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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7-03-31史浩达

青春岁月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律研究问题

史浩达

【摘要】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内涵与意义进行了系统性的阐述,并针对当前我国法律保障监察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合理化的解决策略,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执法和监察制度,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法律;劳动保障;监察体系;问题;研究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劳动市场关系也逐渐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劳资双方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自1993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在研究劳资市场关系、保障劳动部门实践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不断地努力逐渐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劳动保障监察成为国家调整和干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劳资关系日益复杂化的今天,经济市场立法不健全以及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凸显,近年来各地区出现了一些令全社会瞩目的热点事件,如山西、黑龙江等地的违法挖煤发生事故而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以及焦点访谈曝光的四川农民张志强的讨薪之路,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当今的劳动保障监察体质中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这也是国家相关部门今后工作的焦点所在。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特点

1、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概念

自1993年我国确定劳保障监察制度以来,通过不断地市场调研、加强法制建设、促进人才队伍培养等多种手段使得劳动保障监察体系日臻完善,在规范劳资双方的合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1995年《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体系的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进一步明确了劳资双方的社会职能,改善了劳动关系,规范了市场秩序。《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市场监察体制逐步走向成熟,其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管理体系的基本属性、重要职能以及法律约束力,是对我国监察法律监察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因此法律保障监察可以初步定义为:法律规定的国家专门行政机关,也就是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机构依据法律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在国家相关法律执行部门的配合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及时纠正,并给予一定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同时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因此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对于正常经济市场的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以及法律法规的兼具贯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特點

总结来说,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几种职能特点:

(1)法定刑。劳动保障监察是在国家相关法律体系保障下进行的,是一项行政执法行为,一切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以法律条文作为依托。从内容上来看,法律体系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方法、范围、内容、措施和程序,所有的保障监察之内的行为都具有法律属性。因此可以说法定性是劳动保障检查的根本属性。

(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一项隶属于行政部门的监督行为,受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约束,表现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和做出行政决议,若劳资双方对该决议存在疑问或不服从该决议判罚,可以向更高一级的国家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3)强制性。强制性也是劳动保障检查的基本属性之一。由于法制性是劳动保障检查的根本属性,而法治带有强烈的强制性色彩,被执行群体或个人需要无条件服从国家相关行政和执法部门的判罚规定,不得抵触、拒绝和逃避,一旦出现上述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实施,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普遍性。普遍性是指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机关的保障和监察对象十分广泛,除了极少数的机关和个人外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国家保障监察部门的监察和监督,对于经过严密的调查取证并形成定论后的相关决议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无从,不得抗拒和逃避。

三、我国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动保障法立法不完善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体系中暴露出的首要问题就是劳动保障法立法不完善,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不和谐,法律条文的执行力度不够。一方面一些与劳动者息息相关的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没有出台,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作为保障,致使一些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受到了威胁,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平稳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条文的原则性强、具体性差,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很多执法行为没有落实到实处,以至于各种各样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层出不穷,透明性差。再者,一些劳动行政立法在传统上也体现出“重实体、轻程序、重国家机关”的权利倾向,民众的参与热情不高,执行力度不够,执法透明性也有待加强,这些都是阻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体系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问题。

2、不同法律法规在内容上相互冲突

首先,我国劳动保障系统对于劳动保障监察对象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如2004年颁发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确定了三种劳动保障监察对象,一是劳动者;二是用人单位,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团体或组织,以及与个人签订劳动就业和保障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三是中介单位或个人,如工作中介单位、保险经办机构等。但是2008年颁布的《劳动法》仅仅将用人单位纳入监察范围。另外一些地方性的劳动保障法律条文也在确定监察对象上存在不确定的问题。这种监察对象的不一致直接导致在执法环节出现重大偏差,很可能出现职权分配不明、监察范围重叠甚至遗漏了监察对象的现象,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其次,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内容界定不清。《劳动法》规定了两套劳动保障执法体系:一是以劳动争议的调节、仲裁为主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套是以劳动保障监察为核心的劳动监察监察制度。《劳动法》虽然规定了这两套制度,但是对于如何具体执行这两套制度则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随后国家立法机关针对这一问题出出台了一系列的解释文件,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是职责交叉、各行其是。这种规章制度直接导致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部分重叠,很有可能导致执行双方互相推诿,不办实事。最后,各地在劳动保障监察性质的认识方面存在见解不一的情况,导致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制定上也不尽相同,给劳动保障监察的实际工作中带来巨大的难题,如一些跨地区、跨省份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由于各地区的保障监察体系存在差异而导致保障监察工作举步维艰,收效甚微。

3、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素质不高,能力不强

劳动保障监察体系的高效运行需要一支专业程度高、综合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作为依托。劳动保障监察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包括劳动法、经济法、劳动资源管理、社会保障等在内的专业知识,并可以根据实际问题熟练应用这些知识,达到解决实际问题、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很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普遍存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较低,综合能力不强,不能胜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的情况,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应机关的办事效率,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劳动保障监察系统的长久发展。

四、解决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体系中实际问题的关键策略

1、提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提升执行力

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一套完善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体系》以及《社会保障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条文的相继出台,劳动保障监察中无法可依的局面正在被逐渐扭转。国家相应的立法机关和各地区立法部门应该立足于我国各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发展现状着重加快“立法”盲区的立法进程,同时根据实践需要及时对法律法规中不恰当的地方进行修正与调整。如对于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在受案范围上的重合问题应该对相应的立法内容进行修改,缩小劳动监察受案范围,将公共权力从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以及拖欠工资等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加以解决的经济问题中撤回,使这些问题逐渐恢复到司法范畴。另外为了提升相关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必须加逐步完善法律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违反基准法、损坏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打擊力度,已达到警示作用。

2、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与对象

首先,在立法环节上国家立法机关要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体系的覆盖范围,突出监察主体。在监察对象问题上,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对人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上,还应该包括参与实现劳动关系转移和管理的部分主体上,如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等。从立法宗旨上来看,劳动者是立法保护的对象,但是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受劳动保障监察体系的监督,不可以成为监察对象。因此国家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明确立法监察对象,着重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关系。其次,劳动保障监察不应该局限于具体劳动争议的调解,因为一旦陷入劳动争议的调解中很可能造成劳动保障监察力量的浪费,反而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该致力于确定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否,并着重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寻求其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3、提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工作能力

针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着重打造一支业务能力强、综合水平高、工作热情高的专业人才队伍,提升准入门槛,通过校园招聘、社会招聘等多种招聘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确保培聘任为监察员的必须获得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颁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证。在招录时要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应聘者的综合表现进行公开打分,择优录取。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丰富监察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提高其规范执法的水平。此外,还应该重视工作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严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对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侵蚀,实现阳光检查、阳光执法。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和法制部门进行通力合作,通过提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与对象以及提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工作能力等措施切实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监察管理体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 王沁宇.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广西师范大学, 2014.

[2] 王 焱.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问题与对策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 2012.

[3] 王 芸. 劳动保障监察问题研究[D]. 吉林大学, 2013.

[4] 吴龙飞.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河北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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