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2017-03-25李小龙
【摘要】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猛,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本文分析了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及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系统性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我国需要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加强国际间合作治理风险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防范措施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支付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模式的金融。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到来将颠覆性的改变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还有人指出,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一种辅助性、补充性的金融,涉及的业务本质与商业银行不同的甚少。本文將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研究三个方面来讲。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对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史要短很多。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史可分为三个阶段:1990到2005年,这段时间是传统金融刚开始涉及互联网阶段,互联网金融处于起步萌芽阶段;2005到2011年,这一阶段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开始发展;2011年至今,这个阶段互联网金融公司如雨后春笋,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多种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并行发展。
在国内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分类众说纷纭。谢平、邹传伟(2012)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三种模式:即移动支付、网络信贷和众筹融资。吴晓灵(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电商相结合的结算业务,二是基于销售信息的小微贷款业务,三是基于支付账户的标准化金融产品销售,四是借贷双方的信息平台,目前得到监管的是结算业务。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史较短,业界和学界还没有得出统一的标准。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借互联网的便捷发展金融,其本质仍是金融,互联网金融相较于金融的风险,其复杂性、创新性、综合性、隐蔽性等特征更为突出,处理起来也更难。
(一)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第三方支付为例,已不仅仅是互联网支付平台了,而是成为了线上线下全覆盖的综合性支付工具。这种为客户办理代收代付的中介业务,其实质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为买卖双方担保的保费等,实质上是具有资金存储功能的资金,近乎于银行的“吸收存款”,而根据《商业银行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业务。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的经营模式已违法。互联网金融的的系统性风险无法规避和降低,只能改变营业模式和业务种类来降低系统性风险。
(二)法律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但相对应的法律政策以及监管却无法及时到位,而且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初期,我国在很多情况下都自由发展,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的野蛮发展,很多互联网金融业务已经违法,国家监管部门却很少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互联网金融业务违法、立法及其监管的缺失、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过低、投资者的盲目跟风等带来的风险问题亟需国家立法监管部门、经营者和投资者三个层面共同来解决。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包括用户自己操作不当和公司员工操作失误导致的风险,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互联网金融公司在操作上迥异,给公司和客户带来很大的风险。具体表现为:第一,对传统支付方式来说,第三方支付是一种金融创新,它提供便捷的同时,也会面临操作风险;第二,互联网金融公司在运行过程中需与银行和其他公司进行紧密合作,操作风险因此会变大;第三,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不甚了解,人们通过wifi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金融交易时,黑客通过侵入wifi窃取个人信息,给用户的财产安全带来威胁。所以,在保证网络是安全的情况下,人们利用网络进行金融交易才是安全的。
(四)政策风险
在货币供应量和有效需求不变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会使货币流通速度加快可能导致物价上升而引起通货膨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影响不大,人民银行通过存款准备金制度仍是防范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手段。因而,人民银行目前面临的重大挑战是如何将互联网金融衍生的货币冲击问题加以监管,防范政策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保持充裕的流动性是金融机构经营的重要原则之一,互联网金融公司也不例外。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时,就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影响,这就是流动性风险。导致流动性风险最常见的是资产和负债规模、期限不匹配引发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需结合我国国情和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治理经验,制定出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并能让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金融,我们秉持鼓励包容的态度,但我们不会让互联网金融野蛮发展,要制定出标准统一的监管制度,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的要求: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性质;二,明确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三,制定全面有效的防控风险的法律法规。
(二)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业态的金融,未得到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需要的监管有:一,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建全标准统一的监管体系,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建立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机制,做好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二,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框架和职能范围,制定标准统一的自律规则,建立央行征信和互联网金融的数据整合和共享。
(三)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可利用认证技术、加密技术、大数据技术和黑客防范技术等安全技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首先,要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运行环境;其次,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最后,要建立互联网金融完全评估机制。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和信息技术等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利益相关者和国家相关机构等披露。保证利益相关者不会有因为公司的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误判,给相关的人员造成一定损失的风险。
(五)加强国际间合作治理风险
欧美等西方发达经济体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早,其治理风险的经验可供我国参考借鉴。如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监管侧重于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机构,保证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不仅仅如此,我国监管部门可以与国际合作交流,共同治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5-26.
[2]吴晓灵,2013.互联网金融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J].IT时代周刊,(21):14.
[3]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7):3-16.
[4]任春华、卢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治理[J].学术交流,2014,(11):106-111.
作者简介:李小龙(1992-),男,汉族,安徽含山人,毕业于(任职于)安徽大学,研究方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