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迁界到展界:明清鼎革时期的温台盐政与滨海社会*
2017-04-02罗欧亚
吴 滔,罗欧亚
(中山大学 历史学系,广东 珠海 519082)
从迁界到展界:明清鼎革时期的温台盐政与滨海社会*
吴 滔,罗欧亚
(中山大学 历史学系,广东 珠海 519082)
明清鼎革之际,温台沿海地区出现纷繁复杂的局势,严格的迁界政策深刻地影响着滨海地区各类人群的生计方式与社会组织。顺治十八年(1661)的迁界令,一方面使地方经济遭受重创,另一方面亦严重影响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而对包括灶户在内的沿海地区各色人群来说,则是失去生计,颠沛流离。出于以上原因,康熙八年(1669),清政府曾下部分展复令,稍稍向外展复边界,同时允许人民沿涂采捕煎煮,但与此同时,却仍然申严海禁。直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政府发布“全面”展复令,才使这一局面得以改观。
迁界令;盐场;展复
顺治十八年(1661),清政府下迁界令,将沿海人民内迁三十里,并修筑界墙、木城等设施以防沿海民人外出。这一政策*有关明清海洋管理政策的研究,参见王日根:《明清海洋管理政策刍论》,《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第4期,第171-179页;王日根:《清代海疆政策与开发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100-112页。从制定之初便更多地是站在清政府维护政权稳固的需求上,根本没有考虑到地方社会可能会蒙受的损失,因此,它的实施过程相当粗暴,实施后的抚恤政策如安插、蠲免等亦漏洞百出。但无论如何,地方社会由此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沿海被迁之人被迫改变生计方式,影响最重者又莫过于渔民与盐民。盐场的迁弃令使温台地区陷入“灶无煎办,商无买补”[1]1206、人民无盐可食的境地。清政府也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于是有人提出在内地摊沙起灶的建议,但所谓的“内地”却颇为暧昧,因为那些可以摊沙起灶的地方往往原本便为盐场。由此,清政府虽未曾下过展界令,但地方上打着“内地”的旗号在界外的展复行为已比比皆是。康熙八年(1669),清政府下令展复部分地方,同时鼓励民人开垦土地,但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直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台湾郑克塽投降,清政府下“全面展复令”,才使地方社会恢复元气。
一、顺治十八年的迁界令及划界
《清实录》记载:“顺治十八年八月己未,谕户部前因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濒海地方逼近贼巢,海逆不时侵犯,以致生民不获宁宇,故尽令迁移内地。”[2]84此令一下,兵部尚书苏纳海与侍郎宜理布奉命赴江南、浙江、福建勘界定议。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五省沿海居民均被内徙,并申明“片板不许下海”。但各省迁界情形各异,据谢国桢的研究,“大抵迁界一事,福建受祸最甚,其次则广东、浙江,而山东似未甚受其祸”[3]210,浙江“受迁界之祸者为温、台、宁三府”[3]233。台州临海人洪若皋曾目击台温一带迁界状况:“自台至温,目击沿海一带当迁遣时,即将拆毁民房木料,照界造作木城,高三丈余,至海口要路复加一层二层,缜密如城隍。防兵于木城内,或三里、或五里,搭盖茅厂看守。以是海寇不得闯入,奸民不得阑出。”[4]可见,温台一带迁界时曾在界线上修筑三丈余高的木城,防兵则在木城内三里或五里的地方搭盖茅厂看守。
至于木城具体造于何处,温州人朱鸿瞻在《时变纪略》中透露:“二十日内徙海滨居民,离海五里筑篱界、立哨寨、设守兵,越界者登时杀死。”[5]163虽然温州一带多以离海五里为界,但各县的迁界范围又略有差异。其中,“永嘉议将一都至五都濒海民内徙,以茅竹岭为界;乐清弃地九十,存里四十二;瑞安迁弃五里;平阳迁弃十余里”[5]13。台州亦与温州类似,临海县迁弃的有“二十都一图三图四图,二十三都二图三图,三十八都二图三图,并杜渎都”[6]35,太平县原有六十六里,迁界后只存四十四里[7]24,而黄岩县则在“南自店头至隘门,东南自北洋台至南闸”[8]551设立台寨。
嘉庆《太平县志》中有一段记载,回顾了该县迁界界线之划定:“国初因寇氛,徙民腹里,筑木城为限,自塘下街东南至乌沙浦下抵松门并在界外,今……犹名路为木城路,河为木城河矣。”[9]277木城河位于太平县东部,为一条南北走向的河流,北端流入金清港,南端过乌沙浦、团浦入松门卫之运粮河入海。因为“自塘下街东南至乌沙浦下抵松门并在界外”,而塘下在七都,又称为南塘,乌沙浦“在五都南,注淋川,北接团浦”[9]277,而团浦“在六都”[9]278,五都的乌沙浦以南以东,六都的团浦以东及七都的塘下以东皆在界外,故可推测,太平县东部以河为界。相对而言,太平县南部界线依山势而定,“梅岭山……岭下湟际木城遗址,盖国初迁界处”[9]135,“旷望山……国朝定以岭北为腹里,岭南为界外”[9]150。梅岭山与旷望山皆位于太平县城南面,为二十一都、二十二都、二十三都与太平县城的界山。旷望山往东即为天马山,其“岭路通郭隩,名黄泥岭,故老云旧本无岭,迁遣时界外人为官兵所驱,众潜避踰此三日夜,络绎不绝,遂成大路”[9]139。 这些山脉与乌沙浦大致位于一条线上,按照清廷迁界时有“先画一界而以绳直之”[10]的原则,不妨将梅岭山、旷望山、天马山与乌沙浦连成一线,界线南面可视为迁弃之地。由此,该县二十一都、二十二都、二十三都、二都、三都、四都大部都在界外,而“江北玉环乡”所对应的二十四都、二十五都、二十六都也“均遭迁弃”[11]725。
这些废弃的土地绝大多数亦为盐场所在地。如宁海县长亭场“盐场迁徙,止存山灶”[12]313,乐清县长林场“东西两乡原有九团坦地一千七百余亩,顺治十八年(1661)迁弃海外”[12]324,临海杜渎场“场界迁弃海外”[12]320,太平县黄岩场“场廨仓厫自迁遣以来尽废”[12]316,天富北监场“本朝设大使董场,事后……灶舍迁弃”[12]325,瑞安县双穗场“顺治十八年场灶迁弃海外”[12]328,而永嘉场“本朝顺治十八年题蠲场课,裁大使,缘灶荡全弃界外,丁皆四散故也”[12]332。迁界之后,原本以煎盐为生的人必须放弃他们的生计,被迫抛家弃产迁至内地。其实早在顺治十六年(1659),“宁波、温、台三府沿海一十五场,商灶逃窜,庐舍多墟,正引、加引多在尘封,按额比商苦难挖肉,更有历年压欠之课,并八十余万带销之引壅滞不楚”[1]1187。在迁界过程中,清政府的手段更加强硬:
朝命甫下,奉者过于严峻,勒期仅三日,远者未及知,近者知而未信。逾二日,逐骑即至,一时跄踉,富人尽弃其资,贫人夫荷釜,妻襁儿,携斗米,挟束稿,望门依栖。起江浙,抵闽粤,数千里活壤捐作蓬蒿,土著尽流移。[13]
除了限期三日内搬迁外,为了防止迁民私自逃回到界外,甚至摧毁他们原来居住的房屋,不可谓不严酷。
在两浙盐区,那些即便不在迁界区域内的盐场,由于军士的侵占,盐业生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仁和场,有“办课命地,坐落清泰门,尽为营牧放牛马,薪为践食,地为蹂躏,凭何刮土煎烧”[14]。在海宁县许村场,“赭山小舋一带皆盐灶办课场也,地皆斥卤,……有营马成群奔放于西南门外,……有妨于各场灶户之办课行盐”[15]。
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松江府属的浦东地区“沙滩素号铁板,船不得近,不在迁弃之列”[16],当地盐业生产从来没有停止,但是这在考成异常严格的清初并非幸事:
惟以浙、闽、山东等处因迁而缺之课额,均摊于苏、松不迁之地,曰摊派,而盐课之额极重矣。自海宁将军郎赛驻扎吴门,放马数千于沿海,沙头遂为牧地,而芦课之税赔矣。于是民视荡业几于康熙元、二、三、四年间之田,即徒手授人,莫肯顾而问者。[16]
松江分司所辖的盐场需要摊派别处因迁界而无法煮盐的盐场盐课,因此盐课陡增。原本被视为“美业”的沿海荡地,由于丧失了“较之田赋,十不及一”的优势,即便徒手送人,都没人愿意耕种。由此看来,松江分司的盐场虽然没有像浙江、福建、广东的其他盐场那样,因迁界纷纷停止煮盐,却要承担额外的盐课,负担之重,很难说就比迁界的盐场更幸运。
虽然浦东地区的盐场不在迁弃之列,但出洋打鱼的禁令却与其他地方别无二致:
自郑氏岀没海上,遂严警,然渔者犹得易船而筏。至顺治十八年(1661),部臣苏纳海、宜理布巡海后,尺板不许岀洋,寸鲜不准入市矣。康熙二年(1663)抚道又委员于护塘外鳞次立界牌,书:“居民过限者死。”[17]
当然,温台地区无论怎样都比浦东地区更为严格,除了盐场,卫所、巡检司等也被废弃,如台州沿海的海门卫、新河所、桃渚所、健跳所、隘顽所、楚门所、前所以及越溪、长亭、曼墺、宝墺、铁场等巡检司都被遣废。卫所、巡检司下辖的台、烽堠、山寨等也难以幸免。在《喇哈达题为浙江沿海修筑台寨事本》一疏中便详细记载了这样的变化:
该臣查得,在宁台温各府沿海,经臣前与部大臣苏纳海等一同踏勘险要,拟拆减海门等卫所共为三处,拟修固之卫所旧寨共为七处。又在平阳等县筑寨设兵防守者,共为十四处。又自与福建交界之分水关起至定海县龙山所,每十里修一台,每台各设兵十员,以驻守之。其间倘有通海之河湾,则于河之两岸俱行修台,每台各设兵二十员,以防守之。[18]
由材料可知,从分水关至定海县龙山所,每十里修筑一墩台,遇河湾则于两岸修筑,每台上各有兵防守,“昼夜巡探,编传烽歌词互相警备”,又有“钦差大臣巡视海边,每岁轮巡五六次,次年撤回”。 故而时人有“军民不许潜透越,墩台营寨密如棋,大人屡出巡边汛,随山砍木葺藩篱”[19]的感叹。
然而,正如韦庆远所说的,“这种因特殊政治原因而人为地设置的防线并不可能绝对严密”[20]199,在台州太平县南部的旷望山便有“往往人偷越界岭”[7]9。而顺治十八年(1661)十二月发布往江南、浙江、福建、广东的敕谕却从另一方面显示了当时界线的不严密:
近闻海逆郑成功下洪姓贼徒身附逆贼,于福建沙城等处滨海地方,立有贸易生理。内地商民作奸射利,与为互市。凡杉桅、桐油、铁器、硝黄、湖丝、绫、粮米一切应用之物,俱咨行贩卖,供送海逆。海逆郑成功贼党于滨海各地方私通商贩如此类者,实繁有徒。又闻滨海居民商贾,任意乘船,与贼通同狎昵贸易。……今滨海居民,已经内迁,防御稽察,亦属甚易,不得仍前玩忽。自康熙元年(1662)以后,该地方文武各官痛改前非,务须严立保甲之法,不时严加稽察。如有前项奸徒通贼兴贩者,即行擒拿,照通贼叛逆律从重治罪。……其在贼中洪姓等贼徒,于海滨贸易之人,该管地方文武各官,着严行稽察。海滨地方文武各官、绅矜、兵民、商贾人等,若有泛海之船,俱举送于该管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等奏报。若隐匿不举,后经发觉,即以通贼叛逆治罪,决不宽贷。[21]
这篇敕谕,重申了顺治十三年(1656)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以绝接济的禁令,甚至比顺治十三年更加严格。顺治十三年仅将下海通商之人的货物充公,而此时只要是泛海之船,一经发觉便以通贼叛逆治罪,其中的“洪姓贼徒”便是被查出来与郑氏贸易通商的例子。在这里,“洪姓贼徒”虽然是被抓捕的典型,但从中却可看出,即使在迁界以后,沿海仍有不少与郑氏进行贸易之人,而敕谕中亦明确说明“海逆郑成功贼党于滨海各地方私通商贩如此类者,实繁有徒”。这个例子虽然发生于福建,但与福建有深厚历史渊源和人群交往的浙江沿海亦不会就此平静。在温台乐清湾一带,有陈文达屯驻于玉环山,有张煌言屯驻于南田,他们与沿海之人原本就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即使在迁界以后亦不会突然断绝。但迁界还是对陈文达、张煌言造成了一定的打击。如郑成功的许多部将便因绝饷而投降清政府,陈文达便是其中之一。康熙元年(1662),“伪肇敏将军陈文达拥兵海上十余年,今脱身来归,呈缴伪印”[2]129,而张煌言亦“饷绝”散军,仅以少量兵力驻扎于南田[22]。此后不久,张煌言便被捕杀于南田,同时郑成功病逝,海上主要抗清力量仅余下驻守台湾的郑经。故而迁界令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清廷最初的目的,即肃清海上抗清势力,但迁界后地方上出现的许多变故却是清政府所始料未及的。
二、迁界之初的地方社会
迁界,迁的是各色以海为生的人,抛弃的是沿海的陆地,那么从清政府的角度来说,首先要做的是安抚被迁的人,其中最主要的措施是安插迁民。
(顺治十八年八月)己未,谕户部:前因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濒海地方逼近贼巢,海逆不时侵犯,以致生民不获宁宇,故尽令迁移内地,实为保全民生。今若不速给田地居屋,小民何以资生,著该督抚详察酌给,务须亲身料理,安插得所,使小民尽沾实惠,不得但委属员草率了事。[2]84
由材料可知,迁民们将在地方官员的安排下安插各处,并得到田地居屋。他们将会有怎样的遭遇?虽然没有直接材料可以说明迁界时迁民被安插的状况,却可以从康熙年间清政府安插投诚兵丁时所反映的情况,推测出些许端倪。康熙年间,清政府将一些投诚的兵丁安插入仙居县。仙居县位于台州府西部,境内多山,是“永康、缙云、东阳、义乌之山寇流毒邻封,劫杀靡宁”[23]2198的地方。从顺治年间开始,地方官府便一直致力于招民开垦,康熙年间曾丈出荒田地三万五千三百七十九亩。但是康熙七年(1668)当总督赵廷臣欲将部分投诚官兵安插入仙居开垦时,仙居知县郑录勋却表示无法安插,因为仙居县的荒弃田地“除小民已经认垦并可以开垦外,其余水推砂塞者,实依山傍涧,萦纡曲折,磊石以成邱段,自经奇荒之后,穷山邃谷,耕种无人,每遇春霪,洪流汎滥,水推砂溃,年深月久,砂石磷磷”[23]2219,根本无法开垦,且即使已经为百姓所认垦的田地都是“隔山阻水,坵段零星”[23]2220之地,容易被洪水冲决。姑且不论这是否为仙居知县郑录勋的推托之词,他对安插投诚兵丁的拒绝,便足可反映安插地的土著居民并不欢迎那些外来的移民。
即便如此,仙居县仍有可能接受了部分迁民的安插。只是在安插招垦的过程中,地方官亦可能会因个人私利而做出有损垦民的事情。明末清初的兵荒马乱使人民四散逃窜,各省府县均有相当数量的荒亡田地,开垦这些荒亡田地便成为地方官重要的工作之一,其开荒成绩成为官员奖罚的标准,“如直隶各省有荒田地者不行开垦处分,开垦如数,纪录加级,以康熙二年(1663)为始,五年垦完”。如此一来,“有司希图免罪,将荒田地捏报开熟田地派之”,而令“小民包赔钱粮”[23]2224-2225。
早在顺治十一年(1654),仙居知县章云龙在招民开垦时,“照屯田例,成熟三年后起科,纳课一旧欠所宜尽蠲也”[23]2202,但浙江巡抚蒋国柱却在康熙五年(1666)的疏中说:“浙江宁台温三府……界内荒田招垦九万余亩,尚有水冲沙压一十六万二千一百余亩,旧课未除,莫敢承佃,此界内土田之无征也。”[24]551可见,当时垦荒田地仍要承担该土地上原有的赋税。因此,垦荒安插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被迁民众的生计问题。尽管困难重重,仍有部分迁民在安插地暂时安身了下来。
如前所述,温台一带的迁界,主要为了对付盘踞玉环岛的陈文达势力。在乐清湾沙门岛上,至今还流传着撰于晚清、题作《西门志》的长篇诗歌,其中形象地叙述了明末清初乐清湾的迁界情形:
明朝将没江山乱,李闯争夺动刀兵。天崖海角俱摇动,海洋强盗乱纷纷。
掳掠不闻男和女,烧杀何用富与贫。温州总政无法治,文书投递乐清城。
令令告示墙上贴,限传地保各乡村。近海居民遭贼难,遣界内地可安身。
任官判□各依从,谁人不愿贼相同。各乡遣界俱不晓,西门遣界小芙蓉。
拆舍居房皆搬运,万物无存一山空。海洋来了陈文达,烟基山顶立寨营。
交结姻亲蜒头寨,贼兵往来闹盈盈。每年贼母寿旦期,号跑连声震天门。[25]
如诗中所述,迁界令下达之后,沙门岛内各乡面临突如其来的遣徙,居民在搬迁前,甚至互不知晓安插地点。乐清县在迁界中总计遣弃田地山池3 700多顷,迁移人丁近7万[26],太平县迁弃田地山塘2 393顷[27]3。在这一波大迁徙中,位于乐清沿海的盘石卫、蒲岐所、蒲岐后所等三座城池也被废弃[28],与海中诸岛一样,成为陈文达等枭雄安营扎寨之处。更有不少家族在这场空前的浩劫中,难以独善其身,更何谈安插?如临海三山贺氏宗族播迁之后,“有粮无租,承祧者日迫,饥寒鞭扑之苦,四散无所”[29]。其中并未提到安插一事,仅称“四散无所”。
那么由于人迁地弃,相应的赋役政策亦当作出调整,而最主要的便是蠲免:
丙辰,谕议政王大臣等,海寇盘踞厦门诸处,勾连山贼,煽惑地方,皆由闽地濒海居民为之藉也,应如顺治十八年立界之例,将界外百姓迁移内地,仍申严海禁,绝其交通,但穷苦之民,一旦迁徙,必弃其田舍,难以为生,殊可悯恻,可将本年地丁额赋,差徭杂项,尽行豁除,该督抚拣委能员料理,俾安辑得所,勿致苦累。[2]928
太平县所免征赋税项目者包括田赋、盐课和屯田籽粒等:
免征男九千四十一,女三千八百五十四,匠班四十六。[27]2
弃置界外田地山塘二千三百九十三顷八十六亩三分七厘六毫有奇;
免征松门卫屯田七顷一十二亩五分有奇;
免征海门卫屯田六亩一分。[27]3
扞界减征内田地山塘无征银一万六百一十九两八钱八分五厘一毫八丝七忽有奇,无征米一千一百七十一石八斗八升九合一勺;
松门卫军屯无征银一百八十六两八钱六分八厘七丝有奇;
海门卫军屯无征银一两四钱六分四厘;
丁徭食盐课无征银一千三十四两一厘五毫;
外赋涂地税无征银五两六钱七分三厘五毫;
加征颜料蜡茶折色银一十八两四钱八分八厘五毫八丝四忽。[27]8
所免的这些项目看似能让迁民得以免除赋役之扰,但实际上并非如此。首先顺治十八年(1661)优免的只是部分赋税,“界外虽经蠲除,尚有匠班渔户等课不入丁田,失于开报”[24]551-552,这就意味着在“片板不许下海”、生计无着的情况下,一些赋税仍然要缴纳。
至若役,不但没有免除,甚至滋生了更多的弊病。明朝万历年间,浙江御史谢廷杰曾“将役银一概均入田土定额科征”,至“明末更将丁银口米并入田征”,因此到清朝初年“办役率在官”[8]444-445。百姓理当交完钱粮便可高枕无忧,但是由于里甲制仍然遵从明朝旧制,里长除催征钱粮外,还要支付官府修衙铺设、上司经临供应、时节生辰的锦屏馈献、征收钱粮的滴补倾销等等杂役,且有“每年输值夫三日,答应各衙门及上司往来轿夫围保长答应巡更修城打草挑水之役”[30]16。而原本明朝时里甲轮当见年的责任是催纳一图的官银,“催科银米不稽,甲户完欠止比图头一人,不独荒逃虚绝者责之代赔,而奸猾贿差,亦併此一人敲朴,轮一现年靡不破家荡产,继之产尽逃亡,株累无已”[27]17。因而“每图设立保人,令其催管见年,设立图差,令其拘比见年,设立截书或名区书,令其经承见年”,但是保人、图差、截书却乘机勒索现年里甲,“方其初来应比也,每人各勒见面礼三四两,及期应比一二月也,每人各勒工食银三四两,工食米三四石;到得年终岁毕,每人各勒抽丰银三四两,抽丰米三四石”[31],更有皂隶、书手从小乘机盘剥。因此,轮当里甲的人户常常破产逃亡,但是“多一逃亡,则多一赔累,赔累愈多而逃亡益甚”[27]15,到康熙四年(1665)的时候,太平县能够赴县承役的只剩下了七里。有部分逃亡的人民回复至太平县,但积荒虚额却又令小民陷入了困境。
种种迹象表明,清政府根本无力应付迁界后的复杂情形,亦不可能将所有迁民都安插妥当。而在蠲免赋役的问题上,由于其所依据的册籍原本就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根本就不可能真正地将界外之民的赋役加以蠲免。因此,清政府对迁民的安抚总体上是失败的,迁民们的经济损失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他们在迁界后反而越过越差,流离失所。
三、未展界先开界
如前所述,盐场大多位于界外,基本上被全部废弃。故而温台一带“灶无煎办,商无买补”。因此,清政府令“杭商贩卖”,但这样就使盐价翻涨了数倍,贫困者买不起盐,只能食淡,甚至“有经旬不见盐者”[32]982。“温台各场灶户,海氛迁徙,场不产盐,商人自杭运赴,未免盐价增值,军民买食维艰。”[33]因此,有人提议“将台所之引买补于绍所”。然而,两浙巡盐御史萧震却认为,“台引年额二万三千四百五十道,盖向来台属户口繁多,故照数泒盐,今屡遭盗寇,人烟减少,台商必不能全销,而绍场多不产盐,若以台所之引尽买补于不产盐之场,恐盐缺而引益壅,课益绌”,他提出将台州所有引额中的六千引改至嘉兴所、四千引改于松江所买补行销,且“销盐仍随二所”[1]1203-1204,亦即将台州所的二万三千四百五十道盐引中的一万引归于嘉兴所、松江所,随二所自行销卖。这可从康熙《平湖县志》的记载中得到印证:
顺治十八年奉文,温台宁各场迁徙无征,每两加征课银一钱三分二厘四毫七忽三微三尘二渺六漠七埃八织五沙,共该征滩课银六百一十□两六钱二分六厘五丝八忽三微。[34]
如此,台州额盐仅剩一万三千四百五十道,“准令台所商人买盐于绍所各场,运销于台所各县”[1]1204-1205。台州额盐减少了近一半,这就意味着台州官盐的供应量将减少一半,虽然此时战乱频仍,人烟减少,但仅有原来一半的官盐供应量显然不够。而剩下的一半在绍兴买补的官盐,却也并不一定都能运卖至台州所属行盐区域。乾隆《绍兴府志》载:“康熙二年(1663)间,绍所引目壅滞,廵盐御史顾如华批准暂改嘉定县代销六千七百八十四引,后绍商疲困如故,不能复还原引。”[35]可见,绍兴所自身就困难重重,照此推想,台州盐商到绍兴掣盐时必将遇到更大的阻力。然而,即便盐商得以在绍兴掣买到盐,要运回台州再行销,还要增加额外的运费。故而康熙三年(1664),总督赵廷臣巡历温台时,“目击各灶以播迁失业,商盐以远运重价,民多淡食之苦”[1]1206。两浙巡盐御史顾如华曾提出在内地摊沙起灶,却遭到各府司道的拒绝。因为一旦开温台摊沙起灶之例,此前顺治十八年(1661)严禁“秤掣、盘验、改销、缉贩等项事宜”[1]1205之令便会遭受破坏,所谓迁界禁海亦将成为一纸空文。但温台一带人民无盐可食之状况更可谓关系重大,故而在赵廷臣巡历温台以后,继任之两浙巡盐御史张志尹本着“温引复行温所,杭盐无烦远运”的原则,继续提出要在内地摊沙起灶一事,终于获得允准。于是,永嘉县之茅竹岭,瑞安县之飞云渡,乐清县之白沙、芳林、大小芙蓉及黄岩之沿港等地均得允许摊沙起灶。
光绪《乐清县志》载:“康熙三年,督抚会题,于界内白沙、芳林、大小芙蓉开……一百八十七亩零,配灶丁一百八十八丁,岁征解盐课银三十一两一钱一分。”[32]982-983此时在界内开垦的盐田仅为一百八十七亩,在数量上并不多,但暂且抛开这个数字不谈,白沙、芳林、大小芙蓉原本便为盐田。据乾隆《两浙盐法志》载,“白沙岭……有墩台,下为盐丁开坦地”,“芙蓉山……下皆盐丁开坦地”,“芳林岭……下为盐丁开坦地”[36]。这些地方原本便属于长林场,因此是否真的是内地便让人怀疑。如果这些地方真的属于界内之地,原本就是盐场,自然不需要展复开垦,但如果它们位于界外,且在顺治十八年时已随着盐场的迁移被抛弃,那么,在康熙三年时出现“开坦地”的说法才更符合实情。
对此,乾隆《温州府志》也有所记载:
康熙三年……温台各场地临滨海,顺治十八年间奉旨迁徙,界外灶无煎办,商无买补,前经盐臣萧震酌议,将温、台二所引商改于杭、绍二所买补行销……界内摊沙起灶之所,则有册报永嘉县之茅竹岭、瑞安县之飞云渡、乐清县之芙蓉岭等处。其灶丁之粮、地亩之税,俟奉旨开煎之日确有定数,照例派纳。[37]
显然,“界外灶无煎办,商无买补”的盐政困境,推动了官方在界内“摊沙起灶”的改革,其针对的人户,一部分即是自沿海及附近海岛安插而来的灶户。光绪《乐清县志》将这一改革概括为“出境执之”:
国朝防海徙界,长林诸场灶丁不复烧煎,民食杭盐,价昂数倍,穷民每多食淡。自制台赵廷臣具题内地开煎,因之白沙、芳杜、大小芙蓉等处摊沙起灶,民不苦无盐……穷则变,变则通。今法榷盐商行远不行近,近民既不得买商盐,又不得自食其盐,即官府所食皆私盐也。律贳肩挑、背负而逻者率执之。顾鬻法纵捆载者,徒罔民而利盐捕耳。盖通之以盐票乎,出境执之可也。[32]979-982
穷则思变,“摊沙起灶”主要是以界内开煎为主题的、安插迁界灶户的权益应对,这一灵活调整的逻辑,与后来允许“盐票出境”的改革有着类似的肌理。
因此,此时官方虽未下达正式的展复令,但在地方上却已经有了实际的展复行动,迁界令亦由此慢慢地松动,这一点从清政府对捕渔的态度便可看出。松江府金山卫一带的曾羽王在其日记中有一段颇为有趣的记述:
自郑成功啸聚海中,金山沿海一带无敢出行塘外一步者。康熙三年郑兵内溃,相继投降。于是五月望前,梁提督至青,唤蔡姓者往涂上捕鱼,得海鲜五十余斤,梁公啖之称美。青村黄瑞征等数人,哀恳于梁公马前求宽,梁公许诺,青人稍得度命。然止于涂上捕之,不敢用大网,而余亦与新镇尝海错矣。当海禁甚森严时,青人谓此生未知果能再尝与否也。[38]
根据曾羽王的透露,在郑成功集团强势之时,金山、青村一带确曾厉行过海禁。可随着康熙三年(1664)战事逐渐趋于平静,到青村巡查的梁提督也耐不住尝吃海鲜的强烈欲望,不仅自己以身试法,大吃了一顿,还默许黄瑞征等青村渔民继续在海涂上捕鱼。这个故事虽发生在松江府,却也可为迁界后的温台地区提供一定的参考。由此亦可推想,迁界后森严的海禁确实令大多数人不敢出海网鱼,但它亦并非铁板一块,总会有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到界外挂网采捕,而界线亦在这一过程中慢慢地松动。
四、从部分展界到全面展复
康熙八年(1669),清政府始下部分展界的命令。康熙《太平县志》载:“康熙八年展复,弛前禁,边民仍归外地,筑室垦田。”[7]24这次展界,首先要做的便是拆毁木城,改筑台寨。光绪《黄岩县志》中也有记载:
云境内无卫所,新瞭台四。一洋屿台,接太平界起,一双桥台,一洪家场台,一界牌头台至临海界止,俱康熙九年建。前于顺治十八年建有下梁、灵香店等处一十三台,至康熙九年展界俱废,址存。[8]550-551
对于木城拆毁后,墩堠台寨究竟改至何处,徐旭旦《世经堂初集》中的《台寨条议》篇有详细记录:
台寨之设所以备瞭望,非以立界限也。沿海之民以海为命者也,今迁遣无业,饥寒迫身,虽日前复业,有可耕之地而无耕种之力,有可以偷生者无不为之。虽功令煌煌,三令五申,而走死如鹜,不可得止,今奉旨撤界,百姓稍有生机者可以沿涂采捕也,而汛防之官恐其不便稽查,创出墩台为界之说,以致百姓不得沿涂采捕。不知朝廷之所以撤界者一宽一严。片板不许下海者,严之也;沿涂许其采捕,官兵不许勒诈者,宽之也。[39]351-352
在条议中,徐旭旦认为台寨原本不是界线,是汛防的官兵恐怕稽查不便才说墩台是界线。此文作于何时,并没有确切的史料可以证实,但由文中“今迁遣无业”“日前复业”“今奉旨撤界”等语,可推测该文所述乃康熙八年至康熙二十二年(1673)间之事。徐旭旦是浙江钱塘人,康熙十八年(1679)时举鸿博科[40],因此在康熙十八年以前应一直生活在钱塘,故而徐之所述乃徐之耳闻目睹,有相当的可信度。无论如何,“墩台为界”至少可视为当时部分人的看法,由此墩台便可能成为新的海防界线。
前文曾述及,太平县东部以木城河为界,南部则以山为界。那么,经过康熙八年(1669)的部分展界,墩台改筑到了哪里?亦即此时的展界展到了何种程度?据嘉庆《太平县志》载,隘顽所“康熙九年(1670)改寨”[9]526,其地“东南二里海涂”[41]23。又由于隘顽寨其下所辖有“六都台,在五都北……南一里抵海”,“乌沙浦台,在五都北,南一里抵海”,“石桥山台,在三都北,南二里抵海”,“叠岭山台,在二都北,南一里海涂”,因此,从台寨的分布可看出,界线已经推进到离海一里二里的地方,故而二都、三都、四都、五都应当基本展复。
康熙《太平县志》中记载在太平县东部有一个六都寨,而在嘉庆《太平县志》中,此六都寨却成了六都台,同时又多了一个松门寨。康熙《太平县志》中称“六都、东岙两寨城仍近于松门、楚门”,而松门寨“明卫城,顺治十八年(1661)迁弃,康熙二十四年(1675)复界改”,由此可知,六都寨存在于康熙二十四年以前。而六都寨“东五里抵海”,其下所辖松门山台、平六都台、盘马山台等亦离海不过二三里,相应地,太平县东部六都、七都、八都、九都等也已展复了大部。
嘉庆《太平县志》中亦有“新设温岭寨,始康熙九年”[9]526的记载,温岭大致位于太平县西南,其下所辖台“自乐清平头接壤起至东隩寨其台七”,其中青屿台“在廿一都东北……南九里抵海”,大麦山台“在廿一都东北……南五里抵海”,平头山台“在廿一都……南十里抵海”[41]24,可见,温岭寨离海亦不会超过十里,但不会少于五里。太平县的西南还有二十一都、二十二都、二十三都、二十四都,并未出现在这次展复的名单之中。另据嘉庆《太平县志》,“康熙八年,设防东隩”[9]520,而东隩“原系玉环乡之二十五都”[11]732,“八里抵海”[41]24,可见江北玉环乡也不是展复的地方。
由上可知,康熙八年时,太平县东部及东南部已展复大部,而南部的展复却非常有限。太平县盐场的展复,恰好印证了康熙八年稍展界后的大致形势。黄岩场位于太平县东部,天富北监场位于东南部,有材料显示已得到展复或部分展复:
平邑编立里递,各有一定赋税轮役催办,今请于每递中各立盐户一名,给腰牌令赴场与旧盐户一体煎烧,更拨外郡之巨商赍引至场支递,户所煎盐估值投县筭销,其额赋以惠民以足国以通商,一举而三,善备矣。[27]12
太平县曾经在康熙十年(1671)时奉巡抚范承谟之命对该县的田土进行编审,“减前编定役田一里五十亩者为三千三百亩,儒民共计六十里”[7]24,而材料中说“平邑编立里递”,因此该材料所述事项应当在康熙十年左右。材料中说要在每递中立盐户一名,有了“腰牌”,新立的盐户得以随旧盐户同往盐场煎烧,所煎之盐也得以抵消其田赋之额。这一方面反映了盐户的不足,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所展复的盐场应当具有相当的规模。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天富北监场,它只展复了峡门仓一地,“天富北监场峡门仓地,康熙九年展复”[27]12。这样的格局或许只是出于军事上的考虑,天富北监场位于玉环乡,乃一个半岛,或许在清政府看来这一点更不利于军事上的防守。而黄岩场所在的东部,仅仅在沿海修建台寨便能进行防守。不管怎样,东部大规模的展复,需要大批人群的开垦升科以便收税,因此在康熙八年以后,清政府不断地鼓励人民开垦界外田地。然而,在开垦之前,清政府所要做的是招回迁界后逃亡的人户:
迄康熙十一年抚院范讳承谟、督院刘讳兆麒,具题积荒虚额已获蠲宥,钱粮宜无挂欠矣,乃犹岁有积欠带征,不下数千者。盖录鼎革以来故籍散失,奸豪舞弊,享不赋之额,愚会被欺赔无田之役,又缘积荒虚额,虽奉皇仁蠲宥,其如奉行不?真荒未得扣除,熟田反得冒免,由是里甲愈滋赔累,积困难堪,逃亡复甚。[27]16
若要吸引逃亡的人,就必然要蠲免积荒。太平县积荒的实际情形如下:
按太平山海之邑,壤田而外有山田、沙田、塘田、涂田、负郭沃衍田、负海斥卤田,统计之为官民军灶诸田,错居杂处,而扞界弃置无征者不与焉,大约膏腴者十之三,硗瘠者十之七,其永隶土著世长子孙者固有抛窜,逋负者亦遑遑而是,非无田可耕之患,有田而不耕之患也。兵燹浩劫之余,册籍之额派徒存,而壕圩之实征渐紊。[27]4
材料中称太平县有山田、沙田、塘田、涂田、负郭沃衍田、负海斥卤田等,都以官、民、军、灶四籍加以统计,如果不计算迁界弃置的土地,其中膏腴的有十分之三,硗瘠的有十分之七。在这些土地中,有许多是因为逋负而遭荒弃,甚至一些“永隶土著世长子孙”的也被抛弃,“时兵燹之余,人多流亡,无着之役加派于现在承役者,人人皆自危,病不能堪,率而逃者踵相接也”[27]15。因此,太平县实际上曾有许多可耕的荒地,但在明末清初兵燹之后,册籍上记载的额派早已成为空名,壕圩间实际的征收亦逐渐紊乱。在这样的情况下,范承谟亲自到浙江各地踏勘荒田:
具官范谨奏拟于本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往台温等府县卫踏勘坍荒地亩,曾经题报在案,今减从裹粮于各报坍荒之处,穷谷深山必为亲到,须查核者必博问,查核应丈量者必按抽丈量。台温二府勘核已毕。[42]
此后,范承谟又提议“蠲实荒田五万有奇”。其中,太平县“康熙十一年(1672)诏减积荒田地军屯额赋,抚院范督院刘题准官民田地减征银二千七百二十六两二钱二分三厘一毫,减征米一千石四斗四升六勺有奇,松门卫减征银二十三两九钱四分一厘八毫五丝,海门卫减征银十八两九钱一厘二毫二丝五忽”[27]9。而蠲免荒田的效果应当是明显的,这可从临海县三山贺氏宗族的重建中得到很好的反映:
立祭祀公,据族长某房长某某等情缘吾族三孝祠置东野秋山二公以下各有祭祀田产。因国初海寇侵我疆里,里居化为烟烬,人民逃避,田产荒芜。顺治十八年播迁之后,……幸荷皇恩蠲免积欠。诏下而归乡复业者累累矣。[29]
在康熙二十二年(1683)之前,界外的土地差不多已完全得到开垦。如临海县“康熙九年十年展界开垦田三万二千六百二十亩三分七厘八毫六丝二忽”[30]5,而太平县到康熙二十年(1681)时“界外开荒成熟者约十之九”[7]24。乐清县顺治三年(1646)时有“原额田三千七百五十顷一十一亩,地七百一十六顷三十三亩,山一百十四顷六十亩,池一顷”,十八年弃置田地山池共三千七百顷九十二亩三分。康熙九年(1670)至康熙十六年(1677)共开垦田一千八百八十四顷八十七亩,池二百二十二顷十四亩,山一十八顷三十三亩,几乎为原额的三分之一。[28]然而,对比太平县和乐清县,仍然可明显感觉到太平县的开荒成绩要好于乐清县,这其中牵涉是否有政策反复的问题。据记载,温州在康熙十三年(1674)三藩之乱后再次被迁,但是台州的相关史料中却未曾见到有关的记载,在康熙八年(1669)以后,温州的军事形势当比台州严峻。因此,温州迁界令的执行要严于台州。相应地,康熙二十年,太平县得以有开荒成熟者十分之九,而乐清县仅为三分之一。
尽管如此,在康熙十年(1671)时困扰范承谟的问题到康熙二十年时仍然存在:
太邑之困于徭役也久矣,强者享不赋之田,弱者苦无产之役,积逋累年,追呼莫应。揆厥所由,盖因海氛未靖之时,地罹兵燹,故籍毁失,其现存者悉属子虚鬼簿,按图册而稽之,不知其为何人之户也。执里胥而问之,亦不知其为何人之田也,莅兹土者,虽悉力以图,亦付之无可奈何而已。[27]16
积荒虚额,册籍与实际情形之不符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因此,太平知县曹文珽“躬亲履亩,先为定壕号丈实步,别轻重,分荒熟,辨民灶,查的主”,创造十柱之法:
从前催科银米不稽,甲户完欠止比图头一人,不独荒逃虚绝者责之代赔,而奸猾贿差,亦併此一人敲朴,轮一现年靡不破家荡产,继之产尽逃亡,株累无已。然业户零星,又难比细,今于每甲之内均分十柱,将田多之户立为柱头,零户附于其下,每柱差田三十余亩,每限完银二钱,按月乐输,巳见刑措之效。[27]17
在这次改革中,曹文珽极力强调民灶的分别。前文曾提到太平县官民军灶田错居杂处,而康熙十年时更是让民户中的一部分人与盐户一同煎盐,后来又实行“高浦、平溪、青林、第四等仓灶户田产,当日轻赋免差”的政策,因此“豪右田多者得肆冒灶躲差,且又分掛民图”,故而康熙八年以后,灶田与民田更形混乱,难以分辨。这反映在赋税的征收上,便是轻赋免征的灶田却还要摊派在民田内征收,“然名虽灶免,即在民田内通融收去”。故而,曹文珽强调“灶图必宜另立也”,“俾民自办民,灶自办灶,永为定例”[27]17。
上述改革是在太平县“界外开荒成熟者十之九”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就是说沿海大部分地方都已被展复。但与此同时,“申严海禁,绝其交通”仍然一再地被强调,这在上文所引徐旭旦的《台寨条议》“片板不许下海,严之也”中亦有所反映。根据徐旭旦的记录,这时“百姓稍有生机者可以沿涂采捕也”,但是“汛防之官恐其不便稽查,创出墩台为界之说,以致百姓不得沿涂采捕”,因而沿涂采捕在实际执行中仍然是被禁止的。康熙《太平县志》中亦说:“按平邑之可为民利者,鱼与盐而已,然鱼非航海不足尽其利,今格于法不必言,可言者惟盐。”[27]12在实际情形中,出海捕鱼是否真的完全格于法而不实行,则颇让人怀疑。“海之为利大矣,趋利者不顾害,所以沿海之兵星罗基布,而偷越之奸民终不可得而绝者,防范之勒终不能胜其窥伺之巧也”,也就是说偷出海外的实际上并不在少数,由此可以推知,禁海令并不能从根本上禁止人民出海。徐旭旦发现,“今日海水温、台、宁三府之迁界,袤延数千余里,一口岀一人,百口出百人矣,一口岀一船,百口出百船矣,欲从而禁绝之不可得而禁也”[39]352。这与韦庆远所揭示的“粤海沿线边界香山、广海卫、大鹏所、平海所、海门所等5处各留一个出入口,‘以供官兵运粮行走’”[20]199相类似。而这样的口子亦必然会为更多的欲偷出界外之人打开方便之门。
整体上看,顺治十八年(1661)迁界后,滨海地方实际的赋役、盐政困境,触发了役法和盐法的改革,实质上也促成了复界的渐次展开。黄岩、太平县的邻县临海县,渐次复界的趋势就十分明显。康熙二十二年(1683)《临海县志》称:
国朝顺治十八年,沿海扦遣都十有九,图五十。康熙十年展界复图三十有七……始因寇警而扦遣,继因民穷而复界,不十年间已复十之七。海波渐平,将来势必全复。[6]35
由此可见,浙江沿海及岛屿的展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康熙二十二年,台湾郑氏势力投降,清政府再次下展界令:
(康熙二十二年十月十九日)丙辰,上谕大学士等曰,前因海寇未靖,故令迁界,今若展界,令民耕种采捕,有益于沿海之民,其浙闽等处地方亦有此等事尔,衙门所贮本章关系海岛事宜甚多,此等事不可稽迟,著遣大臣一员前往展立界限,应于何处起止,何地设兵防守,著详阅确议,勿误来春耕种之期。[43]
其中派遣至浙江进行展复的是金世鉴,“二十二年,有诏分遣大臣巡历海疆,察其地之可以畀民者,悉与清理。于是公偕副都御史雅公,赴江浙,同地方大吏遍阅沿海形势”。此后,其上疏云:“奏请复温、台、宁三郡界外民田九十余顷,盐田七万四千七百亩有奇,要害地应设防者仍分兵戍守,其余一切奏罢,以省冗食。自是弃田尽垦,营利亦定,民生安堵,佥以为子孙百世之计。”[44]
因此,康熙二十二年,界外的民田、盐田等大多得到展复。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展复”只是清政府允许民间可以光明正大地到界外进行开垦,并不代表这些田地实际上已经开垦,或者在“展复”后仍为荒田。因而展复令对土地的开垦来说只不过是一纸政令,并没有产生想象中那么大的影响,而它的影响力实际在于开海禁。
康熙二十三年(1684),金世鉴上疏说:
浙江沿海地方,请照山东等处现行之例,听百姓以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印票,船头烙号。其出入,令防守海口官员验明印票,点明人数。至收税之处,交与该道,计货之贵贱,定税之轻重,按季造册报部。[45]
由此,原来的只许沿涂采捕变成了“听百姓以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而这却是清政府对沿海商渔船只的管理进行规范的开始。[46]从中亦可看出,所谓开海禁亦只是允许一部分船只出海,而非全部。
四、余 论
比较明清两朝的海禁政策可见,明朝的海禁重在防备外寇入侵,而清廷却重在严格控制人员出海,即所谓“重防其出”。然而,在这种“重防其出”思想指导下,清初的迁界令地方经济遭受重创,亦使清政府失去了一笔庞大的财政收入,而对地方人民来说,则是失去生计,颠沛流离。其间有冒死偷越的,有以其他名义进行“展复”的,故而地方督抚竭力上疏请求展复。因此,在康熙八年(1669)时清政府下展复令,稍稍向外展复边界,同时允许人民沿涂采捕,但仍然申严海禁,不许一切船只下海。这主要是因为,沿海走私贸易与远出外海捕鱼作业的人群,自明中叶以来就被视为濒海动乱的源头。郑成功集团之军伍,绝大部分来自闽浙地区的渔盐之民。清代初年,清廷与郑氏政权展开拉锯战,实际上可视为自明末形成的不同地方豪强之间的利益争夺。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郑氏势力投降后,清政府发布“全面”展复令,并开海禁,东南沿海的海岛才开始进入大规模开发阶段。然而,所谓“全面”展复只是展复部分地方,仍然有一些地方被列为禁区,开海禁亦仅限于允许特定船只出海。因此,沿海的“展复”并不以康熙二十二年为终,它在此后还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如位于乐清、太平交界的玉环乡、玉环山等地直到雍正玉环设厅后才得以展复。
[1]奏议[M]∥李卫.[乾隆]敕修两浙盐法志:第2册.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6.
[2]清实录:第4册 圣祖实录1[M].北京:中华书局,1985.
[3]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2.
[4]洪若皋.南沙文集八卷[M]∥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25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163.
[5]陈光熙.明清之际温州史料集[G].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6]舆地志[M]∥洪若皋.[康熙]临海县志.刻本.1683(清康熙二十二年).
[7]舆地志[M]∥陈恭,邵朴元.[康熙]太平县志.刻本.1683(清康熙二十二年).
[8]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11号 [光绪]黄岩县志:第2册[M].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
[9]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10号 [嘉庆]太平县志[M].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4.
[10]钮琇.觚賸[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141.
[11]舆地[M]∥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46册 [光绪]玉环厅志.上海:上海书店,1993.
[12]图说[M]∥李卫.[乾隆]敕修两浙盐法志:第一册.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6.
[13]陈迁鹤.叙[M]∥杨英,施琅.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6辑:从征实录·靖海纪事合订本.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12.
[14]条约[M]∥李卫.[乾隆]敕修两浙盐法志:第2册.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6:1345.
[15]许三礼.方域志上·山川[M]∥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61号 [康熙]海宁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132-133.
[16]叶梦珠.阅世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24.
[17]杂志[M]∥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2号 [光绪]南汇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1576-1577.
[18]喇哈达题为浙江沿海修筑台寨事本[M]∥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初郑成功家族满文档案译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256-257.
[19]起迁歌[M]∥三门县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888.
[20]韦庆远.有关清初禁海和迁界的若干问题[G]∥朱诚如,王天有.明清论丛:第三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2.
[21](清顺治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之一)康熙帝敕江南等地沿海各官自康熙元年以后严禁居民通商海逆[Z]∥张伟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37-99(B21099-21100).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4.
[22]邵廷采.张煌言[M]∥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5辑:西南纪事、东南纪事合订本.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115.
[23]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03号 [光绪]仙居县志[M].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
[24]疆臣四·蒋国柱[M]∥李桓.国朝耆献类征初编:第24册.台北:明文书局,1985.
[25]郑茂国.西门志[A].乐清:雁荡镇岙里村,2004:3.
[26]贡赋[M]∥[康熙]温州府志.刻本.1685(清康熙二十四年):14-16.
[27]田赋志[M]∥陈恭,邵朴元.[康熙]太平县志.刻本.1683(清康熙二十二年).
[28]建制沿革·卫所附[M]∥[康熙]乐清县志.刻本.1685(清康熙二十四年).
[29]祀产[A]∥贺翰铨,贺选.[民国]临邑三山贺氏宗谱.木刻本.椒江:栅清乡三山村,1922.
[30]食货志[M]∥洪若皋.[康熙]临海县志.刻本.1683(清康熙二十二年).
[31]田赋[M]∥[康熙]浙江通志.刻本.1684(清康熙二十三年):101.
[32]田赋[M]∥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77号 [光绪]乐清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
[33]课额[M]∥李卫.[乾隆]敕修两浙盐法志:第1册.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6:581.
[34]食货·盐课[M]∥[康熙]平湖县志.刻本.1689(清康熙二十八年):397.
[35]田赋志五[M]∥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21号 [乾隆]绍兴府志.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343.
[36]疆域[M]∥李卫.[乾隆]敕修两浙盐法志:第1册.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6:202-203.
[37]盐法[M]∥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80号 [乾隆]温州府志.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615-616.
[38]曾羽王.乙酉日记[M]∥清代日记汇抄.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35.
[39]徐旭旦.世经堂初集:卷十五[M]∥四库未收书辑刊:第7辑第29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40]潘衍桐.两浙輶轩续录:卷三[M]∥续修四库全书:第168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105.
[41]建置志[M]∥陈恭,邵朴元.[康熙]太平县志.刻本.1683(清康熙二十二年).
[42]范承谟.忠贞集:卷二 抚浙奏议[M]∥景渊阁四库全书:第1314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27.
[43]清实录:第5册 圣祖实录2[M].北京:中华书局,1985:156.
[44]诰授通议大夫奉天府府尹前工部右侍郎金公世鉴神道碑[M]∥钱仪吉.碑传集: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680-681.
[45]王先谦.东华录·康熙三十三年[M]∥续修四库全书:第37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137.
[46]杨培娜.“违式”与“定例”:清代前期广东渔船规制的变化与沿海社会[J].清史研究,2008(2):74-87.
(责任编辑:周继红)
2016-10-11
吴 滔,男,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历史系1991届毕业生,现为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州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兼职教授,主要从事历史地理学、明清江南区域史研究; 罗欧亚,女,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明清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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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3262(2017)01-005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