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所见秦及汉初“户赋”问题再探讨
2017-04-02朱德贵
朱德贵
(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史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简牍所见秦及汉初“户赋”问题再探讨
朱德贵
(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史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最近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披露了一份有关征收“户赋”的法律文书。研究表明,秦汉“户赋”并非“户税”,亦非“户税”的组成部分。这批简文还显示,秦“户赋”征收的对象不是“五大夫爵及其以下凡有立户者”,而是“泰(大)庶长以下”凡有立户权者。尤为重要的是,该律文中的“户刍”亦非一种与“户赋”并列的独立税目,而是官府征收“户赋”的多种物质形态之一。不仅如此,秦汉时期的“户赋”还与军事有着紧密的联系,是军备物资和军费的主要来源。
秦汉时期;《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户赋;户刍
近几年来,学界陆续披露了许多秦汉简牍,这为我们解决困扰学界已久的秦汉“户赋”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陈松长[1]、乌文玲[2]等先生分别利用岳麓秦简和里耶秦简等史料对秦及汉初的“户赋”征收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许多新观点。但与此同时,有些学者由于对秦及汉初“户赋”资料的整理和理解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提出了一些值得进一步商榷的看法。如我们究竟如何看待秦汉“户赋”的性质?先秦两汉时期存在“户税”这一称谓吗?“户刍”与“户赋”又是何种关系?诸如此类有关秦汉“户赋”的重大问题非但未能解决,而且有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的趋势。因此,笔者不揣谫陋,在此提出几点浅见,望学界师友指正。
一、学术界对“户赋”的不同看法
秦汉“户赋”问题既是古代军事史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也是财政制度史研究的关键问题。因此,长期以来,古今学者对秦汉“户赋”问题极为关注。如唐人欧阳询在《艺文类聚》中曾言:“汉兴,唯皇子封为王者得茅土,其他臣以户赋租入为节,不受茅土,不立社。”[3]依此之说,则西汉初期即已存在“户赋”征课之制。其后,宋人徐天麟在《西汉会要》中根据《史记·货殖列传》的记载,专门列有“户赋”税目,徐天麟曰:“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①可见,宋人徐天麟所言“户赋”其实为封君征收之“赋”。这一结论对后世影响深远,元代马端临就据此解释说:“按汉法,有口赋,有户赋。口赋,则算赋是也。户赋,见于史者惟此二条。货殖传所言,则是封君食邑户所赋。”[4]由上述古代学者所言可知,汉代存在“户赋”。但由于史料缺乏,后代学人提出了很多问题,甚至质疑汉代“户赋”的存在。
20世纪50年代,韩连琪在《汉代的田租口赋和繇役》一文中首先对徐天麟和马端临之说提出了质疑,韩连琪说:“实则不仅‘土地之不以封者’,田租口赋以外,别无所谓户赋,即‘封君食邑’,也可以肯定是无此赋的。”[5]降至20世纪80年代,田泽滨亦完全赞同韩连琪的观点,他在《汉代的“更赋”、“赀算”与“户赋”》一文中云:“所谓‘户赋’当是徭赋的总概括,并非具体单一的税目。”[6]魏良弢对此观点尽管有所更正,但他却认为“户赋”其实就是军赋,“‘户赋’一词实是徐氏的杜撰,在西汉史料中尚未发现这一名词。‘赋’作为名词来用,是专指用于军费的那部分税收,古人是很明确的”[7]。其后,于琨奇在《秦汉“户赋”“军赋”考》一文中进一步解释说:“……军赋与户赋,必是异名同实,军赋即户赋。”②然而,20世纪70年代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记录的“户赋”简文早已刊行③,这些学者为何还会得出如此之结论?愚以为其原因有二:一是睡虎地秦简中之“户赋”仍属孤证,后来之学人不敢贸然突破旧有传统之学说;二是对云梦秦简中的 “户赋”理解不同,如于琨奇就说:“(云梦秦简之)律文明确规定:官吏使人不服徭役,不出户赋,这就犯了‘匿户’之罪。因此,户赋就绝非是封邑内人民所必须承担的赋税项目……徐天麟有关秦汉户赋内容的归纳是错误的。”[8]即便如此,于琨奇在该文所言“户赋”与军事有关的观点则是正确的。
可喜的是,21世纪初期,《张家山汉墓竹简 (二四七号墓)》正式刊布发行[9],其中简 255和简 429就有汉初征收“户赋”的记载。高敏首先撰文分析了这批简文中的“户赋”问题,高先生云:“可以肯定汉代的所谓‘户赋’,并不是什么新税目,而是把口钱、算赋的按人头收的‘赋税’改为按户出税和把按顷亩入刍的刍税改为按户征收而已。”④对此,于振波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他解释说:“根据秦汉简牍可知,汉代的户赋与刍稾税都是对秦制的继承。户赋是诸多赋税中的一个单独税目,而非一户内各项赋税的总称。”⑤根据新近刊布的秦汉简牍,愚以为于振波的结论符合历史事实。因为这些新出简牍皆已证明,秦汉时期的“户赋”并非各类赋税的合集,而是一种按户征收的单独税目。
在此基础上,李恒全等又根据最新披露的秦汉简牍材料对“户赋”问题进行了重新审视。李恒全认为:“从张家山汉简看,秦汉户税包括户赋与户刍,其特征是以户为单位,按户征收。户赋的基本形态是货币,户刍的基本形态是刍草。秦户赋可以折纳为实物征收;汉初户赋每年每户征收十六钱。秦汉户刍每年每户征收一石,刍每年每户征收一石。”⑥可见,李恒全将户税分为两个组成部分:“户赋”和“户刍”。但问题是,户税与“户赋”又是什么关系?战国秦汉时期存在“户税”这一称谓吗?这是我们在探讨秦汉“户赋”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其后,陈松长、邬文玲又分别在《秦代“户赋”新证》和《里耶秦简所见“户赋”及相关问题琐议》中详细考证了秦“户赋”征收的方式等问题,并提出了许多新的看法。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近两年来,朱圣明在《中国经济史研究》连续发表了两篇分析秦汉“户赋”的文章⑦。但细究朱文,愚以为仍有以下几个问题亟待澄清:一是“户赋”与“户刍”的关系及“户赋”征收的对象等问题。朱文言认为“在《二年律令·田律》简255中,户赋与户刍同时出现,可见二者是有区别的。我们不能因为它们在同一律文中出现,且征收对象都是‘卿以下’、征收方式均为按户征收而将二者同归人户赋……户刍则为户赋以外的征纳。”[10](P153)若按此理解,则“户刍”并非“户赋”,“户刍”乃一独立税目。这种理解显然与新出简牍所记史料相抵牾。至于“户赋”征收的对象问题,朱文说:“(秦及汉初)户赋征收的对象为上到五大夫下至司寇、隐官为户主的民户”⑧,但岳麓秦简《金布律》证明此说非是。二是“户赋”征收的物质形态问题。针对此问题,朱文又曰:“它以户为单位,在秦朝征收实物、丝,每户纳茧六两,在汉初则转而征收钱币,每户上缴十六钱。”这一观点显然又与新出岳麓秦简律令文书中的相关记载不符,如《岳麓书院藏秦简 (四)·金布律》简118/1287至简120/1280等简文即可证明朱文之观点不能成立。三是“户赋”与军事的关系。朱文虽然承认“算赋”与军事密切相关,但其却认为秦“户赋”征收“与军事无甚关联”[10](P154)。很显然,这一观点也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
可见,以上学者针对秦及汉初“户赋”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歧义仍存。因此,为了深化秦及汉初“户赋”问题的研究,愚以为有必要再对以上所提及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澄清。
二、对“户赋”及相关问题的再认识
在先秦两汉时期的历史文献中,“赋”与“税”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但有些学者往往将秦汉 “户税”等同于“户赋”[11],或将“户赋”看成是“户税”的一个组成部分[12]。这是未了解秦汉“赋”与“税”的区别所致。下面我们分别对“户税”“户赋”和“户刍”等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作一分析。
(一)“赋”与“税”有别,“户赋”并非“户税”的组成部分
在分析“户赋”“户税”两者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税”和“赋”的区别及其核心内容。那么,何谓“税”? 《说文》曰:“税,租也。 从禾兑声。 ”[13](P146)至于“赋”,《说文》曰:“赋,敛也。从贝武声。 ”[13](P131)段玉裁解释说:“赋,敛也。 《周礼·大宰》:‘以九赋敛财贿。’”[14]相关历史文献亦对这一区别作了详细的解释,如《汉书·食货志》载:“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⑨可见,先秦两汉时期之“赋”与“税”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不容混淆。“税”指的是“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而“赋”则指“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正如黄今言先生所说:“后人则往往将秦汉时的 ‘税’释‘赋’,或将‘赋’与‘税’混同,这是不明‘赋’的原义之故。其实,秦汉时期的‘赋敛’与‘田税(租)’,是国家政权的两种不同财源,或两种不同的征剥形式……‘田税’源于以前‘什一而籍’的助法。‘赋敛’却源于以前的军役和军需品的征发。”[15]班固也在《汉书·刑法志》中一语道破了这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其言曰:“税以足食,赋以足兵。”[16]可见,这是两种来源和用途各不相同的财政收入。
既然“赋敛”与“田税(租)”有别,则秦汉时期的“户赋”亦不当称为“户税”,“户税”一词实乃后人之误用。我们稽查先秦两汉文献后,也未发现任何载有“户税”这一称谓的史料,这进一步证明《汉书·食货志》等文献的记载是正确的。因此,“户赋”既非“户税”,更非“户税”的组成部分。
(二)“户刍”并非一种单独税目,而是“户赋”征纳的物资形态之一
有学者曾据 《二年律令·田律》指出:“(在律文中)户赋与户刍同时出现,可见二者是有区别的……户刍则为户赋以外的征纳。”[10](P153)很显然,该论者以为“户刍”应当是一种单独税目,而非“户赋”征纳的物质形态。那么,这些学者何以会得出如上之结论呢?我们从相关研究者的论著中找到其所依据的如下几个例证:
5.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田律》简255)[18](P193)
6.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参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上中辨其廷。质者勿与券。租、质、户赋、园池入钱,(简429)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金布律》简430)[18](P154)
7.平里户刍廿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八斗为钱,六石当稿,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食(?)。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刍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户刍十三石,田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二斗为钱,一石当稿,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田稿八斗三升,刍为稿二石,凡二石八斗三升。(简6)⑩
以上就是有关学者们在分析秦及汉初“户赋”问题时所依据的基本史料。概而言之,这些史料大致有如下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户赋”材料较为零散。以上7例简牍或漫漶不清,意义不甚明确;或指向单一,未将“户赋”与“户刍”相关联。
二是有些简文易使人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如例5中载有“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后又言“十月户出刍一石”。因此,有学者就得出结论说:“(汉律)既然只将‘赋’字附着在‘十六钱’上,即意为汉初只有五月征收的这十六钱才为户赋。户刍则为户赋以外的征纳。”[10](P153)与此同时,该论者以例3和例4为证,进一步推断秦之“户刍”亦为与“户赋”并列之税目,如其文曰:“在秦朝,户赋与户刍亦是同时存在的,且其征纳的财物截然不同。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两种税目。 ”[10](P154)
难道“户赋”与“户刍”果真如上文所说是两种不同之税目吗?可喜的是,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金布律》首次披露了一份较为完整的秦官府征收“户赋”的法律文书,其简文曰:
8.·金布律曰: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简118/1287)之。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 (简119/1230)者,入十六钱。吏先为?印,敛,毋令典、老挟户赋钱。 (简120/1280)[19](P107)
具体而言,上引法律文书既界定了缴纳“户赋”的对象,更详细地规定了“户赋”缴纳的时间和物质形态。
首先,法律规定了“户赋”征缴的对象。简文显示,“户赋”征收的对象为“自泰庶长以下”至普通立户之“黔首”。简文中的“泰庶长”指的是秦第十八级爵位之“大庶长”,亦即《二年律令》中的“卿爵”。如[宋]陈傅良在其《历代兵制》中说:
爵有十八级(后通关内侯、列侯二十级):一曰公士(步卒之有爵者),二曰上造(百卒之长),三曰簪(车御),四曰不更(在车右,不复与凡更卒同),五曰大夫(在车左),六曰官大夫,七曰公大夫,八曰公乘(虽非临战,得乘公车,故曰公乘。军吏之爵最高者),九曰五大夫(自公士至不更皆士也,自大夫至五大夫皆军吏也),十曰左庶长,十一曰右庶长(即左右偏裨将军),十二曰左更,十三曰中更,十四曰右更(庶长、三更,所将皆庶人更卒),十五曰少上造,十六曰大上造,十七曰驷车庶长,十八曰大庶长(自左庶长至大庶长,皆卿、大夫、军将也。少、大上造言主上造之士也。驷车庶长言乘驷车而为众长也。大庶长,大将军也)。⑪
可见,“泰(大)庶长”就是秦爵第十八级,“自左庶长至大庶长,皆卿、大夫、军将也”。因此,结合上引例8和《二年律令·户律》简310至313[18](P216-217)可知,“自泰(大)庶长以下”至可获得国家授田且立户之“黔首”皆需按律“出户赋”⑫。换言之,秦汉时期,除了“关内侯”和“列侯”之外,其余但凡拥有立户权之“黔首”皆须依律缴纳“户赋”。
其次,秦律规定了“户赋”征纳的时间及纳税的物质形态。岳麓秦简显示,秦 “户赋”的征收分为两个时间段:一是每年十月份,每户 “出刍一石十五斤”;二是每年五月份“户出十六钱”。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五月份)其欲出布者,许之。 ”
就上引例8律文中“户赋”征收的物质形态问题而言,我们尤应注意如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刍”与按顷征收之“刍”的区别。据例上引麓秦简《金布律》可知,此处之“出刍一石十五斤”系指按户征收的征纳形态之一,亦可与《二年律令·田律》中之“十月户出刍一石”相对应;而《二年律令·田律》“以入顷刍律入钱”中之“刍”则指的是按顷征纳的田亩附加税⑬。因此,由于征纳的方式不同,其赋税的性质亦不同。
二是征收“户刍”“布”“钱”的问题。秦简显示,秦“户赋”征纳的物质形态并非固定不变,货币和实物亦可相互折算。如上引秦律规定,黔首可以“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这一点正好可从上引例3和例4中得到印证,如其简文中之 “十一月□刍钱三【百】”和“户刍钱六十四”⑭。毫无疑问,秦律在征收“户赋”时是准许“黔首”折钱或以布等形式缴纳的。再如岳麓秦简律文对以刍“折钱”的规定,“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可折算为“十六钱”。与此相反,该律文也规定五月份“户出十六钱”可以实物形态替代,亦即“其欲出布者,许之”。此处之“布”既可指是一种用来交换的等价物,亦可认为是一种实物,如云梦秦简《金布律》载:“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简66)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简67)”由此我们可以推断,若黔首“欲出布”,则须按“钱十一当一布”的比价来上交“户赋”。
三是征收“茧”等其他形态的问题。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文提及的“户赋”征收的物质形态外,秦官府还依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准许黔首以其他实物缴纳。如里耶秦简载:
以上简文至少反映了如下三个历史真相:第一,秦“出户赋者志”由乡级机构负责,如“启陵乡见户、当出户赋者志”即可为证。此处之“志”究竟为何意?李均明先生曾说:“里耶秦简所见‘志’亦见未冠‘课’字者……此类‘志’亦按物质属性或事类划分。是否与考核有关,须据具体情况而定。有些可能是‘课志’的简称。”⑮愚以为,由“见户廿八户”可知,这份征收“户赋”的官文书具有“课志”文书的特性⑯;第二,“户赋”征缴的形态可以为“茧”[20];第三,秦律规定“户赋”征收“茧”的数额。由例9可知,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启陵乡中有“廿八户”,总共缴纳了“茧十斤八两”,则每户就是“茧六两”。而例10至例13则进一步证明,秦“户赋”征纳的数额为“茧六两”。按照前引例8律文之规定,则此“茧六两”可折合“十六钱”,亦即每两茧约等于2.67钱。
简言之,秦“户赋”不仅可缴纳货币,更可以实物形态缴纳,如“刍”“布”和“茧”等。诸如“在秦朝征收实物、丝,每户纳茧六两,在汉初则转而征收钱币,每户上缴十六钱”等观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三)“户赋”的军事性质
有学者认为:“在征收依据上,人头税按人头征收,户赋则按户缴纳;在征收用途上人头税用作军费,户赋所征收的‘茧’则与军事无甚关联。”[10](P154)愚以为,此观点前半部分是正确的,但后半部分值得商榷。我们知道,“算赋”与军事制度密切相关,但“户赋”亦然。“户赋”在秦汉时期主要是“供给军费的开支”[21]。
秦汉“户赋”属于“赋”之类别,且与军事密切相关。战国秦汉时期,“‘赋’作为名词来用,是专指用于军费的那部分税收,古人是很明确的”[7]。正是由于“赋”的这一作用,有学者甚至提出了“军赋即户赋”的观点⑰。庆幸的是,最近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金布律》披露了有关秦“户赋”内容的法律文书。从该份文书中的“户刍”可知,“刍”在当时军事中的重要性,如孔安国就曾说:“多积刍茭,供军牛马”⑱。再如秦二世元年四月,朝廷征集了“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时由于“当食者多,度不足”,所以“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藳,皆令自赍粮食,咸阳三百里内不得食其谷”[22]。
令人奇怪的是,该份征收“户赋”的法律文书中并不见“稾”的征收。愚以为,这与“刍”“稾”在战马等牲畜饲料中的精细程度及其价格高低有关。如岳麓秦简载:
14.刍一石十六钱,稾一石六钱,今刍稾各一升,为钱几可(何)?得曰:五十分钱十一,述(术)曰:刍一升百分钱十六,稾一升百分钱。(简073/0973)[23](P73)
15.稾石六钱,一升得百分钱六└,刍石十六钱,一升得百分……(简075/1839)[23](P74)
可见,秦时“刍一石十六钱”,而“稾一石六钱”⑲。根据秦的物价,“刍一石”(或“刍一石十五斤”)值“十六钱”,而当时即使是粮食,也仅值“石卅钱(《司空》简143)”。因此,两石左右的“刍”即可兑换一石多粮食。由此可见,“刍”是一种非常精细的饲料,可充分满足战马及其他牲畜的需要。又因“户刍”可折钱缴纳,官府在“户赋”中征收昂贵的“刍”,也可筹集到更多的军费。
而“刍稾”除了用作军需物质外,还有其他用途,如“吏归休,有县官吏乘乘马及县官乘马过县,欲贷刍稾、禾、粟、米及买菽者,县以朔日(简 111/1284)平贾(价)受钱(简 112/1285)”[19](P104-105),又,“刍稾积五岁以上者以貣,黔首欲貣者,到收刍稾时而责之。(简386/0518)”[19](P223)由于此类例证甚多,此不备举。
(四)“户赋”与立户的关系
秦汉“户赋”的征收以户籍为基础。一般而言,但凡立户之人,都必须承担缴纳“户赋”的义务。至于秦汉吏民立户的条件,高敏先生作了如下三点概括:一是“必须不是商人、开客店者及赘婿、后父,方可单独立户”;二是“必须是私有土地的拥有者”才可立户;三是“官府的授田对象可以单独立户”[24]。换言之,有些“不容许单独立户”者就不需要缴纳“户赋”了。如秦及汉初的“隶臣妾”就没有立户权,但如果隶臣妾“要获得立户权利,只有以成丁、冗边或军功爵等方式赎身‘以为庶人’后方能立户;而私人名下之‘隶臣妾’在获得户主的放免后,可以立户和拥有财产支配权”[25]。当然,“隶臣妾”免为庶人后,必须承担一般立户民众的各种义务,如服“徭戍”和缴纳“户赋”等[26]。《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的“识劫案”对此就有详细记载,如其简文曰:“●识曰:自小为沛隶(简119)……沛巳(已)为识取(娶)妻?,即为识买室,分识马、田,(简120)异识,而不以肆、舍客室鼠(予)识。识亦(?)弗(?)求(?),识巳(?已)受它。军归,沛巳(已)死。 (简121)”[27]可见,隶臣“识”被大夫“沛”放免即刻获得了立户权,并拥有自己的住宅、田产及其他财物。但“识”亦必须承担相应的国家义务,如服兵役。我们知道,既然“户赋”按户征收,那么,此处之免隶臣“识”就必须依律缴纳“户赋”。
还有一点必须提及的是,以往学界对“司寇”等身份者的立户权存在颇多争议,但最近披露的简文证实,“司寇”等亦可立户。如湘西里耶秦简载:
16.……
据《二年律令·户律》可知,只有立户之民才可居住里中,上引例17和例18就是明证⑳。而例16则是秦官府对各类立户民的统计简,其中“司寇”就是立户民之一[28]。换言之,既然“司寇”有立户权,那么,其亦有权利获得国家的授田,如《户律》云:“……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简312)”[18](P216)这恰好印证了高敏先生上文所言的正确性,亦即凡“官府的授田对象可以单独立户”。由此可知,这些授田民诸如“司寇”“隐官”等无爵位者既然可以单独立户,那么,他们就有义务按律缴纳“户赋”。
三、几点结论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首次披露了一份较为完整的有关秦征收“户赋”的法律文书。在这份文书中,秦官府规定了“户赋”征收的对象、时间、物质形态以及“户赋”征收机构的职责等。结合其他出土简牍和传世文献可知,这份征收“户赋”的法律文书揭示了如下几个历史真相:
第一,“赋”与“税”有别,“户赋”并非“户税”的组成部分。先秦两汉时期的“赋”与“税”迥然有别。“税”指的是“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而“赋”则指“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正所谓“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同时,我们稽查相关先秦两汉时期的传世文献和所有秦汉出土简牍材料后发现,“户税”之称谓在以上文献中皆不存在。因此,“户税”并非“户赋”,亦非“户税”的组成部分。“户税”一词实乃后世学人之误用。
第二,秦汉时期“户赋”征收的对象不是“五大夫爵位及其以下凡有立户者”,而是“自泰庶长以下”至普通立户之“黔首”皆需按律“出户赋”。
第三,“户刍”并非一种单独税目,而是“户赋”征收的物质形态之一。《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金布律”显示,秦官府每年分两次征收“户赋”。一次是五月份“户出十六钱”,而另一次则是十月份,征收形式为“户刍”,亦即“户出刍一石十五斤”。因此,所谓“户刍则为户赋以外的征纳”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第四,“户赋”具有军事性质,并非“与军事无甚关联”。秦汉“户赋”作为一种军事性质之“赋”,与“算赋”密切相关。大量历史事实说明,先秦两汉时期的“‘赋’作为名词来用,是专指用于军费的那部分税收”,那么,同样作为“赋”之类别的“户赋”应当也不例外㉑。
概而言之,新近陆续刊布的简牍材料皆证实秦汉时期就已存在按户征收的“户赋”制度。秦汉时期的“户赋”在军国中的作用巨大,它不仅与财政制度相关,更是军事后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黄今言先生所言:“汉初征赋的方式,有按‘口’、按‘户’两种,按口征收的叫做‘口赋’或‘口算’,按户征收者称‘户赋’。户赋与赀赋的用途都是供给军费的开支。”[21]因此,正确认识秦汉时期的“户赋”制度,既可深化我们对秦汉财政制度史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亦可加深我们对秦汉军事制度的了解。
注:
① (宋)徐天麟.西汉会要·食货(卷五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596。徐天麟所依据的史料出自《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货殖列传》载:“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参见(汉)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 (卷一二九)[M].北京:中华书局,1959.3272。
②于琨奇的观点还在其它文章多次出现。如,于琨奇.战国秦汉小农经济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79;于琨奇.秦汉户赋与魏晋户调源流考[J].新史学.1991,2(1):51-73.
③ 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载:“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 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简165)”可见,“此简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秦汉研究者的广泛关注,汉代没有‘户赋’的史料,在秦简中正式出现了,而且明确无误,即秦代存在‘户赋’。秦既有‘户赋’,在‘汉承秦制’的情况下,则汉代也有存在‘户赋’的可能。”参见高敏.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读〈张家山汉墓竹简〉[J].史学月刊,2003,(4):121.
④ 张荣强认为:“汉代的‘户赋’不仅是指狭义的特定群体按户缴纳的户钱,更应指此等税目的原生形态,亦即一般庶民缴纳的丁口之赋甚或其他杂赋……‘户赋’实际上就是一户内所纳诸赋的集合。”参见张荣强.吴简中的“户品”问题[A].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一辑)[C].北京:崇文书局,2004.193。臧知非则提出了折中之看法。他认为,秦“户赋”在初期属人口税,“从现有史料推断,秦的人口税在初行时期是按户收取,可以称之为户赋……所以,‘初为赋’也好,商鞅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也好,其赋都是指户赋”。参见臧知非.秦汉赋役与社会控制[M].西安:三秦出版社,2012.71。有关秦“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问题,请参阅曾宪礼.“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意义辨[J].中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4):71-77.
⑤ 于振波先生还认为:“‘卿爵’在免纳田租、刍税的同时,却要缴纳户赋。”参见于振波.从简牍看汉代的户赋与刍稾税[J].故宫博物院院刊,2005,(2):151.
⑥ 朱继平在《〈从张家山汉简〉谈汉初的户赋与户刍》一文中也认为,汉代“户税是课于五大夫以下至公士的中低级爵位拥有者,与口算、田租刍稾是并列关系,这些中低级爵位拥有者既要向政府交纳口算、田租刍槀,也要同时交纳户税,户税由户赋与户刍构成。”参见朱继平.从“张家山汉简”谈汉初的户赋与户刍[J].江汉考古,2011,(4):114.
⑦ 朱圣明先生较全面地收集了散见于秦及汉初简牍中有关“户赋”的材料,且某些问题的分析也很具体。但由于未利用2015年出土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的“户赋”材料,故其得出的结论不免存在诸多问题。具文参见朱圣明.秦至汉初“户赋”详考——以秦汉简牍为中心[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1):61-74.
⑧朱圣明.再谈秦至汉初的“户赋”征收——从其与“名田宅”制度的关系入手[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3):61.该论者在《秦至汉初“户赋”详考——以秦汉简牍为中心》一文中亦持相同观点。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众多,如高敏和黄今言等先生,具文请参见高敏.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读《张家山汉墓竹简》[J].史学月刊,2003,(4):121-122;黄今言.从张家山竹简看汉初的赋税征课制度[J].史学集刊,2007,(2):3-10.
⑨ (汉)班固.汉书·食货志(卷二四)[M].北京:中华书局,1962.1120。唐颜师古在此注曰:“赋谓计口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什一,谓十取其一也。工、商、衡、虞虽不垦殖,亦取其税者,工有技巧之作,商有行贩之利,衡虞取山泽之材产也。 ”
⑩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M].北京:中华书局,2012.104。此处之简文系作者所加,特此说明。另外,此处两枚简牍中的“户刍”和“田刍”登记于一份簿籍中。这说明《金布律》中之“户赋”有逐步融入《田律》的趋势。
⑪(宋)陈傅良.历代兵制[A].王云五主编.丛书集成初编[C].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引文括号中的解释为陈傅良所加。关于二十等级爵制的研究,代表性论著有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日)西嶋定生.二十等爵制[M].武尚清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刘敏.秦汉编户民问题研究:以与吏民爵制皇权关系为重点[M].北京:中华书局,2014。
⑫简牍资料显示,无爵位者如“庶民”“司寇”“隐官”等皆可获得国家授田,并拥有立户之权利,详情见下文。关于“卿爵”问题,于振波先生曾说:“刘劭的《爵制》把二十等爵分为四段,分别与‘古制’的中士、大夫、九卿、诸侯相对应。其中的‘九卿’所对应的就是‘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级爵位,与张家山汉简中的 ‘卿’所对应的爵位完全相同。”见于振波.张家山汉简中的“卿”[J].文物,2004,(8):79.结合例8可知,于先生的分析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⑬ 至于秦按顷征收“刍”的方式问题,不但云梦秦简有载,最近刊行的岳麓秦简《田律》亦有明文规定,如其文曰:“租禾稼、顷刍稾(简106/1278)……”参见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肆)[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103。
⑭ 那么,简文中“□(户)刍钱三【百】”和“户刍钱六十四”又该如何理解呢?愚以为,此处两简文中之数额大于 “十六钱”,因此,这两枚简牍应当为某一时期的“户赋”征收的总计简。
⑮ 李均明.里耶秦简“计录”与“课志”解[A].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8辑)[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49-159。笔者以为,李先生的分析很有道理,值得学界重视。
⑯此处“见户廿八户”当由乡级“户赋”主管者来核实审验,并由其制作了预收“户赋”数额的簿籍,如该乡中28户总计“当出茧十斤八两”。
⑰黄今言先生也认为,先秦两汉时期的“赋”并非“后世的‘田赋’,它实质上是国家政权为了军事和其它需要,向被隶属下之各级贵族、臣民,征收与其等级身份相联系的一种‘军赋’”。参见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198。尽管这些老辈史学专家否认秦汉存在“户赋”,但他们关于“赋”与军事相关的看法基本是正确的。
⑱此为(南朝宋)裴骃《史记集解》注引孔安国之语。见(汉)司马迁.史记·鲁周公世家(卷三三)[M].北京:中华书局,1959.1525。
⑲但在《二年律令·田律》中,“刍”“稾”各自减了1钱,如该律云:“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参见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188。可见,《二年律令》与岳麓秦简《数》中记载几乎相同。当然,上引例14和例15虽属《数》书内容,但其与实际情况相差并不大。又,前引例8岳麓秦简《金布律》中“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若不出“户刍”,则可“入十六钱”。换言之,“刍一石十五斤”的价值为“十六钱”。此处何以会相差15斤呢?陈松长先生对此作了详细解释。参见陈松长.秦代“户赋”新证[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7):5-9.
⑳《二年律令·户律》:“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简307)”参见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216。可见,这几类“徒隶”是不准许在里中居住的,而“司寇”并不在其列。
㉑ 但问题是,秦在征收“户赋”时亦征收“茧”,而此“茧”在军备中又有何作用?由于简文未载,不得而知。愚以为,官府有可能根据各地物产之不同,或许还征收除“茧”等之外的其他实物。又因为秦律规定了“刍”“茧”等实物皆可折钱缴纳,所以这些征缴之物极有可能由官府折钱以资军费。
[1]陈松长.秦代“户赋”新证[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7):5-9.
[2]乌文玲.里耶秦简所见“户赋”及相关问题琐议[A].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8辑)[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215-228.
[3](唐)欧阳询.艺文类聚(附索引)·封爵部[M].汪绍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914.
[4](元)马端临.文献通考·户口考[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
[5]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繇役[J].文史哲,1956,(7):49-67.
[6]田泽滨.汉代的“更赋”、“赀算”与“户赋”[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6):44-51.
[7]魏良弢.西汉税、赋、役考释[J].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2):70.
[8]于琨奇.战国秦汉小农经济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79.
[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167.
[10]朱圣明.秦至汉初“户赋”详考——以秦汉简牍为中心[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1).
[11]朱继平:从《张家山汉简》谈汉初的户赋与户刍[J].江汉考古,2011,(4):111-116.
[12]李恒全.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时期的户税征收[J].甘肃社会科学,2012,(6):160-163.
[13](汉)许慎.说文解字(附检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14](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282.
[15]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196-197.
[16](汉)班固.汉书·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1962.1081.
[17]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18]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19]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
[20]朱德贵.岳麓秦简所见“訾税”问题新证[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4):80-96.
[21]黄今言.从张家山竹简看汉初的赋税征课制度[J].史学集刊,2007,(2):10.
[22]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1959.262.
[23]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
[24]高敏.秦汉的户籍制度[A],高敏.秦汉史探讨[C].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160.
[25]朱德贵.岳麓秦简所见“隶臣妾”问题新证[J].社会科学, 2016,(1):153-165.
[26]朱德贵.岳麓秦简所见“徭”制问题分析——兼论“奴徭”和“吏徭”[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4):92-101.
[27]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156-157.
[28]孙闻博.秦及汉初的司寇与徒隶[J].中国史研究,2015,(3): 73-96.
【责任编辑:周琍】
A Further Discussion on the Problems of“Hu Fu”in the Bamboo Slips of Qin and Early Han Dynasties
ZHU De-gui
(Institute of Economic History,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arbin,Heilongjiang,150028)
A legal document about“Hu Fu”in the Qin Bamboo Slips Kept in Yuelu Academy has been published recently.Researches show that the"Hu Fu"is neither “Hu Shui(household tax)”nor a part of“Hu Shui”in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These bamboo slips also indicate “Hu Fu”was levied not on the registered households of people entitled Wu Da Fu and below,but on the registered households of Tai(big)Shu Zhang and below.More importantly,“Hu Chu”in this document was not an independent tax paralleled with“Hu Fu”,but one of the materials collected by the government in “Hu Fu”collection.Besides,“Hu Fu”during the Qing and Han Dynasties were closely related to military,and was the major source for military supplies and military expenditure.
Qing and Han Dynasties;bamboo slips;Hu Fu;Hu Chu
K 232
A
1000-260X(2017)04-0144-08
2015-10-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新出简牍与秦汉赋役制度研究”(16FZS004);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科建设项目(HX2016001)
朱德贵,哈尔滨商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经济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