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绿色发展理念的政府生态责任
2017-03-28宋雅薇李建华
宋雅薇,李建华
基于绿色发展理念的政府生态责任
宋雅薇,李建华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沙 410000)
生态责任是政府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三五”期间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使得政府生态责任被置于国家战略层面,面临一系列重大挑战。当前政府在生态责任上存在主体地位缺失、官员生态责任意识淡漠、环境政策执行力弱、生态监管缺位等现状,需要通过理顺与社会多元力量的生态权责关系、倡导生态伦理思想、建立绿色政绩考核体系、健全生态问责体系等路径来强化政府生态责任。
绿色发展;生态责任;责任政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理念是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我国的全面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绿色发展理念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其本质就是要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健康发展。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成为我国未来一段时间环境保护工作的主攻方向。绿色发展理念是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的理论前提和基础,是推动国家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内驱力。在绿色发展理念下政府生态责任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主要责任之一。政府作为社会运行的核心部门,有责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理念的内涵转变为实践行动,为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中国而努力奋斗。
一、绿色发展理念指导下的政府生态责任生成
绿色发展理念是中国“十三五”时期发展的关键词之一,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又一重大理论创新。在这一全新的阶段,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维护生态稳定,迫切需要政府的有效作为,而政府有效作为的关键即是政府生态责任的生成。
绿色发展理念是政府生态责任生成的理论前提。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制定的关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理念作为其中的一个重大理念再次被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受到了党和人民的广泛关注。这是因为绿色发展理念在理论与实践上均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2016年作为“十三五”的开局之年,有必要切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其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工作发展的风向标、着力点,将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绿色发展理念是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与当今时代发展特征相契合的产物,作为政府生态责任的理论前提更是意义非凡。
绿色发展理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当前中国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整体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仍然存在“绿色短板”,生态环境领域与群众的预期存在较大差距。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仍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官员的政绩以GDP为导向,因此其往往置破坏环境的行为于不顾,没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发展理念;还有部分地区只强调环保不顾发展,这都是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本质要求的。在这种境况下,只有通过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来实现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对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进行优化升级,才能尽快补齐“绿色短板”,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铺设一条平坦顺畅的大道。同时,绿色发展理念的提出是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理论创新。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重大理论创新,将“绿色化”融合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实践的“抓手”。绿色发展理念的创新体现在五个方面,即“新理念、新资源、新模式、新方法和新业态”。有了新的理念,我们眼里就能看到不一样的资源,借助新的模式,采取新的方法,就可以转化和培育新的业态,从而最终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是顺应经济新常态,促进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推手”。现如今,中国经济已转入新常态,绿色发展理念强调将环境保护工作由被动治理转化为主动建设性的工作,需要政府引导企业和地方走绿色发展的道路,推动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因而,绿色发展理念将成为新常态下促进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推手。绿色发展理念是全面谋划环保工作的一个总的行动纲领,使得我国的环保工作有章可循、有理有据。而政府生态责任及其担当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和构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内在需要。绿色发展理念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政府生态责任的理论前提。面对当前严峻的生态情势,国家应该努力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其认真贯彻落实到环保的具体工作当中去,充分发挥政府对生态管理的核心作用,敦促政府承担应尽的生态职责。力争在“十三五”期间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新的伟大贡献。
责任政府是政府生态责任生成的内在要求。对于政府责任这一概念,各大学者关注已久,言人人殊。张成福教授将政府责任定义为“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1]可见,政府对公众的需求必须要有很强的回应力,在现代民主社会背景中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往往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主要包括政治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及道德责任这三种形式,而政府生态责任则是这三种政府责任形式的逻辑延伸,其可以通过政治、行政、法律和伦理道德等途径来实现。然而,只有在责任政府这个大的基本框架下,才能切实实现政府责任。责任政府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政府。[2]与此同时也是心系人民的服务型政府,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政府责任和责任政府这两个概念既相互联系也存在差别。政府责任表明的是政府责任类型和责任主体;而责任政府则是关于政府模式和政府性质的。生态责任作为政府责任的一种,是指在责任政府的背景中,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之下,通过特定的责任制度安排,凭借行政权力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积极地履行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从而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特定责任。目前,保护日益脆弱的生态环境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受重视。政府作为公共管理部门,肩负着公共责任,应该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其有责任和义务承担生态责任并发挥主导作用。因此,在这个崇尚生态文明的时代,在责任化政府的大背景中,政府必须积极地承担起保持良好生态环境的公共责任,对生态环境从开发到维护的全过程进行积极地责任担当。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生态意识培育、生态制度供给、生态行为管理以及生态建设主体的塑造。[3]
保护环境是政府生态责任生成的时代境遇。发展是时代的永恒主题,而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所以保护生态环境成为现时代的责任。生态环境属于公共物品的一种,体现了鲜明的公共物品的特征。公共物品是公共部门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相对于私人物品来说公共物品具有三个特性,即效用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4]这些特点体现在生态环境中也就是指生态环境是为整个社会成员所共同享有的,与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都紧密联系在一起;某一个社会成员对生态环境或生态资源的享用,不妨碍其他的社会成员享用这种生态环境和资源,个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再就是我们在享有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同时,无法将其他使用该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人排除在外。正是由于生态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遵循着公共物品的运行逻辑,因此在生态环境破坏与保护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出现“外部效应”,导致“市场失灵”的现象发生。由于生态环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协调,这也就决定了政府有必要介入生态领域来弥补“市场失灵”,充分发挥政府“有形的手”的作用,主动承担起维护生态环境的公共责任,加强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定一系列环境政策抑制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其次,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之所以有必要和有能力承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公共责任,主要在于政府所具备的公共属性。生态环境与每一位公众的利益休戚相关,作为公共领域极易遭到人们的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优劣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发展和根本利益,不仅影响当代人更影响着我们的子孙后代,当前这种人与自然失调的现状亟需引起国家和广大人民的重视。政府作为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权力机构,汇集着“公意”,是防止“公地悲剧”发生最有力的主体。政府理应要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自己行政职能的一部分,义不容辞地成为绿色发展理念下承担生态责任的第一责任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成为情为民所系的服务型亲民政府。因此,生态和政府公共责任的内在耦合成为绿色发展理念下政府生态责任生成的基础。
二、政府生态责任缺失的表现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生态保护越来越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视,生态环境有了一定程度改善,但是仍然存在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不惜牺牲生态环境的现象。这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生态责任的缺失,其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政府生态责任的主体地位缺失
谈到环境保护和生态责任人们立刻联想到的应该是企业和社会,而忽视了政府生态责任的主体地位。在公众看来,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主要是由于企业和社会排放大量污染造成的,认为企业才是造成生态污染的罪魁祸首,因而需由企业来承担生态责任。但是说到底企业环境污染的背后是政府生态责任的缺失,长期以来政府生态责任都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与此同时政府也缺乏对自身角色的准确定位,他们往往只负责履行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或者是在事后利用一些强制性的惩罚措施来解决环境问题,强调的是企业在生态责任的主体地位。其并未将自身视为承担生态责任的第一责任方,直接抹灭了政府在生态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导致对生态问题的漠视,进而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然而企业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奋斗宗旨,而不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因而企业要做到负责的落实环保责任是存在很大难度的,相反还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引爆愈发严重的生态危机。
不可否认的是,在生态责任这一问题上,企业和社会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但是政府如果仍旧只是被动地采取一些监管措施而不是从问题的源头着手解决,不主动挑起生态责任的担子,生态问题只会更为严峻,政府执政的合法性也将受到威胁。政府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先锋力量,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更是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本地区可能因为地方政府执行相关政策方针而使地区生态处于良性状态,也可能因地方政府消极执行方针政策而对本地区生态形成恶性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出现严重生态问题时,首先应该归咎的一定是地方政府,因为政府才是生态责任的首要主体。
(二)政府官员生态责任意识的淡漠
意识能够指导和控制人的行为,政府官员有何种意识就决定着他们将作出何种行政行为。长期以来错误的生态责任意识,使得人类做出了许多违背自然规律的事情,比如过渡放牧、围湖造田、过渡开采等,造成譬如土壤沙化、全球气候变暖、资源枯竭等一系列生态问题。在大部分政府官员的现有意识中,生态责任应该主要由环保部门承担,而自己则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系统本身具有复杂性,因此单纯依靠环保部门无法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它需要联合各个部门的力量,齐心维护生态环境,共同承担生态责任,因此各个部门的政府官员都应该提高生态责任意识。
其实,政府官员也并非不懂环保,只是受到工业文明时代错误的政绩观的影响。他们一味崇尚政绩,将GDP作为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相互攀比,单纯强调经济发展的最终成果而忽视了对社会民生和生态状况的综合性评价。此外,地方政府财政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巨大的财政压力,政府官员只能被迫选择通过强力开发生态资源和粗放式经营发展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回报。在经济利益面前,他们背弃生态伦理道德,不惜牺牲生态环境来获取高额的利益回报。而这种以高投入、高污染来换取高经济回报的做法,从长远看,是不符合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由于环境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难以准确预估的,更是难以弥补的,相对而言生态破坏的成本要大得多。另外还有一些行政官员甚至认为人类可以主宰自然界,自然界的一切都理应无偿属于人类,所以人类可以随心所欲不加节制地利用自然。正是这种错误的生态意识使得全球生态问题愈演愈烈。因此,政府官员生态责任意识的增强是政府生态责任实现和转变政府发展理念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关键,官员缺少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责任意识,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责任的重构将成为一纸空文。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执行力弱
基于绿色发展理念的政府生态责任缺失的又一表现是行政执法过程中执行力的缺失。行政执行力是政府基本能力之一,是政府履行职责,实现政策目标的基本前提,也是行政管理诸方面的集中反映。伴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已陆续出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环保问题已具备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但是,我国生态问题却依旧严峻且每况愈下。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行政执行力的缺失。
政府官员行政执法过程中,政府制定的环境政策并未严格按照标准贯彻执行。很多时候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制定的环境政策并不是严格依法办事,严格监管,而是选择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只会纵容企业继续实施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导致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形同虚设,从而无法实现对生态的保护和绿色发展理念的践行。造成行政执行力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那些高污染型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向地方政府支付了高额的私人资本,以获得地方政府的“点头”。在企业寻租行为的诱惑之下,政府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与某些企业达成一致,结为同盟,为高污染型企业“开绿灯”,对某些企业的违法行为“放水”。另一方面,政府执行力本身就十分薄弱。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体现了政府公共政策的执行存在问题。只有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制度规则政府才会贯彻实施,而对于有损或不利于政府经济利益的政府就“灵活应对”。
(四)政府生态责任监督的缺位
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国家提到了一个重要的地位,社会各界都在提倡环保。但生态环境破坏的现象仍是屡见不鲜,这其中的一部分原因可归结为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监督管理的缺失。一方面,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制度呈现自上而下的基本特征,即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官员对民众和企业进行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则相对较为缺乏,因此对地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就显得十分不足。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能最大限度地约束和规范政府的各项行为,使内部监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为政府生态责任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政府缺乏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及科学合理的约束机制,导致官员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与企业同流合污。同时也使得地方政府包庇、放任违法企业的一些行为出现无人能管的现象,那些没有切实履行环保职责的相关部门的责任也无人追究。这些具体的责任追究全都缺乏具体、明确、可操作的制度规定,从而无法抑制环境污染问题的频繁出现。在利益的驱动下,政府倾向于与企业为伍,甚至帮助企业逃过行政监管,导致环境污染现象得不到有效控制,彻底忽略了自身的生态监管责任。如今,政府对于生态环境的监管多是进行事后的惩治和行政处罚,而不是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控制,这样的做法只是让主要官员下台和获得巨额赔偿,然而生态破坏已然成为事实且无法补救。这种以罚款为主的惩戒方式使违法者反而能够从生态污染中获利,违法成本过低,守法成本较高,助长了其嚣张气焰。正是由于地方政府这种对生态监督管理行为的缺失,使得生态环境破坏的现象愈发严重,企业超标排放等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介入生态环境的监管非常迫切,政府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监管“三高”企业的生产活动,对违反环境政策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
三、强化政府生态责任的现实路径
由于存在上述政府生态责任缺失的现状,迫切需要通过各种现实路径来强化政府生态责任。在绿色发展理念下,政府应通过理顺与社会多元力量的生态权责关系,倡导生态伦理思想,建立绿色政绩考核体系,健全生态问责机制等路径来强化政府生态责任。
(一)理顺政府与社会多元力量之间的生态权责关系
政府是承担生态责任的第一责任主体,在坚持政府生态责任主体地位的同时应该理顺政府与社会多元力量之间的生态权责关系。因为政府能否有效整合社会多元力量,开展生态环保合作,将成为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的关键影响因素。因此政府要大力推动企业、NGO、公民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建构以政府为首要主体,多元力量共同参与、相互制约、相互信任的生态责任体系。这种生态环境共同治理的方式我们可以称为生态善治。具体而言也就是多元主体为实现生态利益最大化而实行的生态环境共同治理,即政府要与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公共事务进行合作管理,以期在一种良性互动的多元参与生态机制之下,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5]
政府作为生态责任的首要责任主体,应该承担最为关键的生态责任。政府应该确立以绿色发展理念为蓝本的经济发展战略,引导和鼓励企业发展绿色产业,走绿色发展之路,不断培育健康绿色的业态,促进生态与环境协调发展。但凡提到环境污染,人们首先就会将矛头直指那些“三高”企业(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认为他们才是导致生态污染的罪魁祸首,所以企业承担一部分生态责任是理所应当的。这些“三高”企业应该积极配合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绿色安全生产和排放。公民是生态环境最大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因此公民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生态责任。政府应该重视公民参与的重要性。一方面,政府应该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营造一个与公民对话的窗口,倾听民众内心最真实的声音,了解他们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公民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从小事中践行环保理念,养成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的好习惯。如果每个公民都能做到对生态负责,那么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也就不远了。社会组织也是生态责任承担的一个主要力量,因而立法部门亟需出台相关法律制度,最大限度的降低环保组织的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和利用社会组织的力量。最后有必要成立一个协调机构,作为中间力量,对政府、企业、NGO、公民等在环境保护领域所做的工作进行协调,理清多方的生态权责关系,确保这种多元参与合作模式稳定、持久、高效。
(二)在全社会倡导生态伦理理念并使之日常生活化
强化政府生态责任的首要任务应该就是要在观念上倡导生态伦理思想,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为什么首先要在观念上改变呢?因为制度的供给只是为政府生态责任的构建搭建一个平台与构建一个框架,同时也是一种刚性的引导,而如若没有相应的伦理思想作为支持,环境保护的思想未能深入人心,那么生态责任的落实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必须倡导生态伦理思想,使其作为一种“软约束”在政府内部起到道德自律的作用。[6]
政府通过生态伦理思想的倡导,能够唤起广大公民内心深处的“生态良知”,自觉树立环保意识。生态伦理思想并非强调以牺牲发展来保护环境,而是主张在遵循自然规律和维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从生态正义的角度视角来解读,政府应该注重经济社会当前发展和未来发展的连续性,不仅在当代社会保证同代人的共同发展,确保实现“代内公平”,也要确保在满足当代人发展的同时,不会对后代人产生危害,确保“代际公平”。统筹两代人的利益,做到生态资源配置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政府今后的工作中,要改变以往经济先行的错误观点,树立“生态至上”的发展理念。一方面,对行政公务人员进行生态意识教育,宣传生态伦理思想,使公务员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紧迫性,促使其形成环保和节约的意识,培育生态行政价值观,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中心作用,以期实现真正的绿色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生态环保知识,唤醒公众的生态良知,提高其对生态伦理思想的认同,引导其确立绿色消费理念,创造一个良好的环保氛围,共同为维护生态和谐作出自己的贡献。需要指出的是,生态伦理思想的形成和认同并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时间积累和沉淀,政府官员还需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三)建立健全政府生态责任绩效考核机制
长期以来,一部分地方政府和行政官员为了追求政绩和私利,缺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致使生态问题频发。在绿色发展理念的背景之下,某些地方政府应该改变以往经济发展至上的执政理念,转变过分依赖GDP、财政税收等指标的传统绩效考核机制,因为这种考核机制与绿色发展理念是背道而驰的。政府公务人员代表的是“公意”,执行的是“公权”,理应是政府生态责任承担的主导力量。因此以他们为出发点,健全生态责任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绿色政绩考核体系十分关键。
政府应广泛建立健全以绿色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敦促各级政府官员尽快树立起正确的生态责任观。同时尽快将环保指标纳入官员绩效考核体系,这些环保指标主要包括公众环境质量评价、空气环境质量变化、饮用水质量变化、森林覆盖率、环保投资增长率、环保投资增长率、群众性环境诉求实践发生率等。[7]在绿色政绩考核体系下,这些环保指标将作为考核公务人员政绩的主要参数。政府应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执行力,严格依照环境政策有关规定履行生态职能,不放纵任何一个可能导致生态破坏的“导火线”。政府应建立合理的激励与惩罚机制,对于治理环境问题有重大贡献的公务员和官员进行表彰和奖励,评定为“称职”;对于那些因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放任生态破坏行为致使污染指数居高不下的公务员进行公开批评和处分,评定为“不称职”。
(四)加强政府生态责任的问责体制机制建设
针对政府生态责任监督管理的缺失,我们应该强化政府生态问责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约束机制来强化政府的生态责任。在现行生态环境存在严重危机之时,当务之急就是要强化政府生态问责制。生态问责制是政府承担生态责任的制度基础,也是国家制度设计的难点之一。所谓生态问责制,就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生态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因为行政不作为而造成生态责任缺失的地方政府、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肇事企业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追究失职责任。[8]
首先应该明确问责对象。作为领导干部,有权必有责,务必要正视自己的责任,正视责任的同时更应该主动承担责任。环境问题出现时,一定要追根溯源,从源头上处理事情,整个过程要做到合理公正、公开透明。其次要强化政府生态问责体系。生态问责体系可以确保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组织和个人,弥补政府生态责任监管的不足。完善严格的问责体系应该是层层节制,环环相扣的,从中央到地方再到个人,各层级,各具体的区域都有具体直接的生态责任人,能够实现全社会生态责任的“无缝隙覆盖”。相关部门在问责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绝不弹性宽大处理生态问题,否则将失去生态问责应有的效用。再者要形成科学合理的约束机制。一方面,政府可以鼓励广大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职能。通过网络、公示等途径加强公民的知情权,防止信息失真,对于积极举报生态破坏事件的公民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增强公众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话语权。另一方面也要大力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环境破坏的事件进行揭露和曝光,敦促政府履行生态责任。最后值得强调的是,由于环境问题具有不可逆的特性,政府一定要采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相结合的战略,而不是总是依赖事后惩罚的方式来治理环境。
[1] 张成福. 政府责任论[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0(2): 75-82.
[2] 黄爱宝. 政府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制的释读与构建[J].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6(1): 108-113.
[3] 周文翠, 刘经纬. 论生态文明与政府生态责任[J]. 甘肃理论学刊, 2014(3): 167-171.
[4] 高培勇, 崔军著. 公共部门经济学[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42-43.
[5] 王欣龙: 公共性视域下政府生态责任研究[J].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4(5): 66-70.
[6] 龙献忠, 许艺豪. 政府生态责任与臻善[J]. 求索, 2010(2): 61-62.
[7] 姚海娟. 政府生态责任的缺失与重构[J]. 求索, 2011(6): 97- 98.
[8] 谢中起, 吕明丰. 生态责任:责任政府的生态之维[J]. 2009(7): 135-138.
(责任编校:彭 萍)
Study On Government’ s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Based on Green Development Concept
SONG Yawei, LI Jianhua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00, China)
The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During the period of “13th Five-Year Plan”, the “green development concept” is put forward that the government’s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is placed at the national strategic level, facing a series of major challenges. The current government in the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main status of the lack of official awareness of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the environmental policy enforcement is weak, the lack of ecological regulation and so on. It is necessary to enhance the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by rationalizing the ecological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social forces with multiple forces, advocating ecological ethics, establishing green performance appraisal system and perfecting ecological accountability system.
green development;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responsible government
D 63-39
A
10.3969/j. issn. 2096-059X.2017.01.005
2096-059X(2017)01–0029–06
2016-10-22
宋雅薇(1993-),女,湖南长沙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理论研究;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公共管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