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业“营改增”相关问题探析
2017-03-25孙婷婷
【摘要】随着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全面推进,酒店业作为其中重要一员有必要研究营改增其主要影响。文章先从营改增对酒店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影响分析,然后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并对现有法规未涉及的一些具体情况做出分析,意在对酒店业营改增实务中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 影响 应对策略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税制改革,减税规模空前巨大。随着国内第三产业的发展,生活服务业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受关注,而酒店业是生活服务业中比较有特色的行业,所以营改增后对酒店业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一、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酒店业实施营改增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酒店而言,税率由营业税的5%降到3%,确实是降低了,但是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以前,酒店业适用的是营业税是价内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以价格优势获得一部分客户群体,而现在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这部分优势就明显降低,例如,酒店收入为100元,100/(1+6%)*6%=5.66,假设进项税可以抵扣,那么对于顾客来说,实际成本即94.34。100/(1+3%)*3%=2.91,假设进项税可以抵扣,那么对于顾客来说实际成本即97.09,同样的价格情况下,必然选择一般纳税人。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要想保持客户不流失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降低价格。酒店业实行“营改增”后,对于顾客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提供税率为3%的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价格虽然相对较高,但是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会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收入。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酒店必然会失去一些因公出差的顾客。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和部分企业签订长期合作契约,通过价格机制和定期寄送税务局代开发票,解决因价格和效率问题而丢失顾客的原因。根据自身的业务特色,加上营改增的影响,进行业务方向的调整,并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
二、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及应对战略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酒店而言,税率由营业税的5%升到了6%,但是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的酒店来说是否降低税负主要是看是否能取得进项税发票。酒店业的主要成本包括人工成本、能源成本、食品原材料成本、客用品及餐饮用品采购成本,装修费、租赁费。酒店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相对较大,人工成本的大部分为个人,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一些要选择专业化分工,把部分人工外包出去,继而可以从外包企业获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调整供应链系统,例如:进行还可以选择一些酒店采购渠道要正规。进货渠道的选择影响酒店业为了少缴纳增值税,增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是要减少向上游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存在抵扣劣势,要么开普通发票,那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税率的专用发票。
综上,营改增后对酒店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有所影响,所以酒店可以根据自己收入来源的客户群是主要面对个人還是企业相关成本的金额和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合理规划纳税人身份。
三、酒店业“营改增”政策中某些规定尚未明确
(一)特殊的经营活动的核算
营改增前,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那么营改增后,酒店业消费销售的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没有具体的细则来规范。但是从交易的性质来看属于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者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所以对于不同的应税服务,应分别核算。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酒店业提供的服务也比较迅速,竞争也较激烈,所以很多酒店致力于开发多元化的服务,比如提供免费早餐等,一些大型商务酒店也还会提供会议场所或者举办年会等相关活动,那么相关服务是否分开核算,因为提供早餐属于餐饮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酒店业应该把好核算细节,以免增加税务负担。
(二)酒店、经营性住宿场所与居民住房租赁的区分
酒店、酒店式公寓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房屋租赁一般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过渡时期适用5%的征收率,个人出租住房则适用1.5%征收率。
酒店业只有6%的税率,而房屋租赁的税率为11%,如果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和酒店住宿的不同之处的话,不同公司的对此的做法也可能不同,缺乏可比性。分时度假村及农家乐提供的住宿是应界定为住房租赁或是住宿服务仍然有待研究。可以根据合同安排的性质,看有没有契约性文件,如房屋租赁合同等来作为参考的标准。
(三)酒店的免费服务的处理
现在很多酒店为了竞争,可能提高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期来留住现有顾客。在之前已经营改增的行业,如:航空运输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类似的,酒店可以利用会员费来保持固定的客户群,可以为客户提供一些积分兑换的服务等,来吸引消费者,而自己收入增加的同时,税负却没有增加。而却没有相关规定来具体表明酒店奖励计划的适用原则。
那么,酒店提供免费的服务,如免费早餐,免费使用互联网,免费使用俱乐部休息室,免费升级房间,甚至免费入住等,是应该按照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业和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呢?还是应该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进行视同销售,这些服务应该如何确定其价格?
综上,全面实行营改增,对酒店业的发展是利好的,但是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不同,所以要根据具体的影响来分析具体的应对措施,这样才不会在改革的潮流中失去竞争地位。但是在实务工作中,仍然面临着很多挑战,如特殊经营活动的核算,居住时间长短是否按照不同的税率来计算,对酒店业提供的免费服务和一系列税收优惠的处理都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所以在“营改增”的路上法规还有很多待完善的地方,对于酒店业自身来说,提高自己财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随时应对未来的不确定事项带来的挑战。
作者简介:孙婷婷(1990-),女,汉族,甘肃人,研究生,现供职于天津商业大学,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