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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完善

2017-03-24

人民论坛 2017年7期
关键词:财产权初级阶段公有制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定性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允许企业在自力更生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提出“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历史性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概念,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

1987年12月,党的十三大提出,“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以及个人入股”的股份制形式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并以此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合理的流动与重新组合”。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 党的中央文件正式提出了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重申了“两个毫不动摇”,指出要“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两个毫不动摇”,指出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礎”;“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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