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论视域下公司治理规制路径刍议
2017-03-28耿启幸
耿启幸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一、引言
系统科学自20世纪上半叶诞生和发展以来,深刻地影响着人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的变革。不可置否,系统论思想已经成为当今二十一世纪人类思维史上的重要文明成果,并逐步渗透到各个学科,其中不乏法学领域的涉足。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公司治理问题越来越突出,2008年的金融危机更加暴露出当今世界公司治理出现的严重问题。而目前研究公司治理方面的多是从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等角度来研究,很少有学者从系统论视角来分析公司治理。本文通过探寻系统论思想与公司治理的契合,为研究公司治理提供新的视角。
二、系统论思想与公司治理理念的融合
(一)系统论思想概述
谈及“系统论思想”,不可不对“系统”二字做概念上的厘定。钱学森教授将此定义为“一个复杂的、由若干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要素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1]主张系统论的学者认为,应当把研究对象看成一个系统,分析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以及系统整体与外部对象、外部环境之间的连接关系。一方面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另一方面系统内部是由若干具有相互关系的要素结合而成,这种结合绝非是简单的相加或者物理上的结合,而是会产生一种新的特定功能的系统整体。由此可见,系统科学作为一门横跨数个学科领域的学科,将所要研究的问题集中于“系统”这一个抽象的整体框架中,避免了单一化视角研究带来的偏差,而忽略了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所带来的功效。
(二)公司治理理念
公司治理的范畴究竟有多大,不同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赵万一教授认为,公司治理具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主要侧重于公司内部权力机关、监督机关的结构、权利及义务配置,广义上则还包括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战略决策等其他制度。[2]还有学者认为,公司治理作为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其具有的价值是一种整体上的利益的均衡与协调,体现的是一种宏观上的价值。[3]
从法学的角度上来说,公平与效率是贯穿公司治理理念的两大主干线。为了保障公平,就需要平衡公司管理层与公司股东之间、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权力的滥用,有时甚至需要法律的强势介入;为了保障效率,就必须给予公司一定的自治空间,尊重公司的自由意志,非应公共利益政府不得去干预私权利,让市场自主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择。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说,公司治理强调将公司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是由许多子系统结合而成的具有特殊功能的复杂系统。公司的各个子系统在各自范围或领域内具有其特定功能和价值,并且各个子系统之间应当相互协调、相互依赖,共同维护整个系统的稳定性。因此,如何协调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完善各个子系统之间的配置促使整个系统价值和功能的最大化,是系统论视域下公司治理应当解决的问题。
三、系统论基本原理对公司治理的建构
(一)整体性原则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
1、“盲人摸象”的教训。
整体性原则是系统论中的核心思想,正如贝塔朗菲所言,系统论是对“整体”和“完整性”的科学探索。[4]何为整体性?一般情况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要素和系统相互不可分离,二是指整体大于部分之和。
在第一层含义下,考虑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系统中的某个要素如果出现故障导致其本身失去效用,那么整个系统的价值和功效也会大幅减弱;如果某个要素脱离系统整体而单独运作,可能会导致该要素本身的功效失灵。这体现出要素与系统之间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特性。
在第二层含义下,揭示的便是“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故事所表达的道理。“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作为系统论的一个定律,一方面指出系统的功能和运动规律不同于各组成要素的功能和运动规律,另一方面反应出系统整体中的各组成要素具有其单独存在时自身没有的整体性。[5]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更着重于质的方面,而不仅仅是量的方面,同时各个组成要素之间需要有着一定的逻辑联系,而不是杂乱无章、互不协调的状态,否则是发挥不出整体优势的,“三个和尚”的故事便是最好的例证。
2、整体性原则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在早期公司史上,通常情况下,股东既是公司的所有者,也是公司的经营者。而在现代公司治理情况下,股东所有权与公司经营权发生分离,股东不直接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是聘请外部经理人来管理公司的日常活动,由此产生出“代理成本”的问题,这也是现代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最为重要的问题。在系统的整体性思想下,便是将公司看成一个整体系统,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是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的摩擦与碰撞。公司的股东即所有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难免是要限制经营者的权力范围,但是过多地限制经营者的权力会导致经营者缺乏相应的利益驱动而离开公司或者不去尽全力谋取最大利益。站在整体性的思想下,既要充分考虑激励措施,又要考虑约束措施,使系统内部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依赖,促使系统整体功效最大化。因此,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实际上就是关于委托人与代理人或者受托人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安排的基本模式。[6]解决“代理成本”的法律对策可以一分为二,一是“监管策略”,二是“治理策略”。前者具有规范性,要求相应的实体法规来规范“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试图直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后者则致力于提升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控制能力。[7]
(1)约束代理人的监管策略。
对于代理人的约束,可以从内外两方面共同进行监管。外部约束,通常是通过加强公司法对公司经营者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进行规定,命令其不得作出有损委托人利益的决策或者交易行为。除此之外,还包括市场机制的监管、社会规范和社会治理机制的监管、基于司法调整的法律责任分配的监管等。[8]内部约束,通常是利用公司章程,对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或者通过签订合同,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某些活动。比如,对外担保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禁止在外兼职或者从事某些活动等。除此之外,可以加强监事会的作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等,实现公司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平衡。
(2)激励代理人的治理策略。
激励代理人的首要策略便是奖励策略,简言之就是对成功增进其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给予奖励。在现代公司治理下,许多公司会通过授予期权计划或者限制性股票来激励经营者。通过将经营者与委托人的财产回报直接挂钩,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忠诚度,将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长远绩效相结合来激励经营者。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将会使经营者是为了委托人即所有股东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其本身的利益而行事,充分调动经营者的主观能动性,追求公司业绩的长期化。除此之外,经营者还会受到诸如声誉、良心等“弱势”激励做出利于委托人的行为。
(二)结构性原则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
1、等级森严的有序组合。
系统的整体性取决于系统的结构,而系统结构是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换言之,结构指的是系统各元素的相互作用中比较稳定的方式、顺序和强弱。[9]当然,系统各要素不同的排列组合方式会形成系统的不同结构。需要注意的是,系统内部各要素必须形成有序结构,保持稳定联系,才能保证系统的整体性。这不仅仅体现在静态的稳定有序,还要体现在动态的稳定有序,即系统受到外界的干扰情况下,仍要持续保持结构的稳定、有序。
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辩证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两方面。第一,结构与功能是相互依存的。特定的系统结构会产生特定的功能,相反,特定的功能总是由特定的系统结构决定的。不存在独立的系统结构,也不存在独立的功能,即没有结构的功能和没有功能的结构都是不存在的。简言之,结构是功能的结构,功能是系统的功能。第二,结构与功能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一方面,特定的系统结构会决定特定的功能,系统结构的变化会制约着系统整体的变化;另一方面,功能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功能的相对变化会反作用于系统结构,使系统结构更加协调和稳定。可以说,系统结构的进化是适应环境的结果,使系统内部结构呈现出更加稳定有序的状态。[10]
2、结构性原则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密不可分。判断一个公司治理良好与否的基本衡量标准为:该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完善、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有序、高效。[11]因此,我们可以将公司看成一个系统整体,而公司正是由各个组织机构作为必要要素结合而成,各组织机构之间的排列组合决定公司作为一个系统所能产生的功效大小。如果各组织机构之间的组合有序稳定,那么会给公司带来高效的运转功效;反之,公司的运转必然会非常糟糕。当然,不同的国家,由于历史、地域文化等差异,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时,其表现形式也会有很大不同。正如上文所说,系统结构的进化是适应环境的结构,各个国家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顺应该国经济环境发展而不断进化的。
在中国公司法项下,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典型的三角形结构,即由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采用的是双轨制,体现出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思想。公司作为一个系统整体,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类似系统的构成要素,如何协调三者之间的层次以及结构性安排,是现代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问题。在美国,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会和董事会构成,即所谓的单轨制。这种模式下,公司董事会内部实行经营权与监督权的分离。而在德国,股东会下设监事会,监事会下设董事会,董事会由监事会推选并向其负责,采用的是双轨制。可见,各国法律在构建起公司治理结构时各有侧重,不同的系统结构会产生不同的系统功效,因此各国公司治理的效用也各不相同。
传统的三权分立式公司治理模式反映出的是一种理想化模式,与现实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对大型公众公司和小型封闭公司是没有适用功效的。对于大型公众公司而言,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是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并不在股东会与董事会手中;而对于小型闭锁公司而言,所有权与经营权实际上并没有相分离,因为通常情况下大股东就是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12]在中国的上市公司当中,还存在独立董事制度,这显然是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如何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监事之间的关系,内部控制制度该采用何种方式,这已经显示出规则制定者在进化理论和路径依赖理论上发生了摇摆。[13]学界主要关注二者职能定位和制度构造之间的区别互补兼容制衡,近几年则渐次重视巩固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强调将独立董事制度作为监督机制的中心,甚至主张引入“独立监事”制度。[14]当然,无论采取何种治理模式,都应当是基于系统结构的有序稳定而考虑。
(三)系统的开放性原则在公司治理中的运用
1、发展变化的理论。
系统内部要素之间的联系,使系统具有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的特征,而系统外部联系使得外部环境成为系统生成和发展的条件,进而使系统具有开放性。任何一个系统都是开放的,都会与外界环境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全封闭系统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存在的。因此,系统总是与周围环境或其他系统处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即进行物质、信息、能量的转换或交换之中。
系统向外部环境开放,才使得内因与外因联系起来,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如果是一个闭塞的系统,内因与外因之间无法形成联系,只有开放的系统才会促使内因与外因之间相互促进、相互转化,引起系统发生质变。因此,系统功能表现过程,必然是它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系统结构决定系统功能,但系统会表现出哪些功能取决于系统本身和所处外部环境共同作用。[15]
当然,我们还需要考虑系统开放的程度问题。如果系统完全对外开放,将会导致系统与环境融为一体,这样的系统毫无存在的价值。因此,系统的开放是一种充分的开放,并非是完全的开放,是在系统得以稳定发展基础上的充分。[16]
2、开放性原则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公司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其治理分为内部治理环境和外部治理环境。前者通常是指对公司内部团体,诸如董事、经理、高管、监事、股东、公司职工等之间内部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后者通常是指公司所处的外部环境,一般包括制度环境、文化环境以及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必须借助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依赖。公司的外部治理随时会影响到公司的内部治理,公司内部系统需要立即做出适应这种变化的反应。
首先,建立高效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公司治理结构系统运行的保证。一国的政治体制、社会制度会影响该国公司治理结构,这种制度环境受到一国的历史发展环境演变的影响,绝非一种偶然的巧合。最典型的的例证便是中国老三会和新三会在公司内部并存的现象,就是中国特定制度环境背景下的产物。
其次,构建和谐文化环境。一个国家的环境、企业的环境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理念。其中,公司的内部治理功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文化理念。如果一个公司强调追求公平、效率,崇尚集体主义和忠实感,其治理结构往往会非常协调与稳定。一个国家的文化理念,会直接对公司的经营计划带来直接的刺激作用,如果国民都有着永不服输的信念,一定程度上会给公司治理带来强大的精神支柱。
最后,需要完善市场制度。市场为公司之间相互竞争、相互合作提供了舞台。一个良好的市场制度会增进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而一个坏的市场制度会导致市场内部不公平竞争、内幕交易等行为的发生,损害系统整体的功效。一方面,需要加强政府对市场有效监管,严厉打击市场当中的违法禁止行为,当然政府不能随意去干预市场;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做到阳光市场。中国公司治理未来走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体系的发展程度。
四、结语
公司治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织制度,全球化导致了比较公司治理研究的显著发展,各国公司治理体制会在功能上相对统一,尽管在形式上依然存在差异,[17]因此通过系统的方法分析公司治理模式具有制度上的优越性。这种系统的分析方法,超越了以往学者的单一化研究,将各个要素进行内化与融合,对现代公司治理具有前瞻性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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