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与社会视阈下的“于欢案”解读
2017-03-28閤小操
閤小操
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二审开庭,对三个主体进行宣判,处分民警、打掉黑社会团伙、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众关注的事件主角“于欢”,尚未看到判决消息。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从二审的审判程序来看,相对于一审,程序正义,审判形式上采取微博全程直播的方式,公开透明,三个主体得到有效判决。回顾这一事件,通过对于媒体与社会、公民与政府、法院与当事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来分析其中的现象,进行相对合理的解读。
一、“于欢案”一审判决后,舆论中不同主体的角色分析
2016年4月14日14时,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大便,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2016年4月14日,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当事人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此案因《南方周末》的报道《刺死辱母者》,引发多日舆论热议。从媒介与社会的角度,分析一审判决后,舆论所表现出来的不同角色解读。
首先是媒体方面,《南方周末》率先报道以“刺杀辱母者”为题,耸人听闻的标题吸引受众眼球,迅速引发舆论广泛热议。媒介功能在此引导社会舆论,率先抛出话题。媒介功能之一是政府的“喉舌”角色,是瞭望塔的角色。反观之,也是对社会运行进行监督。此次抛出话题,引发舆论思考,是发挥其功能的表现。但在一审判决后,很明显带有媒介审判的意味。媒介通过监督社会,抛出话题,进而引导舆论,推动二审判决公正、公开、透明,促使法院面对公众质疑,进而公众疑虑。这其中,媒介扮演的是监督者角色。媒介抛出话题,进而进行社会舆论引导,媒介充当中介者的角色,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媒介是事件中第一推动者,但也只能是传递信息的角色,借助专家学者的解读,相关专业人士的评判,才得以使事件得到公正解决。
其次是社会力量扮演的角色,网络传播的特征有传播主体的多元化、民主性,传播内容的丰富性,传播过程的开放性,传播的全球化与时效性,传播形态与方式的多样性,传受双方的交互性,网络传播的虚拟性。[1]媒介最先发布消息,引发舆论关注,进而社会各界进行广泛讨论。社会力量主要是由网民、专家学者组成。在本次判决中,网民发帖灌水,在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转发,引来更多社会力量关注。网民力量不可忽视,专家学者此时现身说法,给予专业性的解读,以此来打消网民疑虑,平息社会影响。“于欢案”中,南方都市报发文引发舆论关注,网民发帖灌水,使事件进一步发酵,专家学者现身说法,进行专业性的理性解读。一审判决,关注点在于,当事人于欢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这一判决,法理和伦理上都存在疑虑。法理上来讲,法院判决对于防卫过当没有给出详细认定,伦理上,考虑社会影响也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发酵,在民警是否失职、辱母的吴学占团伙处理问题、苏银霞金融案的问题上进行了深入探究。专家学者在其中扮演了事件分析的重要角色,使得案件进一步明晰。
再次是案件的当事人,苏银霞、于欢,母子二人所扮演的角色。南方都市报以“刺死辱母者”为题,这其中有母亲这一角色参与其中。通常,在中国人的心理默认值中,母爱是伟大的象征,辱母是极为严重的事件。以母爱为题的舆论迅速倾向苏银霞母子,同情心泛滥,网民心理更加倾向于情感类的话题。通常而言,女性在中国人心理上的默认值中是弱势群体。默认值常见于计算机之中,我国学者汪立荣进行解释,默认值是隐匿于符号之下的不言而喻的语义值。[2]以此为题的信息推送,引发舆论关注理所当然。随着事件演进,发现苏银霞涉及金融借贷案,于欢刺死一人、伤两人,事件更加明晰,至此,舆论引导更为客观理性。
最后是法院与当事人的角色。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政府机构的代表之一,是按照国家宪法依法进行审理判决。与之对应的是公民权利的维护。在我国,公民解决纠纷,处理问题,最后一道底线就是打官司,交由法庭审判。法院作为维护公民正义的国家机关,有义务对公民权利进行维护。法院原则上是公平正义的行使权力,同时也是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法院一审判决的结果难以得到公众的信服,疑点重重。媒介发文进行舆论引导,以此引发社会关注,推动法院进行更为公正的判决。在此次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经由南方周末发布“刺死辱母者”的标题,通过媒体充当中介者的角色,此后引发公众舆论,诱发社会力量进行公开探讨,不同观点呈现,进而专家学者现身说法,进行探讨,由此促使法庭对案情条分缕析,对公众提出的问题进行逐一探讨,调查取证,解答公众疑虑,并且以公开透明的微博直播方式,进行二次审判,由此打消公众疑虑,重新树立起法律威信。在本案中,不同主体扮演的角色各有千秋,虽说前期会出现危言耸听的言论,经过中期理性分析,后期沉淀之后,却也得到了官方的回应,而由此也成为法律教学中的经典案例。
二、“于欢案”二审判决中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博弈
在“于欢案”中,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时有出现,交叉进行,集体无意识的乌合之众与网民的个性化特征、媒体共有的“第四权力”与媒介的差异化特征、法庭宏观思维与公众有限视野,这一系列都是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博弈。
首先是集体无意识的乌合之众与网民的个性特征。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中首次提到集体无意识状态的乌合之众,整本书论证了公众的在何种情况下是集体无意识状态。马克思曾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个人都处在现实的社会中,因为文化背景不同、思维方式上的差异,使得每个人都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个体。帕斯卡尔说,人是一根思想的苇草。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能够进行思维活动。虽说随着现代人工智能的发展,算法时代出现,人机对抗,导致人不敌机器。人是否存在意识,是否有思维能力值得探究。然而纵使技术日新月异,技术代替不了人所拥有的情感特质。在公众事件出现时,尚未出现力证,众说纷纭,公众容易陷入集体无意识状态,成为勒庞笔下的乌合之众。然而,公众是由差异性的个性组成,文化背景差异、思维方式不同的差异性,使得每个人都具有不同的观点。在“于欢案”中,初期南方周末的“刺死辱母者”引发公众同情心泛滥,舆论偏向母子二人。随着案情进一步的逐渐清晰,此时专家学者现身,进行专业性解读,公众更多展现出理性思维。此前的集体无意识状态坍塌,乌合之众瓦解。此举为法庭判决减少社会压力,使得法庭能够进行公正客观的案情分析,证据搜集,直至尘埃落定。
其次是媒体共有的“第四权力”与媒介的差异化特征。媒体的“第四权力”是基于19世纪西方工业化社会背景而提出的一种观点。原意是除了“三权分立”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媒体所拥有的“第四权力”。传统意义上的报刊、广播、电视定期向公众发布信息,长久以来,积攒大量受众,由此树立公信力。步入21世纪,互联网出现,新媒体平台分解大批受众,传统媒体不敌新媒体,百年报业经营不善直至倒闭。传统媒体来不及反应,已经被新媒体占领市场。传统媒体长久以来建立的市场被新媒体分割,“第四权力”在新媒体的多元化、差异化的平台面前不见往日风光。在新媒体中,自媒体不断进行创新,力求差异化、个性化,拥有自己的特色。个性化的特征涌现出一大批优质的自媒体平台,拥有众多粉丝的自媒体平台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于欢案”中,《南方周末》率先发布信息,成为舆论焦点,此后事件进展中,自媒体平台以此事件为线索,纷纷发文,观点各异,其中出现情感营销类文章,也不乏一些专家学者进行理性分析,引经据典,参照宪法进行专业解读。而且在第一时间迅速发布,为传统媒体不及之处。随着案情逐渐浮现水面,自媒体平台也在不断地进行追踪报道,以此种方式向网民传递着理性客观的观点。
最后是法庭整体思维与公众有限视野。法庭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掌握着审理案件的权力,有向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义务。法庭判决是以人民的名义,以整体思维把控全局,对案情条分缕析,用可靠证据使公众信服。而公众作为个体,个体的差异性致使聚焦点各异。在“于欢案”中,法庭作为审理案件的机关,除了宣布案件进展之外,别无言论。而作为运营自媒体的公众个体,法庭的每次案情陈述随之带来的是不断涌现的评论观点。公众视野有限,多为就事论事,少有整体思维,能够一针见血指出案件本质。在《南方周末》发布“刺死辱母者”消息时,多为情感营销,渲染母爱之伟大,要捍卫孝道精神,少有个人公众号去剖析事件本质。而随着案情不断涌现,专家学者进行专业解读,自此才有理性客观的解读,直至一锤定音,“于欢案”才得以尘埃落定。在前期舆论甚嚣尘上之时,法庭须一直保持整体思维,不为公众有限视野的舆论所左右。
三、“于欢案”的去“原型化”解读
原型(archetype)又译为“原始模型”,这个词出自希腊文"archetypos","arche”本是“最初的”“原始的”之意,而“ty-pos”意为形式。瑞士著名心理学家荣格是第一个提出“原型”概念的人,他把原型叫集体无意识。[3]集体无意识是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陷入无意识状态,类似于古斯塔夫.勒庞提出的乌合之众。在社会热点发生前期,舆论风波正盛,在没有明晰的科学理性说法之前,公众往往都是凭借毫无依据的主观意见来传播各种谣言。由此易陷入集体无意识状态之中。最初的意见大多数都缺乏科学论证,是原始模型之中的说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掌握着判决权的法官要保证判决结果客观公正,前提是去“原型化”。真正去“原型化”,苛求公平正义,须以法律为准绳,这既是底线也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在本案中,需要排除一系列扮演不同角色的干扰。
第一是避免“媒介审判”,媒介发布信息,挑起舆论,调动社会力量,对案件进行分析,公众的视野由此转向法庭判决。法庭的一举一动受人民的监督,网民、专家学者、媒体等一系列主体都盯着法庭。而在网络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网民随时随地可以表达观点。社交软件和移动客户端联合发力,社交平台成为观点的公开市场。媒体,作为极具公信力的平台,也刊登专家学者意见。网民、业界权威发声,对法庭施压,以此给法庭施压。二审判决下达之前,众说纷纭,公众舆论在此汇聚。而法庭此时要避免受到外界干扰,努力分析案情、查找证据,以法律为准则,重塑公信力,让公众心服口服,由此避免“媒介审判”。
第二是去“原型化”,公众的默认值里,“母爱伟大”“女性定义为弱者”“辱母杀人天经地义”。这些默认值是公众心里的原型,自古以来,天经地义,仿佛于情于理都是正确的。然而,法庭作为审判场所,是社会正义的化身。不能简单以主观思维来进行判决,而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依托,进行有效的正义判决。作为法官要消除公众所谓的默认值,去“原型化”,如此才能重拾公众的信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媒介审判”和“原型化”思维的干扰,以防引起判决不公,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本案二审判决中,法庭本着透明公开的原则,以微博直播方式,对案情进行梳理,对涉事民警、黑社会团伙、苏银霞非法集资进行审理,依法进行审判,赢得了业界好评,重拾公众信心。
四、结语与反思
“于欢案”一开始透露了四点消息,一是涉事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不予刑事立案;二是涉案处警民警被县纪委处分;三是聊城公安机关打掉吴学占涉嫌的黑社会团伙;四是聊城公安机关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这一案件中,不同主体应进行差异化的反思。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事件突然反转,得以取胜的是法律公正。通过这一事件可以得出一些反思。
首先,媒介始终保持真实的态度,客观中立对事件进行报道,提高媒介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承担社会责任。其次,作为法庭而言,排除一切干扰,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案情条分缕析,搜集相关证据,慎重决定,谨慎审判,还原事实真相,树立公信力。最后,作为公众而言,避免陷入集体无意识状态,切忌人云亦云成为乌合之众。法庭审判公正,公众无须通过媒介力量进行维权。如此,社会公平正义或将成为现实。
[1]严三九.网络传播学概论[M].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1):68-72.
[2]汪立荣.隐义显译与显义隐译及其认知解释[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6(5):208-215.
[3]钟晨音.荣格原型理论与古代文学批评探微[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