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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后资助体系30年及顶层设计重构*

2017-03-25曹昭乐

关键词:科学基金博士后资助

姚 云 曹昭乐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北京100875)

中国博士后资助体系30年及顶层设计重构*

姚 云 曹昭乐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北京100875)

博士后资助体系是博士后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中国博士后资助体系经过30年发展,反映出的是机构条块分割的分散式资助,导致资助强度不公平、成果归属难确定、影响有价值课题申报和增加站点管理难度等问题,它已威胁到博士后制度生存。改革博士后资助政策必须从顶层设计入手,改革基本思路是采用全额资助,资助体系由“教授资助、政府资助和站点资助”三类构成。

博士后资助;资助体系;顶层设计;全额资助

中国博士后资助体系创建已有30年。每年中央与地方政府,大学和企业都会直接投入大量经费资助博士后。以2015年为例,除去地方政府的配套资助、奖励以及高校和企业对博士后的补助等,中央政府对博士后的现金资助达29.7亿元,大学和企业对博士后的现金资助约为12.7亿元,以非货币的住房资助估算至少5亿元,三者合计的资助金额已近50亿元。博士后资助体系会直接影响到博士后招收规模、培养方式和培养质量,改革博士后资助体系,则能更好地使博士后资助经费发挥效益。

一、研究现状

目前的中国博士后资助种类基本由四大类构成: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博士后站点住房资助和博士后站点经费资助。

由于资助政策对博士后制度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它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过。研究内容基本集中在博士后资助的历史发展阶段、资助强度与资助面、资助金来源以及资助的市场化发展等方面。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历史发展可分为“创设”、“稳步发展”和“改革提高”三阶段,目前它在“资助比例”、“资助强度”、“地域分布”和“学科分布”等四个方面均存在问题(史万兵、李倩,2009),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过程中曾一度出现资助面过小,资助力度不够等问题(冯之越,2004)。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存在“增长速度偏慢……需要逐步提高博士后日常费用的增长速度”(李倩、史万兵,2009)。由于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制度,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科研项目资助是大多数博士后的重要经费来源”(薛二勇,2012),需要国家在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博士后日常经费方面“大幅度提高政府财政对博士后经费的投入规模和比重,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博士后经费投入保障机制”(韩东林,2008)。针对博士后住房的改革,将博士后住房确定为周转房,并以货币方式资助博士后租借周转房(李威、李志文、邓荣华,2009),已成为大学对博士后住房资助改革的重要举措。一些大学已率先进行改革试点,如清华大学博士后进站时与学校“签订《租借清华大学博士后周转房协议书》”(王晓丹、刘玉江,2010),并实施了“鼓励博士后在外租房,建立学校给予适当补贴的制度”(王玲、傅和平,2011),浙江大学等大学于2005年率先在全国进行师资博士后试点,博士后享受在职教师的基本待遇和福利(刘继荣,2007)。目前我国已有30余所大学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徐警武、吴琼,2014)。

已有研究通常涉及四大类资助中某一类资助,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也是针对某一类资助,缺乏对整个资助体系进行分析。由于博士后资助体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如果对整个体系缺乏通盘考虑,则“头疼医头”式的解决办法难以对整个资助体系改革带来实质性的变化。对博士后资助体系的重构,了解其资助体系的来龙去脉是必要的。

二、博士后资助体系演变30年

中国博士后资助体系形成是在博士后制度30年发展过程中逐步完成的。它由最初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博士后站点住房等三类资助,再到1990年增加的博士后站点经费资助,进而构成了现在的中国博士后资助体系。

(一)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

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是我国博士后资助体系中最早出现的资助。简单地说,它是政府分配给博士后招收单位的招收指标,以及附着在指标上的经费资助。日常经费资助最初包含“工资、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补助等”和“补助科研工作的经费”两方面,但现在的日常经费资助则以博士后生活费为主。

由于物价上涨和工资调整,30年来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在资助标准、资助范围及其比例上进行了6次调整,见表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2008)。

表1 中国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政策历次变化

从表1可知,30年来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变化呈以下特点:

第一,资助标准逐步提高。由1986年的1万2千元到1988年的1万5千元,1994年的2万元,2001年的3万元,2006年的5万元,再到如今的8万元。资助标准逐步提高,主要是受到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的调整。

第二,资助范围扩大。在6次调整中,起初的1986和1988年资助范围只含生活费、科研费和房租费,但到后来的4次调整都增含了博士后单位管理费。

第三,资助范围比例变化。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比例中由1986年不低于75%用于科研和10%用于生活费,逐步变为到2015年的资助基本用于生活费。日常经费资助由科研资助转变为生活资助,这是博士后日常经费变化最大的特点。

(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是只针对博士后申请的专属科研资助。设置之初,它的名称为“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1985年,中央政府拨付1000万元人民币(含20%的外汇)设立了“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2008)。1989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成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理事会,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将“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改名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CPSF)”。1990年2月2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登记注册,取得了独立的法人资格。同年5月,邓小平先生题写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会名并沿用至今。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金来源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第一次,1985年至2002年采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本金的利息对博士后实施科研资助。但随着招收博士后人数逐年增加,本金利息的资助方式出现资助金严重不足。第二次,2002年12月,国家财政部同意以“基金本金保本取息与国家年度预算拨款相结合”的方式对博士后科研实施资助。同时,决定其财政拨款将随着博士后人数增加而逐年递增。第三次,国家年度专项拨款资助。1996年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中规定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经费来自于国家预算拨款(纪子英、吕蕾,2006)。至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经费完全采用中央财政拨款。

表2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历年资助标准

从表2可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政策在30年中经历了7次调整,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了资助类别和资助标准等。

在资助类别上,前三次都只设置了“一等”和“二等”资助,第四次增加了“三等”资助,第5次又改回到“一等”和“二等”资助,第6和第7次虽然沿用了“一等”和“二等”资助,但增加了“特别资助”类别。

在资助标准上,首先,第1次和第2次的资助标准看似相同,但区别在于,1986的政策规定,“如果有特殊需要者,资助金可适当提高”。1993文件对1986年规定做出调整,“如果有特殊需要者,资助金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上述获得等级的50%”。也就是说,资助标准由“适当提高”到硬性的“不超过50%”规定。其次,从第3次开始,没有对博士后实施美元资助。这是因为到1996年前后,我国外汇储备增加,人民币兑换相对自由,没必要像过去那样兑换美元需要特批,对博士后出国进行学术交流或购置国外科研仪器和药品等可直接使用人民币兑换或购买。最后,资助标准提高幅度较大。与第1次“一等”资助相对应的是第7次的“特别资助”,标准提高了15倍。除了物价上涨因素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政府对博士后科研经费投入的重视。

(三)博士后站点住房资助

博士后制度创建伊始,就考虑到解决博士后住房问题。1985年,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拨款“1000万元用于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用公寓的补助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2008),并要求地方政府在土地、投资和建房等方面给予配合和支持。换句话说,博士后住房最初由国家出资,在诸如北京、上海等极少数大城市建设博士后公寓,集中供给博士后住房。这可视为博士后站点住房资助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则因博士后招收规模扩大以及我国财税政策改革,中央财政已不能、也无力资助建立全国范围的博士后公寓,需要各省市政府提供本省市的博士后公寓建设补助金。无论是在第一阶段,还是第二阶段时期,博士后招收单位为自己单位招收的博士后提供经费,都是解决博士后住房资助的主要方式。

在住房的标准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了“两居室一套”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2008)。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点”)提供给博士后的住房,往往都以远低于市场价予以优惠。这一政策一直延续到现在。

(四)博士后站点经费资助

博士后站点经费资助出现与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有关。从1985年创建博士后到1989年,招收的博士后都属于国家指标,资助经费来自中央政府。从1990年开始,博士后招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一是大学可以在国家招收指标之外,用自筹经费招收适当比例的博士后,其经费来源可以是大学,也可以是博士后合作导师;二是我国于1994年在企业设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招收的博士后都由企业来负担博士后经费。

从图1可知,1990年自筹经费博士后占当年总招收人数比例虽小,但其后却基本逐年增加。到1998年,自筹经费博士后已超过当年度国家资助博士后。2015年全国共招收博士后16694名,其中国家资助博士后仅4000名,自筹经费招收的已是国家资助招收人数的4倍多。

图1 1985—2015年自筹经费招收人数占博士后招收总人数之比

三、现行资助体系问题

博士后资助体系在30年发展过程中,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和科教政策变化对博士后资助类型、强度和范围的调整,在解决博士后“衣食住行”问题等方面孝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博士后资助体系长期积淀而未能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部门间相互割裂的分散资助方式,已严重制约甚至威胁到博士后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资助强度极不公平,动摇了博士后生存与发展基石

对于一些博士后,按现有资助体系,他虽获得住房资助,但可能“独守空房”而没有科研和生活费资助。从图2可知,近10年博士后能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人数只占当年招收人数40%左右,换言之,有近6成的博士后未能获研究经费的资助。目前是除住房外,其他三类资助更易导致博士后之间的不公平。例如,一个博士后可能同时获得四类资助,换算成人民币年均近20多万,而另一个博士后可能仅有住房资助而缺少其他资助,造成他们俩人之间资助强度相差达5倍左右。试想,俩人都申请到了同一单位做博士后,不是因他们能力差异,而是因资助体系导致他们经费资助出现几倍差距,这足以说明这一资助体系问题严重。不公平的资助,已成为博士后对博士后制度诟病问题之一。

图2 1987-2015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资助人数与当年招收人数之比

(二)资助主体多元化,导致博士后成果归属难处理

考察我国现在的博士后资助体系,我们不难发现其资助主体多元化特点。如博士后日常经费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经费虽来自中央财政,但也是不同的政府机构,住房资助大都来自大学或企业,而博士后站点资助来自大学、企业或博士后导师。资助主体多元化难免使博士后研究成果归属产生争议。

按照国际科研惯例,获得资助的研究成果必须标注资助主体。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为例,它明确要求“资助金获得者在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Funded Project)”(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2013)。可按现有的博士后资助体系政策,博士后可能获得了四类资助,即得到了不同资助主体的资助。那么,博士后应该在成果上标注受到了谁的资助?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学术规范要求,对标注资助主体的有排他性规定,即只能标注一家资助单位。否则,如果标注多家资助单位,研究成果将不能得到承认。

(三)资助申请时间不合理,影响有价值课题申报

博士后四类资助申请时间不一,如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获得的时间是在博士后进站前,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则是在进站后。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如进站后才申请,等批准下来做博士后的时间已过两个多月,而出站前找工作又占一段时间,加之一些站点对博士后出站有发表论文数量等硬性指标规定。于是,许多博士后不是凭自己的学术兴趣或学术发展需要去申报课题,而是根据自己的在站时间选择一些“短平快”的课题,他们不敢而且时间也不允许选择富有创造性、开拓性课题进行研究。

(四)计划经济资助思维惯性,增加站点管理难度

1985年开始的博士后制度的创建是我国科技与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但由于我国当时还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向之初,设计的博士后制度也必然有计划经济色彩。而这一计划经济资助思维依然在其后的博士后资助中发挥惯性作用。如博士后住房资助政策,仍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博士后提供“两居室一套”的住房。实际上它是一种福利住房,博士后交的房租往往低于市场价10倍左右。于是,一些博士后出站时不按期退房,导致新的博士后难以进站等问题,给博士后站点管理部门增加了管理难度。

四、顶层设计重构

(一)设计路径:为什么要从顶层开始

由于博士后资助体系涉及到中央和各省市政府部门,牵涉到目前全国30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2755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改革牵涉单位多,涉及面广,局部的资助改革只能对某一类资助产生作用,而不能从根本上完成资助的制度性改革。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战略制度,在博士后制度创建之初已非常明确,2015年国办发[2015]87号文件中又再次明确,将博士后人才定位于“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国务院办公厅,2015)。为此,中国博士后资助制度的改革必须从顶层设计入手,进行系统性体系重构。

(二)顶层设计基本思路:全额资助

新的博士后资助政策顶层设计思路,必须改变过去30年的资助模式,由分散资助改为全额资助。全额资助是指对博士后资助实行一揽子包干资助,包括了科研经费、生活费、租房费、保险等。

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美国对博士后资助的“博士后研究基金、联邦政府的培训拨款及研究经费”,还是日本特别研究员制度中由日本学术振兴会提供的博士后资助,或者德国的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及洪堡基金会提供的博士后资助以及瑞典的瑞典研究与高等教育国际合作基金会提供的博士后资助(冯之越,2014),它们无一例外的都采取全额资助。

分散资助与全额资助有三大本质不同:第一,资助主体不同。分散资助的资助主体由政府、大学、企业和导师构成,而全额资助的资助主体只有一个,只能是政府,或者大学、企业或导师。第二,资助方式不一样。分散资助是不同资助主体各负责一部分资助,即有负责生活的,有负责科研的,有负责住房的等,而全额资助是打包式资助,包括了生活、科研和住房等费用。第三,资助金使用方式不一样。分散资助对经费使用都有规定比例,而全额资助则由博士后根据自己情况合法使用经费。

(三)资助种类设计:三类资助

对于资助种类设计,美国具有代表性。目前,美国对博士后资助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为“教授项目”。这是当前大多数博士后获得资助的方式。大学教授在获得政府或企业的研究项目后,根据项目需要招聘博士后作为自己的研究助手,或让博士后承担子项目的研究。第二类为“联邦政府培养项目”。联邦政府资助某些研究型大学挑选博士后作为教师,它要么由资深教授带领博士后实施一些课程或课题的研究计划,要么由博士后自己选择研究课题。这类资助中,大学对博士后的招收、任务计划等方面有很强的自主权。第三类为“博士后奖学金”,它由政府研究机构或大学提供奖学金,通过对刚毕业博士提交的研究计划和学术背景等信息进行价值、需求、能力分析后筛选招收(范平花,2003)。

根据我国博士后经费来源以及中国博士后制度具有国家人才战略特点,对博士后全额资助可分为以下三类资助:

第一类:教授资助项目。大学教授根据自己承担的课题或项目研究需要聘请助手,具体任务由教授与博士后约定。教授招收博士后时,可把招收简章传给大学主管机构和全国博管会,大学和博管会统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招收博士后信息。今后这类资助应在中国博士后资助种类中所占比重最大。

第二类:政府资助项目。合并和统筹博士后日常经费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成立新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由于这两类资金都来自于中央财政,而且都属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管理,合并相对容易。合并后的新基金可由全国博管会统一发布政府资助博士后招收信息。政府资助项目的招收对象,除了招收普通身份的博士后外,侧重资助我国留学博士、去国外博士后人员以及来华的外籍博士后,以突出我国博士后制度国际化水平。

第三类:站点资助项目。一方面,大学根据办学特色或学科发展需要,确定每年资助博士后名额,它相当于目前我国实施的师资博士后。大学需要把这类博士后资助定位于,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筛选符合自身发展的优秀人才的机制(姚云、李福华,2015)。另一方面,我国企业或研究机构的2755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现已基本实现了全额资助。企业招收博士后可重点关注应用性和开发性研究与技术创新。无论是大学还是企业招收的博士后,除了在自己机构的官方网页上发布招收信息外,也可统一发布在全国博管会的官方网站上。

(四)资助项目申请时间:进站前申请

获得博士学位后如希望做博士后的,可根据自己条件和意愿在“教授资助项目”、“政府资助项目”或“站点资助项目”中选择其一提交申请。如得到资助主体审查同意后,必须与资助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才能成为正式的博士后。协议执行结束后,如双方都有意愿继续开展合作,可续签协议。博士后出站评估将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进行。

按照以上设想,中国博士后未来资助体系顶层设计如图3:

图3 中国博士后未来资助体系

五、结语

博士后资助体系的改革是中国博士后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而从顶层设计入手改革博士后资助体系是博士后作为国家人才战略定位的必然之举。改革资助的基本思路是对博士后实施全额资助,通过在不增加现有资助经费前提下对资助种类进行重组。重组后的资助体系将由“教授资助”、“政府资助”和“站点资助”三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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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振华)

10.16382/j.cnki.1000-5560.2017.02.00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中国博士后战略发展与改革研究”(7127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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