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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设立企业基金会之价值探析

2017-03-25陈思怡

时代金融 2017年6期

【摘要】在短短三十几年时间内,中国民间慈善事业迎来了众多企业基金会,这些基金会在社会公益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意识到企业基金会的重要性的同时,资金筹集的困难是制约基金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股权出资是在新的发展形式下對基金会资本困境作的大胆设想,股权出资是为了更好的利用社会上各种流动资本资源,由此应当认清股权的财产性质以及对企业基金会的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股权出资 企业基金会 公益慈善

一、企业基金会设立之出资现状

(一)企业基金会的成立受发起企业资本限制

企业基金会是非公募基金会的一种重要形式,企业基金会是由企业或企业家出资设立,有明确的公益宗旨,公开募款严格受限的非政府的慈善法人。因缺少政府公信力的帮助,企业基金会在后期筹资上困难较大,因而其对原始设立资金的依赖性更重,当基金会的捐赠减少时,原始资金则是支撑其事业开展的保障。原始注册资金规模越大,意味着基金会有更为稳健和持续的发展前景。但大量的设立资金是受捐赠者自身财力限制的,如何处理好企业营运和社会责任承担两方面的价值问题是企业基金会设立时要考虑的问题,在立法考量上应根据企业基金会的特征,为其发展给予更为开阔的制度环境。

(二)设立企业基金会的财产要求过于严格

虽然《慈善法》确定了股权能够进行捐赠,但在设立上仍限制在单一的现金出资上。《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我国的企业基金会设立的最低限额和资本形式,一方面是意图壮大企业基金会的规模,但另一方面也将众多中型企业拦于门外。在讨论基金会成立的资金来源时,我们应考虑到企业和企业家的资金在哪些领域。“商人本逐利”,不论是从公司本身性质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上,企业的资金都必须用得恰到好处,企业家的资金都投资在项目上,在短时期内无法退出,企业基金会的设立最终只能胎死腹中。

二、股权设立基金会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出资形式多元化背景下的股权出资

1.基金会类型多样化发展之资本需求。企业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实现的目标一般有特定的指向和领域,根据其事业目的范围的不同,其在资源的要求上也有所不同。在多样化的社会公共领域,慈善公益的范畴不断得到深化和扩展,从传统的扶贫救济等领域拓展到科学、环保等领域。这一多元化的趋势同样打破了基金会类型单一的状况,多样化的发展衍生多样化的需求,企业基金会的运作不仅需要现金资本,长期投资收益、志愿者服务、不动产物权、有价证券等非现金财产同样是基金会需要的资源,这其中如有价证券出资已经为企业和企业家们广泛使用,将企业基金会的出资资本限制在现金资本上不符合基金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企业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对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在美国,大部分基金会主要事依靠年度捐赠资金和本金投资来维持组织的运营,在美国各州禁止花费一些个人捐赠“留本基金”[1],所谓“留本基金”是指只能动用其增值部分投入公益项目的捐赠。大多数基金会的原始资金的作用在于资产保值增值,并不用于直接对外捐赠和项目运作,企业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处理好项目支出与资产收益之间的关系,企业基金会的本金存留和资产投资是避免基金会净资产变动为负的必要手段。

2.股权之财产价值性。出资是基金会资本形成的基础,作为企业基金会设立出资的原始资本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判定其是否具备资本的性质和功能。随着证券市场与公司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股权作为社会财产形式的一种,已成为被普遍认可的财产权[2],是人们投资理财的重要方式。股权是以直接财产权和身份财产权为主导的集合权利[3],它的财产性使其具备了作为资本的最基本的要素,即能够带来剩余价值。

股权之价值还必须满足设立基金会的资本要求,其一,基金会设立时的资本需为可到账资本。因为基金会活动得以开展主要靠资金的推动,所以企业基金会的原始设立资本必须是现实可用的,这就要求股权具备现存性。其二,基金会原始资本应可量化。企业基金会的设立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其章程中也要记载其设立资本额度,因而出资财产必须要能够经过评估折算成货币。

(二)社会公益发展之需要

政治体制改革的扎实推进为企业基金会发展拓展了制度空间。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应畅通各方参与慈善的渠道,使各类资源充分发挥作用”。社会公益应向多元化的方向拓展,这对企业基金会的发展提出了创新要求;再者,政府职能改变的需求更甚。随着高福利国家希腊的破产,社会意识到,全社会的福利服务仅由国家承担势必会加剧政府的财政负担,社会公益应该更多的倡导社会参与,以社会力解决社会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让竞争来促进效率的提高,实现企业基金会量和质的双重飞跃。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鼓励社会资源流向慈善领域,这所有的一切都应从源头做起。企业基金会的宗旨是“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设立资金于企业基金会而言等同于本金,是基金会开展一切活动之基础,允许股权出资有利于激发企业和社会人士的慈善热情。企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质的法人,是为了社会公益而存在的,而股权这种形式的加入显然给基金会的发展拓宽了空间,符合《条例》的宗旨。因对未知风险的过度防范而对出资形式作严格的限制,打消了公众参与热情,以至抑制了企业基金会格局的壮大,在作者看来,颇有些因噎废食之味。企业家以股权捐赠形式设立企业基金会是公益慈善领域出现的一种新动向,也是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设立基金会所期望看到的,股权捐赠设立企业基金会产生较强的社会示范效应[4]。

三、企业基金会发展展望

为了缓和企业基金会对外捐赠和内部资金短缺之间的矛盾,突破设立资产形式单一的困境,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应适当放宽企业基金会设立资本形式限制,允许其他可用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成立企业基金会。对企业来说,以股权出资设立基金会既可以承担社会责任,又不会给其资金链条带来太大的压力,正是兼顾其目的事业与社会责任之折中方案。当然,股权出资设立企业基金会中股权转移所带来的高额税收问题以及确保基金会独立的监管制衡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由相关法规予以规制。

参考文献

[1]弗雷施曼(Fleishman,J.L).《基金会:美国的秘密》[M].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公益研究中心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9.

[2]宁晨新.《股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3]漆多俊.《论股权》[J].载于《现代法学》1993年第4期.

[4]文青.《以机制建设推动中国公益慈善的发展——股权捐赠相关政策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J].载于《社团管理研究》,2010年第1期.

作者简介:陈思怡(1993-),女,汉族,湖北荆州,学生,法学硕士,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市场规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