的理想形式,承认民族是一切文化创造力和经济福利的源泉”[3]。换言之,民族首先要有一个独立自治的合法政府形式。第二,坚持民族传统文化认同,巩固民族自强基础。“民族主义这个词主要指一种心理学的现象,即个人在心理上从属于那些强调政治秩序中人们的共同性符号和信仰。”[4]这种心理上的依存正是民族情感的表达,依靠民族情感实现民族传统文化认同,坚守民族自身独特性。对于西方民族主义理论,国内学者通过综合考察总结指出:“民族主义是建立在民族情感基础上的一种思想观念,它是民族共同体的成员对本民族的一种热爱与忠诚,对民族统一、独立和强大即生存与发展的追求和理想。”[5]简言之,民族主义就是民族情感维系下呼唤民族独立自强,体现了民族主体和民族自觉基本原则。
近代中国在“西学东渐”思潮影响下,西方的民族主义理论也随之传入并广泛传播。孙中山于1905年10月正式提出:“余维欧美之进化,凡以三大主义:曰民族,曰民权,曰民生。”[6]288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在其“三民主义”理论体系中处于首要位置,充分说明民族主义的重要性。从民族、民权和民生三大主义的关系来看,以实现民族独立自强为目标的民族主义是前提,以建设法治国家为宗旨的民权主义是根本,以发展社会经济为中心的民生主义是保障。之所以民族主义成为“三民主义”之前提、为第一要义,是因为当时中国首要任务是推翻满清专制统治,反击西方列强入侵,实现民族独立自强。否则,何谈民权?又如何改善民生?可以说,没有民族的独立自强,民权和民生必然沦为一纸空谈。只有民族主义这个前提条件实现了,前进的道路阻障被清除了,才有可能建设现代民族法治(即民权)国家,也才有可能顺利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可以说,孙中山的民族主义不仅直接决定民权及民生能否产生与发展,而且其内涵主张还深刻影响和制约民权乃至民生的发展路径、程度规模、根本特征。孙中山紧随时代变化不断丰富民族主义理论,大致来讲,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同盟会成立前,民族主义是以排满为根本特征;同盟会成立后,提出“创立民国”的革命目标,旨在建立民族法治政府,从而发展为近代民族主义;“五四”运动后,明确提出反帝国主义侵略,实现中国真正独立。笔者所指“民族主义视角”,特择取孙中山以下基本观点:第一,主张积极抵御外侮,反抗西方殖民侵略,“有凌辱我同胞、蔑视我国权者,以推倒满清之手段排之,故不论其为某国抑或任何国”[7]558-559,进而提出“国民革命之目的,在造成独立自由之国家,以拥护国家及民众之利益”[8]943,要求建立民族独立的法治国家代表了孙中山民族主义之核心理念。第二,主张恢复和发扬民族精神。“余之民族主义,特就先民所遗留者,发挥而光大之,且改良其缺点”[9]60,“要提倡民族主义,用民族精神来救国”[3]189。这说明民族精神构成民族主义的前提基础,因此提出“要恢复民族精神”,“不但是要保存,并且要发扬光大”,“然后我们民族的地位才可以恢复”[10]242、247。可见,基于民族情感的本土文化认同形成的民族精神是实现民族自强的深层源泉和强大动力。综而括之,孙中山主张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建立独立的民族法治国家政治理想,体现为民族主体要求;强调恢复和发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强的动力源泉,表现为民族自觉意识。这就是本文所指“民族主义视角”内涵的确切界定。
“创立民国”既是孙中山民族主义的核心理念,又蕴涵民权主义的根本精义。而民权的根本保障即为法治的实施,在某种意义上民权等同于法治。这样,民族主义本身包涵法治诉求,使民族主义与法治思想密切相联。同时,为了达到民族主义提出的根本目标,即建立一个独立法治(民权)国家,必须要以实现民族独立自强为基本前提。换言之,孙中山坚持独立自强的民族主义理论决定着法治(民权)国家能否建成,而其蕴涵的民族主体和民族自觉等基本原则又影响和制约着法治(民权)建设的路径及走向。可以说,尽管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并非站在法治立场上提出来的,但其思想理路为我们解读其法治思想提供了合理有效的独特视角。
基于民族主体的法治模式创新
为了说明民族主体与法治模式创新的内在逻辑关系,首先需要弄清何谓“民族主体”。马克思曾谈到人的主体性:
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生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11]40
上述指出人的主体性具有三个特性:随社会发展而形成、发生于社会关系中、体现为个人独立自由。据此,当社会发展到个体放大为民族整体所替代,马克思相关阐释对理解民族主体性提供了有益启示。首先,民族主体性是在民族间互动关系中获得彰显,“民族主体必须是在自我认同和来自外部世界的他者认同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超越而彰显出来”,“民族与他族之间的差异性规定着自己的存在和存在方式。民族本性在这种规定中有了自我,即有了主体的意义”。在民族互动关系中,以本族区别于他族的差异性存在以及对他族的超越,使民族主体性得以彰显。其次,民族主体“必须在‘现在进行时’的语句表述中,即在‘在场’和‘不在场’的统一中实现对民族主体的阐释”[12]34-35,这说明民族主体的阐释语境为传统文化和当代进步理念的统合融通而构建的一种现实理论学说。可以说,民族主体是主张民族独立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诉求。依据上述民族主体理论,孙中山提出反对西方殖民侵略、建立独立的民族法治国家的民族主义核心理念,体现了民族主体性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在法治思想方面最集中体现在“五权宪政”法治模式创新。
宪政思想是孙中山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他多次强调,“宪法成立,国之根本,庶难摇动”,“宪法成,国本斯固”[13]400,“有了良好底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底共和国家”[13]488。为此,孙中山构建了“五权宪政”理论,“必以五权宪法为建设国家底基础”[8]486-488,后来发动的护法运动,即旨在保护五权宪法的根本权威。“五权宪政”法治模式创新集中贯彻了民族主体原则。首先,以追求区别于他族、彰显本族差异性自存是“五权宪政”的理论基础。孙中山明确提出中国宪政建设“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而应“为中国民族历史风俗习惯所必需之法”[6]329-444。其次,面对中西民族间巨大文化落差,孙中山一方面批判西方宪政的各种流弊,比如选举之弊,“富人因为有了那么多的财产,便垄断国家大事,无恶不作。穷人因为没有生活来源便不得不去做富人的牛马奴隶”[6]330;又如监督之弊,“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6]331。另一方面,孙中山肯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可纠偏补弊。他指出西方“无考试机关,则无以矫选举之弊;无纠察机关,又无以分国会之权”[6]445;而中国传统考试制度“合乎平民政治,且突过现代之民主政治”[6]445,传统监察制度“从古以来,本有御史台主持风宪”[6]331,“权重内外,上自君相,下及微职,儆惕惶恐,不敢犯法”[3]445,这两项制度“实有其精义,足以济欧美法律、政治之穷”[9]61-67。基于此,孙中山在西方三权之上构建了“五权宪政”理论,实现了法治模式的民族超越。最后,“五权宪政”理论的法治模式创新,是在统合民族传统文化和西方进步法治理念而构建起来的、旨在改造现实民族国家的理论学说,它是“完全优美之宪法,驾于欧美以上,做成一个中西合璧的中国”[13]332。
总之,孙中山“五权宪政”理论是面对中西法治文化巨大落差的客观现实,坚持民族差异性自存的基础上,深刻批判西方宪政弊端,肯定传统文化纠弊之功,进而统合传统文化和西方进步法治理念而构建起一套创新性法治模式,从而实现了民族超越,并为现实中的本族国家提供了独具特色的政治方案。对于“五权宪政”的法治模式创新,孙中山多次指出:“三权为欧美所需要而风行欧美,五权为中国所需要,故独有于中国”[6]444-445,“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6]331。可以说,“五权宪政”法治模式的创新应和了孙中山主张民族独立的民族主义诉求,贯彻了民族主体原则。
基于民族自觉的法治理论重构
民族主体和民族自觉二位一体,彼此包涵。这是因为,在本族与他族的互动关系中,如果坚持民族独立,即贯彻民族主体原则,那么作为独立之体的这一民族必然要求民族文化认同,这既是民族自强的动力源泉,也是民族自觉原则的重要体现。民族主体追求必然带来民族自觉诉求,民族自觉又是民族主体的应然要求,两者相互贯通,彼此表征。据此,孙中山主张独立自强的民族主义理论,“实现民族主体历史和现实的反思”[12]36。具体讲,就是从民族历史传统出发改造现实社会,从现实理论出发重构民族历史传统。前者体现为建立独立的民族法治国家的民族主体原则,后者则体现为主张恢复民族精神的民族自觉原则。两大民族主义基本原则相互证成,密不可分。影响到法治思想方面亦是如此,一方面,“五权宪政”法治模式创新是反思民族政治传统而形成的现实治国方案,另一方面,法治理论重构则是依据现实法治理念对民族政治文化传统的新型诠释,两者分别贯彻了民族主体原则和民族自觉原则。同时,“五权宪政”法治模式创新理论蕴含民族自觉原则,反之,法治理论重构也具有民族主体特性。因此,两大民族主义原则在孙中山法治思想中融会贯通,各有侧重,实为一体,理路不同。对此,在从孙中山民族主义视角解读其法治思想时尤应统一观待,而非将其割裂孤立。本部分着重阐释基于民族自觉原则进行的法治理论重构。
孙中山的民族自觉原则主要体现在提倡恢复和发扬民族精神的主张,而民族精神以民族情感为基础,能够产生民族团结的强大感召力和巨大凝聚力,是实现民族自强的动力源泉,贯彻的是传统文化认同的民族自觉原则。这一原则渗透到法治思想方面就是肯定民族传统政治文化的合理性,并据此对其进行全新诠释,进而实现法治理论重构。对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孙中山曾给予高度赞扬:
中国古时有很好的政治哲学。我们以为欧美国家近来很进步,但是说到他们的新文化,还不如我们政治哲学的完全。中国有一段最为系统的政治哲学,在外国的大政治家还没有见到,还没有说到那样清楚的,就是《大学》中所说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那一段的话。把一个人从内发扬到外,由一个人的内部做起,推到平天下止。象这样精微开展的理论,无论外国什么政治哲学家都没有见到,都没有说出,这就是我们政治哲学的知识中独有的宝贝,是应该要保存的。[10]247
在上述民族政治文化自觉原则的影响下,孙中山具体诠释了传统政治文化内涵,重构了相关法治理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诠释传统儒家仁爱和大同思想,重构社会发展规律学说。
孙中山汲取儒家仁爱思想,提出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的动力是遵守道德仁义、互助互爱。他从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物种以竞争为原则,人类则以互助为原则”[14]195-196,指出“人类进化之主动力,在于互助,不在于竞争”[14]394,这种互助实际上就是儒家提倡的道德仁义,“社会国家者,互助之体也;道德仁义者,互助之用也。人类顺此原则则昌,不顺此原则则亡”[14]195-196。可见,儒家仁爱思想代表了社会国家发展进化规律,因此主张“西方之功利强权的文化,服从东方之仁义道德的文化”[15]409。在社会发展终极目标上诠释了儒家大同理想,“人类进化之目的为何?即孔子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14]196,“便是(孔孟)主张民权的大同世界”[10]262,这个大同世界在当代“便是三民主义中第二项的民权主义”[16]470。古今大同理念又有区别,“孔子那个时代,只有思想,没有事实。到了现在,世界上有了这个思想,也有了这个事实。大家都要做主人翁,承认用这项主义的政体”[16]470。这个政体是“中华民国者,人民之国也。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是四万万人民即今之皇帝也”[10]394,“无尊卑贵贱之见”,“无贵族、平民之阶级”[17]451,“天下是人民公有的天下,国家是人民公有的国家”[17]524。这样的大同世界是人类社会致力追求的美好理想,也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将以全民之力合造大同”[10]394,“以期与诸民族并驱于世界,以驯致于大同”[9]60,可见,社会发展终极目标就是儒家所提倡的大同世界。总之,孙中山诠释儒家仁爱和大同思想,指出其分别代表社会发展进化动力及社会发展终极目标,从而重构了社会发展规律学说,组成其法治理论的哲学基础。
第二,诠释儒家传统民本思想,重构现代民权理论。
儒家的民本思想最早在《尚书》中记载,“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由此形成了历史悠久的民本思想。孙中山提出“创立民国”的革命口号,就是深受传统民本思想的启发,“何以不曰中华共和国,而必曰中华民国?此民字之意义,为仆研究十余年之结果而得者”[18]323。可见,中华民国重在民权,其结果就是设计了一套民权实践方案,即“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管理去管理国事”[10]347。“民众直接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四项政权,控制和管理政府五项治权(即前述五权)。民众“自己决定出来,交到政府去执行”,或者修改不利于人民的旧法律,直接指挥政府、制衡政府。[10]350-351政府“应该要替众人来服务”[19]156,“官吏不过为公仆之效能者”[15]536。新时期的民权理论就是“以人民为主体,政府为之公仆”[17]451,这与“于事实、于学理皆不足以当此”[20]32的代议制明显不同,可以说是儒家传统民本思想的现实转化。后来孙中山更直接吸收儒家的保民和养民思想作为现代民权理论的基本特征,指出,“人类要能够生存,就须有两件最大的事:第一件是保,第二件是养。保和养两件大事,是人类天天要做的。保就是自卫,无论是个人或团体或国家,要有自卫的能力,才能够生存。养就是觅食。这自卫和觅食,便是人们维持生存的两件大事”[10]255,从而区别了以平等政治参与权为根本特征的现代一般民权理论。总之,孙中山深受传统民本思想启发,进一步诠释传统民本思想,从而重构了现代民权理论,成为其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
第三,诠释儒家等级论和宗族观,重构平等自由观。
关于社会平等观,孙中山依据《论语》记载的“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进一步解释指出,“世界人类其得之天赋者约分三种:有先知先觉者,有后知后觉者,有不知不觉者。先知先觉者为发明家,后知后觉者为宣传家,不知不觉者为实行家”[10]298,明确主张人类天赋不平等,“因为个人的聪明才力有天赋的不同,所以造就的结果当然不同。造就既是不同,自然不能有平等”[10]286。尽管承认人类天赋不平等,但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后天的平等:
天之生人虽然聪明才力不平等,但人心则必欲使之平等,斯为道德上之最高目的。聪明才力愈大者,当尽其能力以服千万人之务,造千万人之福。聪明才力略小者,当尽其能力以服十百人之福……至于全无聪明才力者,亦当尽一己之能力,以服一人之务,造一人之福。要调和三种之人使之平等,则人人当以服务为目的,而不以夺取为目的。照这样做去,虽天生人之聪明才力有不平等,而人之服务道德心发达,必可使之成为平等了。这才是平等的精义。[10]298-299
关于个人自由观,孙中山指出,“中国人民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14]212,这点与西方不同,“外国人是以个人为单位,他们的法律对于父子、兄弟、姐妹、夫妇各人的权利都是单独保护的,打起官司来,不问家族的情形怎么样,只问个人的是非怎么样”。孙中山在传统宗族观影响下将民界定为“大凡有团体有组织的众人,就叫做民”[10]254。因此,他主张“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10]282,要个人自由服从国家自由“而成为一机体结合之法治国家”[14]212。
总之,孙中山依据儒家天赋等级论和宗族主义观,通过对其做进一步诠释,提出了人类天赋不平等、实现后天真正平等的目标,以及个人自由服从国家自由等观念,重构了新时期的平等自由观,构成其法治理论的基本观点。
孙中山在其革命生涯中,非常重视民族传统文化,“于圣贤六经之旨,国家治乱之源,生民根本之计,则无时不往复于胸中”[6]16,他对民族精神大加赞扬:
共和者,我国治世之神髓,先哲之遗业也。我国民之论古者,莫不倾慕三代之治,不知三代之治实能得共和之神髓而行之者也。勿谓我国民无理想之资,勿谓我国民无进取之气,即此所以慕古之意,正富于理想之证据,亦大有进步之机兆也。[6]172-173
这样的民族精神实为民族自强的动力源泉,贯彻了民族自觉原则。体现在法治思想方面,就是自觉诠释民族传统政治文化,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包括社会发展规律学说、民权理论和平等自由观等在内的观念理论,实现民族本土法治理论的重构。
结语:反思与借鉴
笔者特别择取孙中山民族主义两大基本内涵:一是抵御外侮,建立法治国家,体现了要求民族独立的主张,贯彻了民族主体原则;二是恢复和发扬民族精神,代表了实现民族自强的主张,体现了民族自觉原则。前者构成孙中山民族主义的核心要义,后者构成其前提基础,两者融会贯通,密不可分。甚或在某种程度上,孙中山认为民族精神直接等同于民族主义。换言之,坚持民族自觉以实现民族自强更为重要。从上述孙中山特定的民族主义视角看对其法治思想的导向和影响,一方面,体现在贯彻民族主体原则的“五权宪政”法治模式创新;另一方面,表现在贯彻民族自觉原则的本土特色法治理论重构。同样地,在孙中山民族主义基本原则指导下的两项法治思想内涵亦是彼此融贯,相互交织,只是理路各有侧重,前者特在对外宣示,后者意为内在唤醒。
固然,从孙中山民族主义视角对其法治思想进行解读,或许能够带来问题理解角度的转换。但也应看到,孙中山某些具体法治观点今天来看值得商榷,对此,应视为特定时代条件限制使然。首先,革命屡战屡败,社会动荡不安。孙中山曾痛心说道:“失去一满洲专制,转出无数强盗之专制,其为毒之烈,较前尤甚,于是而民愈不聊生矣”[8]116,“十二年来,所以有民国之名,而无民国之实者”[9]67。极其恶劣的社会客观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治思想的健康稳定发展。其次,作为民族资产阶级革命家代表的孙中山自身无法突破阶级属性带来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因此对民族传统文化理性分析不足,感性认识有余,主观上未能根本实现传统与当代的科学转化。上述主客观因素导致孙中山某些法治思想观点有待于进一步论证、充实和完善。但是,瑕不掩瑜,我们决不能用现代眼光苛责于细微之处,那样,既不客观亦非公允。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孙中山始终胸怀一个独立自强的中华民国梦,其间坚持的民族主体和民族自觉原则,深刻影响了其法治思想观念。他所进行的法治模式创新和法治理论重构,均体现出鲜明的民族性。这样的路径和理念仍具有现实启示意义。
具体来讲,孙中山民族主义影响下的、带有民族性的法治思想形成路径如下:首先,以民族传统文化为基础,“应该用我们固有的文化作基础”[15]407,“我们固有的东西,如果是好的,当然是要保存,不好的才可以放弃”[10]243,“发扬吾固有之文化,且吸收世界文化而光大之”[9]6。这样,否定了全盘西化和国粹主义两个极端观点。其次,以开放姿态学习西方法治文化,“必须使我们的国家对欧洲文明采取开放态度”[6]86,“要去学欧美之所长”[10]251。最后,中西文化融会贯通,博采众长,锐意创新。“取欧洲之民主以为模范,同时仍取数千年前旧有文化而融贯之”[6]560,“内审中国之情势,外察世界之潮流,兼收众长,益以新创”[9]1,达到“和欧美并驾齐驱”[10]251。总之,对于中国法治建设之路,百年前的孙中山曾概括道:“照中国的现状,依人民的要求,走独立的法律发展之路,使最宜之治法适于吾群,吾群之进步适于世界。”[6]288这是坚持走民族主体和民族自觉原则法治之路的精辟表达。时至今天,重温此言,掷地有声,震聋发聩。
自20世纪60年代,西方学者马歇尔·麦克卢汉首次提出“地球村”概念后,全球一体化日益向纵深发展。世界形势的变化也带来民族主义的新发展,由先前追求民族独立和差异转变为致力寻求共识和求同。但也应看到,“在当代的全球化中,为了替资本和商品的全球自由流动扫清障碍,西方国家越来越重视以非强制的方式引诱非西方国家的人们投人其价值体系的怀抱。……动用包括大众传媒在内的一切手段不遗余力地对它们加以强化,借以输出其价值观念”[21]23。可见,在当今全球化国际浪潮中,我们仍然会面临本土资源与域外因素的碰撞与冲突、民族传统与西方法治的博弈与抉择。我们对此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出理性判断。国内有学者指出:
现代人之所以能够称为“现代人”,是因为我们拥有古代历史和近代历史。对于中华民族来说,五千年的文明史就是它自身永恒存在的理由和根据。这种根据不仅仅是来自于“器物文化”所遗留下来的文明碎片,它更主要的是在五千年历史中,经过时空岁月的大浪淘沙所展现出的民族精神……一个民族一旦失去自己民族的文化传统,尤其是标志文化特质、体现文化灵魂的哲学思维传统,历史证明,那是很难“自立于民族之林”的,终究要被淘汰出局的。[22]60
因此,在全球化浪潮中,独立自强的民族主义已具有新的时代内涵,我们仍非常有必要坚持和固守。相应地,法治建设也必须坚持民族性。
百年前,孙中山先生曾说:“我们能够照自己的社会情形,迎合世界潮流做去,社会才可以改良,国家才可以进步;如果不照自己的社会情形,迎合世界潮流去做,国家便要退化,民族便受危险”[10]320,“照自己的社会情形就是要先恢复忠孝、仁爱、信义与和平等民族精神[10]247,然后“才可以恢复民族主义。到民族主义恢复了之后,才可以恢复我们的民族地位”[10]242。百年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扎根中国大地,吸纳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独立自主实现国家发展的战略是正确的,必须长期坚持,永不动摇”,扎根中国大地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23]。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实践中,警惕全球化浪潮对民族传统价值的弱化和消解,阻碍我国法治事业的独立发展。对此,应该借鉴孙中山民族主义指导下的法治思想,贯彻新时期以文化自信为基础的民族主体和民族自觉原则,走一条具有民族性的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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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 南)
2017-05-26
江苏省法学会资助项目“孙中山法治思想本土化研究”( SFH2016B04);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古代法治元素及其现代意义研究”(16FXB009)
郑颖慧,女,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律史学研究。
K827
A
2096-3262(2017)04-006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