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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立法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2017-04-01高超

通信产业报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老百姓维权

高超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日前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亨通集团董事局主席崔根良准备了两项建议,重点关注电商立法、法律服务等话题。

据了解,崔根良此次向全国人大提交的两份建议分别是《关于电商立法的两点补充建议》和《让法律服务成为普通老百姓用得起的服务》。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深入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已成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實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引擎、新动力。但电子商务发展所衍生的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正视与解决,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予以规范和引导,解决法律监管与经济发展的脱节问题,为电商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如何有效解决业内突出问题?

崔根良认为,为更好地在引导、规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之间平衡各种利益诉求,建议在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的条款基础上,修改完善电商平台责任和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

崔根良在此次将要递交的《建议》中,重点呼吁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要增加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定,从立法上强化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叫卖个人信息。一些商家利用这些信息发布广告,甚至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来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性质极其恶劣,后果十分严重。针对这些信息安全问题,崔根良提出四点建议。

首先,要建立相应制度提升个人信息保密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和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其次,要细化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不当泄露及违法使用的法律责任,增加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制度设计。

再次,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监督和审计机制。加强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联动,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贯穿交易、支付、物流客服全流程的电子商务协同监督机制。

最后,要将快递物流纳入消费者信息保护主体。《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只包括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卖家,不包括物流,如果将快递物流纳入电子商务法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公民隐私将得到更大保护。

让老百姓用得起法律服务

当前,在国家不断改革信访制度,实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缘何“信访现象”和“非理性方式维权现象”仍无显著性改观?

崔根良认为,其中有一个被忽视的重要原因是,当今社会纠纷救济体系中尚缺乏可为普通老百姓够得着的、便利的法律服务。比如廉价的律师服务、法律援助等,缺乏有效法律服务的支持,依法维权效果不佳,且耗费财力人力,是很多老百姓选择“信访”或者非理性自助重要原因。

应从制度上、政策上尝试解决法律服务短缺、费用高昂与普通老百姓日益迫切的法律服务需求问题,让老百姓能打得起官司,享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以法律维权,使百姓拥有获得感,从而有效分流、减少信访和非理性行为,实现诉信分流。对此,崔根良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要根据案件类型建立差异性的税收政策(目前是按照律所全年总营收来确定纳税比例),对涉及密切关涉到普通老百姓民生的案件类型实行案件代理收费免税或者减税。

其次,要进一步改革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通过增加配备法律援助人员及配套资金,适当扩大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建立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体系等措施,有效增加扩大法律援助的服务面和影响力。

最后,要在行业政策上建立鼓励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以多种措施鼓励更多的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入法律服务业,以有效增强律师队伍提供多样性法律服务的能力,提供全社会的律师服务总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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