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构建
2017-04-01马荣霞
马荣霞
【摘 要】民法的双重体系分别为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内在体系代表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外在体系则是指由事实生活抽象而出的各种法的概念。基于此,论文就社会基础变迁对民法双重体系构建的影响进行分析,旨在更好地促进民法的完善。
【Abstract】The dual system of civil law is internal system and external system. The internal system represents the basic value orientation of civil law, and the external system refers to the concept of the law which is abstracted from the real life.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fluence of social infrastructure change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ivil law system, aims to promote the perfection of civil law.
【关键词】社会基础;民法;内在体系
【Keywords】social foundation; civil law; internal system;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166-02
1 引言
民法双重体系的构建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但由于我国的民法受世界其他各国的法律尤其是德国与日本的影响较深,没有真正适应我国的实际国情。因此要对民法的内在体系跟外在体系进行详尽的分析,才能真正促进民法的双重体系的建设。
2 民法内在体系
2.1 民法内在体系概要
民法内在体系的优点是稳定性较好,但是其表现形式则较为抽象,不容易理解。民法在发展时会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社会的价值取向,二是经济的发展水平,会随着社会背景的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特点,发生不同的改变,这就是民法与其余的法律相比最明显的差别。通过民法的实际发展情况而形成的体系就是民法的内在体系,其主要应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属性,规范法律相互之间的联系。
2.2 变化规律
从上文可知,民法容易受到来自社会价值取向和经济发展水平这两方面的影响,特别是社会基础对民法的影響,其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虽然这些外在的因素会使民法发生变化,但是其内在体系却依旧保持稳定,不会发生根本上的变化,因此,民法是一步稳定性较强的法律,民法内在体系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它并非随着社会变迁而体现为“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而是呈现为“此起彼伏”的动态系统。民法的内在体系会在民法发生变化时产生动态平衡,从而保证民法的基本稳定。
2.3 社会价值取向
民法的内在体系对民法来说可谓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民法的内在体系代表了整个民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价值观,能够具体体现民法的价值,更是对整个社会价值取向的一种体现。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的基本组成结构已经发生了本质变化,民法内在体系激烈动荡。因此,在对民法的内在体系进行完善的过程中,要保持民法的内在价值不被动摇,要始终保持民法的内在体系与社会价值取向一致,在此前提下,对民法的核心价值观进行科学、合理的完善,并使民法的这一重要的社会价值充分遍布民法的每一个角落。实际上,民法内在体系的核心价值观是会根据当今社会的基础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改变。因我国的民法内在体系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外部社会环境与经济、科技对民法内在体系的重大影响,环境的变化和科技的进步都会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从而影响到民法的内在体系[1]。
2.4 民法内在体系的原则
2.4.1 意思自治
能保持人人平等的前提称为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意味着每个人以人格独立和平等为前提,以法律行为制度为主要载体。例如在合同、婚姻、遗嘱等方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捍卫自治空间。
2.4.2 对弱者的保护
对弱者的保护是民法核心价值观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体现,其向我们展示了民法理论性的增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等方面。
2.4.3 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指的是保持民法的时效性,能够充分体现民法的特点,体现为社会共同交往中意思自治的边界,展示民法的公信力,保证社会的安全。
2.4.4 自己责任
自己责任指的是对意思自治、弱者保护、信赖保护实现后的必然结果,通过对民法以上三个基本原则进行保护。体现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各种具体形态。
3 民法外在体系
3.1 民法外在体系的概述
所谓外在体系体现为对素材的加工编排所形成的处理结果, 是指以一定的逻辑方式对源于实际生活层面抽象所得出的法的概念、规制加以建构的体系。民法的外在体系的主要作用是为这些本质性的概念提供载体,在当前成文法系国家中,法的素材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的成文法,还包括判例法、习惯法等不成文的法中的规范,民法外在体系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能够使民法的内在体系更好地融合到民法中,而民法的外在体系也能很好地将民法内在体系里的内容进行展示。因此绝不能孤立地看待外在体系[2]。
3.2 民法外在体系原则
民法的外在体系就是融合所有民法的概念,并向外进行展现,也是将社会实际生活进行抽象化管理,不同的程度和方式对事实的抽象会产生不同的事实特征。
3.3 民法外在体系的逻辑体系
我国的法律受到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律一定程度的影响,不是单纯地积累自身经验,因此,法学概念在发展的过程中还不够完善,从而使得一些具体的法律在概念描述上较为模糊与混乱,对具体名词的解释与定义都与实际不同。
4 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
民法在历史的长河里一直不断发生着改变,最重要的三次质变:第一阶段从《法学阶梯》到欧洲大陆法典化运动,第二阶段为当代第二次民法典浪潮。其中,第二阶段质变仍然影响着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第三阶段正如火如荼。我国民法体系的建设既要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必须吸收两千多年来世界民法学的普世性知识遗产,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后要充分分析与研究社会基础的变迁。
4.1 “人”在民法中的原型
“人”是民法体系在建立过程中最根本的出发点,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内在体系来看,“人”既是人格保护的前提和具体表现形式,又是意思自治的载体;而抽象的“人”概念下的多重角色,构成保护弱者原则的前提条件。而在外在体系,所有的概念、制度的逻辑出发点都在与于“人”,“人”既是各种概念所环绕的中心,也是所有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因此,目前民法双重体系构建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人”的准确定位,由于我国目前社会基础正发生变化,社会构成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质变,在这个前提下,对民法中“人”的定位最先要实现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是要承认现实中确实存在的不平等现象。
4.2 物权法
4.2.1 物权法中的外在体系问题
物权概念来源于德国法,物权概念的存在对于民法具有重大的影响,其从本质上改变了民法双重体系,对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较为严格,并且物权的内容与物权变动区别于债权及债权性基础行为。物权法的核心是以处分权为中心的抽象所有权。
4.2.2 物权法的内在体系问题
所有权制度的选择不仅是法学逻辑和法学概念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其背后的经济模式和法律政策的变化。通过对所有权制定的选择更加深入的分析,可以知道伴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工业的生产方式正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的同时,相伴而来的是新的产权形态对财产进行利用的方法变为了通过社会化的方式进行。
5 结语
社会基础与民法体系之间有着复杂的联系与矛盾,而正是由于这些矛盾与联系的存在,才使得探索民法双重体系的构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的民法双重体系构建存在不少问题,对概念的描述尚未充分与清晰,因此就需要对民法体系做好详尽的研究与分析,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促进民法双重体系的建设,最终提高我国民法的制定水平。
【参考文献】
【1】黃俭.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A].中国武汉决策信息研究开发中心、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决策论坛——系统科学在工程决策中的应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C].中国武汉决策信息研究开发中心、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5.
【2】刘琦.浅析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J].经济研究导刊,2015(19):316-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