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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推动高利贷入刑

2017-03-28王卫国

环球时报 2017-03-28
关键词:高利高利贷债务人

王卫国

围绕山东聊城于欢案而引发的争议仍持续发酵。在舆论聚焦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无期徒刑判决的合理性时,此案的缘起——长期存在的民间高利贷问题,同样需要给予高度关注。

据统计,中国民企的资金来源中,民间借贷仅占10%,银行贷款占25%,企业自有资金占65%。尽管民间借贷所占比例不高,但风险却高得多,一旦陷入财务困境,后果非常严重。毫不夸张说,高利贷是可能置民营企业于死地的“毒药”。

违法的高利放贷不受法律保护,这确定无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经还款的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年化利率超过36%的借贷属于违法性质。

但是,现行法律对违法高利货的处罚力度还不够。现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律不予保护”,是指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违法高息时,法院不予支持。但事实上,高利贷从业者很少会寻求司法途径,往往是釆取侵害债务人合法权利的手段进行追讨,甚至与黑社会相勾结,对债务人威胁、恐吓、侮辱、滋扰甚至暴力加害,从而引发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犯罪。

针对非法的高利放贷行为,《刑法》中除“高利转贷罪”外,并没有直接将高利贷定为犯罪。在国外,立法惩治高利贷是普遍的做法。打击非法高利贷应该成为我国的法律政策。建议全国人大以刑法修正案增设高利货罪,在合理明确“高利”标准的基础上,将职业放高利贷者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对其放贷之后出现的暴力追讨、侮辱债务人人格等行为予以从重处罚或数罪并罚。

与此同时,必须实现“源头控管”,把民间金融和以银行为代表的主流金融隔离开来,尤其是禁止用银行的资金去办民间金融。中国金融资产约90%在银行。根据笔者对江浙地区高利贷现象的了解,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充当不光彩的“黑中介”角色,将银行的钱贷给了高利贷者,然后将高利贷者“推介”给一些急需贷款的人。此外,还要努力发展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未来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应成为推动法治健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惩恶扬善、除暴安良的法律利剑必须时刻高悬。▲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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