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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长春解放时的“约法三章”

2017-03-30孙欣

兰台内外 2017年1期
关键词:草稿社会秩序长春市

文/孙欣

1948年长春解放时的“约法三章”

文/孙欣

公元前206年,刘邦带领军队攻入秦帝国首都——咸阳,面对繁华似锦的都城,刘邦让军队撤出城外,派人把秦宫的宝物与库府都封存起来,并召集关中父老,讲了如下的话:“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约法三章。由于刘邦带领的汉军守纪律,秦地的百姓争着送来牛羊酒食,慰劳士兵。刘邦得到了咸阳百姓的信任、拥护,最后取得天下,建立了西汉王朝。

无独有偶。这种严明的纪律,不仅古已有之,现代历史中,也常见史册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力量,就以“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为守则,在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被严格贯彻。进入城市后,也展现了良好的作风。陈毅同志曾在军队进入上海之初,宣布了解放军进城之后的纪律:“必须强调入城纪律,入城纪律是入城政策的开始,是和市民的见面礼。”1948年中央军委颁布的《军委批转东北军入城纪律守则》,也对入城军队提出了纪律要求。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解放伊始,为稳定民心,长春政府即制定了入城纪律。在长春市档案馆存有一份《长春工委关于进城部队与城工人员纪律》草稿。虽为草稿,但鉴于那个年代,很多文件都是手写,形成与保存条件不成熟。这份草稿足以说明入城之初的状态,向我们展现了对入城部队与干部的纪律要求。

文件的首条,即写明:“切实执行军事管理条例,完成上级所给予的任务,服从指挥,安定社会秩序”。

长春市委与市政府随同军队进城后,即建立了长春特别市,直到1949年3月10日,长春特别市更名为长春市。名称的变化,折射出长春政权的正规化与稳定。入城之初,执行军事管理条例,有其必要性。

这份草稿,还有很多条款,从第二条到第五条,都是约束部队与入城工作人员要保护城市百姓,不得干扰其生活。

“第二条:在战斗结束后,非卫戍部队立即撤出城外,不得在城里驻扎。

第三条:保护机关官舍,保护公共建筑,不得拆毁破坏。

第四条:保护交通机关,保护工厂企业。凡火车站、邮电电话、电报局、电灯、电车厂、自来水厂,以及各种工厂机器,都应妥为看管保护,不得捣毁拆散。”

鉴于国民党时期,接收大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大发横财,长春工委也将私人财产列入保护范围之内。

“第五条:保护工商业。凡私人经营之工厂商店,不得侵犯抢夺。

第六条:保护学校、文化机关,保护图书馆、博物馆,保护医院,不许破坏搬走。

第八条:不准进住学校、教堂、工厂、外侨住宅。”

稳定是压倒一切的任务,这是当前的工作重心,从第九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后来斗地主、分土地,还不是进城之后的首要之事。“不准发动领导群众向私人工商业家、逃亡地主、未及逃走之蒋政权官吏、公务人员等斗争。也不准组织农村农民进城去斗争地主,如遇上述人员有不法破坏行动,可根据事实,交政府处理。”

对于入城的工作人员,工委要求,要发扬革命的艰苦作风,不得贪污腐化,更细致入微地指出:“不得逛窑子,不得强买强卖,不得打骂老百姓,不得发任何洋财。”

在草稿的最后一条,更说明了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执行上列纪律有成绩,维持社会秩序有功者,依其功绩之大小给予表扬和奖励。如有破坏上述纪律者,依法惩办,严重者枪决。”按照法律的衡量,任何一种破坏纪律,在和平建设的年代里,并不违法。但工委严厉指示,严重者要枪决。这也符合我国传统政治治理的理念:治乱世用重典。正是由于城市解放之初,入城部队与工作人员严明纪律,中国共产党的政权才会巩固,后期的城市建设才会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长春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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