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类投诉举报须学透法规
2017-04-05樊治军
文/樊治军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由于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升高,进口食品一度备受追捧。但随着群众要求的进一步提升,近年来针对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类投诉举报也不断增多。如何正确处理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类投诉举报,已成为食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进出口食品安全由多部门共同监管
2009 年6 月1 日实行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该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012 年6 月1 日执行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2013 年11 月1 日机构改革,工商部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划归新组建食药监管部门。
2015 年10 月1 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有关规章待修订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2015 年11 月1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立即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但国家质检总局未废止之前公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也未进行修改。
“上位法法律效力大于下位法法律效力”,《食品安全法》重新修订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也需要进行相应修订。因此,在实际处理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投诉举报过程中,会发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与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存在职责划分上的冲突。《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内市场上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管是否为进口食品,经营者均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谁许可谁监管”原则,国内市场上销售的预包装进口食品,应由食药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须学透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此外,对于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下罚款。因此,食药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经营者进行相关处罚。执法人员除了要检查经营者资质是否齐全、供应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有《卫生证书》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外,还必须要求经营者提供《中文标签备案样张》,现场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与进口商备案的中文标签内容是否一致。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药监管部门的每名执法人员而言非常重要,执法人员学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远远不够,更要学透、学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