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简牍看汉代河西商业贸易
2017-03-31刘雪梅
刘雪梅
[摘要]河西简牍中有大量商品价格、贸易形式、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记载,真实地反映了汉代河西地区商业贸易的情况,对研究汉代丝绸之路贸易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关键词]河西简牍;丝绸之路;商业贸易
[中图分类号]K8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6)24-0022-08
20世纪以来,河西地区出土了6万多枚汉代简牍,内容涉及两汉时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其中,大量关于市场贸易、商品物价方面的简牍,为我们深入研究两汉时期河西地区的商业贸易情况提供了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西汉中期以后,河西地区日趋繁荣。《汉书·地理志》称“凉州之畜为天下饶”“谷籴常贱,少盗贼”。《后汉书·窦融传》载光武帝知道“河西完富,地接陇、蜀,常欲招之以逼嚣、述”。当时,“姑臧称为富邑”。随着经济的发展,河西商业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后汉书·孔奋传》载,河西地区“通货羌胡,市日四合,古者为市,一日三合。每居县者,不盈数月辄致丰积”。
一、贸易类型与市场
河西简牍研究表明,两汉时期河西地区商品市场已经形成,交易商品繁多。从居延汉简看,米、麦、姜、韭、葱等作物,鱼及各种肉类,牛、马、羊、鸡等家畜家禽,布币、衣物、鞋帽等日用物品,工具、车辆、刀剑兵器、茭草、药材,甚至奴婢、田宅等,都已成为商品交易的对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针对不同贸易形式,也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功能完善的商品市场。
汉代河西地区的商品贸易,大体可分为河西汉族居民内部贸易,河西汉族与少数民族民众贸易,官方与民众贸易,戍卒、商旅等中原人士与河西居民贸易,官方与西域各国商人贸易等。不同的贸易形式,有不同的市场环境。大体来说,商品贸易主要发生在郡县治所的“市”及特殊商品收购所、屯戍坞辟、交通线上的驿置、与少数民族接壤的“关市”之中。
河西汉简中多有“写移书到,扁书乡亭市里显见处,令民尽知之”(居延16.4A号简),“书到,令、长、丞、尉明白大扁书乡市里门亭显见□”(居延39.13号简),“移书到,各明白大扁书市里、官所、寺舍、门亭、燧堠中”(敦煌1365号简),“……移过所,……门亭坞壁市里,毋苛留止,如律令”(EPT50:171)的记载,是政府要求在市、亭等人口聚集、显著之处抄写重要文书的命令。从其中对“市”的强调也可看出,河西地区“市”的设置不但有普遍性,还确实与大部分民众的生活有关,是人口的汇聚、流动之处。
汉代商品经济发达,内地县中经常有以“市”命名之“里”,说明当时县中多设有“市”,河西地区也不例外。肩水金关73EJT27:118号简载觻得县有“市里”,73EJT30:166号简载昭武县有“当市里”,73EJT37:118号简和73EJD:160号简载昭武有“对市里”,73EJH1:19号简载氐池县有“临市里”。觻得、昭武、氐池均为张掖郡辖县,其中觻得为张掖郡治。觻得、昭武、氐池諸县皆有以“市”“临市”“对市”命名的“里”,说明在郡县治所置“市”已是汉代河西的普遍现象。《三国志》卷18《魏书·阎温传》注引《魏略·勇侠传》载,酒泉人杨阿若,少游侠,尝以报仇杀人为事,故人为之语曰:“东市相斫杨阿若,西市相斫杨阿若。”据此可知,酒泉城内至少有东、西二市。
河西汉简载:“卖絣七百廿七匹,出钱九十二糴粟,出钱八十买肠,出钱十八买刀,出钱百买臼,出钱二百一十糴糜,出钱九十五□□,出钱二十买席,偿稚翁七十,凡用钱六百八十五。”(敦1407)“受甲渠君钱千,出二百五十买羊一,出百八十买鸡五只,出七十二买骆四于,出百六十八籴米七斗,出百卅沽酒一石三斗,凡出八百六钱,今余钱二百。”(EPT51:223)这些屯戍机构的日常市买应都发生在附近县治所之中。除了附近县治,较大规模的交易可能会选择附近郡治市场或其它专业市场。肩水金关汉简中有不少居延县人赴张掖、酒泉进行商贸活动通过金关时留下的过所文书副本,如,“[□] 朔戊午西乡啬夫强敢言之利上里男子谭多自言欲为家私市张掖酒泉郡中原以令取传谨案户籍臧官者多爵毋官狱征当得以令取传谒移过所河津关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居延令登丞未央移过所如律令╱掾赦之守令史定佐(73EJT33:39),“建始四年十一月癸卯朔癸丑广地候仁移肩水金关遣葆为家私市酒泉郡中书到出入如律令皆十二月癸未出张掖广地候印”(73EJD∶43AB)。
居延县人和广地候为个体家庭进行商品交易除就近选择居延市外,“张掖酒泉郡中”显然是其进行较大规模或专项市卖行为的理想市场。商品交易除了向郡治等中心市场汇聚外,某些特殊商品可能有特殊的商品交易市场,肩水金关汉简载:“□嘉二年七月丁丑朔丁丑西乡啬夫政敢言之成汉男子孙多牛自言为家私市居延传谨案多牛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出入毋苛留止七月戊寅觻得长守丞顺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写移书到如律令╱掾尊守□[□] 觻得丞。”(73EJT6:39AB)家住张掖郡治觻得成汉里的孙多牛,申请过所文书赴1000余汉里外的张掖属县居延的市场从事交易活动,似可说明居延虽比觻得规模为小,但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临近匈奴)和其他情况,仍会吸引觻得人来此经营商业。
“市”作为最普遍的商品交易场所,在汉代河西的商贸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前述各种贸易形式大部分都发生在郡县治所的市中。在市里,河西汉族居民内部贸易、官方与民众贸易最为活跃。居延汉简《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记录了发生在东汉建武三年(27)的一场诉讼官司,官司的缘起即为客民寇恩为甲渠候粟君载鱼五千头至觻得市卖。此次贸易,寇恩从居延甲渠行走1000余汉里至张掖郡治所觻得贩鱼,可见觻得作为张掖郡治所,也是当时张掖郡的经济中心,有规模颇大的市场。居延汉简中有甲渠候官报告给大将军幕府的文书册,其中不乏“甲渠言部吏毋铸作钱发冢贩卖衣物于都市者”(EPF22:37)等约束官吏商业行为的文书。简中“都市”显然指甲渠候官附近的居延县治所中的市场。这些市场所售物品应有尽有,连盗墓所得衣物也在市场公开贩卖,可见繁荣程度。
除了民众间的交易活动依赖市场,官府与民众的交易行为也应主要发生在市场之中。肩水金关73EJT4H∶10+61号简载:“元始六年四月己未朔辛未张掖居延骑司马实兼行城司马事移过所县道河津关遣令史孙政为官市药酒泉郡中当舍传舍从者╱令史阳。”本简是官方给孙政颁发的出入关凭证,孙政接受居延城司马官派遣赴酒泉郡为官市药。居延官吏市药需赴酒泉,说明当时酒泉应有以药物为主要经营对象的市场。肩水金关73EJT26:126号简载:“常乐为官市药。”73EJT32:20号简载:“调为官市桮器。”由于两简皆残,我们不能准确判断该简内容与性质,但大体来说应与前述肩水金关73EJT4H:10+61号简相似,反映了河西地区官方与民间贸易的盛行。居延汉EPT52:15号简载国家命令:“豤田以铁器为本北边郡毋铁官卬器内郡令郡以时博卖予细民毋令豪富吏民得多取贩卖细民。”汉时盐铁官营,作为重要生产工具的铁器,其经营权垄断在官府手中。国家规定北边郡要代表国家按时售卖铁器于民众,这种官方经营行为可能也发生在郡县治所的“市”中。
郡县治所设置之“市”,是汉代河西商品贸易的主要场所。据《汉书》卷12《平帝纪》载,元始二年(2),因郡国旱蝗,“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募徙贫民”,说明汉代设县必“起官寺市里”。故有“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之说。由此推断,如同张掖、酒泉及觻得、居延一样,河西各郡县治所都有市场。而且,不论官私用度,都可到郡、县市场购买。
居延汉简中有很多戍卒行道贳卖文书,主要是内地戍卒在行役之中卖衣财物于包括戍吏在内的河西居民的文书档案。所卖财物主要包括丝绵、织品和衣物。①这类文书反映出河西地区参与市场交易的,除了本地居民、官方外,还有边塞戍卒。居延汉简载:“戍卒魏郡贝丘珂里杨通贳卖八稯布八匹,匹直二百、卅,并直千八百卅,卖郑富安里二匹不实贾,知券,常利里淳于中君。”(311.20) 此简为买卖契约,来自魏郡的戍卒杨通卖出八稯布八匹,每匹 230 钱,买卖双方在常利里淳于中君的见证下订立了此契约,说明买卖应发生在常利里中。其中,常利里与市场的关系虽不明确,但“里”以“常利”命名,从意思来说应与市场有关,淳于中君居于常利里,且为交易的见证人,发挥“知券”作用,不排除其本身就具备商旅身份。由此可知,内地戍卒行道贩卖衣财物的交易行为也有发生在郡县治所市场中者。
作为居延汉简中常见的商品交易现象,戍卒行道贳卖除了发生在“市”中外,还有发生在“所”中者。居延汉简载:“察微隧戍卒陈留郡傿宝成里蔡□子七月中贳卖缥复袍一领直钱千一百故候史郑武所。”(EPT51:122)“年六月己巳朔丁丑甲渠候破胡以私印行事敢言之谨移戍卒朱宽等五人贳卖候史郑武所贫毋以偿坐诈□□名籍一编敢言之。”(EPT51:199)两简皆与内地戍卒贳卖衣物有关,其中贳卖的对象都是“郑武”。根据EPT51:199号简的月朔信息,及EPT57:12号简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破胡除甲渠候的简文,大致可推断其担任候史是在宣帝神爵年间。②郑武在居延简中出现三次,皆与债务有关,高恒《汉简牍中的债务文书辑证》推测其先任隧长,后升为候史并经营买卖戍卒衣物的收购所。前述简中之“所”皆为河西地区收购内地戍卒贳卖衣财物的收购所。如果高恒所述准确,则汉代河西已有针对专门贸易的专业收购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一斑。当然,由于经营“所”的人是屯戍系统官吏,故该“所”可能并未设于郡县治所的“市”中。
“第八隧卒魏郡内黄右部里王广贳卖莞皁?橐絮装一两直二百七十已得二百少七十遮虏辟衣功所。”(EPT51:125)本简也是一枚贳卖衣财物于“所”中的文书,其中的“所 ”明确被称为“衣功所”,且置于“遮虏辟”中。 王海认为,河西地区的“辟”不仅具有军事功能,同时也是边民、戍卒家属生活的场所,具有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多样化的功能,是“县城以下的聚落”。③遮虏辟位于遮虏障附近。《汉书·李广传附孙陵传》载武帝时有“遮虏障”,《汉书·地理志》颜师古注:“阚骃云武帝使伏波将军路博德筑遮虏障于居延城。”则遮虏辟应是居延地区屯戍吏卒生活的场所。辟中除了有供戍卒经营多余衣物的衣功所外,还可进行其它交易行为。居延82.20号简载“中部辟买榆木”,则辟中还有关于木材的交易市场或机构。“辟”是戍田卒民聚居的坞壁,“衣功所”甚至木材市场置于辟中,可见河西商品交易的市场根据市场主体、交易物品的不同,已深入到了比郡县治所更为基层的单位之中。
除了“辟”外,边塞交通邮驿系统的“置”中也有市场的分布,前述《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记载,为了偿还债务,客民寇恩“还到北部为业买肉十斤直谷一石到第三置为业籴大麦二石凡为谷三石钱万五千六百”。EPF22:25号简中明确记载:在“北部”和“第三置”分别有交易肉和大麦的市场。“北部”指代不清,但应是与“辟”相似的屯戍场所,而“置”则是类似于后世驿站的交通机构。在交通机构中设置小型市场,可能主要是为了满足过往行旅的衣食等基本需求。
由上述关于“辟”“置”中市场的记载可知,汉代河西地区已形成了以郡治所市场为中心、以县治所市场为主干、以基层市场为补充的完善的层级式市场体系。
河西地区有较多少数民族民众,其生产、生活离不开与汉族民众的交往交流,这些物质的交往交流往往通過“关市”实现。“关市”是设在汉与少数民族交界地区,以便利汉人与少数民族交易而设的市场。《史记·匈奴列传》载:“自马邑军后五年之秋,汉使四将军各万骑击胡关市下。”其中“关市”显然指有具体地点的市场。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有“关市”律,马王堆帛书《经法》有“弛关市之征”的记载。《史记·匈奴列传》《南越列传》和《汉书·匈奴传》中多有汉与匈奴、南越通关市的记载,如《史记·匈奴列传》载:“自是之后,孝景帝复与匈奴和亲,通关市,给遗匈奴,遣公主,如故约。终孝景时,时小入盗边,无大寇。”武帝后,汉匈交恶,史籍中不再见关于汉匈“关市”的记载,但河西简牍中却有汉与羌人“关市”的记载。悬泉《诏书月令五十条》明确规定“关市毋索”。悬泉Ⅱ90DXT0216②:39号简载:“闻羌人买谷民间,持出塞甚众。长史废不为意,未有坐者,务禁防之。”其中“羌人买谷民间”,可能正是河西地区汉羌关市的体现。
少数民族及周边国家与汉族民众的商品交易多通过固定的关市,而双方官方贸易则多是在朝贡贸易的框架下进行。其中交易的地区则可能是河西地区的官府所在地。悬泉Ⅱ90DXT0210③:6号简中有琅何羌“奉献诣行在所”的记载。悬泉Ⅱ90DXT0216②:877-883号简即著名的《康居王使者册》,其中有康居王使者来汉奉献橐佗、朝贡贸易的记载,该交易在酒泉进行,由酒泉太守、小吏具体负责。该简册反映了汉代少数民族朝贡贸易和丝绸之路官方贸易的真实情况,弥足珍贵。而其中关于酒泉、敦煌在这些交易中作用的记载,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河西地区的商贸状况。
居延汉简,尤其是肩水金关汉简中有许多内地民众赴张掖、居延、酒泉地区“为家私市”的过所文书。如肩水金关汉简载:“甘露四年正月庚辰朔乙酉南乡啬夫胡敢告尉史临利里大夫陈同自言为家私市张掖居延界中谨案同毋官狱征事当得传可期言廷敢言之正月乙酉尉史赣敢言之谨案同年爵如书毋官狱征事当传移过所县侯国勿苛留敢言之正月乙酉西鄂守丞乐成侯国尉如昌移过所如律令╱掾干将令史章。西鄂守丞印。”(73EJT10:120A、B)“私从者河内郡温里左通私市张掖郡中谒移过章曰军候印。”(73EJT24:267AB)这些“为家私市”简揭示了在贸易领域河西地区对内地群众有着非常的吸引力。除了前述内地戍卒赴役河西时会兼营贳卖衣财物外,更有大量内地群众不远千里至张掖、酒泉、居延为家私市。
当然,简牍中一般未记载“为家私市”的具体内容,想来不外乎向物资较匮乏的新成立之河西移民社会输送物质,或利用河西的交通地理优势与匈奴、羌、西域等少数民族外贸往来两种可能。前者反映了汉西地区作为新建立移民社会的商业潜力,后者则是河西地区外贸经济优势的反映。不管是哪种可能,都反映了汉代河西地区商业市场的完善和商品经济的繁荣。
二、商品物价
汉王朝出于抵御匈奴、经营西域的战略需要,在河西地区投入了大量资源进行经济开发,使商品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汉代河西市场上的商品部分为本地所产、金属器和布帛等物,多是从外地转运而来的。由于来源地不同,运输成本也有很大差别,表现在价格上就是布帛和粮食的价格普遍偏高,而牛马等牲畜的价格则明显低于内地。这种情况与河西畜牧业发达而农业、手工业相对落后的实际也是大体相符的。
物价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与商品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居延汉简和敦煌汉简中都有大量当时的物价记载,从中可了解西汉中后期至东汉初期河西地区的商品经济发展情况。
(一)粮食类价格
1.粟价
(1)粱粟二石,直二百,一百钱一石。(E.P.T51:105)
(2)亭长王寿卿,入粟三石三斗,直泉二百六十四,偿奉长。 (D361)
(3)粟一石,直百一十。(H167.2)
(4)出粟二石七斗,直钱二百八十。(E.P.T5:87)
(5)出钱四千三百卅五,籴得粟五十一石,石八十五。 (H276.15)
胜之已得粟二石,直三百九十。(H26.9A)
(6)出粟二石二斗,直钱百七十;出粟二石四斗,直钱百九十。(E.P.T5:134)
(7)今糴粟小石六石,直三百六十。(99ES16SF2:1)
在以上所列敦煌、居延汉简中粟的价格最低约每石77钱,最高接近于每石195钱。新莽时期是80泉。可见当时市场上粮食价格在不同季节波动幅度较大。
2.麦价
(8)麦五斗,凡直百九十二。(H332.11)
(9)天子将兵在天水,闻羌胡欲击河以西,今张掖发兵屯诸山谷,麦熟,石千二百。(E.P.P22:325A)
(10)麦百三十余。(D239A)
(11)候史宋君长,入麦二石九斗,直泉二百卅,偿奉长。 (D362)
以上麦价每石有384钱、1200钱,新莽时期是79.3泉。高于内地的粮食价格。
(二)布、帛、服装价格
1.布价
(12)出广汉八稷布十九匹八寸大半寸,直四千三百廿。(H90.56)
(13)当欲隧卒宾德成卖布一匹,直钱三百五十。(D838A)
(14)入布一匹直四百。(H308.7)
(15)恩买布一匹,直四百以上。(E.P.T8:25)
(16)戍卒东郡聊成昌国里何齐贳卖七稷布三匹,直千五十。(E.P.T56:10)
(17)布一匹直五百。 (E.P.T53:52)
(18)布二匹直千五百。(E.P.T59:70)
以上汉简记载,敦煌地区一匹布350钱,居延地区一匹布的价格在350~750钱之间。
2.帛价
(19)千九十匹二尺五寸大半寸,直钱卅五万四千二百。(H509.5)
(20)两帛八匹一丈三尺四寸大半寸,直二千九百七十八,給佐史一人元凤三年正月尽九月积八月少半日奉。(3.5)
(21)河内廿两帛卅六匹二丈二尺二寸半寸,直万三千五十八。(H9.8)
(22)廿日奉一匹三丈三尺三寸,直七百。 (7.22)
(23)正月奉帛二匹,直九百。(89.12)
(24)候长十二人,禄用帛十八匹二尺少半寸,直万四千四百四十三。(10.27)
当时戍边吏卒各月俸禄常有以帛供给者,存放在府库,帛四丈为一匹,价格在325钱至800钱之间,较为稳定。
3.练、缣价格
(25)恿敢卒狐卖练一匹,价钱四百九十。 (D838A)
(26)缥一匹,直八百;代素丈六尺,直三百六十八;白练二匹,直千四百;阜二丈五尺,直五百;练一匹,直千。(H284·36)
(27)十石以买练一匹。(H185.15、217.10)
(28)赦之买收缣一丈,直钱三百六十。(H217·15)
(29)任城国亢父缣一匹,幅广二尺二寸,长四丈,重二十五两,直钱六百一十八。(D1970A)
(30)一千一百六十,受缣五匹,卖雠匹三百。 (H221.19)
(31)缣素上贾一匹直小泉七百枚。(EPT59:163)
练在敦煌地区大约每匹500钱左右,在居延地区价格相当,在700~1000钱之间,但却高于敦煌的价格,是其两倍左右。居延缣每匹价格分别出现过1440钱和300钱,相差巨大。《九章算术》卷3记载:“缣一丈,价直一百二十八。”则一匹的价值是512钱,这当是内地市场缣的一般价格。
4.服装价格
(32)买卒冯自为袍一领,直千一百。(E.P.T59:31)
(33)李文龙袍一领,直二百八十七。袭一领,直四百五十。(D1614)
(34)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广汉县郑里男子节宽德卖布袍一,陵胡隧长张仲孙所,价钱千三百。(D1708A)
(35)七月中貰卖缥复袍一领,直钱千一百。(E.F.T51:122)
(36)官袍一领,直钱千二百。(E.P.Tl6:11)
(37)陈袭一领,直千二百五十。(E.P.T59:555)
(38)袍,直千三百。(E.P.T52:91B)
敦煌地区袍和袭的价格在287~450钱之间,居延地区布袍、袭的价格在1100~1300钱之间。这一情况表明,袍和袭是外来商品,由于居延地区远离丝绸之路交通线,价格远高于丝路重镇敦煌。
(三)肉食类价格
1.肉价
(39)广武隧□□买肉廿三斤,直钱二百七□。(D1701)
(40)肉十斤,直卅。(H173·8A)
(41)肉卌斤,直百廿。(E.P.T51:235A)
(42)凡肉五百卅一斤,直二千一百六十四。(H286·19A)
(43)出钱六十,买肉十斤,斤六钱。(X0213②:106)
(44)母纫中君肉十五斤,钱百。(E.P.S4T2:15
(45)肉百斤,直七百。(乙附29A)
上述简中,居延地区肉价大致在每斤3~7钱之间。敦煌地区肉价每斤约12钱,最大差价竟高达4倍。这一情况表明,居延地区畜牧业发达,肉价便宜;敦煌地区畜牧业远不如居延地区,且人口众多,消费量大,故肉价高出很多。
河西汉简中,有时也以粮食来计算肉价的,如:
(46)肉二十斤,直一石二斗亖升。 (D310)
(47)肉十斤,直二石亖斗八升。 (D309)
(48)肉五十斤,直七石五斗。(E.P.E22:457A)
(49)十斤,直二斛;凡肉百二十斤,直二十亖斛。(E.F.F40:76A)
上述简说明,用粮食来衡量肉价,变化较大。是因粮食品质差异和不同动物的肉的差异所致。若同一品质的粮食换同一品质的肉,肯定没有这样大的差异。
2.鸡的价格
据悬泉汉简《元康四年鸡出入簿》载:“所置自买鸡三双,直钱二百卅,率双八十。”“正月尽十一月丁卯,置自买鸡十五双一枚,直钱千二百一十五。”居延新简EPT51:223:“出百八十,买鸡五只。”由以上记载可知,敦煌地区当时鸡价平均为39~40钱之间,居延地区鸡价每只36钱,两地鸡的价格差距不大,比较稳定。
3.鱼价
从居延汉简中大量鱼的买卖记载来看,当时居延地区水源充足,有很多的湖泽和水塘,出产的湖鱼和河鱼较多,市场上出售比较普遍,鱼价也较为便宜。如居延汉简274.26A记载:“出鱼卅枚,直百□。”其中的“直百”后有缺字,推测30枚鱼所值当在100钱以上,因此这枚简所记鱼价当在一枚3~6钱之间。EPT65:33载:“并负掾鱼卅头,直谷三斗。”一头鱼平均值谷一升。据居延汉简记载,居延地区谷价一般在100~150钱之间,则此处鱼价当在每头1~1.5钱之间。
(四)酒价
(50)酒二石三斗,直四斗。(E.P.F22:457A)
(51)出钱百六十,沽酒一石六斗。(XⅡ0113②: 24)
(52)出百卅,沽酒一石三斗。(E.P.T51:223)
(53)酒一石八斗,直二百七十。(敦煌776)
(54)酒二□,直六十。(45.29)
(55)出百卅,沽酒一石三斗。 (《新简》EPT51:223)
上述简显示,在敦煌地区酒一石约值150钱,而居延地区在100~300钱之间。《九章算术》卷7记:“醇酒一斗,直钱五十,行酒一斗直钱一十。”则醇酒每石500钱,行酒每石100钱。 由于各地行情不同,酒的品质不同,酒价出现差异是正常现象。
(五)畜产品价格
1.马价
(56)传马死两匹,负一匹,直万五千,长、丞、掾、啬夫负二,佐负一。 (X14)
(57)用马五匹,直二万。 (H37.35)
(58) [□] 马钱五千三百,已入千二百,付隧卒丽定,少四千一百。 (H206.10)
(59)第廿三候长赵佣责居延骑士常池马钱九千五百。(H35.4)
(60)甲渠候长李长赣马钱五千五百。(H143.19)
以上马价分别是9000钱、7500钱、4000钱、5300钱、9500钱、5500钱。马因为等级的不同、种类和用途的不同,往往价格相差较大。在《九章算术》卷8则有马一匹5454钱的记载。
2.牛价
居延汉简所见牛价较马价为便宜。“礼忠简”载:“服牛二,六千。”其中牛价3000钱一头,但同一简所载马价则为4000钱一匹。“徐宗简”载:“用牛二,直五千。”其中牛价为2500钱一头,较前条所记价钱还低。EPT53:73:“口买肩水尉丞程卿牛一,直钱三千五百。”即牛一头价3500钱,也较马价便宜。
3.羊价
(61)出羊一头,大母,子程从君巨买,贾泉九百;出羊一头,大母,子程从君巨买,贾泉九百桼十五;出羊一头,大母,勒君兄买,贾泉千;出羊一头,大母,君巨去时与巨相用□伯通今子程买,贾泉千。(H413.6A)
居延汉简所见王莽时期的羊价波动较大。上文所述当在王莽时期,其中羊价在900钱至1000钱之间。但王莽地皇三年(22)《劳边使者过界中费》簿册又载:“羊二,直五百。”折合一只羊价为250钱,可能是小羊。
三、贸易管理
商品贸易是国家经济命脉之一。《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④汉王朝重视商品贸易,政府往往直接参与到商品交易的管理中,在稳定市场秩序、监管商品运输、規范交易行为方面都有明确的措施。
市场是交易行为的主要发生地,为加强市场秩序管理,汉王朝在京师及各郡县市场都设有管理市场秩序的官员。其中重要经济中心如长安,既有受京兆尹管辖的市令、丞,又有受左冯翊管辖的市长丞。⑤而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等区域经济中心则一般设有市长。⑥这些市令长丞一般皆为县级官吏。其它地区的市,则级别较低,一般由市掾、市啬夫等市吏管理。《汉书》卷76《尹翁归传》载,西汉中期尹翁归曾为平阳市吏,《后汉书》卷77《酷吏列传》载西汉末年或新莽时期,樊晔曾担任新野市吏。居延汉简中也有“市吏”。《汉书》卷86《何武传》载,西汉后期蜀郡有市啬夫。《后汉书》卷72《方术列传》载,东汉时汝南郡有市掾。由此可见,在郡县治所市场设置管理市场秩序的“市吏”应为两汉通例。河西地区作为汉代商品贸易繁荣地区,也不例外。河西简牍载:“伐胡卒□熹责□□布□一领,直千八十……已得钱二百,少八百八十,伐胡卒□□责广地次□燧长陶子赐练襦一领,直八百三十,今为居延市吏……”(EPT59:645)简中的“居延市吏”当即市掾、市啬夫之类管理市场的官吏。居延为河西边塞最前沿的县之一,居延县设有市吏,则作为郡治所在的觻得、禄福、敦煌、姑臧及其他各县也都设有管理市场的市吏。据《汉书》卷24 下《食货志》(《史记》卷30《平准书》所记同此)载,汉武帝时,曾“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由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王莽当政后,又仿《周礼》古五均制度,在长安等地设“五均司市师”,以每季度中间一个月的商品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各种商品的标准价格,即“市平”。若“万物卬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其贾氐同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即如果五谷、布帛、丝绵等生活必需品供大于求而出现滞销,由各市均官按其本价予以收购,不要让出售者亏本。当市场物价超过“市平”价格时,由均官按照“市平”价格出售所掌握的货物,促使市场物价回落。当市场物价低于“市平”价格时,则不予干预,以防止囤积居奇行为。河西汉简显示,平准与五均制度都曾在居延推行。
二月戊寅,张掖太守福、库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府卒人,谓县,律曰:臧它物非钱者,以十月平贾计,案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贪利,贵贾贳予贫困民,吏不禁止,浸益多,又不以时验问。(居延4.1)
国安糴粟四千石,请告入县官,贵市平贾石六钱,得利二万四千;又使从吏高等持书请安,安听入马七匹,贵九□□□□□三万三千,安又听广德姊夫弘请为入马一匹,贵千钱,贾故贵登故(居延20.8)
其市买五均之物及盐而无二品。(EPT6:88)
居延4.1号简记载有某年二月张掖太守府责令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等,就戍田卒高于“十月平贾”的价格将官袍衣物赊卖给贫困民之事进行调查验问;20.8号简记有名国安者,将四千石粟以每石高于市场平价六钱的价格卖出,获利二万四千钱,后来的马匹交易也是以“贵贾”进行的。由此二简或知,与代田法一样,汉武帝时的“平准”制度也已推行于河西。 EPT6:88号简下部半缺,文意不明,但其中的“五均之物”即由五官均定价格之物。据此可断定此简年代应属王莽时期,而且五均制确已在河西实行。这些经济政策的执行,显然当有相关市场的官吏负责。
秦汉王朝规定,吏民出入关津、往来各地,均需持有关部门发放的传(即通行证明),从事商业买卖者更不能例外,以便国家征收商税、稽查贩运商品是否违规。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有《关市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津关令》,都涉及对相关贸易行为的规范。后者中就有关于马、牛、黄金、铜、铁器物出入关的规范条文。汉文帝十二年(前168 )“三月,除关,无用传”,曾一度取消出入关津的通行证。但汉景帝四年(前153 ),因七国新反,为“备非常”,又恢复了“用传出入”的旧制,此后该制度一直延续。河西汉简中有大量出入关的过所文书副本,反映了“用传出入”制度在河西的普及,其中不乏以经商为目的者:“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以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闰月丙子觻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书到如律令,掾晏/令史建。”(15.19)“元延二年七月乙酉,居延令尚、丞忠移过所县可津关,遣亭长王丰以诏书买骑马酒泉、敦煌、张掖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守令史诩、佐褒。七月丁亥出。”(170.3A)“元始元年九月丙辰朔,乙丑,甲渠守候政移过所,遣万岁燧长王迁为燧载垭,门亭坞辟市里毋苛留止,如律令/ 掾。”(EPT50:171)
15.19号简是“为家私市”者的出入关凭证,觻得义成里崔自当向北乡啬夫申请去居延经商,啬夫根据崔自当没有入官狱和赋税皆给的情况,判断有资格得到传,并转告肩水金关和居延县索关。170.3A号简则是居延派遣亭长王丰前往酒泉、敦煌、张掖为官府市买骑马的公务用传,要求所过县道提供传舍服務。EPT50:171号简则表明凡是过往门亭与出入河津关、乌辟市里一样,都要查验通行证。可见当时的商人出入、经商贩运货物,都必须持有符传即通行证方能过关,以加强对过往商人和车辆的管理和控制。
除了重视对关卡和市场的管理,保证商品流通和售卖终端环节的有序外,汉政府还重视对小型私人商品交换行为的管理。居延汉简中有不少戍卒贳卖衣物的契约。“元康二年十一月丙申朔壬寅,居延临仁里耐长卿贳买上党潞县直里常寿字长孙青复绔一两,直五百五十,约至春钱毕已,姚子方。”(EPT57:72)“元平元年七月庚子,禽寇卒冯时卖橐络六枚杨卿所,约至八月十日与时小麦七石六斗,过月十五日,以日斗计,盖卿任/ 麹小麦。敦煌。”(1449A、B)EPT57:72号简中的居延临仁里耐长卿在十一月壬寅(七日)从来自上党郡潞县直里的常寿(字长孙)处赊买了一件价值550钱的青复绔,并约定至来年春天将所有欠款付清。敦煌1449A、B号简也是贳卖契约,由盖姓男子为担保人,契约规定到八月十日以七石六斗小麦偿还,如超过当月十五日,则每超过一天加付一斗。表面看来,这些契约中涉及的交易基本完全属于私人交易,与政府无涉,但如果考虑到这些契约一般出土于边塞屯戍系统的候官遗址,就知道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种对交易情况详细说明的文书大部分应是被称为“贳卖名籍”或“自言责(债)”文书的证明材料。居延甲渠候官遗址出土有大量“贳卖名籍”或“自言责(债)”文书,如EPT51:8号简“障卒尹赏·自言责第廿一隧徐胜之长襦钱少二千”,就是障卒尹赏上报候官要求追债的文书。而代表政府的候官往往有为戍卒戍吏追债的义务。EPT51:25号简“殄北候令史登不服负临木候长宪钱谓临木候长宪·一事集封四月己卯尉史彊奏封”,是一封文书奏封记录。奏封文书是甲渠候官发给属下临木候长宪的。从简文可知,临木候长宪曾上报甲渠候官,要求其代自己向跨区域的殄北候官令史登索债。甲渠候官履行了此职责,但殄北候官令史登并不承认自己曾负临木候长宪钱,甲渠候官故发信向临木候长宪说明情况。EPT52:21号简“自言责士吏孙猛脂钱百廿·谨验问士吏孙猛辞服负已收得猛钱百廿”,则记录了一件成功收债的事务。由此可知,汉代河西地区的地方和屯戍官府通过代为收债等行为在履行着规范私人商品交易的义务。 EPT52:55号简载:“□属甲渠候官诏书卒行道辟姚吏私贳卖衣财物勿为收责”,虽明确规定对某些商业行为政府并没有代为收债的义务,但这种排除为某些非法买卖行为收债的规定,恰说明当时官方对合法商业行为是有着代为收债等普遍规范、管理义务的。而这类行为需由皇帝诏书规范,更说明了汉代官方对贸易管理的重视。可以说,汉代河西汉简中的大量与收债有关的档案文书既反映了汉王朝对民间贸易管理的严密性、普遍性,也反映了河西地方政府对急需商贸维持的早期移民社会的扶持、稳定。
河西汉简表明,两汉时期随着丝绸之路的畅通和经济的发展,河西地区商业贸易活跃,贸易市场及其管理制度已经形成。河西地区位于古代丝绸之路的咽喉要道,河西地区商业贸易的发展,为丝绸之路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注 释]
①王子今:《汉代丝路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论“戍卒行道贳卖衣财物”》,载氏著《秦汉社会史论考》,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25页。
②张俊民:《居延汉简纪年考》,见《简牍学研究》第三辑,甘肃人民出版社,第132~154页。
③王海:《河西汉简所见“辟”及相关问题》,载《简帛研究200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5页。
④[西汉]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255页。
⑤[东汉]班固:《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36页。
⑥[东汉]班固:《汉书·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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