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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双律”学术伦理道德防线构筑的国外启示

2017-03-29陈殿兵杨新晓

世界教育信息 2017年2期
关键词:教育研究模式

陈殿兵+杨新晓

摘 要:学术伦理道德是科研工作者在从事研究工作时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及道德规范。随着实证主义研究在中国的广泛兴起,学术伦理道德成为学术界的热点话题之一。高等教育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借鉴国外学术伦理道德的原则,探讨、践行符合中国的学术伦理道德,倡导“双律”的学术伦理模式,保障研究对象的基本权利,从而保证学术研究规范、依法、有序地进行。

关键词:学术伦理道德;“双律”模式;机制保障;教育研究

学术伦理道德(research ethics)是指科研工作者在从事研究工作时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及道德规范[1]。在社会科学领域,如教育学、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等,科研工作一般都以人为基本研究对象(human subjects)。在这些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时,研究者会与各种各样的人产生复杂的联系。研究者的各项研究、实验会在精神上、利益上、心理上、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给研究对象和研究者两方面带来丰厚收获,也可能对研究者和研究对象造成显性或潜在的严重后果[2]。例如,一个精心设计的实验或许会证明某种教学方法的效果,然后惠及整个地区的学生,而如果在实验过程中不顾研究对象的感受可能会给研究对象带来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

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实证主义研究在中国的广泛兴起,中国的学术研究越来越重视以实验和研究数据为导向的学术成果,而中国研究者的研究成果也开始走出國门,在世界范围内展示其影响力。然而,近几年来学术界不时出现研究者伦理道德缺失现象,甚至有国外不良研究者利用中国尚未完善的学术道德防线,做出危害研究对象的事件。“黄金大米”的事件、哈佛大学研究者在中国农村的研究事件以及目前中国高校各类学位研究中伦理道德审查的缺失等都表明中国的学术界应当践行学术伦理道德,建立起“双律”的学术伦理模式,保障参与者的基本权利,从而保障学术研究规范、依法、有序地进行。

一、美国和英国学术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

学术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研究者在各项研究的设计、进行,以及研究成果汇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3]。从美国及英国具体研究实践过程中可以得出,学术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知情原则、保护被研究者不受伤害的原则、保密原则、自由退出的免责原则、自愿同意的原则以及对动物的保护原则六大原则,这些原则是保证研究者恪守诚信、保护研究对象的根本道德底线。

(一)知情原则

知情原则,即研究者在研究开始之前,有充分告知研究对象所要参与研究的目的、程序、手段、占用时间,以及可能受到的身心伤害等情况的义务,并只有在研究对象充分了解和知情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相关研究。在实践中实施这条原则时,研究者往往会遇到一个问题,即需要告知研究对象多少关于研究的情况,分享多少信息,才算是“充分告知”[4]。如果告知的信息太少,那么研究对象对于研究不会有清楚的理解,无论他们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都是根据不完整的信息而做出的决定。然而,如果告知的信息太多,一方面可能使研究对象感觉麻烦而不愿意了解,或是容易被导向,做出影响研究结果的举动;另一方面可能导致研究对象的行为发生变化从而影响研究结果。在具体的研究实践中,研究者应当采取最大知情原则,尽量给研究对象提供足够的信息,但是也应当避免过度透露研究目的从而影响研究结果。例如,在一项实验研究中,某组研究对象得知自己所在的组使用了新的方法,而且研究者明显期望新方法能够成功,因此在实验进行的过程中会对实验对象不自觉地进行语言或者行为上的暗示。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使实验过程、收集数据以及实验结论的可靠性受到了严重干扰,使原本不太具有明显优势的新方法获得了巨大成功。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应选择不告知研究对象他们使用了新方法,只是笼统地告知其在进行一种关于某方法的实验,使所有研究对象能够以平常心参与调研或实验。

(二)保护研究对象不受伤害的原则

保护被研究者不受伤害的原则是指在整个研究中,研究者有保护被研究者的身心免受研究伤害的义务。一方面,研究者应当通过告知的原则,让研究对象获知参与研究可能受到的心理上或情感上的伤害;另一方面,研究者有向被研究者说明研究的真实目的的义务并提供相关联系方式,必要时对其进行进一步解释和疏导。

(三)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指除非得到研究对象的同意,否则研究者应对研究对象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及研究过程中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原则贯穿研究全过程,包括研究前的保密通知,研究过程中的保密措施,以及研究结束后公布研究结果和参与者的身份信息。在具体的研究中,研究者可以采取匿名的方式来遵守保密原则。

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在研究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进行录音、录像非常常见,但研究者仍要预先告知研究对象自己将如何记录研究过程,应征得对方同意后再进行相关活动。

同时,研究者应对可能产生的泄密情况加以避免。例如,研究者针对某大学学生开展了相关问卷调查,在收回问卷后,需要请人帮忙处理数据。这时,研究者必须警惕学生信息泄露的危险。尽管问卷是匿名的,但通过问卷上的一些个人信息和笔迹,仍有可能推断出学生的身份。对此,研究者就不能请任何有可能推断出学生身份的人来处理问卷。再如,研究者要对某些学生进行个人访谈,但是访谈中会触及学生学习成绩不好或是有人际交往困难等敏感、尴尬的问题。这时,研究者必须考虑清楚自己提问的方式、访谈进行的环境,以及对学生访谈的录音和翻译稿进行严格保密的一些细节。[5]

(四)自由退出的免责原则

自由退出的免责原则是指研究者有义务告知并允许被研究者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可以自由退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的原则。自由退出的免责原则应当由研究者在研究之前告知所有被研究者,并严格执行,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研究者的权益。

在研究过程中,研究对象拥有退出研究的自由。因为研究对象难以预期在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的程度。作为知情同意和自由参加研究原则的一部分,研究对象退出研究时不必提供解释,也不应承受任何压力或惩罚。研究者要对这种情况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当然,如果研究对象在研究过程中感到困难,需要一定精神支持才能继续进行的话,研究者也应帮助他们。

(五)自愿同意原则

自愿同意原则是指被研究者在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签署知情同意信(consent letter)来表达自愿参与相关研究的意愿。该原则保障了研究对象有决定参与或者不参与相关研究的自由的权利。一方面,研究对象有决定参与的自由,即如果研究对象在阅读了相关知情同意信之后,有参加研究的能力和兴趣,就可以签署知情同意信,确认参与行为;另一方面,研究对象有决定不参与研究的自由,即如果研究对象在阅读了相关的知情同意信之后,认为自己不适合参与,做出不参与的决定,研究对象不应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同时,如果在研究实践中出现研究者采用威逼、利诱等方式违背研究对象的主观意愿,迫使其参与的,一经发现应追究相关研究者的责任。

(六)对动物的人道主义原则

尽管现代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中主要以人为研究对象,但仍有部分研究是以动物作为研究对象。近年来,许多动物保护主义者提出,动物和人应享有相同的权利。作为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作为研究对象时应当受到合理的对待。研究者不能只利用动物为人类服务,而对其作为生命存在的意义不给予充分的尊重。

美国心理学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APA)对使用动物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者提出了七点要求[6]:研究者必须遵守所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对于研究动物的使用需在有测试和养护动物经验的研究者指导下進行;所有使用动物的研究者都要经过足够的照顾、使用和保护动物方面的培训;研究者要尽自己的能力保持动物的舒适和健康,并减少伤痛;只有当没有其他选择,处于良好的科学、教育目的或具有应用价值时,才能对动物施加痛苦和不适;如果需要实施外科手术,必须采取照顾措施,保持动物的健康,并减少他们的痛苦;当必须要杀死动物时,研究者要快速操作,尽量减少其痛苦,并采取一些被广泛接受的手段。

当研究者必须要使用动物进行实验时,需充分考虑上述七点要求,并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做出人道、具有学术伦理道德的行为选择。

以上的六大原则是研究者在进行研究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尤其是在教育学研究中,研究者的通常做法是写一封知情同意信,在研究开始之前让研究对象阅读信件以后再决定是否参加。知情同意信一般比较简洁,研究者在信中需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陈述研究目的,为什么需要研究对象的参与,研究对象怎样参与研究、大约需要的时间,并保证对研究对象的信息保密,最后真诚感谢研究对象的支持,留下自己有效的联系方式。在知情同意信的最后留下签字的地方,并请研究对象用签名的方式表达自己已经了解并同意参与研究。总而言之,研究者要尽量以书面形式告知研究对象相关信息,并且留下研究对象的签名作为获得书面许可的证据。在任何的研究中,研究者都要为每一名研究对象准备一份知情同意信,并且给对方充分的时间加以考虑,以表达对研究对象的尊重和对其参与研究的真诚谢意。

同时,在各类研究中,研究者必须考虑到一些弱势人群的权益问题,如儿童、残障人士、社会边缘人群等不能完全理解知情同意信或不能如普通人一样具有自我保护意识的人。弱势人群往往对研究者提出的要求不能做出适当的反应,或对在研究中泄露自己的信息感到不安。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必须做到严格保密,并且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他们的权益,如请家长或监护人到研究现场进行监督等。

二、启示:双律体系构建模式

在具体的实验研究中,研究者的学术伦理道德原本就是一个复杂甚至有些微妙的问题。而目前中国学术伦理道德教育的缺乏和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研究中各种研究状况的不可预测性,进一步加剧了该问题的复杂性。这就要求加快“双律”学术伦理道德模式的构建,规范教育研究中的学术伦理道德。一方面,研究者要自律,在认同学术伦理道德原则的基础上,践行其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研究对象的权益;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学校、社区、社会三个层面共同参与的学术伦理道德审查和追责制度,对违反相关原则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惩处。

(一)研究者的“自律”机制

从“黄金大米”等事件中研究者知规违规的行为来看,对于研究者本身来说,最根本的原则就是“自律”原则。自律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研究者要保证自己的研究行为没有超越相关原则要求,并应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研究者应去做该做的事情,如设计知情同意信,告知研究对象所拥有的相应权益,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相关权益得以落实;二是研究者不做不能做、不应该做的事情,如研究者不能一味地关心研究数据的获取,为了达到目标不择手段,甚至危害研究对象的身心健康。

此外,研究者要在思想上保持高度敏感性,在研究实践中用相应的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切实尊重被研究者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研究者应积极主动地出示知情同意信、主动接受各级学术委员会的审查。研究者不仅要熟知相关研究伦理道德,而且要使之变为习惯并严格遵守,使之成为研究生活的一部分。

同时,研究者要不断进行伦理道德研究,提出规范自身和行业的原则和标准。当前,一些美国学者以及中国学者都在其专著中阐述了自己对于研究者学术伦理道德应遵循的基本理念[7][8]。有的甚至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标准,对定性研究、定量研究以及混合研究中研究者应如何践行伦理道德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

(二)“他律”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

在保护被研究者的权益方面,仅仅靠研究者的自律是不够的,还要建立学校、社区和国家三个层面的健全的“他律”机制,并在各层面设立责任追究机制。从英美等国的具体实践来看,建立学校、社区和社会的他律机制是研究伦理道德的关键环节。

首先,在学校层面,在大学教育中,教育学家以及教育研究者尤其应重视培养自身及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水平。同时,学校要对违反学术伦理道德的行为作出相应惩戒。在美国高校,科研人员都必须参加学校的学术道德培训,只有完成一定课时的培训并通过考试的人才有资格进行学术研究。另外,美国高校都设有机构评审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在任何以人为研究对象的项目、课题开始之前,研究者必须向所属机构的IRB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注明保护研究对象的具体措施和步骤等细节。在得到批准之后,研究者才可以开展相应科研活动。也就是说,研究者应在研究设计阶段就将伦理道德作为研究设计的一部分。

其次,在社区层面,中小学所在的地方主管教学的部门也应设立相应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审查以本地区学生为研究对象的所有研究申请,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为保证他们身心的健康发展,学校要严格审查相应研究提案,筑牢安全防线。这就要求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不仅要有良好的学术伦理道德,同时要求成员组成要来自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利益攸关方。

最后,在国家层面,一方面,要成立全国性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建立健全的规范,并根据时代发展,完善研究伦理道德规范的基本规则,为社区和学校教育提供指导性的、可供参考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要对大众进行基本的教育,让其明白他们在作为研究对象时所拥有的合理、合规、合法的权益。同时,国家层面还要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划定红线,对越线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三、结论

学术伦理道德是研究者在科研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的基本道德底线,是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维护研究者自身学术底线的基本保障。要真正解决学术伦理道德缺失的行为问题,应在研究的实践中不断构建和完善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模式。一方面,要重视完善制度环境建设和责任追究制度,发挥其监督作用,形成他律;另一方面,要提升研究者自身的道德素养,从他律走向自律,使其从内心形成自律并外化为行为的自觉,最终形成学术界崇尚伦理道德的研究文化生态。

参考文献:

[1]Merriam, S.B. Qualitative Research: A Guide to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M].San Francisco: John Wiley & Sons, 2009:3-55.

[2]陈向明.教师如何做质的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241-260.

[3]Creswell,G.W. Research Design: Qualitative, Quantitative, and Mixed Methods Approaches (3rd ed.)[M].CA: Sage,2009:84-94.

[4]楊新晓,任俊.教育与心理科学研究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159-163.

[5]ELMES D G, KANTOWITZ B H, ROEDIGER III H L. 心理学研究方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105-116.

[6]吴定初,王梅.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涵义、功能与作用[J].高等教育研究,2002(3).

[7]Patton, M. Q. Enhancing the Quality and Credibility of Qualitative Analysis[J].Health Service Research,1999(5).

[8]Tillman L. C., Scheurich, J. J. Handbook of Research o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for Equity and Diversity[M].NY: Routledge, 2013:88-97.

编辑 吴婷 校对 许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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