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马俑被“山寨”?你怎么看
2017-03-29汪沐
汪沐
作为中国文物的“名片”之一,提到参观兵马俑,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位于陕西西安的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然而就在前不久,有网友爆料称,安徽一家文博园内竟然也出现了上千个兵马俑,导游甚至宣称,这一兵马俑群完全按照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1比1复制而成。盡管现在大众对于“山寨”这个词已不陌生,但由于此次涉及到的是有着世界影响力的国宝级文物,这种“堂而皇之”的做法依然令不少人瞠目结舌,以至于消息被曝出后,便迅速引发了舆论的关注。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这一被网友冠以“史上最大的山寨兵马俑”之称的兵马俑群,出现在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的“五千年文博园”。此处是国家4A级景点和国家文化部命名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由当地的一家公司负责运营。
或许该文博园事先也未曾料到,自己会因为“山寨”一词而突然成为网络热搜。据悉,园方在近日出示给媒体的一份说明中解释称:景区内的“秦始皇塑像群”(即上述所指的“兵马俑群”)仅占整个景区的千分之一,展现的是秦始皇站在城墙上挥手的雕像,兵马群像展示的是秦始皇一统江山、兼并天下的盛大场面,旨在通过这一幕幕场景让游客感受到秦王朝的文化。园方还表示,这些雕塑均由西安一家陶俑公司制造,并不是媒体上所说的“完全按照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原比例复制而成”,不涉及“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等名称、图片、影像资料等。
不过,有现场人士称,在该景点俑坑一侧的假山上赫然刻有“兵马俑一号坑(局部)”几个字,并未注明仿制或者复制,明显是一种对观众的误导。
事实上,前几年就有媒体陆续曝出过湖南省益阳市黄家湖景区与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五丈原镇的山寨天安门。今年年初时,西安市临潼区也曾整合执法力量,连夜销毁“溯源秦皇陵”景点内的“山寨兵马俑”40余个,面积达600平方米。涉嫌山寨的情况甚至发生在国外,例如比利时列日火车站去年年底举行的一场“秦代兵马俑展”,就被众多不明真相的欧洲观众视为一场来自官方授权的正规中国兵马俑文物展。
针对兵马俑的“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最近,秦陵博物院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表示近期国内外多地出现山寨性质的兵马俑展览,均未获得秦陵博物院授权,构成对其的侵权行为,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而在这份声明中,博物院还分别点名了比利时的“兵马俑展”和安徽的“兵马俑群”。
截至目前,有关“山寨兵马俑”的舆论热议仍在持续发酵,与此同时,最新进展是秦陵博物院已经着手准备对声明中点名的两家提起诉讼。而在不少业界人士看来,如何看待“侵权”,维护好文物的尊严,值得探究。
麻辣评语
山寨兵马俑频现的背后,折射出了文物造假乱象,监管难咎其责。应该说,假文物在市场上交易,表明其具备了商品属性,那么,制售假文物,就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就是一种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理应依法进行重点打击。 东方网
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副教授郑奕表示,这些频发的山寨现象,折射的不仅是建造者和使用者对于知识产权的理念和意识问题,更反映了我们原创精神的缺失,这当中有能力问题,但更多的是态度问题。“比如山西应县木塔被一个醋液公司抢先注册了商标,还有包括我们海昏侯,被一个酒业公司注册了商标,这就折射出我们的管理问题,我们的文博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是不是有这个意识主动先去申请注册商标。”
澎湃新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天安门和秦始皇兵马俑都超出了著作权保护期限,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且这两处景观都不存在权利人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复制或仿制不存在侵权问题。该人士还表示,山寨天安门属于文物仿制,不适用《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允许还是禁止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而修建秦始皇塑像群是否违反该办法首先要判定是否属于文物复制。 中国网
在安徽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韦国看来,太湖五千年文博园兵马俑并不侵权,“第一,他们将历史文化遗迹或全人类文化遗产作为商标专用权进行注册,应该说在商标注册上有一些值得商榷的部分。第二,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是有特别规定的,文博园并没有把西安秦始皇帝陵博物馆申请的几类商标进行使用。不代表复制了原来文化遗产的兵马俑,就代表你侵犯他的商标,这是两个概念”。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知函则认为,“文博园的行为可视为广义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犯了秦始皇兵马俑整体形象的特有性。”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