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冷库贮藏无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案件的处理
2017-04-04周玉翠刘中益重庆市璧山区璧泉畜牧兽医站
周玉翠 刘中益/重庆市璧山区璧泉畜牧兽医站
对一起冷库贮藏无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案件的处理
周玉翠 刘中益/重庆市璧山区璧泉畜牧兽医站
一、案件调查经过
去年4月,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双天冻库贮藏有无检疫证明的鸭肉。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双天冻库替王某共贮藏鸭肉50件,计1300公斤,涉案金额1.56万元,没有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当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双天冻库负责人罗某及鸭肉经营户王某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复制了冻库出入库台账及营业执照,对执法检查过程进行现场拍照取证,证实鸭肉未经检疫。对涉嫌违法贮藏动物产品制作《证据保存清单》,就地封存。当事人不凭检疫证明贮藏动物产品的事实成立。鉴于双天冻库贮藏的鸭肉无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为此,我站决定对双天冻库涉嫌违法贮藏行为呈报区主管部门批准立案查处。
二、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1.双天冻库贮藏的1 300公斤鸭肉未经检疫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罗某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及时提供货主王某的联系方式,且未引起严重后果,经检疫判定,该批鸭肉不具备补检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之规定。 决定对双天冻库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整改;(2)对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予以没收销毁;(3)处以货值人民币1.56万元10%的罚款。
2.当事人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王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之规定。决定对王某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对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予以没收销毁;(3)处以货值人民币1.56万元10%罚款。
同时分别送达《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告知其有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3日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组织听证,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罚款到指定银行缴讫,本案结案。
三、 思考与分析
1.加强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冻库管理、冻库动物产品的科学贮藏等知识培训,提高冻库或冷冻动物产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科学防疫意识,引导他们自觉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进行经营活动。
2.督导制度建设。要求所有动物产品凭有效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登记出入库。发现无证或检疫证明过期或分割动物产品外包装没有检疫标志或证物不符者、无证无章、来路不明或可疑染疫的动物产品,一律不准入库,立即停止挪到并通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出库时,原有检疫证明过期的,一律补检合格后,方可出库。
3.严格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建议对冷库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全方位的监督冷库的动物产品的出入库及贮藏情况。小型冷库及冷藏柜,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一是要冷库凭有效的检疫合格证贮藏动物产品;二是要冷库加强对承租户的管理,督促承租户自觉遵守凭有效检疫证明登记出入库管理等制度,保存好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入库;三是要求冷冻动物产品经营者出入库申报制度。对入库贮藏动物产品实行报检备案登记,对出库销售或者移入到其他冷库或外地的,应主动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驻机构报检;四是明确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做到定期监督巡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及时依法处理(罚)违法违规贮藏或经营冷冻动物产品的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或屡教不改,依法从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