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2017-03-28田明辉
田明辉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浙江金华 322200
一、什么是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是原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对弱势群体的概念主要侧重于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色来界定。美国社会工作专家罗斯曼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缺乏生活机会而造成的依赖性的人群,他们包括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年老体弱的人、丧亲或父母丧失资格的儿童。吉特曼和舒尔曼认为,弱势群体指“由他们无力控制的环境和事件所压倒的人”,包括艾滋病人、无家可归者、性虐待者、社区和家庭暴力的牺牲者。总之他们是从身体方面来研究弱势群体的。若给出一个定义,可表述为: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在社会生活中权力欠缺或现实障碍的处于社会不利地位从而需要法律给予保护的人群。对于弱势群体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跟强势群体相比较而言的,弱是相对于强而言的。
二、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指法律通过赋予弱势群体某些特殊权利以及措施加强势群体的某些负担,来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从而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法律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最有效方式,首先,法律权利的保护是一种制度性的保护,法律权利通过规则进行确认,具有稳定性。其次,法律权利以人权为保障,能对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保护。通过权利的方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这种保护不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实际可以获得的。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曾做出了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1951年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修改;1965年出台了《关于精简退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78年又出台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同年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1997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等。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为了确保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低保”措施。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弱者的生存,经济法通过利益的平衡、协调,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保护,实现社会的和谐。
三、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不足
(一)没有形成统一、平等、自由的竞争环境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想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市场经济上法制经济,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在自由的市场环境中充分竞争。然而,社会弱势群体,常常被限制甚至被歧视,被剥夺了进入市场充分竞争的权力。以农民工为例。进城的农民工,经常因为户口问题找不到工作,即使找到了,那也是工资低、待遇差、工作环境恶劣的工作。
(二)社会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滞后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1957年,逐步建立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向市场经济加速转轨、社会弱势群体迅速增长的今天,日益突出。
四、总结
目前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有限的,弱势群体的特权也仅限于某一方面,要想使弱势群体的权益真正得到普遍有效的保护,不仅要从法律入手,还要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我国在这方面的道路还很长,需要不断地努力前行。
[1]毛晓华.《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湛江海洋大学学报,2005,(4):25.
[2]Rothma Practice with Highly vulnerable Clients:Case Managemcnt and Community-Based service,New Jersey,prentice Hall 1995 P3-4.
[3]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M].长春出版社,2003.
[4][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