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主要疫病的检疫与处理
2017-04-04黄继明
黄继明
福建省建宁县畜禽检疫检验站 福建建宁 354500
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主要疫病的检疫与处理
黄继明
福建省建宁县畜禽检疫检验站 福建建宁 354500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是动物检疫部门在生猪屠宰前、屠宰过程及屠宰后对生猪及其产品进行的检疫,具有强制性严、专业性强等特点,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肉类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文中简述生猪屠宰检疫实践中需重点检查的6种猪病的方法及处理措施。
屠宰检疫 检疫 处理
根据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生猪屠宰检疫的检疫对象包括13种疫病。但是现代规模化养殖条件下,在屠宰检疫实践中,一些寄生虫病并不多见。现就生猪屠宰检疫中需重点检查主要6种猪病的方法及处理措施进行简述[1-2]。
1 口蹄疫
1.1 宰前检疫 猪患口蹄疫后临床表现症状较多,以蹄部水疱为特征;口腔、嘴唇、蹄冠、趾间隙等部位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通常见溃疡,常见患猪跛行;患病后又康复的猪,四肢蹄叉间可见结痂、蹄冠上出现一圈黑色,有的猪蹄无蹄壳,出现跛行。
1.2 宰后检疫 该病在屠宰检疫时,特别要注意检疫猪的心脏部位,心脏、心包膜有出血斑点,心包积液,心肌切面可见灰白色或淡黄色斑点或条纹。
2 猪 瘟
2.1 宰前检疫 患猪主要临床特征为高热不退,便秘与腹泻交替,尿液赤黄;关节胀、腿软,伏卧不起;咳嗽,呼吸困难;打喷嚏、流鼻涕,眼膜潮红;皮肤发绀出现紫斑。
2.2 宰后检疫 患猪全身的淋巴结充血且肿大,颜色较深,触摸坚硬,切面图纹红白色交杂,呈大理石样是猪瘟特征性病变;肾脏部位血色较浅,表面带有点状紫红色出血物;脾脏大小正常,四周尖锐且较薄,边缘发现楔状梗死区,这是猪瘟有诊断意义的病变。慢性型猪瘟脾梗死,回肠、结肠溃疡,形成纽扣状;肾脏体积明显缩小,可见出血点,并伴随褶皱。
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1 宰前检疫 出现高热、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眼结膜炎、眼睑水肿;患猪粪便有白色黏膜,同时有呕吐现象;后肢无力、不能站立,伴有皮肤发红变紫等症状,后期多呈败血症。
3.2 宰后检疫 患猪喉结充血、气管充血,内有泡沫黏液;可见弥漫性间质性肺炎;脾脏边缘或表面出现梗死灶,显微镜下见出血性梗死;淋巴结肿大数倍;肾脏肿大呈土黄色,质地较脆,有淤血,部分患猪胃部充血,肠道充血、溃疡。
4 猪丹毒
4.1 宰前检疫 高热稽留,41℃以上;口渴,便秘;结膜充血,眼睛清亮;粪便干硬呈栗状,附有黏液;患猪皮肤发生潮红继而发紫,在颈部、背部、胸侧部以及尾根部等处可见红色的方形、菱形疹块,俗称“打火印”,压之不褪。
4.2 宰后检疫 肾脏可见肿胀,剖检切面还有异状隆起现象;脾充血、肿大,呈樱桃红色,有“白髓周围红晕”现象;关节肿大,流出黄色液;心脏二尖瓣有菜花样赘生物;全身淋巴结充血、肿大,切面浆液性出血性炎症;胃底及幽门部黏膜发生弥漫性出血。
5 炭 疽
5.1 宰前检疫 猪对炭疽易感性较低,故慢性型多,急性型少。慢性炭疽猪,生前常无明显症状;亚急性型(咽型)主要表现咽炎,体温升高,吞咽和呼吸困难,颈部活动不灵活;口鼻黏膜发绀。
5.2 宰后检疫 患猪特征性变化是咽部发炎,扁桃腺肿大、出血和坏死;主要病变为颌下、咽后、颈前淋巴结呈出血性淋巴结炎,用显微镜检查,可见淋巴结中含有炭疽芽孢杆菌;病变部呈粉红色至深红色,病健部分界限明显;淋巴结周围有浆液性或浆液出血性浸润。
6 猪肺疫
6.1 宰前检疫 患猪体温可升到40~41℃,咳嗽;以咽喉发生急性肿胀,呼吸高度困难为特点,患猪伸长头颈呼吸,口鼻流出泡沫,常作犬坐势;严重者胸部也胀大,触诊有疼痛感。
6.2 宰后检疫 患猪肺肝部发生变化、水肿、出血等为主要临床病变特征;呈典型的纤维素性胸膜肺炎;胸腔及心包腔积液,胸部淋巴结肿大,切面多汁发红;咽喉部及周围组织的出血性浆液浸润最具特征;支气管和气管内出现大量泡沫黏液,气管黏膜出现炎症。
7 处理方式
按照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根据检疫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7.1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炭疽 (1)应立即停止生产,封锁生产现场;(2)宰前发现的患猪限制移动,用不放血的方式宰杀;(3)宰后发现的,对检疫胴体及相关产品立即进行焚烧处理;(4)使用3%苛性钠、20%漂白粉液对现场及使用器具进行全面消毒;(5)立即上报疫情。
7.2 猪丹毒 (1)急性患猪的胴体及其内脏全部销毁;(2)其他类型的化制处理,皮张消毒后出场。
7.3 猪肺疫 (1)应立即对被污染的场地及用具用5%生石灰液或2%火碱液严格进行消毒处理;(2)对患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1]陈柏兴.浅谈生猪屠宰检疫要点及主要流程[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2(9):200.
[2]金祥伟.生猪屠宰检疫流程及几种常见疾病的症状和处理[J].现代畜牧科技,2016(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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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331(2017)06-00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