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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2017-03-28李振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1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防范措施

李振

摘要: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自此以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模式,也获得快速发展。近几年,在P2P网络借贷快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也日益凸现,与其相关的研究也成为许多学者的关注焦点。为此,在分析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蕴藏在其背后的风险,并提出了一些防范风险的政策建议,希望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1.043

隨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与金融业逐渐融合,互联网金融获得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加速了金融脱媒的步伐,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金融机构地位的巨大挑战。在互联网金融的众多形式中,P2P网络借贷发展尤为迅猛,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模式,特别是在具有“互联网金融元年”之称的2013以后,P2P网络借贷平台更是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呈现出爆发式增长。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政策法规及监管措施迟迟未出台,导致P2P网贷平台鱼龙混杂,致使部分网贷平台出现卷款跑路的状况,极大影响了行业信誉,严重影响行业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在分析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蕴藏在其背后的风险,并提出了一些防范风险的政策建议,希望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概述

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是指个体之间或个体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P2P网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其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和发展个人信用体系以及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金融组织形式的大胆创新,不仅具有现有金融系统的部分功能,更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提出P2P借贷,其是将小额资金集中起来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的一种商业模式。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P2P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发展为“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应运而生。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宣布成立,该模式以其自身交易方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以及高收益性,迅速得到广泛的关注与认可,并在其他国家得到广泛传播。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开始运营,此后陆续有多家平台成立,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交易金额也持续增长,特别是在具有“互联网金融元年”之称的2013年之后,P2P网贷平台数量呈现出井喷式增长。2015年,李克强总理提出“互联网+”的行动计划,更是加快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变革的速度。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长了1020家,绝对增量超过2014年再创历史新高。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全年网贷成交量增长了288.57%(如图1所示)。然而,在P2P网贷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前期准入门槛较低以及监管细则迟迟没有出台,越来越多的P2P网贷平台出现圈钱跑路、提现困难、融资诈骗等现象(如图2所示),严重阻碍了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监管部门高度重视P2P网贷平台风险频发这一状况。从高层强调的P2P监管红线,到明确P2P监管的主管部门,再到即将出台的网贷监管细则,这一切都是监管部门为了规范整个行业的发展而做出的努力。但是,在监管政策呼之欲出的今天,如何多维度地探索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也成为了许多专家学者所关注的焦点。

2P2P网络借贷的模式

根据已有专家学者关于P2P网贷模式的研究成果,对于国内众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如表1)。

2.1纯中介模式

此种类型的P2P网贷平台保持了网贷平台固有的中介属性,从平台自身角度来讲,并没有资金参与借贷双方的交易过程,而仅仅是向借贷双方提供一个信息交互的服务平台。纯中介模式是一种直接金融形式,具有金融脱媒的特性。在纯中介模式中,其运营模式比较简单,具体而言,借款者在平台上发布借款金额、期限以及所能够接受的最高年利率等借款信息,而投资人可以用自有资金投标来赚取利息,根据“利低者得”的原则,一旦借款成功,平台将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在日后的还款过程中,借款者将还款金额打入平台账户,系统自动存放到投资者账户里,直到款项还清为止,其运营模式如图3所示。

2.2风险准备金担保模式

风险准备金担保模式网贷平台是相比较于纯中介模式的网贷平台而言的,主要运营模式是平台自身设立风险准备资金,向投资者提供保证本金或者保证本金和利息的承诺,在此种情况下,平台具有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双重作用,此时平台的性质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中介机构,而是无证经营的担保机构。当借款者无法及时还款时,平台就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来垫付投资者的本金或者本息,目前我国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均采用此种运营模式。此种模式的优点是为投资者提供了本金或者本息担保,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缺点是此种模式间接的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其运营模式如图4所示。

2.3第三方担保机构模式

P2P网贷平台在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后,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P2P网贷平台中介的本性,在此种模式中,平台只是作为中介,既不参与吸收存款,也不从事放贷业务,而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的机会,在这一方面与纯中介模式的网贷平台类似,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取得合作后,担保机构可以利用其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来开发优质的借款客户,也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然而现实情况是,担保公司对于网贷平台的业务兴趣不大,因为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借款者,一般是在银行贷不到贷款者或者是小额、信用贷款借款者,此时面临的风险较大。其运营模式如图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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