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产业属性
2017-03-30芦千文姜长云
芦千文+姜长云
摘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目前,有农业生产单一环节服务、农业产业服务链、农业产业服务平台或集成服务商、农业生产经营区域服务体系等四种模式,不同模式有其阶段匹配和适用范围。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发展中呈现出显著的阈值效应、范围经济、规模经济、空间协同、垄断竞争等特征。在当前阶段,需求扩张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牵引力,其变化受农业经营主体结构演化的影响。产业支持政策应顺应农业经营主体结构的演化趋势,增强高层次需求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拉动力。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了针对性的产业发展策略和政策创新建议。
关键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模式;属性;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2-0044-007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1]生产性服务业是集聚创新要素、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引领和支撑,其加速发展是三次产业结构演化规律的深化拓展,与农业内部分业分工耦合的结果就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大发展。国际经验表明,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解决农业劳动力非农化、老龄化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深入推进,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等产业特征逐渐显现。在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农业产业链紧密相联,与其他涉农产业网状联结,增强了农业的要素、资源集聚力,激发了农村经济发展活力,被称为提高农业效率的新途径和以工促农的产业路径。
不少国内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和研究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相关问题。如对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现状、问题、制约因素等的研究[2][3][4],对促进农业技术进步、规模经营、结构升级等正向“外溢”效应的实证研究[5][6][7],从供给或需求角度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评价、需求意愿和影响因素等的研究等[8][9][10]。从已有研究来看,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研究已经有了一定深度和广度,为本研究提供了借鉴,但多是现状、问题、意义等层面的研究,从产业角度探析产业属性等规律性问题的较少。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正加速发展,新型服务主体和业态加速涌现,与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互动中衍生出一些新问题,为捕捉到这些新情况,有必要做跟踪研究。本研究以此为出发点,对发展模式、产业属性进行解析,有助于更新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认识,为产业发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主要发展模式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为农业产业链提供中间投入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就业务而言,大部分学者把它归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1)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内容大致相同,只是强调重点有所不同。[1]在对发展模式的划分上,政策角度一般将其分为公益性、经营性以及介于二者之间三类,其内部均有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的差异;研究角度主要按照经营主体及其功能划分,如政府涉农部门创新服务职能、农民合作社内在扩张、农业龙头企业外部拉动、农产品市场和流通组织引领带动、传统服务组织创新发展、新型农业服务组织加速发展等[2][11],可以看出对模式划分的研究时间较早,难以反映近年来的业态创新。对于传统农业公共和公益性服务,一般由政府涉农服务机构提供,已有研究中将其纳入政府主导的农业公共服务或公益性服务体系中,再重新界定已无必要。本文从培育产业的角度研究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侧重点在经营性服务方面,并尝试从演化特征角度对模式进行分类。
(一)农业生产单一环节服务模式
农业生产不同环节的劳动需求、技术水平、操作特征不同,社会化、市场化的需求不同,使农业生产性服务是分环节逐步外包的。如产中服务的外包是由劳动强度大、适合机械操作的耕种收环节到操作复杂、精细程度高的植保环节依次推进的。与之相适应,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经营主体也是按照这种分工深化的次序,分环节逐步发展起来的,形成了农业生产单一环节服务发展模式。这一发展模式伴随着家庭承包制的改革而产生,由农户兼业逐步发展到多元主体,由产中服务逐渐拓展到产前、产后环节,延伸至整个农业产业链。目前,其服务供给主体有普通农户、服务专业户、服务队、农民合作社、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专业服务公司等,并呈现相应的业态。这一模式适应了小规模分散农户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现状,对于农业节本增效、拓展增收空间有重要作用,是目前较为常见的模式。
(二)农业产业服务链模式
对于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严重的地区,单一环节服务能够缓解劳动力紧缺问题,但不能根本上解决农民不愿种地的难题。与之相适应,农户有将农业生产经营部分或全程外包的愿望,以保证农业基本收入。顺应这种需求,各地出现了部分环节链条式或全程服务的形式,2013年国家进行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加速了这一模式的形成。托管经营是其中典型代表,以土地托管最为普遍,如2015年山东省土地托管面积已有2000多万亩,约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7%。土地托管是伴随农业劳动力非农化而产生的,最早是亲戚或邻里间非经营性委托(承担赡养义务或实物馈赠),逐渐演化成经营性服务机构(表1)。近年来,品牌托管、营销托管、供应链金融等新型、高端的服务业务兴起,成为该模式的亮点。
(三)农业产业服务平台或集成服务商模式
“想种地、种好地”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都希望方便快捷地获得农业生产性服务。与之相适应,网络化、平台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模式,利用了集群集聚优势和现代信息技术的便捷性,降低了服务供给和使用成本,在实践中迅速兴起。其初级形式是农业服务组织的区域集中发展,如农产品、农资批发市场,县域、乡镇农业服务部门周边等。近年来,通过组织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发展了几种新兴业态(表2)。其中,互联网+现代农业服务平臺,如农产品、农资电子商务平台,智慧农业服务平台等,为农户提供了方便、快捷获取服务的载体,体现了现代信息技术加速现代创新要素向农业渗透融合的作用。随着各类农业服务主体和模式的兴起,谁来为“农业服务者”服务的问题日渐突出。顺应这种需求,为农业服务提供服务的“集成服务商”也开始兴起,如第四方物流平台(2);农机化综合服务中心(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农机4S店)等。农业产业服务平台往往以平台型企业为主导,通过发挥服务中介和支持作用,有效整合农业生产各环节服务和科技、金融、物流、营销等资源,提高引导和创造服务需求的能力,增强创新驱动能力、价值增值能力和产业影响能力,成为农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转型升级的领航者。
(四)农业生产经营区域服务体系模式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较早的地区,不同环节、不同类型的服务主体相互联系,出现了区域性的服务协调组织,服务体系雏形显现。虽然,这些地区服务主体数量多、种类全,但相互之间组织化、一体化程度不够,没有形成稳固的联结形态。随着近年来农村产业融合的加速推进,农业服务主体之间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网络联结,形成了各具地方特色的、有稳固联结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区域服务体系,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共营制、现代农业综合体等。
一是安徽省探索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参与,集生产、加工、服务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联盟。龙头企业负责制定生产标准,提供农资采购、产品营销、技术、培训、金融等服务;家庭农场负责标准化生产;合作社组织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形成紧密联结的农业产业链系统。
二是四川省崇州市探索形成的“农业共营制”。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聘请种田能手担任职业经理人;政府整合涉农机构、科研单位、市场主体资源,扶持发展农业服务超市和各类服务主体,形成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职业经理人+现代农业服务体系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三是浙江省探索发展的现代农业综合体。即以农业为主导,融合食品加工、商贸物流、科普会展、教育培训、休闲观光、文化创意等相关产业建设的集农业产业园区、科技示范、居住社区、生态涵养、服务经济等功能于一身,有效对接城市市场的产业结合体。其中,政府、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按比较优势建立紧密协作关系,促进集约化家庭生产与产业化合作服务的结合。
实践中,供销合作社、邮政公司、国有粮食企业等,依托自身服务网络,也创新发展了适应地方特色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体系。这些区域性服务体系,具有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多重层次、多种形式、多元主体,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等立体式复合型服务体系的特征,为农村金融机构、政府涉农服务部门等提供了创新服务、强化功能的载体和渠道。
结合前文的分析,不同模式的特点、适用范围可归纳为表3所示的内容。也有学者将农业生产性服务模式划分为集中托管模式、套餐服务模式、看单点菜模式三种。这三种模式是近年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态创新的典型形式,实践中发展迅速。从本研究划分类型的视角来看,他们与服务链、服务平台或集成服务商模式相互交织,只是角度不同,并无矛盾之处。
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产业属性
生产性服务产品具有产出无形性、知识密集性、报酬递增性、产品差异性、进入壁垒性等特点,反映了生产性服务业的资本深化和要素依赖升级、空间集中集聚、组织形态“外部化”、产业融合、垄断竞争等发展规律。[12]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既有生产性服务业的特征,也有与农业相适应的特点。
(一)发展过程具有明显的阈值效应(5),需要满足递进升级所需要的需求和要素配给要求
Young(1928)发展了斯密(1776)关于“分工受市场范围限制”的思想,认为“分工取决于市场规模,而市场规模又取决于分工”,二者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关系。[13]对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形成与发展来说,只有当经营主体对生产性服务的需求达到一定规模后,专业化的服务供给才会出现;服务需求规模的扩张又取决于服务主体的专业化程度和经营主体的分工水平。如在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初,农村劳动力流动受到限制,农业产中服务需求受到抑制,服务分化进程相当缓慢。随着外出务工政策的放开,农村劳动力加速外流,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逐步得到激发,但受制于农村先进技术和现代要素的配给约束,多数地区初期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以弥补劳动力空缺为目的,供给能力、技术水平满足不了需求扩张的要求,难以有效阻止农户土地撂荒、闲置、粗放经营等现象。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服务市场需求规模、服务主体要素配给,才能实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顺利升级发展,如部分农业现代化推进顺利的地区,需求规模和要素配给达到了要求,才使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成长为农业发展的带动力量。这就是从发展规律和实践历程来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从形成到发展一般经历三个阶段,一是需求诱致分工产生,二是普遍外包加速发展,三是资本深化创新发展。前两个阶段依赖于所服务产业,第三阶段才相对独立,引领产业发展。目前,我国各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不一,但总体上看,多数处于第二阶段,少数处于向第三阶段转化的时期。要加速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政策支持上应着重满足阶段转化所需要的需求规模和层次、要素配给的阈值,如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完善产业发展环境等。
(二)同时具有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特征,需要处理好“大而全”与“专而精”的关系
与工业生产不同,农业生产时效性、地域性强,需要抢农时,单一环节服务需求时间短且集中,就算是形成规模化的服务需求,也不能支撑服务主体的全年业务。如小麦机收集中在成熟期十几天时间里,全国范围的跨区机收也仅是5月中旬到7月中旬。加之不同作物、不同环节的服务设施设备专用性强,服务主体会同时经营多种服务业务,导致范围经济特征显著。如农机合作社逐步配置了全套机械设备,提供不同作物、不同环节的农机服务。但单一环节服务又具有规模经济特征[14],需要以分工专业化,扩大单项服务规模,降低成本、增加收益。这就需要在范围经济与规模经济效应之间寻得平衡点。杨小凯(2000)认为,交易效率的改进能促进分工,而分工深化会增加交易成本,分工经济与交易成本之间存在两难冲突。[15]也就是说,专业化水平提高的正收益与交易成本提高的負收益相互作用,会影响服务主体在专业化经营与多样化经营间的选择决策。交易成本的变化是这种影响机制中的决定性因素。因而,某项服务的交易成本不同,专业化程度也就不同。在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交易中,时限性、地域性是决定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且不同环节的差异较大。一般而言,研发、信息、咨询等知识密集型服务时限性、地域性较弱,交易成本较低,适合专业化经营;农业产中各环节服务时限性、地域性较强,交易成本高,适合兼业或综合经营。这说明不能盲目追求分工深化,应视服务业务在专业与综合之间寻得平衡,追求业务专业化、服务综合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供应体系应是综合经营、专业经营、兼业经营同时交织并存。
(三)与农业产业布局呈现空间协同特征,需要形成“大分散、小集中”的网络结点式发展格局
生产性服务业,尤其是高级生产性服务业,越来越呈现地理上的集中集聚趋势,如中央商务区、大型物流园区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也集中集聚发展,但与中央商务区、大型物流园区的面状集聚不同,主要呈现大分散、小集中的网络结点式分布格局。如农业共营制案例中的农业综合服务站(6)是在乡镇的网络结点,伸出触角联结各个村庄;乡镇之间发生横向、纵向联系,形成大分散格局下的区域服务网。从区位理论出发,产业布局取决于经营导向、要素特征、产品特征、需求特征等;从经济地理视角考虑,产业集聚形态是报酬递增、运输成本和需求布局交互作用的结果。对于生产性服务来说可达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16]这些因素最终反映产品供给成本结构的不同。也就是说,产业集聚形态的不同,是对不同产业服务供给成本结构不同的反应。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面对的是面广、分散的农户,且受土地这一不能移动的要素制约,需求密度远低于二三产业,使服务供给的交易成本和分销成本(7)占总成本比重很高。这种成本结构下,均衡结果自然是偏向农户、贴近农业,与农业布局呈现空间协同。农产品加工、流通、营销等环节的生产性服务,也能呈现面状集聚态势,这是靠近二三产业环节、农产品可以运输等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不能盲目追求集中集聚,应注重形成大分散、小集中的网络结点式发展格局,合理布局与农业贴合紧密的基层服务机构。
(四)服务产品垄断竞争属性限制区域市场格局的优化升级,需要建立利益联结共享机制
服务产品是经验性商品,质量只有在使用后才能了解,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而具有垄断竞争属性。知识、技术越密集,差异化越强,垄断因素越多;加之,农业生产性服务的规模经济效应、需求密度低等特征,区域内可容纳的农业服务主体数量不多。村庄内提供农机服务的农户屈指可数,农民合作社、服务队的服务能力可辐射周边乡镇,品牌、金融等高端服务发展所需的市场容量和空间范围更大。这使得农业服务主体拥有自然垄断地位,具有价格谈判优势,从而影响或操纵服务价格。据笔者对所在家乡(鲁西北)的观察,经常发生本村农机户协商抬高价格、抵制外来农机手的行为,村民只能被动接受逐年攀升的服务价格。这种垄断竞争属性限制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优化升级。所以,在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扶持农户跨越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门槛的同时,也要完善产业发展的利益联结共享机制,鼓励互利互惠、合作共赢模式,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化解垄断竞争的负面影响。
(五)农业经营主体结构决定了需求扩张特征,需要顺应农户分化趋势引导服务供给结构优化升级
基于对当前发展阶段的判断,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总体上还处于农业的从属地位,说明需求扩张是其发展的主要牵引力。当前阶段,农业经营主体结构演化是影响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的最重要因素。(8)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差异明显,如普通农户需求点多面广、单体规模小、层次较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连片集中、单体规模大、层次较高,还对金融、品牌、咨询、电子商务等高端需求强烈,并有向建设现代供应链、价值链等更高端需求升级的趋势。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结构演化呈现三个特点:农户大量兼业化、老龄化,农户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分化加速,农民合作社、农业公司等数量迅速增加。与之相对应,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变化也呈现三个特点:普通农户兼业化、老龄化过程中不断释放服务需求,推动总需求不断扩张,但这种需求层次较低,且需求表达不畅、实现成本较高;新型经营主体加速发展,使高层次服务需求迅速释放;由于农业经营主体结构以普通农户为主,且短期内难以改变,总需求扩张增量中仍以低层次需求为主。这种变化趋势将使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自我发展以低水平扩张为主。(9)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生力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应顺应农业经营主体结构演化的趋势,满足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需求。同时,要注重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高端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增强对农业经营主体演变的引领带动能力。
三、结论启示与政策建议
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优质高效发展是未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是向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要动力、促进农村经济繁荣的重大举措。基于前文分析,应理性认识不同发展模式的特點、适用范围,把握产业属性,顺应发展规律而为,引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和顺利升级。
一是注重不同模式的多元协同联动。不同发展模式同时并存、相互交织,是与不同地区的农业发展水平、经营主体结构互动的结果,均有着一定的适用范围(表3)。不同模式间不只是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更多是功能互补的协作关系。在服务体系的构建上,应该注重不同模式的多元、分层、协同、联动发展,应与农业经营主体的结构演变相适应。不同地区在选择发展模式时,不宜盲目“另起炉灶”,应充分研判本地区农业发展基础,审慎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经验,注重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二是突出产业升级的政策推动功能。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支持,应瞄准阶段转化的关键节点,推动顺利转型升级。如在产业发展初期和转型升级时期,政策的着力点在于降低普通农户的需求表达成本和新型主体的服务使用成本,引导服务主体创新融资方式、提高技术水平、增加人才储备、提高服务能力,满足服务主体升级发展的需求规模和能力要求。在其他时期,则主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产业政策的调控引领作用,优胜略汰,提高产业发展质量。
三是发挥产业属性的战略指引作用。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经济、规模经济、空间协同、垄断竞争等特征出发,经营战略的选择上,要处理好“大而全”和“专而精”的关系,注重发展、合理布局基层经营性服务机构,形成“大分散、小集中”的网络结点式空间分布格局。同时,要注意建立利益联结共享机制,形成各参与主体扮演合适角色、承担相应责任,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产业生态,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四是强调政策创新的引领引导作用。综合前文分析,可以考虑将调控政策以对服务主体的支持转向重视高层次服务业务的培育、区域服务体系的建设,加速现有服务主体向新型服务主体的转型升级。如对规模化、高层次以及农业关键领域、环保型生产技术的购买服务进行补贴。这样也可以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速发展,形成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农业农村经济的良性互动。
注释:
(1)自199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以来,政策文件中都以强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主,鲜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提法。
(2)第四方物流(4PLTM,Fourth Party Logistics)是1996年由美国埃森哲(安达信)咨询公司率先提出并注册的,定义为“集中和管理本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资源、功能和技术,并设计和运行综合的供应链解决方案的集成商”,可以理解为供应链的集成者,具有强大的整合集成能力,以降低供应链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和质量。现实中可对应部分物流园区、电商创业园等。
(3)参见《光明日报》分别于2012年3月25日和2015年4月15日刊载的《“大荔模式”的聚变效应》和《“大荔模式”的惠民效应》两篇报道。
(4)参见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官方微信平台——中国家庭农场2016年7月26日推送的《江苏:家庭农场集群发展新探索》。
(5)如果经济变量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关系,那么其中一个经济变量对另一经济变量能够产生影响或引发其变化所必须达到的最小变化量(幅度)就是阈值。这里指需求规模、层次,技术、资本、人才等要素配给的变化量。
(6)在两千平方米的空间内集中了农业服务超市、农机合作社、农技服务站、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等。
(7)指交易成本以外的与服务产品生产成本无关的成本,可以理解成对接服务消费者和消费者消费服务的成本。因为服务是不可储藏、不可运输的,随着距离的增大,分销成本递增。
(8)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取决于农业的规模结构、技术水平等,但也可以看成是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表达。目前,农业经营主体结构处于加速演化之中,尤以普通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加速分化最为显著。
(9)目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仍属于农业产业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尚没有满足普通农户的需求。这种形势下的需求结构变动,会使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自我发展以满足低层次需求为主,而由于高层次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技术、投资等门槛高,会受到间接抑制。本文中的“低层次”、“高层次”只是相对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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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姜长云.关于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6,(5):8-15.
[2]姜长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模式、机制与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1,(51):2-25.
[3]杜志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瓶颈约束:豫省例证与政策选择[J].东岳论丛,2013 ,(1):144-149.
[4]张红宇,张涛.农业大县如何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四川省的调研与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5,(12):11-16.
[5]郝爱民.农业生产性服务对农业技术进步贡献的影响[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8-15.
[6]李颖明,等.农业生产性服务对农地经营规模的影响[J].中国农学通报,2015,(35):264-272.
[7]张忠军,易中懿.农业生产性服务外包对水稻生产率的影响研究——基于358 个农户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5,(10):69-76.
[8]张晓敏,姜长云.不同类型农户对农业生產性服务的供给评价和需求意愿[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5,36(8):70-76.
[9]罗小锋,等.专业大户最迫切需求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什么[J].农业技术经济,2016,(5):4-12.
[10]夏蓓,蒋乃华.种粮大户需要农业社会化服务吗——基于江苏省扬州地区264个样本农户的调查[J].农业技术经济,2016,(8):15-24.
[11]肖卫东,杜志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主要模式及其经济效应——对河南省发展现代农业的调查[J].学习与探索,2012,(9):112-115.
[12]刘志彪,等.现代服务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13]Young,A.Increasing Returns and Economic Progress[J].the Economic Journal,1928,(38):527- 542.
[14]芦千文,姜长云.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历程与经验启示[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104-115.
[15]杨小凯,张永生.新兴古典经济学和超边际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6]魏后凯.现代区域经济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 吴晓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