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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上班单位易主员工向谁索要欠薪

2017-03-25颜东岳

农民文摘 2017年4期
关键词:清偿王某投资人

【案例】张芸芸等13人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职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他们被拖欠工资和年终绩效奖金共计8万余元。春节放假前夕,公司负责人王某表示等他们年后返工时便能结清全部欠薪。可当张芸芸等人年后回到公司时,却发现王某已将公司转让给他人经营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自己携款离开且去向不明。公司现在的投资人认为,张芸芸等人的工资是王某经营期间欠下的,与他没有任何关联,且他已向王某支付对价,故他们只能找王某索要欠薪,而无权要求现在的公司担责。请问:该观点对吗?

【分析】该观点是错误的,即公司必须向张芸芸等人清偿欠薪。

一方面,个人独资公司投资人的改变并不等于公司不复存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支付工资责任的只是“企业”,而非“个人”。变更登记仅仅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而不等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也不等于产生了新的个人独资企业,即不管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都仍然是同一家独资企业。换言之,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的变更,并不影响该独资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与之对应,王某虽然已经转让独资公司并收取对价,但针对公司来说,只是投资人的调整,公司的属性以及对转让前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随之改变。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偿付被拖欠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中所指的“不影响”,当然包括向职工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所必须发放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也明确指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公司必须以“实际经营者”的身份,就受让前所拖欠的工资,与王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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