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5年我国社会治理中的研究主题
——以《社会学研究》和《社会》杂志为例
2017-03-28徐兴文
徐兴文
2011—2015年我国社会治理中的研究主题
——以《社会学研究》和《社会》杂志为例
徐兴文
近年来,社会治理作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日益关注。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已成为当前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本文对近五年在《社会学研究》和《社会》中有关社会治理的论文进行了梳理,以期对社会治理中的研究主题做简要介绍。
社会治理 研究主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是未来我国进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基础。社会治理作为我国今后深化改革战略的关键环节,其更加强调是在党的领导下,由政府具体负责与主导,积极吸纳社会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的对社会各领域进行的治理活动,以此达到社会良性运行和谐发展的目标。
一、研究论文
随着社会治理被确定为未来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性关键,学界对这一领域的讨论也日益增多且愈加深入。很多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的视角,对社会治理涉及的各种现象和问题做了诸多富有建设性和开创性的研究。本文主要选取了2011—2015年,发表在《社会学研究》和《社会》两个期刊中与社会治理研究相关的论文,以期对我国社会治理中的研究主题做简要介绍。
二、研究主题
2011—2015年,《社会学研究》和《社会》两个期刊共发表与社会治理有关论文共21篇,通过对论文进行分析和分类,同时为了便于描述,我们将其按研究主题分为八组:治理模式/体制研究、信访治理、城市社区治理、乡村社会治理、基层政权治理、国家治理理念、教育治理和其他专题研究。(见表1)
表1 2011—2015年两个期刊中社会治理研究论文主题分布
(一)治理模式/体制研究
(1)谢岳和党东升探讨了社会问题治理中主要依靠行政机构的弊端,认为这种制度主义的治理模式由于机构间信息不对称和有效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时的治理绩效受到影响。在《草根动员:国家治理模式的新探索》中,作者以福建省PN县环境保护运动为例,向人们展示了草根动员作为一种合理合法的小规模社会动员,其作为国家治理有益补充的重要性。文章认为,草根动员的治理逻辑遵循着行动者、政府(中央、地方)和第三方(媒体、NGO)的互动,通过相互影响,多个参与主体共同提升了中央政府的权威,强化了地方与基层政府的责任机制。[1]在这一过程中,草根动员要善于利用国家层面政治支持的机遇,同时考虑到集体行动的风险并采取和平、理性的行动策略,在行动符合社会主流话语的背景下,积极争取媒体、法律以及专业化社会组织的支持,迫使地方政府在上级政府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使国家的治理目标能够在地方和基层社会得到更正确和有力的执行。
(2)周雪光和练宏在《中国政府的治理模式:一个“控制权”理论》一文中,借用了经济学领域中不完全契约和新产权理论的研究视角,提出了一个分析中国政府内部权威关系的“控制权”理论,并将控制权分为“目标设定权”、“检查验收权”和“激励分配权”三个维度。通过对各级政府和部门间控制权分配方式的不同导致不同的治理模式进行分析,文章进而认为,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历史时期,通过对各级政府和部门间的控制权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其导致的权威关系的变化有助于我们理解不同类型的治理模式,从而可以更好地了解中国政府治理模式的变动与转化以及认识政府的治理行为有着重要且普遍的意义。[2]
(3)曹正汉认为中国治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是“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即治官权和治民权分设。在《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及其稳定机制》一文中,作者认为中国的治官权主要由中央政府执掌,而治民权主要由地方官掌握。在这种治理体制中,包含着维持这种治理体制稳定的两个重要机制——分散执政风险机制和自发调节集权程度机制。[3]就前者来说,中央政府并不直接面对民众,不直接处理与民众相关的利益问题,而主要交由各地地方政府负责,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官员的选拔、监督和奖惩,从而降低了其执政风险;就后者来说,地方政府在实施治理过程中,尤其在处理与民众利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民众集体行动能力等方面探索其集权的程度和边界,及时的调解和化解矛盾,从而有助于这种治理体制保持长期的稳定。
(二)信访治理
(1)田先红在国家—基层政权—农民的分析框架下,对乡村基层信访治理中“包保责任制”的来源、特征、制度结构、日常治理与特殊时期的运行方式以及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了探讨。在《基层信访治理中的“包保责任制”:实践逻辑与现实困境——以鄂中桥镇为例》中,作者认为,虽然常规化的运作和特殊时期的权宜式治理有助于强化包保人责任意识,并对缓解乡村基层信访压力有一定作用,但是,在面对来自科层制和上访者的压力时,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了监控环境和空间隔离、监控技术和社会基础以及监控强度和道义压力之间的矛盾,从而偏离了包保责任制有效运行的初衷。[4]因而,理性的制度与非理性的运作、专业化与综合性以及常规运作与非常规任务之间存在的巨大张力始终是摆在基层政权组织面前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2)冯仕政在《国家政权建设与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形成及演变》中,从我国政权建设的角度分析了新中国信访制度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和规律。研究发现,作为社会冲突治理中重要的制度设置——信访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历史演变期,即1951—1978年的社会动员取向时期以及1978以后的冲突化解取向时期。前一时期的信访制度建设具有很强的革命性,造成了国家社会动员和广大民众利益诉求之间的严重对立,后一时期的信访制度建设逐渐转向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和民众利益诉求的回应。[5]但是,随着新时期社会形势的变化,这种冲突化解取向的信访制度也存在着不足,即不能有效的回应民众政治参与需求,又无法在客观上阻止民众利用信访制度进行政治动员,给我国当下的社会冲突治理领域造成了相当的压力。
(三)城市社区治理
(1)黄荣贵和桂勇在《为什么跨小区的业主组织联盟存在差异——一项基于治理结构与政治机会(威胁)的城市比较分析》中采用社会运动联盟理论视角,基于治理结构和政治机会(威胁)的比较分析框架,比较了上海和广州两个城市跨小区业主应对抗争的组织联盟形态。通过对访谈、互联网数据以及新闻报道等资料的分析,作者认为,相较于广州,上海的基层治理体系、社区治理结构以及冲突治理制度更加完善,使其基层治理体系兼具利益表达和社会控制功能,从而降低了冲突成为社会公共议题的可能性。相反,广州由于社区治理制度建设较弱,政府介入的程度低,冲突治理制度缺乏以及社会组织发展空间较为宽松,其维权行动更可能得到社区外部的支持并使冲突上升到社会公共议题层面。[6]
(2)陈捷和呼和那日松等在《社会信任与基层社区治理效应的因果机制》一文中,分析了社会信任对基层社区治理效应产生影响的相应机制。文章借鉴了西方学界对社会信任分为普遍信任和特殊信任的分类方法,着重检验了影响社区治理的三个中间机制:即选举质量、大众参与和非政府组织。通过对13个城市480个社区居委会的随机抽样调查,文章认为,社会信任对社区治理的影响并非直接,而是通过中间机制来实现的。[7]基于联立方程的分析结果,他们发现普遍信任对于选举质量具有显著影响,进而有效的影响社区治理。特殊信任通过影响选举质量和业委会的成立而对社区治理产生了负面影响,而普遍信任没有对业委会的成立产生显著影响。此外,两种类型的社会信任对大众参与有着正面影响,但不具有统计显著性。
(四)乡村社会治理
(1)在《连带式制衡:基层组织权力的运作机制》一文中,陈锋对乡村治理中基层组织权力的运作做了研究。通过对全国多个省市农村的实地调研,作者发现村干部采取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资源统筹配置和捆绑连带,通过利益、情感和责任连带方式规制村民,达成其治理目标,而村民也将其需履行的义务和应享受的各项权利捆绑连带,以此对村干部进行反制,形成了二者之间的“连带式制衡”这一独特的运作机制。[8]在这一过程中,规则的多元化和“捆绑式的权利义务观”是维持这一机制得以运行的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
他的另一篇论文《分利秩序与基层治理内卷化——资源输入背景下的乡村治理逻辑》中,作者考察了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治理的内卷化问题。通过对一个乡镇的个案研究,他认为虽然农业税取消后国家不再从农村获取资源,而是向农村输入资源。但是,输入的资源无法与基层组织和村民有效承接,并表现出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普通村干部的消极不作为和由富人与灰黑势力村中主政的“积极”作为。[9]究其原因,一是经过税费改革后,基层组织治权弱化,乡村干部失去了对村民的动员、强制和资源配置能力。二是在压力型政治体制下,“政治锦标赛”和“维稳”迫使地方政府一方面要积极推动乡村项目建设,另一方面又要在这个过程中保证稳定和“不出事”。在这样的治理逻辑下,地方富人和灰黑势力成为了新情况下乡村治理的合适人选,他们之间的利益结盟共同侵蚀了国家输入的资源,分利秩序由此形成。而普通的村民则被排除在外,成为了“沉默的大多数”。两种治理形态均造成了国家公共资源的损耗,且无法回应乡村真实的需求,由此造成了乡村治理的困境。
(2)王汉生和王迪的《农村民间纠纷调解中的公平建构与公平逻辑》中,作者以农村调解实践为切入点,对农村中各类纠纷的公平解决进行了深入研究。文章认为,人际关系的维持、调解人“说合人”的角色定位及其较高的威信与道德地位是调解的正当性基础,而上门调解和“情理法”三管齐下、软硬兼施、权衡利害、非正式关系的建构则是达成纠纷调解中公平观的重要调解技巧和策略。[10]
(3)储卉娟在《从暴力犯罪看乡村秩序及其“豪强化”危险——国家法/民间法视角反思》一文中,从国家法和民间法的视角对乡村社会治理做了深入探究。通过对东北四所监狱暴力犯罪案件的研究,作者认为,在现代乡村社会中存在一种纠纷,既不能依靠民间秩序力量的自然整合加以解决,也无法通过国家法的途径予以处理和吸收。而依靠民间秩序配合的国家法在基层政治运作的过程中,由于民间秩序整合的失败而使得国家法在直接面对个人需求时显得极其无力,这导致了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豪强化”危险时常出现,“地方强力人士”依靠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一方面向下瓦解了传统秩序的力量,另一方面向上颠覆了国家法秩序的合法性,造成了乡村社会治理的新困境。[11]
(4)狄金华和钟涨宝在《从主体到规则的转向——中国传统农村的基层治理研究》一文中,对中国传统农村基层治理的研究范式转向进行了研究和述评。作者认为,随着海内外学者对中国传统农村基层治理研究的不断深入,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展现出一种由关注治理主体逐渐转向关注治理规则这一过程,即以“士绅”模式和“地方精英”模式为主的治理主体研究向以“规则分析”为主的治理规则研究的转向。[12]通过对中国传统农村基层治理研究范式演变历程的阐述,作者进而比较了两种研究范式的逻辑差异、优势和局限。
(5)在《华南的村治与宗族——一个功能主义的路径分析》一文中,孙秀林重点考察了农村基层民主与宗族组织对村庄治理绩效的影响。通过对广东省800个农村小组的问卷调查分析,文章认为随着80年代农村集体组织的解体,农村公共组织功能缺失。为了应对强烈的村民公共需求,宗族组织随之兴起,这是村民对公共物品需求的替代性组织选择,具有显著的功能性需求。作为功能上可以相互替代的非正式的宗族组织与正式的农村民主组织(村委会,本文中指村民小组),在村庄治理过程中,宗族组织会利用合法化的组织形式影响村庄治理过程和权力结构,并限制基层民主的实质内涵。最后,在对四类村庄治理绩效统计分析后,作者发现,与仅存在一种组织的村庄和不存在任何一种组织的村庄相比较,同时存在两种组织的村庄表现出更高的治理绩效,原因是二者间的竞争导致了公共物品投资的增加。[13]
(五)基层政权治理
(1)欧阳静在其文章《“维控型”政权——多重结构中的乡镇政权特性》中,通过对中部一个名为桔镇的农业镇的考察,探究了乡镇这一基层政权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特点和面临的困境。研究发现,作为国家官僚制组织序列末梢的乡镇政权,面临着财政资源匮乏和基础性权力弱小的困境。同时,作为基层政权,既要应付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又要直面自下而上的乡村社会中的各种纠纷和风险,由此造成了乡镇“维控型”政权的本质特征。[14]这种特征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乡镇政权无法有效地进行乡村社会治理,沦为了只能依靠各种权力技术完成任务的“悬浮型政权”。
(2)付伟和焦长权在乡镇“悬浮型政权”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协调型政权”概念。在其《“协调型”政权:项目制运作下的乡镇政府》一文中,他们通过对湖北省恩施州若干县(市)、乡镇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农村税费和乡镇体制改革后,在国家“项目治国”这一治理逻辑下,乡镇政权所面临的制度性困境。文章认为,以项目制为代表的技术化治理手段,造成了乡镇政权财权、事权等资源和权力被进一步剥夺,同时,在项目进入乡村时日益增加的事务性工作使得其日益成为“应付上级、服务下级、跑腿办事”的协调型政权。并在具体实践中产生了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和监督缺失等一系列问题。[15]作者指出,造成这种治理困境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乡镇政权的“结构弱化”(因“无钱无权”而日益依附于县级政权)和“功能强化”(项目制对乡村政权的客观需要)之间的巨大张力。国家推行的旨在提高治理效率和理性程度的项目制这套技术治理体系,在基层的实践和结果反而对其产生了反噬作用,导致了意想不到的后果。
(3)陈家建和张琼文在《政策执行波动与基层治理问题》一文中采用制度环境视角,在分析了L县煤矿行业的一场基层治理危机后,文章发现,中国的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消极执行和运动式执行的情况,这两种情况的交替出现使公共政策的执行表现为波动式执行的特征,这是造成目前诸多基层治理问题的重要原因。作者将基层政策执行的结构背景归结为两个维度:政策适用性和政策执行压力。在对案例和大量经验事实的分析后,作者认为我国大量的国家政策在基层都面临着适用性不高而执行难度大的问题,即政策适用性较低。而政策执行压力却常常游离于微弱与强力之间。消极执行和运动式执行都是在政策适应性较低的情况下,基层政府面对执行压力大小时做出的不同反应。在消极执行国家政策时,基层社会会积累大量矛盾,而当执行压力突然增强使得基层政府采取强力措施进行运动式执行时,矛盾将快速暴露和激化,如果基层政府应对不足,基层治理危机将由此产生,造成基层治理问题。[16]
(六)国家治理理念研究
在《社会冲突、国家治理与“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演生》中,冯仕政对体现国家治理理念的“群体性事件”概念进行了历史性考察。文章认为,“群体性事件”作为一个从无到有的概念,且由治安概念演变为政治概念,实际上是80年代以来三次集体抗争浪潮在国家观念上的表现,是不断变化的社会冲突形式和国家治理深刻互动、共同作用的结果。[17]在这一过程中,从“闹事”概念的退场和“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最终胜利,背后实际隐藏着国家对其自身政治合法性和政治效能面临危机的敏锐感知、日益逐渐强化的维稳意识、日益严峻的社会矛盾、社会精英的回归以及互联网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安全挑战,这些使得国家从观念、工作规程和组织结构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刻的调整,从而导致了“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被赋予了相当的政治内涵。
(七)教育治理
沈洪成在《教育下乡:一个乡镇的教育治理实践》一文中,以云南芒市的一个乡镇作为田野点,考察了地方基层政府是如何对辍学、失学和逃学问题进行治理的。作者发现,随着国家对“普九”工作的不断推进,地方基层政府通过目标责任制和运动式治理的方式,在政府、学校、村落和家庭之间形成了极其严密的教育治理网络。与此同时,教育治理技术越来越复杂化、精细化,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也越来越大。[18]但是,由于现代知识和地方知识的断裂,辍学、失学和逃学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浪费了大量的治理成本。
(八)其他专题研究
(1)在《非协同治理与策略性应对——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的一个理论框架》一文中,黄晓春和嵇欣采用了“非协同治理——策略性应对”的理论解释框架,通过对公共服务型社会组织X团队的调查分析,阐述了在当前我国宏观政策信号不明朗以及不同政府部门多重治理逻辑并存的制度环境背景下,社会组织如何采取不同行动策略拓展资源和自治性空间。文章认为,争取体制内合法性支持、遵循不同政府部门的治理制度逻辑、策略性地发展专业化能力、跨行政区域注册策略、发展复合型组织结构和跨界资源汲取能力是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主性生产的绝佳策略。[19]
(2)在《税收、租金与治理:理论与检验》一文中,马骏和温明月从财政社会学这一独特研究角度出发,考察了国家财政收入汲取方式对治理水平的影响。[20]通过对50个非洲国家1996年—2008年国家财政收入情况相关数据的分析发现,相较于租金国家和混合财政国家,税收国家的国家治理质量和水平更高,从而证实了论文中的“一个国家的税收特征越强,其治理质量就越高”这一理论假设。此外,文章认为,从混合财政国家向税收国家的进一步转型将对未来我国的国家建设有着积极且重要的意义。
(3)《循环式国家:转型中国的符号式劳动治理机制探析》中,作者程秀英从国家和工人互动的视角出发,对一组国有企业退休工人长达十年的抗争过程进行事件分析,探讨了转型时期中国劳动治理的模式和运作机制。[21]文章认为,工人们的抗争被吸纳进三个交叉圈状的循环式场域中:即信访办圈、信访办和法院圈以及中央与地方圈。在循环式场域中,由于受去集权化与市场化的双重制约和信访体系与法律体系的相互指涉的制度化背景的影响,地方政府只能采取推诿和拖延的策略,从而导致了工人们在不同政府机构之间循环往返,这种循环机制虽然成功吸纳了激烈的劳工冲突并降低了冲突的烈度,但工人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而在信访体系和法律体系之间的循环处理中,工人们为寻求合法化诉求,对实质的利益争夺转变为对国家政策和法律等符号资本的争夺,国家资本由此被激活和流通,实现了对抗争工人的符号性支配。
[1]谢岳,党东升.草根动员:国家治理模式的新探索[J].社会学研究,2015(03):1~22,242.
[2]周雪光,练宏.中国政府的治理模式:一个”控制权”理论[J].社会学研究,2012(05):69~93,243.
[3]曹正汉.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及其稳定机制[J].社会学研究,2011(01):1~40,243.
[4]田先红.基层信访治理中的”包保责任制”:实践逻辑与现实困境以鄂中桥镇为例[J].社会,2012(04):164~193.
[5]冯仕政.国家政权建设与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形成及演变[J].社会学研究,2012(04):25~47,242.
[6]黄荣贵,桂勇.为什么跨小区的业主组织联盟存在差异一项基于治理结构与政治机会(威胁)的城市比较分析[J].社会,2013(05):88~117.
[7]陈捷,呼和·那日松,卢春龙.社会信任与基层社区治理效应的因果机制[J].社会,2011(06):22~40.
[8]陈锋.连带式制衡:基层组织权力的运作机制[J].社会,2012(01):104~125.
[9]陈锋.分利秩序与基层治理内卷化资源输入背景下的乡村治理逻辑[J].社会,2015(03):95~120.
[10]王汉生,王迪.农村民间纠纷调解中的公平建构与公平逻辑[J].社会,2012(02):171~198.
[11]储卉娟.从暴力犯罪看乡村秩序及其”豪强化”危险国家法/民间法视角反思[J].社会,2012(03):171~197.
[12]狄金华,钟涨宝.从主体到规则的转向——中国传统农村的基层治理研究[J].社会学研究,2014(05):73~97,242.
[13]孙秀林.华南的村治与宗族——一个功能主义的分析路径[J].社会学研究,2011(01):133~166,245.
[14]欧阳静.”维控型”政权 多重结构中的乡镇政权特性[J].社会,2011(03):42~67.
[15]付伟,焦长权.”协调型”政权:项目制运作下的乡镇政府[J].社会学研究,2015(02):98~123,243~244.
[16]陈家建,张琼文.政策执行波动与基层治理问题[J].社会学研究,2015(03):23~45,242~243.
[17]冯仕政.社会冲突、国家治理与”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演生[J].社会学研究,2015(05):63~89,243~244.
[18]沈洪成.教育下乡:一个乡镇的教育治理实践[J].社会学研究,2014(02):90~115,243~244.
[19]黄晓春,嵇欣.非协同治理与策略性应对——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的一个理论框架[J].社会学研究,2014(06):98~123,244.
[20]马骏,温明月.税收、租金与治理:理论与检验[J].社会学研究,2012(02):86~108,243~244.
[21]程秀英.循环式国家:转型中国的符号式劳动治理机制探析[J].社会,2015(02):192~217.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
徐兴文,云南民族大学校友会秘书处助理研究员,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学和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