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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公共视频监控接受度的实证研究

2017-03-31胡人斌周沈标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隐私权经历态度

胡人斌,周沈标

(1.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绍兴公安局, 浙江 绍兴 312000)

公众对公共视频监控接受度的实证研究

胡人斌1,周沈标2

(1.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绍兴公安局, 浙江 绍兴 312000)

通过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关系的文献研究,从多种理论结论中提出假设:公众总体上对于公共视频监控是持接受态度的。并以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手段,探索公众对于公共视频监控的接受情况。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公众总体上对于公共视频监控确实是持接受态度的,其中,年龄段、对视频监控的了解程度,以及对视频监控侵犯隐私的认同与否等,是影响视频监控接受度的直接因素,而被曝光经历的有无等因素则对视频监控的接受度会产生间接影响。有鉴于此,在以视频监控维护治安的过程中,除了建立与完善隐私权相关法律之外,最迫切、最有效的提升公共视频监控接受度的方法就是加强宣传与教育的力度,以及完善公共视频监控的监管制度,其基本出发点都在于保障监控受体——公众的权益。

视频监控;公众;接受度;隐私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通信、网络和视频监控等新技术被广泛地运用到社会治安管理实践。其中,视频监控技术由于能完美地重现违法犯罪的过程,提高公安机关刑事打击的精度和力度,逐渐成为治安防范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公共视频监控覆盖面的日益扩大,公共视频监控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并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例如,2016年9月,河北省馆陶县一女子因其与他人“车震”的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到该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内服下农药自杀[1]。由此产生的关于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的争论也不绝于耳。在公共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之间关系的研究上,已有的文献多是从公共视频监控追求的公共安全与因此所造成的侵犯公民隐私权之间紧张关系进行研究。这样的研究范式忽视了公共视频监控的受者——公众对于公共视频的态度。一项轻忽了主体参与者感受的研究在叙述时总给人以苍白的感觉。本文将以实证研究的方式来考察公民对公共视频监控的接受程度,以此来解释当前公众对于公共视频的质疑,并希冀为公共安全决策提出一些可资借鉴的参考。

一、理论与假设

有关公众对公共视频监控接受度的问题实际上是公共安全与公民隐私权关系的问题,在这方面的现行理论有:

(一) 自担风险理论

美国侵权法学者William l. Prosser教授在《论隐私》一文中认为,公民在公共场所下并不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仅仅是跟踪原告或者是对原告进行照相并不构成隐私侵犯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可视作是对任何人都可见的场景的记录。根据Prosser教授对于隐私的定义,公民一旦离开自己的住宅或者办公场所等私人领域,便应当预计到自己会遭受被他人审视的风险。当公权(公共安全)与私权(个人隐私权)产生冲突时,处于公共场所的公民可被视作已经默许让渡了自己的隐私权[2]。

(二)经济效率理论

经济效率理论是从经济学角度来表明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正当的。理论的提出者Richard A. Posner教授在其所著的文章中将隐私比喻为一件商品,由于隐私权本身所具有的属性,隐私应当是一种具有工具价值的中间商品,而非拥有终极价值的最终商品,因为人们并不重视或者需求隐私本身,而只是关注于隐私所带来的利益,即,隐私只是人们实现自身利益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据此我们也就可以理解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与公共安全相矛盾,因为保护隐私权有利于社会效用(如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共安全等)的实现[3]。

(三)社会关系理论

与经济效率理论结论相一致的还有社会关系理论,而这也是Stanley I.Benn与James Rachels等学者所认同的一种观点。根据社会的复杂性每个人都必须与他人保持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多元性与稳定性,即,我们与不同的人在相处过程中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同,是一种多元性的体现;同时这种关系的维持在一定程度上则体现了其稳定性[4]。这种对于社会关系的维持行为可以理解为对每个个人的隐私利益的一种维护与尊重,其目的便是形成与发展有意义的社会关系,进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或者说构建公共安全。因此社会关系理论下的公共安全与公民隐私权也是不矛盾的,隐私权的维护有利于公共安全的构建。

上述理论文献的结论从各个角度,针对当下公共视频监控所存在隐私侵权问题提出了许多的建议。然而这些理论结果并未考虑到视频监控的受者——公民对于视频监控所持的态度,根据大多数学者所提出的理论或是观点,笔者提出一个合理的假设,即,公民总体上对于公共视频监控是持接受态度的,并尝试利用实证研究来验证笔者所提出的这一假设。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范围的界定

1.视频监控设置过程中的“隐私侵权”、“治安防范”和“公民接受度”

对于隐私权,无论是国内外对其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而在我国,不同领域的学者对其也有不同角度的解释,一般认为:隐私权是维护隐私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的一种,属支配权,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二是隐私利用权,三是隐私支配权,四是隐私维护权。由于其定义的不统一性以及内容过于学术化,在研究过程中会令公民感到难以理解,因此不宜将“隐私侵权”作为实证研究对象。

视频监控设置过程中的“治安防范”,指的是国家、社会为消除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切原因的条件,防止、组织、阻遏、减少和根治违法犯罪而采取的各种方法、措施、手段和活动。这一研究对象所涵盖的范围过于宽泛,因此也不宜作为研究对象。

鉴于以上的认识,本文最终选择了“公民接受度”作为文章的研究对象。将文章所要研究的对象限定在,公众对于其所在生活区及附近的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了解状况,公民对于视频监控设置的作用的认知状况,以及公民对于公共视频监控设置所持的态度等。

(二)研究方法

1.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关系进行的定性分析

笔者通过在图书馆与各个专业网站收集、阅读、整理相关的文献资料,对公共视频与公民隐私权的相关研究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并了解了公共视频监控设置与运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归纳其产生的原因。

2. 公众对公共视频监控接受度进行的定量分析

主要是通过问卷调查法,并辅以访谈的方式,将视频监控在设置与运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与公众对其的接受程度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出对于视频监控不同态度的公众各自所占的比率,并对结果进行分析,找出背后所蕴含的成因。

三、数据处理与分析

(一)数据采集与处理

笔者通过访谈、文献研究等方法,将公众对公共视频监控所存在的各种观点与认知进行了系统性的总结,并以此形成了一套结构性问卷。问卷主要从公众对公共视频监控安装目的的了解情况、不同位置安装的认同情况以及对公共视频监控的态度等考察公众对公共视频监控的接受度。

笔者先后在网络、实地发放了问卷,总共发放问卷220份,回收204份,有效问卷为204份,问卷回收率为92.7%。在所有的问卷应答者中,男应答者为73人,女应答者为131人。之后,将收集来的问卷进行数据的录入,通过对该问卷的信度分析可得上表所示的α值为0.881,说明该问卷的可靠性是比较高的,具备利用价值。

从年龄划分来看,19岁及以下为2人,20-29岁为133人,30-39岁为50人,40-49岁为18人,50岁及以上为1人。由于抽取的样本中部分年龄层的应答者数量较少,故对于年龄较小或者年龄较大的应答者,笔者采取的是访谈的形式,询问了这些人群对公共视频监控的认知状况与态度。

表1 社区治安环境

在受调查的204名应答者中,46.6%的应答者认为其所在的社区(街道)的治安环境是好的,93.6%的应答者认为自己所在的社区(街道)的治安环境质量在中等(包含中等)以上。

笔者用独立样本t检验的方法研究不同性别的应答者对视频监控的了解有无明显的差别,根据分析得出的方差相等,而系统的显著性p值远远大于5%,由此可得出,男女应答者对于视频监控的了解程度在整体上不存在显著的差别。

利用类似的方法可以得出性别对于不同设立地点的视频监控的接受态度,对设置视频监控的作用认知以及公共视频监控的接受度并没有显著的影响。

表2 对公共视频监控的态度

通过对不同年龄层的应答者对视频监控的态度进行了样本独立性检验,系统统计出的渐进显著性p值要远远小于5%,说明不同年龄层的应答者对公共场所监控视频监控的态度的确存在显著差异。

表3 对应表

表4 概述行点a

a. 对称标准化

笔者对年龄与视频监控态度情况进行了对应分析,由于在数据录入过程中笔者已将各个选项以1,2,3,4等数字形式进行了数值转化,因此通过对应分析可以得出准确、直观的结果。观察表4,质量一栏表明各个年龄段的构成比,而之后的点对维惯量数值表明,年龄段在30-39岁与40-49岁的两个变量在第一维度上的区分比较好;而第二个维度则主要被19以下与30-39岁二者所挟带,即这两个变量在第二维度上的区分比较好。而之后的维对点关惯量,表示的是各个类别的信息在各维度上的分布比例,即30-39岁与40-49岁主要分布在第一维度上,19岁以下的相关信息主要分布在第二维度上。总体上看,随着年龄层的下降,对于视频监控的接受度大致呈逐渐下降的趋势。20-29岁之间的应答者则多持无所谓或很不放心的态度,而年龄位于30-39岁之间的应答者大多对视频监控较放心,较多40-49岁之间的应答者对视频监控很放心。

表5 被监控系统拍下并曝光的经历与视频监控了解情况(交叉制表)

通过对有无曝光经历与视频监控系统的了解程度进行列联表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有被视频监控曝光经历的应答者(11.8%)在数量上少于无曝光经历者(88.2%),但在有曝光经历者中,对视频监控系统了解程度为中等以上(包括中等)的应答者占95.8%,与之相对的是无曝光经历者,对视频监控系统了解程度为中等以上的应答者仅占84.4%。可见有曝光经历者对于视频监控系统的了解程度要明显高于无曝光经历者。

表6 被监控系统拍下并曝光的经历与是否认为公共视频监控侵犯个人隐私(交叉制表)

从整体来看,在问卷应答者中只有25.5%的人认为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侵犯了自身的隐私权。然而通过列联表分析可得,在有曝光经历的应答者中,认为公共视频监控侵犯了自身隐私权的比例高达75%,这进一步验证了之前曝光经历对于公民隐私侵犯认同度有着极其显著的影响,也说明有曝光经历更容易使公民产生公共视频监控侵犯隐私权的观点。

表7 公共视频监控是否侵犯个人隐私与对公共视频监控态度(交叉制表)

通过列交叉表可知,在认为公共视频监控侵犯了自身隐私权的应答者中,仅有46.2%的人对公共视频监控持放心的态度,而认为公共视频监控未侵犯自身隐私权的应答者中,此比例高达72.4%,显然,认为公共视频监控侵犯自身隐私权的应答者也多数对视频监控持不放心的态度。

(二)数据处理结果分析

通过对问卷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公民对公共视频监控的态度为较放心与很放心的比例分别占到18.14%与47.55%,另有27.45%的人对于视频监控持无所谓态度,也就是说有93.14%的应答者接受公共视频监控的存在,这也印证了本研究所提出的假设,即公民总体上对于公共视频监控的确是持接受态度的。

然而,不同年龄段的公民对于视频监控的接受情况有着比较显著的差别,年轻人对于视频监控容易产生不信任、不放心的态度,而年长者更易于接受视频监控在公共场所的设置与拍摄。

曝光经历的有无尽管对公共视频监控接受度结果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对诸如视频监控系统的了解程度,公共场所中行为举止的影响与否,以及视频监控是否侵犯隐私权等问题有着很大的影响。

首先,有曝光经历的群体对视频监控系统的了解程度要明显高于无曝光经历者。在有曝光经历的群体中,95.8%的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了解程度在中等以上(包括中等),要明显高于无曝光经历者的84.4%,而对于视频监控的了解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接受度产生影响,通过对应分析,笔者将结果用散点图直观地标示了出来,对视频监控系统了解程度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对视频监控的接受度有促进作用,特别是对其比较了解的这部分人群,对公共视频监控持很放心及较放心态度的比例较高。

其次,在公共视频监控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的问题上,尽管总体上只有25.5%的人认同其的确侵权,但这一比例在有曝光经历的人群中高达75%。通过对曝光经历与公共场所举止的影响情况进行交叉分析,有曝光经历的人群(87.5%)比无曝光经历的人群(41.7%)更容易在公共场合受到视频监控的影响,显然,有曝光经历会大大增加公民对视频监控的不信任感,认为时时存在一只“电子眼”对其隐私造成威胁。

对于视频监控侵犯隐私权的认同与否对接受度有着非常显著的影响,认为公共视频监控的确侵犯了自身隐私权的公民中,只有46.2%的人对公共视频监控持放心的态度,而认为公共视频监控侵犯了隐私权的人则接近总体的四分之一。虽然有无曝光经历对公共视频监控接受程度并无直接的联系(系统显著性p值为0.927),但对视频监控侵犯隐私权的认同与否(系统显著性p值为0.00),以及公共场所中举止是否受视频监控的影响(系统显著性p值为0.038)等问题,都会对视频监控的接受程度产生显著的影响。即,有无曝光经历会间接地对视频监控的接受程度产生影响。

对于设置于不同地点的视频监控,尽管总体上公民对其都持赞成态度,但越靠近私人居住领域,赞成设立的比率越呈现下降趋势,居民对设立于居民住宅楼楼道内(74.07%)与门口(80.0%)的视频监控的接受度要明显低于设立于小区门口(100%)、居民区周边主要道路(99.26%)、公共基础设施附近(97.04%)。

除此之外,公民对于公共视频监控作用的认知比较清晰与准确,对视频监控在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犯罪预防上的作用皆予以了肯定,而其中认为其有助于犯罪预防的人占据绝大多数,其比例为91.85%,其次是有助于秩序维护与协助破案,二者比例皆为82.22%。因此,大多数公民还是认可视频监控在治安防范中所体现的作用的。

在分析不同应答者建议的过程中不难发现,只要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大多数人对于公共视频监控的设立是持支持态度的,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公民认为应当增加公共视频监控设立的数量以维护该地区的治安环境,但与此同时,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的监管制度的呼声也相当高,其中多涉及对隐私权侵犯的担忧以及对监控资料使用程序规范化的诉求。

四、结论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与信息警务的深入开展,监控系统正成为公安部门维护公共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然而在视频监控被技术不断应用的同时,视频监控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也引发了许多专家和学者的思考,提出了许多理论以期实现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然而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尽管从多个角度提出了许多意见与建议,却忽视了公众对于视频监控所持的态度。通过对问卷的收集与数据的分析,研究结果验证了本文一开始所提出的假设,即,公民总体上对于公共视频监控确实是持接受态度的,甚至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许多公民呼吁应当加大视频监控的设置力度,扩大设置的范围。与此同时,研究结果也反映出当下对于视频监控的受众——公民对视频监控最为迫切的需求就是增加对监控系统的了解,其次是对隐私权的维护与监控制度的完善。

这一研究结果对于当前的社会治安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于公共视频监控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来说,应排除社会上对公共视频监控的安装与使用的质疑,更为广泛地将这一管理技术运用于社会治安实践,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安全产品。当然,鉴于公共视频监控实质上对公民个人隐私构成一定程度的侵犯(这一侵犯让位于追求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的公益),公安机关应建立和完善严密的公共视频监控监管体系,确立告示制度,明确安装主体与监管主体及建立健全监控资料的管理制度,保证监控资料服务于公益,将公共视频监控对公民个人隐私的影响降到最低。其次,尽管公众对于公共视频监控总体上是持接受的态度,公安机关对于视频资料也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但一些公共视频资料外泄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建立与完善隐私权相关法律,畅通救济途径也非常重要。如,修改《行政诉讼法》,将主管机关和具有公共职能单位安装视频监控的行为纳入到具体行政行为中,为隐私受到侵害的个人提出行政诉讼提供法律上的依据[5];明确隐私权在民法救济上的内容与范围,并针对公共场所隐私侵权行为确立相对的惩罚与赔偿制度[6]。再次,通过宣传与讲座等形式,促进公众对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了解。从本文研究结果中不难发现,公众对公共视频监控的接受度会随着了解程度的增加而提高,且二者之间的联系是密切且效果也是极其显著的。因此,加强公众的对监控系统的了解,有利于公众接受公共视频监控的设置,使其更好地发挥治安防范的作用。

[1]女子疑因车震被拍上网后自杀涉事警察被拘留[EB/OL].http://news.youth.cn/gn/201609/t20160903_8620999_2.htm, 2016-9-10.

[2]William l. Prosser, Privacy, 48 Cal. L. Rev. 1960:383.

[3]Richard A. Posner, The Right to Privacy, 12 Ga. L. Rev. 393, 1978:401-404.

[4]James Rachels, Why Privacy is Important, 4 Phil. & Pub. Aff,1975:323-326.

[5]孙赞峰.从境外城市图像监控法律制度看我国该领域法制的完善[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

[6]邱康乐. 高校校园视频监控环境下学生隐私权的保护[J].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11(6).

(责任编辑:岳凯敏)

An Empirical Study of Citizen’s Acceptance to Video Surveillance

HU Ren-bin1, ZHOU Shen-biao2

(1.Zhejiang Police College, Hangzhou Zhejiang 310018, China;2.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Shaoxing, Shaoxing Zhejiang 312000, China)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of literature associated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ivacy right and video surveillance, this paper assumed that people accept public video surveillance overall. From the results of survey questionnaires, the hypothesis is valid. Age, the understanding of video surveillance and the attitude to the invasion of privacy from video surveillance are direct factors which affect people to accept video surveillance, while the exposure to video surveillance is the indirect factor. Therefore, in order to maintain law and order with video surveillance, in addition to drawing up and improving privacy laws, the most effective and urgent method is strengthening the popularization and education on video surveillance and perfecting the supervisory system of the public video surveillance, the starting point of which is to protect citizen’s rights.

video surveillance; the public; acceptance; privacy right

2016-11-16

胡人斌(1975—),男,浙江天台人,浙江警察学院讲师,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周沈标(1991—),男,浙江绍兴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民警。

D631

A

1008-2433(2017)01-0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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