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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谁之过?

2017-03-27钱俊皓

金融经济 2017年3期
关键词:熊某交警部门张某

钱俊皓

飞石打伤路人,交警部门认为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那谁来为受傷的路人负责呢?

一块碗口大的鹅卵石,“砰”的一声从货车轮胎底下飞出,击中了骑电动车的路人熊某。飞石如弹,击断了熊某的三根肋骨,击破肋骨保护下的脾脏,导致熊某八级伤残。

交警现场勘察认为这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那么谁该为受伤的熊某负责呢?是祸从天降,该自认倒霉?熊某向法院提交了诉状。

祸从天降,谁来担责?

2015年8月7日早上8时许,家住衢江区高家镇某村的熊某,骑着二轮电动车外出有事,当他在沪瑞线的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时,在机动车道上,一辆同方向行驶的货车突然从他身边呼啸而过。不巧的是,该货车的后轮压飞了沥青路面上一块碗口大的鹅卵石,飞石不偏不倚正好击中熊某左腰腹部。当时是人仰车翻,熊某在地上动弹不得。一位路过的熟人迅速将他送到就近的衢江区医院抢救。经医院检查,熊某左侧第6、7、8肋骨骨折,外伤性脾破裂伴有大出血。医生立即施行了脾脏切除术。

事发当日,熊某在医院打电话报警。交警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取证,拍摄了熊某骑行的电动车和那块碗口大的鹅卵石。之后,交警调出那个路段的电子监控,找到了肇事车——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该车系浙江某肉制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张某。

当交警打电话找到张某时,张某感到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交警告知,他在驾驶货车时将路面上的石头压飞,把路人击打成重伤,请他速到交警部门查看核实电子监控。查看了监控录像后,张某承认确实是自己开的车,但他认为,当时是按照正常的行车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没有注意到汽车后轮会碾压到路面上的石头,更没有想到石头会飞出去发生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自己不是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因此造成的损失不能由自己承担。

而熊某觉得,自己是被汽车压飞的石头击打成重伤,肇事方应该进行赔偿。于是,他要求交警部门对这起“天降车祸”进行责任认定。

同年9月14日,交警部门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指出,张某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熊某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因为张某、熊某均无违法过错行为,属交通意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认定:张某无责任,熊某无责任。

熊某拿到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几乎傻了眼,货车驾驶员没有责任,那到底谁该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呢?难道只能自认倒霉?

调解当赔,入情入理

根据律师建议,熊某进行了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是:熊某的损伤已构成八级伤残。

2016年11月16日,熊某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要求货车驾驶员张某(被告)、货车所有者浙江某肉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8.4万余元。

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阅历丰富的资深法官黄甘富办理。黄法官认为,这起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作出了属交通意外,双方没有责任的认定,但按照民事法律精神,可以认为货车方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货车系高速运行的运输工具,其安全注意义务远大于非机动车及行人,作为驾驶员的张某应当明知这一注意义务;沥青路面上散落的碗口大的石头,驾驶员张某应当注意到并且应当知道货车碾压之后可能导致石头飞溅造成危害;张某行驶中没有注意避让路面石头,且碾压石头飞溅致人伤残,违反了文明安全驾驶的规定精神;熊某受伤系张某驾驶的货车碾压石头飞溅所致,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张某虽非故意但存在过错和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投保人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案导致熊某的受伤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黄法官亮明了自己对这起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观点,各方当事人均表示赞同。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就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熊某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168004.96元,由被告浙江某肉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熊某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6421.62元。协议已于2016年12月15日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货车系高速运行的运输工具,运行中给周围的非机动车辆及人员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不等于损害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法院认定赔偿责任是基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考虑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是否赔偿及赔偿多少。即便是各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也应当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即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担。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交强险的有责、无责的区分是以有无民事责任来判定,而非单纯以交警有无认定事故责任为依据。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仅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之一,为法官考量赔偿责任提供参考。

另外,张某作为驾驶人员,应当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当对途中的一切安全状况和可能发生的行车后果进行仔细预判,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别是在与熊某驾驶的电动车相遇、熊某处于明显弱势和高风险状态时,张某更应谨慎驾驶,采取减速慢行绕开路面石头或者错开两车相会的时间节点,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因其疏忽而导致事故发生,故张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路面石头惹祸,还牵扯到两个话题:一个是公路管理部门有没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该条款中的及时修复,也包括及时清理公路路面的石头等障碍物,换言之,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路段进行正常养护管理,按规定时间及时巡查、清理、修复路面,如果未在规定时间段清理修复路面,排除路面障碍,从而发生类似路面石头惹祸的交通事故,那么公路养护、管理部门也难辞其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其赔偿。

第二个是掉落石头的车辆有没有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据此,该掉落石头的车辆,对事故导致的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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