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研究
2017-03-24刘艺玮李文荣
刘艺玮++李文荣
摘要 一直以来供销合作社都是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加快我国从传统农业转型现代农业的催化剂,更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工作,各地方全面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于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现状,分析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经验;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2-0269-0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20世纪末期出现了大规模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大量农村青壮劳动力流失,农村剩余老弱幼小劳动力、出现了农田闲置耕种、土地使用率下降、农业基础设施落后等一系列问题。农业社会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农业托管服务、专项服务、供销服务及信息化服务。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按照为农服务的宗旨,加快推进综合改革,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利益联合更紧密、为农服务更完备、市场运作更有效的合作经营组织体系”,为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试点工作,供销合作社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分散农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高效率的公益性及盈利性农业社会化服务。
1 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典型经验
2015年,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在生产服务上建立了“智慧农资”服务平台,主要发展植保、农机合作社和庄稼医院,为农户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系列服务;在供销服务上,大力发展农产品市场、电子商务和农产品市场网络;在信用服务上,发展资金互助会、资金互助组织等,使得合作社各项工作的展开得到资金保障以及满足农户的金融服务求。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普遍展开,把零散农户与供销合作社紧密结合,不仅提高了农户的经济效益,而且促进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实现了三方共赢。河南省洛阳市供销合作社为解决农村大量劳动力转移、土地严重撂荒等问题,以建设粮食生产为核心,以土地托管服务为手段,开展了农业全程化社会化服务。洛阳市供销合作社一是培育新型经营服务主体,发展农机合作社、托管服务队、农业服务大院、土地托管中心等服务主体,提供代收代种、病虫害统防统治、配方施肥、技术培训等服务[1]。二是加强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各类农业装备、农用机械,对土地进行整理,修建田间网路、水利设施,方便交通物流,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设施水平。三是拓宽产后销售渠道。举办农副产品展销周,组织90余家龙头企业走进上海展销活动,连续2年取得现场销售8 000万元、订单5 000万元等良好成绩。发展网络服务平台,成立洛阳农村电子商务协会、洛阳农超网、电商服务站等。四是协调制定出相应政策[2]。为开展全市土地托管工作,2014年市政府就召开全市土地托管工作现场会。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进行奖补,2015年市政府每年资金扶持100万元。同时,市政府制定了以围绕土地托管为中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原则及保障措施等相应政策。洛阳市供销合作社试点工作的积极展开,使得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托管土地2万hm2,节约农民种粮成本逾2 000万元。
2 存在的问题
2.1 供销合作社基础不牢
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存在,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农民种粮成本、市场公共成本、组织服务成本。虽然我国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发展较快,但是由于农户实际规模较小,同时合作社组织成本较高,往往合作成本要大于合作收益;此外,大多数供销合作社综合实力薄弱,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各项农业社会化服务难以展开,导致组织机构瘫痪[3]。
2.2 农户需求不高
农户土地规模较小、零散化程度较高,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素质较低,不认可、不接纳供销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从而难以形成有规模、有组织的需求主体,阻碍了专业化技术化现代农业服务业的发展,制约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
2.3 多方导致体制不顺
首先,政府对于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不够同时干预过多,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保障不够、财政保障不足。其次,政府没有极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时会出现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现象。
3 对策
3.1 大力发展供销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不仅是农业经营主体与市场的联系纽带,也是农户与行政机关的联系纽带。供销合作社具有对内服务及对外经营的重要功能,既可以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也可以弥补政府失灵[4]。
3.2 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与开展效果,直接关系到农户的经济利益与农业产量。应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农业设施配置齐全、农技推广人员技术到位、财政保障资金到位,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农民服务意识,打造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品牌,推動我国现代农业发展。
3.3 健全法制,加强财政保障
供销合作社处于农户与市场之间的双重角色,承担着很大的经济风险与市场风险。立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而言,缺乏相应立法,也无地方性规范,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地方性规范,展开相应立法,健全完善法制保障,从而保障供销社的基本权益。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于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应积极调动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来扶持供销合作社,从而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质量,促进为农服务和农业经济发展。
4 参考文献
[1] 田小平.美国、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经验借鉴:以中国河南省为例[J].世界农业,2016(4):45-51.
[2] 葛志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促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J].中国合作经济,2016(6):35-38.
[3] 高炜.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思考[J].当代农村财经,2015(4):46-51.
[4] 夏贤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供销合作社[J].湖北社会科学,1992(6):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