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监测数据及报告支撑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研究
2017-04-05赵静,骆超
赵 静,骆 超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北京 100037)
无线电监测数据及报告支撑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研究
赵 静,骆 超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北京 100037)
新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监测数据作为重要的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其规范化研究也愈加紧迫重要。结合监测数据在行政执法中应用的现状,根据监测数据专业性、实时性、客观性等特点,本文对监测数据的证据属性与支撑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了监测数据采集以及监测报告编写等重要环节的规范化建议。
监测数据;行政执法;规范化
1 引言
无线电管理的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无线电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无线电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要求,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在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纠正过程中,进行事先调查是保证无线电管理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的前提。只有在充分调查的前提下做出的处罚决定才可能是公平、公正、合法的。调查取证是获得实证材料的手段,其过程和结果直接关系到办案进度和质量。如果由于实证材料的不完善,造成违法行没有收到与其相应的处罚,就会对无线电管理的形象和职能的发挥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了无线电管理法规的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2月1日完成修订并发布。修订后的《条例》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有更多的违法行为人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抗辩。为准确认定违法行为,避免执法行为不当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中的监测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无线电违法行为的认定一定程度上需要通过频谱监测等技术手段,因此相关监测数据的采集的以及监测报告编写的规范化研究也愈加紧迫重要。
2 监测数据及报告的证据属性
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证据指在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勘验笔录、电子证据。在开展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中,无线电监测技术人员利用监测设备对违法信号开展的频谱监测、信号测量、交会定位等工作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无线电监测数据。这些数据类型复杂多样,但其生成、存储、传输都需要借助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技术及相关高科技设备,属于“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无线电监测数据在证据属性上可以归为电子数据,而监测报告在属性上可以归为书证。
无线电监测数据及报告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是因为其具有可采性和一定的证明力。监测数据以电磁或其他形式储存在一定的介质上,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其表现为文字、图片、视频、数据等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信息,其形成、保存和传输、再现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其内容也会与无线电违法发射的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只要在收集监测数据以及编写监测报告时符合合法性要求,就完全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因而具有可采性,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 监测数据及报告支撑行政执法的现状
近几年,在全国开展无线台站核查、打击“伪基站”、“黑电台”等非法电台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都要作出大量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调阅各省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诉讼的卷宗发现,各省对于无线电频率许可文件、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无线电台站运行记录、合同、发票缴款凭据,营业执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验收批复、举报信等书证,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笔记本电脑、天线、电缆等物证和证人证言,包括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获取与记录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上,相较于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要好很多。但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调查毕竟是一项集行政和技术调查于一体的综合性活动,哪一项证据的缺失或证据力的减弱,都会直接影响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复议的结果,各项证据的采集与认定均需要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
现在的执法过程,通常是发现违法行为或非法电台后,由技术人员携带便携设备配合监测站与监测车进行查找,采集监测数据并形成监测报告。而目前监测数据的采集与监测报告的编写均没有统一的流程标准和规范,各省编制的无线电监测报告的名称、报告中涉及的要素与监测过程中所采集的频谱数据也是五花八门,各不相同。例如,有些无线电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卷宗中的无线电监测报告直接命名为无线电监测报告,无任何编号,根本无法区分,而有的则命名为监测数据报表,还有的命名为无线电干扰监测分析报告;有些报告未叙述监测到的干扰信号的频率、带宽等信号特征,只是简单地附了一张信号的频谱图,频谱图中存在多个信号且均未在中心频点,无法认定到底哪个信号是干扰信号;很多报告中只有频谱图,没有交会定位图,使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大大降低,因为没有办法确认干扰源的位置,就无法准确的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区域进行一致性认定;一些报告对监测数据的采集和结果并未进行结论性的描述,而非法设台的单位或个人普遍不具备相关的无线电知识,无法直接简单获取自身违法的事实,这些问题都会给行政执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如果非法设台单位或个人对我们的执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这些要素不齐全,取证过程不规范,文本格式不统一的监测报告,由于采集过程缺少统一的流程和完整的记录,某种程度上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很容易在诉讼过程中遭到质疑,进而影响案件的审判。
4 监测数据采集及监测报告编写的规范化建议
在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中,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干扰无线电业务,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等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认定以及执法时,均需要相关的无线电监测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监测报告进行证据支撑。无线电监测数据作为电子证据具有专业性、客观性及实时性等特点,其作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独特性,也给我们在规范监测数据采集与监测报告编写等重要环节提供了的方向。
4.1 专业性
对于传统证据的勘查,主要通过肉眼或借助一定的工具、材料,采用实地观察的方式来发现证据,以细致的观察为勘察的主要方式。而监测数据的勘查,首先必须借助一定的设备使无形的电磁环境与无线电信号能够被侦查人员所感知。无线电监测一般是指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基本参数,如频率、场强、电平、带宽、调制、极化等指标进行监测测量,对声音信号进行监听,对发射标识进行识别确认,分析信号的使用情况,从而对无线电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佐证。正因为无线电监测报告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监测数据的采集人也应该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采集监测数据的设备也应通过核准。违法人员在申诉过程中也最容易就监测单位与监测人员的资质提出质疑,进而质询监测报告的合法性。
由于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区、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法定的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是实施监测行为的主体,因此,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无线电监测数据及在此基础上出具的无线电监测报告具有法定强制性。除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区、市)无线电监测站外,其他机构监测获取的数据应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进行采集,并按照规定的监测报告模板进行编制,经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进行审核与审批认定。
违法信号监测数据采集与监测报告编制工作,应由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设备操作技能的技术人员完成。监测报告的审核应由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区、市)无线电监测站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监测报告的审批应由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区、市)无线电监测站的具有相应职责权限的负责人完成。
无线电监测数据采集过程中所用到的监测设备,作为重要的硬件设施,其性能的优劣与稳定性,一定程度上均会影响到采集到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因此,监测数据采集的各类无线电监测设备应具备出厂合格证明,对于监测接收机以及测向系统,应优先选择具备由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合格评定报告的设备。第三方需根据行业标准《VHF/UHF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开场测试参数和测试方法》、《HF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开场测试参数和测试方法》,以及国家标准《VHF/UHF无线电监测接收机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HF无线电监测接收机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等标准,对监测与测向设备进行测试并出具评定报告。监测报告中应清晰明确地标注监测数据采集过程中,所用到的所有设备的完整名称以及出厂合格批号,同时明确标注监测设备的工作频段范围。
4.2 客观性
由于监测数据是科技含量较高的证据形式,记载反映空中电磁波存在状态,虽然不能直接被人感知到,但它确实存在,更符合证据客观性的要求,对查明案件事实作用重大。要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地证明案件事实,需要监测人员在监测数据取证的过程中特别注意规范监测流程,同时遵循基本的取证原则和方法。对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数据,不能任意取证,以免侵犯合法用户的权益。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区、市)无线电监测站,应在通过技术手段确认信号违法后,立即开展监测数据采集工作。对违法信号进行监测数据采集,建议按照如下流程进行:
(1)监测记录违法信号的相关参数,一般应包括频率、带宽、电平或场强、极化方式(卫星)、轨道位置(卫星)和调制类型等,并保存频谱图及必要的系统软件截图,判断其是否对合法用户产生了干扰。
(2)如进行无线电测向定位,应保存交会定位图。
(3)如进行移动监测车逼近查找,应记录保存场强变化明显区域的频谱图以及测试地点的位置坐标。
(4)到达违法信号发射区域,应记录违法信号近场发射频谱图,并将接收设备显示频谱屏幕与发射天线或周边环境位置标记同框拍照,记录该地点的位置坐标。如对发射设备进行断电测试,应保存断电前后的频谱图及现场工作照片,并记录现场的位置坐标。
(5)在监测监听过程中,对违法的模拟信号或者数字信号的播放内容应进行录音,尽可能录制包含呼号的播放内容,并以获取清晰完整的内容信息为宜。
频谱图作为客观反应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清晰准确地记录违法信号是至关重要的。进行频谱图保存时,应将违法信号的频点设置为中心频点,频谱图宽度大于信号频谱占用带宽的1.5~2倍,分辨率带宽小于1/50信号占用带宽,使违法信号区别于底噪清晰显示于频谱中。同时,应将标称点设置在中心频点,确保监测设备显示的是信号的最大电平值或者最大场强值。
4.3 实时性
无线电监测报告记录的内容具有实时性,是在特定时间、特定状况下进行的监测记载,反映实时情况。例如,在无线电非法干扰的调查取证中,无线电管理工作者不仅要查找到无线电发射设备实物,而且要掌握其非法干扰的实施行为,而违法行为的取证必须从无线电干扰频谱及监测定位图等监测资料中体现。因此,用于监测数据采集的设备载明的时间与日期应与标准时间同步。监测报告中监测数据采集的记录日期应与干扰发生的日期相一致,监测设备接收信号的时间和监测设备载明的时间应与干扰发生的时间相对应。且监测报告中记录的监测地点和监测定位的信号和台站的地理位置,应与违法用户的非法发射行为的发生区域描述一致。
5 结束语
本文结合监测数据在行政执法中应用的现状,通过研究分析监测数据与报告作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专业性、实时性、客观性等特点,给出了对于监测单位资质、监测人员资质与监测设备资质的规范建议,并对监测数据的采集流程、要素及监测报告的关键内容给出了规范建议,希望能够服务并更好的支撑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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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Commvault 2017新春媒体答谢会在北京举行,Commvault大中华区总经理王波、中国区技术总监蔡报永、亚太区企业解决方案架构师李可等公司高管出席,并对中国数据管理市场发展趋势、Commvault中国业务战略和技术创新等话题展开交流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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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f Standardization on Radio Monitoring Data and Report i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Zhao Jing, Luo Chao(State Radio Monitoring Center of China, Beijing, 100037)
The lastly revised and published version of Radio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intensified the punishment for illegal activities. As an important basis and evidence for determination on illegal activities, the standardization research on radio monitoring data is increasingly urgent. According to current situation on applications of radio monitoring data i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adio monitoring data such as specialized, real-time and objective, this paper studies on elements of radio monitoring data i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proposes some suggestions of standardization on radio monitoring data acquisition and radio monitoring report writing.
monitoring data;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ed
10.3969/J.ISSN.1672-7274.2017.03.017
TN98文献标示码:A
1672-7274(2017)03-0063-04
赵 静,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监测处工程师。
骆 超,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监测处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